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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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监测点的选择、监测标准的制定、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以及监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监测点的选择:确定监测点的范围和数量,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和零售店等。

2. 监测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标准。

3. 监测方法的选择:确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分析方法等。

4. 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监测结果、监测点的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

5. 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编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发布。

6. 监测机构的管理:建立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监测和掌握,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工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工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工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一、背景说明食源性疾病是指人通过食物摄入细菌、寄生虫等微生物或其毒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厂是一种食品生产和加工的场所,食品安全是工厂生产过程中必须重视和保障的一个方面。

为了及时发现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工厂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工厂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测与报告机制1.建立检测机制:工厂应当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并制定检测方法和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监测项目,定期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食品进行监测。

2.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3.建立档案:工厂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的档案,记录每一次监测的结果、问题报告和责任人等信息。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1.监测内容: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环节、餐饮区域等。

对生产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应进行抽样检测,对每批次的成品进行监测,对员工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2.监测方法:监测应根据不同的食品和病原体确定相应的方法,一般包括样品采集、标本制备、实验室分析等步骤。

可以依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实验室。

四、食源性疾病的处理与防控1.发现病例后的处理: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应以保护员工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主要目标,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加强内部培训:工厂应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养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的理解和重视程度。

3.定期卫生检查:工厂应定期组织卫生检查,检查包括厨房、储存区、员工卫生等方面,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4.加强环境消毒:工厂应制定相应的环境消毒措施和周期,保证生产和餐饮区域的清洁和卫生。

五、责任追究机制1.监测责任:工厂应明确食源性疾病监测的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对监测结果和报告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问题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工厂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设立整改的时间节点,确保问题能够被及时解决。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前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要素进入人体惹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源性疾病爆发是指由于进食了某种相反的食物而惹起两例或两例以上相似的食源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是十分罕见和十分重要的食品平安事故,依据«食品平安法»的规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承当相应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盛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任务。

一、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弭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及其危害,指点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展开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任务,迅速查明缘由,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展,保证群众安康和生命平安,维护社会正常次第,特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情应急条例»、«国度严重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WHO«食源性疾病爆发调查与控制指南»、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置方法»、«食物中毒诊断规范及技术处置总那么»〔GB14938-94〕、«国度突发公共卫生事情相关信息报告管理任务规范〔试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本技术方案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食源性疾病〔本方案指食物中毒〕爆发事情。

四、管理原那么属地管理,分级照应。

1 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分级依据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作场所和危害水平、触及范围,将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大〔III 级〕和普通〔Ⅳ级〕4个等级。

1.1 特别严重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I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形成严重要挟,并有进一步分散趋向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才干的;〔3〕发作跨境、跨国食源性疾病爆发事情,形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以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食源性疾患处置制度

食源性疾患处置制度

食源性疾患处置制度
食源性疾患是由于食品中存在有害物质或食用不洁食品引起的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各国都建立了食源性疾患处置制度。

食源性疾患处置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监测与预警: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定期对食品和食品生产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疫情。

同时,通过预警机制,迅速通知公众和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

2. 调查与追踪: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疫情,立即进行调查,确定病原体和感染源,并追踪病例与食品的关联性。

通过追踪,找出病原体的来源和传播途径,防止疾病的扩散。

3. 处罚与惩戒: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厂商、餐饮店等进行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过惩戒行为,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 风险评估与管理:对常见的食源性疾病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因素和控制措施。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5. 健康教育与宣传:通过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增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学习正确的食品处理和消毒方法,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食源性疾患处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同时,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加强对自身饮食的注意和管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苏食药监规[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2〕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现将《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指由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式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专职(一级)、兼职(二级)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

第四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一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一级)或兼职(二级)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样本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样本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为了加强医院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务人员、后勤人员等涉及或相关的一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2医院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环节,包括供应商选择、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配送和食品安全监测等。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条食品供应商选择3.1医院应编制供应商名录,纳入食品供应商的具备法定资质和食品安全合格证书的企业,具有良好的食品安全记录和信誉。

3.2医院应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并建立供应商评估报告,及时更新供应商名录。

第四条食品储存管理4.1医院食品储存室应符合卫生要求,设备设施完善,防潮防鼠害,温度控制在安全合理范围内。

4.2各类食品应按照不同的特性和要求,储存于对应的储存间。

4.3食品的储存期限应明确标注,过期食品及时清理。

4.4医院应定期对储存环境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食品储存环境卫生安全。

第五条食品加工制作管理5.1各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应符合卫生要求,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应严格控制食品安全。

5.2加工制作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5.3加工制作过程中应注意食品的卫生状况,切实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食品配送管理6.1食品配送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

6.2食品配送过程中应注意食品的卫生状况,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6.3食品配送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并设有保温设施,确保食品在配送途中的温度合适。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测7.1医院应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确定食品安全监测的频率、项目和方法。

7.2医院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实验室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7.3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必要的处置和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食源性疾病是通过食品、饮用水和环境传播的疾病,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并实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管理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监测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1.及时性: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必须及时,确保信息流通迅速,能够及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2.准确性:监测和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信息内容完整,真实反映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

3.保密性:监测和报告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仅限于需要知悉的人员才能进行查询和使用。

五、责任部门1.食品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卫生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的监测、诊断和防控工作。

六、监测实施步骤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应立即将病例信息报告给卫生部门,并协助开展相关的调查工作。

3.卫生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卫生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疫情趋势和风险等级,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七、报告管理流程1.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服务等场所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2.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负责人应立即向卫生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3.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信息的准确性,并对病例进行诊断和调查。

4.卫生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

5.相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全面配合卫生部门的防控措施,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并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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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病例报告
第三章主动监测
第四章信息汇总分析与调查
第五章信息报告与通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管理,配合监管部门加强食源性疾病源头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调查和信息通报等管理工作。

在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处置中发现疾病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置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源性疾病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统筹管理,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和信息通报工作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分析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病例报告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根据临床表现和病史,
认为或者怀疑是食源性疾病病例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
(一)30人以上群体就诊病例;
(二)死亡1人及以上;
(三)肉毒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严重中毒性病例;
(四)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5人以上就诊病例;
(五)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5人以上就诊病例。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首诊医生或者负责报告职责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系统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

暂时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或者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电话报告。

第三章主动监测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安排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在病例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哨点医院开展重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因素主动监测。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会同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拟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计划,指导全国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第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发病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监测哨点医院布局,在每个县级行政区域确定至少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哨点医院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区、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第十二条哨点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和报告重点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采集病例标本,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原检验和病因性食品调查,对哨点医院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章信息汇总分析与调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信息汇总、分析,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日对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在信息汇总、分析过
程中,如需进一步核实疾病与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关联性,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怀疑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关的食源性疾病,可以报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有权进入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

被调查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为调查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调查启动和结束时间、以及调查物品、场所和被调查人员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结合病原检验、病因性食品分析等结论,实事求是作出调查结论,妥善保留记录并存档。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应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汇总、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第五章信息报告与通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食
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发现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病人达到100例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的,或者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还应当同时直接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跨区域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辖区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会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对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发现跨省的聚集性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源性疾病严重程度和处置需要,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分析本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定期公布食源性疾病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食源性疾病警示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评价等,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负责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负责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源性疾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系统、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通过对疾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核实,以识别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确定疾病发生的基线水平、危险因素和疾病负担。

哨点医院:为开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而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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