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自考串讲讲义汇总(月更新)

第五章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激励第一节、激励概述激励是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为,使其发挥内在潜力,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努力的过程。
激励的形成机制表现为个人需求和它所引起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期望实现的目标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1、激励模式(根据行为科学的形容,人的需求、动机、行为与满足之间)需求——动机——行为——满足二、激励因素与激励原则1、激励因素是能影响个人行为的某种东西,它对一个人是否愿意做什么事情有重大影响。
激励方式:目标激励、奖惩激励(最常用)、竞赛与评比激励、关系与支持激励、榜样激励。
2、激励原则(美国小克劳德。
乔治)激励原则与方法:目标明确。
提前参与。
从实绩出发。
及时交流。
重在鼓励。
真诚相符。
表扬要坦率、真诚。
化解消极因素。
思想开放。
少批评。
尽可能使人们对工作感兴趣。
不要怕放权。
少威胁。
宽宏大量。
关爱员工。
第二节、内容型激励理论激励理论:内容型理论(1、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2、麦克利兰,成就需要理论)(3、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一、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主要内容1、人类的基本需要(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2、人类需要层次之间的递进关系3、人类需要的动态性、发展性与个体差异性二、成就需要理论(麦克利兰)主要内容:1、人的社会性需要并非与生俱来。
2、人类社会性需要的内容(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和社交需要)3、有效管理者的需要结构如何强化人成就需要,增进人的成就需要?1、立榜样,树楷模。
2、有目的、有组织、持续地反馈成就信息。
3、改变自我判断3、控制遐想。
三、双因素理论(赫茨伯格)把影响人心理和行为的因素划分:保健因素(不满意因素)和激励因素(满意因素)保健因素的具体内容:管理政策、管理方式、监督方式、工资收入、人际关系、安全状况、生活条件。
提高效率的关键在于使工作丰富化。
一是以组织理论为依据,强调人的需要或不全逻辑。
二是以工业工程为依据,强调人是按照力学原则适应环境,并由经济所激励的。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直接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再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下列诸种:1.制定法。
2.叛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又称法理法或者法理。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五、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1.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宝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六、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1.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七、根据法的内容分为:1.实体法: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八、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1.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2.特别法:凡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法律。
九、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1.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内法: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自考2010年10月《公司法》串讲讲义范文

自考2010年10月《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
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
2、课程特点《公司法》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
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
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版)。
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 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一)1 20 11 3215股份有限公司(一)9 13 7 297 2 15 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 1716股份有限公司(二)6 10 1605股东和股权 2 2 8 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 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3 6 913有限责任公司(二)1 5 601公司法概述 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二)1 3 402公司法简史 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一

2010年10月自考《行政法学》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行政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
本课程是法学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考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知识的考查不是很深入,也不是很实务化,更多地是侧重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
本课程的性质及特点:1.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2.本课程的重点是有关行政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二、教材的选用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该书由罗豪才担任主编、由湛中乐担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版)。
三、章节体系教材共十二章,具体章节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程序法第九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十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章司法审查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行政法学》历年考题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下:结论:结合近几年考试分数数据汇总,按照重要程度,我们可以将各章节大致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第五章的第6节(行政处罚)、第12章特点:①考点分布广泛;②均会涉及主观题;③行政处罚法与司法审查几乎囊括案例分析题全部分数(2)第二阵营:第1、2、3、8、10、11章,第五章的第3节(行政许可)。
特点:①主要考查基本知识点;②客观题较分散;③各章均会涉及概念与简答;④行政复议法主要涉及案例分析。
(3)第三阵营:4、6、7、9章,第五章的其他几节。
特点:①属考试中的点缀,一般以单选题为主;②主观题偶有涉及。
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09年10月份全国试卷题型分析)本次试卷基本延续了往年的风格,在题型、考点分布、难易程度上均无重大突破。
2010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

自考 2010 年《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自考 2010 年《中国法制史》串讲讲义从课程介绍到考情分析、重点章节的罗列,重点 题型的介绍等方面对此章进行串讲。
(二)多选题(5 题× 分=10 分) 2 近年多选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2008 年 10 月 0 2 0 2 0 0 0 0 0 0 0 0 2 0 2 0 2 2009 年 1 月 2 0 0 0 0 0 0 2 0 0 0 0 0 0 0 2 2 2009 年 10 月 2 2 0 0 2 0 0 0 0 0 0 2 2 0 0 0 0 2010 年 1 月 2 2 0 4 0 0 0 0 0 0 0 2 0 0 0 2 0 总计 6 6 0 6 2 0 0 2 0 0 0 4 4 0 2 4 4总结: (1)近四次考试出多选题较多的是第一章(起源与夏商)、第二章(西周)和第四章 (秦朝)。
(2)第三章(春秋战国)、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九章(辽、西夏、金、元)、 第十章(明朝)、第十一章(清朝)、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最近四次考试没有出多选 题。
但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出,其中第三章、第十章、第十四章出多选题的可能性还是比较 大的。
(三)名词解释(3 题× 分=9 分) 3 近年名词解释题在各章节中的分布情况:章节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2008 年 10 月 0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3 32009 年 1 月 0 0 0 3 0 0 3 0 0 0 0 0 0 0 3 0 02009 年 10 月 3 0 0 0 0 0 0 0 3 0 0 0 3 0 0 0 02010 年 1 月 0 0 3 0 3 0 0 0 0 0 0 0 0 0 0 3 0总计 3 0 6 3 3 0 3 0 3 0 0 0 3 0 3 6 3总结: (1)最近四次考试出多名词解释题较多的是第三章(春秋战国)与第十六章(南京国 民政府)。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自考“语言学概论”串讲讲义第八章语言和心理第一节语言和思维的关系一、语言是思维的最重要的工具1、思维与语言的关系:思维起主导作用,思维决定语言。
2、为什么说语言是思维最重要的工具:语言不但是一种符号系统,也是一种心理现象。
语言和心理的联系表现在语言与思维的关系上,思维和思想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广义的思维既包括想的过程,又包括想的结果。
语言是思维最重要的工具,思维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语言。
二、先有思维还是先有语言1、先有思维还是先有语言有三种意见:(1)思维和语言有各自的发展过程,二者不是一回事,也没有多少关系。
(2)语言和思维是同时发生的,而且由于坚持思维只能在语言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所以如果一定要分出先后,那么甚至应该先有语言后有思维。
(3)思维是先于语言发生的,语言出现前,人类就有了思维,甚至直到出现语言之后也存在着不需要语言参与的思维活动。
2、关于思维先于语言的三方面证据:一是从人类的系统发生学;二是从人类的个体发生学;三是从大脑受到损伤,丧失了语言能力或思维能力的病理现象,以及先天聋哑人的思维状况来推测语言和思维的产生过程。
三、语言和思维是否相互对应1、思维的分类:感性思维(狭义的感性思维只指直观思维,广义的包括表象思维)、抽象思维(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发散思维。
抽象思维一定需要语言参与,其他两种类型的活动不一定借助语言来进行。
2、思维和语言在范围和功能的对应问题上不应绝对化:一是除了肯定抽象思维需要在语言的基础上进行外,应承认非抽象思维也不是完全没有语言参与的;二是既要肯定抽象需要语言作为工具,也不能绝对地说语言就是抽象思维惟一的工具;三是即使说抽象思维就是使用语言进行曲的思维,也要承认语言和思维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范畴,不能完全等同。
3、语言与抽象思维的区别:语言和思维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范畴,二者不能完全等同起来。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自考“语言学概论”串讲讲义第三章语汇第一节语汇的性质一、语汇的含义1、语汇:语汇是语言结构系统的一个要素,包括“词”和“语”两部分。
“词”是最小的音义结合的能独立使用的语言单位:“语”是由两个以上词构成,但意义比较凝固,又经常作为一个整体单位使用的固定词组或熟语性的语言片段。
2、语汇和词有何不同:语汇也可以叫做词汇,但说词汇容易被误解为只是指“词”,而词在语法上有专门的定义。
语汇作为语言学的术语是一个特定的集合概念,是词和语的汇集,它是指一种语言中全部词和语的整体,或者指特定范围的词语的集合体,而不能指具体的一个一个的词或词语。
3、怎样理解语汇的含义:(1)语汇是一种语言中词和语的总汇,是语言建筑材料。
一种语言可以包含成千上万个词或几百个固定词组,如“天、地、山、水”“胸有成竹、一箭双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但是这些具体的词和固定词组不叫语汇,只能叫词或语。
(2)语汇也可以指-个人或一部著作所使用的词和固定词组的总汇。
如“鲁迅的语汇”“莎士比亚的语汇”“《红楼梦》的语汇”等等。
4、语汇的作用:(1)语汇是语言的建筑材料。
没有语汇,“语言”这座大厦将无从建起。
(2)使用语言必须使用语汇,语音就是词语的发音,语法是关于词语组合的规则,语文的基础是词语的意义。
(3)一种语言语汇越丰富,表现能力就越强;个人掌握的语汇越多,越有利于表达思想。
二、语汇的性质和特点1、语汇的性质和特点:(1)语汇在产生时既有任意性又有理据性。
(2)语汇在表达上既有普遍性又有民族性。
(3)语汇在发展中既有活跃性又有稳定性。
2、为什么说语汇在产生时既有任意性又有理据性。
(1)任意性是指任何语言的词语,特别是意义单一的词,发什么音表什么义在初始阶段大多是任意的,词语和命名的事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2)理据性是指语言中有相当多词语,其音义之间也有-定的联系,特别是“同源词”和“复合词”。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

2010年10月自考串讲讲义汇总(9月24日更新)D1、X理论—Y理论(美国麦格雷戈)2、不成熟—成熟理论(美国阿吉里斯)3、有关人性的四种假设(美国沙因)A、经济人假设B、社会人假设C、自我实现人假设D、复杂人假设二、领导特质理论(素质理论)是指从领导者的性格、生理、智力及社会因素等方面寻找领导者特有的品质或应有的品质的理论。
1、早期特质理论(生理特质、个性特质、智力特质、工作特质、社会特质)美国学者吉赛利五种激励特征:对工作稳定性的需要;对金钱奖励的需要;对指挥权力的需要;对自我实现的需要;对职业成就的需要。
八种品质特征:创造与开拓;指挥能力的大小;自信心强弱;是否受下级爱戴和亲近;决断能力强弱;成熟程度高低;才能大小;男性或女性。
2、物质理论的新发展美国德克兰优良品质(个性、想像力、行为、信心、)三、领导行为理论1、领导作风理论(勒温)类型:1、专制式的领导作风2、民主式的领导作风3、放任自流的领导作风2、领导方式理论(利克特)类型:1、专制——权威式2、开明——权威式3、协商式4、群体参与式3、领导四分图理论(斯托格弟和沙特尔)领导方式:A、低组织低关心(效果最差)B、低组织高关心(是以人为中心)C、高组织低关心(是以工作任务为中心)D、高组织高关心人(一种理想的领导方式)4、管理方格理论(美国布莱克和穆顿)领导方式类型:贫乏型领导(1,1)任务型领导(9,1)中间型领导(5,5)俱乐部型领导(1,9)战斗集体型领导(9,9)5、领导行为连续统一体理论(坦南鲍姆和施米特)四、领导权变理论1、领导权变模型理论(菲德勒)是指领导者在不同的条件下,如何选择领导方式,以期达到理想的领导效果的理论。
影响领导效果好坏的因素:1、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2、工作任务结构3、职位的权力2、路径——目标理论(加拿大埃文斯)A、领导过程:确认需要——建立目标——报酬与目标的关系——支持与帮助——绩效与满足——双方目标的达成B、目标设置C、路径改善D、领导方式:指令型、支持型、参与型、成就型3、领导生命周期理论[领导寿命循环理论](科曼)工作行为:表示领导者用单向沟通的方式关系行为:表示领导者用双向沟通的方式成熟程度:表示下属对成就感的向往高工作低关系:表示下属的平均成熟程度处于不成熟阶段(命令式的领导方式)高工作高关系:表示下属的成熟程度初步进入成熟阶段(说服式领导方式)低工作高关系:表示下属的成熟程度进入较成熟阶段(参与式领导方式)低工作低关系:表示下属的成熟程度发展到成熟阶段(授权式领导方式)第三节领导方式一、领导方式的类型领导方式是领导者在领导活动过程中下属的态度和行为的具体表现,是领导过程中领导者、被领导者及其作用对象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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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自考法学概论串讲讲义汇总龙耒为你整理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几项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原则;2.辩论原则;3.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6.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三、根据辩论原则,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中(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四、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五、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提起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一般也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六、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
同时,由于这种处分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因而其处分行为要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七、社会支持起诉原则,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社会支持起诉的,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都必须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起诉时进行,并且一般仅限于实施诉讼外的一些行为,而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
九、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地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十三、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依据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特殊地域管辖: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标的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公民权行为诉讼,合同纠纷诉讼,铁路、公水上及联合运输诉讼,因航空事故、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而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等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的规定。
十五、专属管辖: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况: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六、允许协议管辖的只限于合同纠纷案件,而且仅能就书面合同的纠纷案件,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之中通过协议决定行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且这种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十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遇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书,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十八、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称为诉,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诉权。
诉的构成要素有: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十九、按照诉的目的和所要求的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二十、诉还有本诉和反诉的区分,后者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反诉后,可将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
二十一、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共同诉讼。
二十二、在实践中,有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之分。
二十三、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二十四、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十五、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自己并不承担人民法院就实体民事权益争议作出的判决的法律后果,因而民事诉讼代理人只是民事诉讼参加人,而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十六、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十七、在民事诉讼中,则适用“谁提出主张,谁负责证明”的原则。
二十八、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行调查收集。
二十九、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人上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十、在证据可能来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十一、由法律规定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应遵守的时间,称为期间。
期间包括了期日,所以它既可以指一段时间,也可指某一特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
期间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之分。
三十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十三、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称为送达。
三十四、诉讼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十五、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代转送达、公告送达等。
三十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三十七、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即促全的财产的价值或金额,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在数额上二者应大体相当。
财产促使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十八、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工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特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三十九、人民法院只有对下列是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四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四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十二、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而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强制到庭的措施。
四十三、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
诉讼费用应由原告预交,但被告人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也应预交有关的诉讼费用。
四十四、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十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四十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十七、在开庭审理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找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十八、在审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原告均可以申请撤诉。
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十九、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十、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十一、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判决的过程,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决定。
裁定适用的范围包括:对起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争议的解决;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的有关事项。
五十二、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它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五十三、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如超过三个月,则应转为普通程序。
五十四、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采取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