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 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农业部部长韩长赋2017年9月25日附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
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部令第1号】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注:本名录粉红色部分系《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6年6月14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8•【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六年三月八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ES法律法规清单180423

主席令第47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第61号令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7号
国务院 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82号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52号 国务院令第376号 国务院令第313号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法律法规清单
收集部门:/
序号 名称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GBZ/T195-2007
GB12348-2008 GBZ2-2007 GB 30871-2014
53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5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5 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16 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1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3部分
18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19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20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21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
23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 定标准(试行)
1991/1/1 2014/10/1 1998/1/1 2007/5/7 2006/11/1
2002/4/5
1995/10/1 1996/2/1 2012/12/1 2005/3/15 2008/12/1 1990/8/1 1996/2/1 2002/7/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2015

环境保护部
23
环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部29号令
2014-12-19
2015-1-1
环境保护部
24
应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发[2015]4号
2015-1-8
2015-1-8
环境保护部
25
环境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1号
2014-12-31
2015-3-1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
29
环境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1号
2015-1-22
2015-3-1
住房城乡建设部
30
危化品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
2015-2-27
2015-5-1
安监总局
71
环境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67-2001
2001-12-28
2002-7-1
国家标准
72
环境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69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国家标准
73
环境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
2012-7-1
2012-7-1
国家标准
74
31
环境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号
2014-12-30
2014-12-30
环境保护部
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9.5.27
是
全部
2008.3.1
是
全部
2008.3.12
是
全部
备注
19 规及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的通知
GB3095-2012 环发[2012]11号
2016.01.01 是 2012.02.29 是
20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7.1.1
是
保护水环境
21 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2008.6.1
是
及要求
废气 废气 废气 废水
备注
序号 22 23
分类
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号 国务院令284号 国务院令641号
实施日期
适用性 控制的 评价 环境因素
2000.03.20 是
废水
2014.01.01 是
是
化学品 化学品 化学品
2013年12月7 日
修改命令
37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保总局令5号
1999.10.01 是
化学品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6号
2009.05.01 是 消防安全
39 关于消防安 全的法律法
40 规及要求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六号 1990.4.10
是
防治噪音污
31
染环境的法 律法规及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5(0)9
【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56-59)
【关键词】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审议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