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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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云政发[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管理和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及由其以各种形式管理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由全省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由其再投资并直接或者间接享有出资权益的各类法人企业。

其中,省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或者其他省直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本办法中统称省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国资委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损失核销以及国有权益所分配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和各级政府分级代表、分级负责的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标的资产的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者备案管理,也可以依法授权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逐步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属有关单位及企业: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起逐步提高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逐年提高省属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能力,圆满完成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利润上缴比例在2015年分类执行上缴比例的基础上,自2016年起至2020年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

除监狱、粮食和小微企业外,到2020年,省级国有企业上缴经营利润的比例全部达到30%或以上。

二、关于逐年提高省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公共财政的比例问题经省政府批准,2015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调入公共财政的比例是5%,2016年起每年增加5个百分点的调入比例,确保到2020年调入比例达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30%目标,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关于调整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比例的问题为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促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重要作用,自2016年起,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比例,加大对省属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安排企业资本性项目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扣除调入公共预算资金后余额的80%,其余支出项目资金不得超过20%。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国资法规﹝2016﹞75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2016年3月24日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依法治企工作的意见省属企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依法治企是依法治省的重要阵地。

近年来,省属企业法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依法治企水平,结合省国资委及省属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云南的要求,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以进一步提升省国资委依法履职和省属企业依法治理能力为目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加快推进法治国企建设,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依法推进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分类监管、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重点改革任务,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5日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第35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省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省级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省级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企管〔2006〕75号)各省属企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外部董事的管理将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外部董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中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五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是法律、经济、财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4、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行业职业资格。

5、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董事会工作。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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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资
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20〕243号
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2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产及构(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包括承包经营权等资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上市公司转融券业务、租赁期连续累计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商业除外)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单宗资产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省
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承租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指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内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或分公司的,经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体决策后可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进行招租。

第四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单宗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租赁,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招租价格进行评估,经省属企业备案后确定招租底价。

单宗资产账面价值未超过100万元的资产租赁,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对同类资产招租价格进行估价或询价,以估价或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租赁资产租赁期限,涉及动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一般不超过5年。

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租赁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项目,由出租方报省属企业决策。

资产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应及时收回资产并按本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年递增率等。

招租方案须按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租赁不得设置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资产租赁项目应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企业或其他专业机构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挂牌到期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原决策机构同意,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
90%的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若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须重新确定招租底价。

第九条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招租方案,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资产租赁的,资产租赁合同生效后,应由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省属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承担监管责任。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经内部决策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备案,其中非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做好资产租赁档案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不定期对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进行资产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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