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行为的罪或非罪研究
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行_省略__盗窃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_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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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挤压到锁芯外; 锁芯内和锁芯末端连接的锁尺有口香糖遗留 。 三、 试验分析 对市面上常见的三种十字型弹子锁进行开锁试验, 使用十字型开 金属片状工具、 金属钩状工具十字型毛坯钥匙进行利用口香糖开 锁器、 总结利用口香糖开启十字型弹子锁的痕迹分 启十字型弹子锁的试验, 布, 并分析不同工具遗留痕迹的区别 。 ( 一) 痕迹的分布 1. 上弹子的痕迹 在上弹子上会留有线条状划痕, 其余上弹子球面的加工痕迹垂直 使用十字型开锁器、 十字型毛坯 或成一定的角度。利用口香糖开锁时, 钥匙或金属钩状工具时, 由于反复作用上弹子, 因此留痕较明显。 2. 下弹子的痕迹 下 在一些下弹子上会留有剪切印压痕迹 。 当开锁时施加扭转力, 弹子由于受到剪切力的作用, 在下弹子的表面会留有印压痕迹, 有时在 外锁芯内表面留有擦划痕迹。剪切痕迹的深浅与开锁时扭转力的大小 和开锁方法有关。 3. 锁具表面的痕迹 形成错位 锁芯钥匙孔周围会留下印压痕迹 。 使用工具扭转锁芯, 台阶时, 工具作用于钥匙孔, 形成印压痕迹。 其痕迹的深浅与使用工具 和扭转力有关。 4. 痕迹的总体特点 利用口香糖开锁与其他利用错位台阶的技术开锁的方法的留痕特 征很相似, 但工具在作用与弹子时, 由于口香糖的作用, 其形成痕迹比 其他方法开锁形成的痕迹较浅、 较弱, 且弹子、 锁芯表面粘附口香糖, 给 观察和分析痕迹带来了不便。 ( 二) 使用不同工具留痕特征 若在十字型锁具的锁芯孔内遗留口香糖, 其开启的方法是利用口 香糖开启锁具。这时通过观察锁具上痕迹, 大致可以确定使用工具的 可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 种类, 1. 使用口香糖和十字型开锁器开锁的痕迹特征 在锁芯钥匙槽会有较明显的圆弧形挤压痕迹, 其与十字型开锁器 套杆相对应。同时开锁器锁芯卡头在钥匙孔周围有对应的印压痕迹; 在上弹子和锁芯内表面留痕较为明显, 在锁芯内表面可观察到弧形划 痕; 在部分下弹子上可观察到印压痕迹 。 2. 使用口香糖和十字型毛坯钥匙开锁的痕迹特征 在锁芯钥匙孔周围无明显的印压痕迹和擦划痕迹; 十字型毛坯钥 匙不会在锁 芯 内 表 面 留 下 擦 划 痕 迹; 在 上 弹 子 和 下 弹 子 上 留 痕 也 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024年“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财产转化为合法财产,以掩盖其非法来源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日益增强,自洗钱型洗钱罪成为了国内外法律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针对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成因、法律认定以及防范措施,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现状与成因(一)现状分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包括利用金融系统、互联网技术、跨境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经济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二)成因剖析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驱动、金融监管的不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
在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
此外,金融监管的不足也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法律制度方面,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认定(一)犯罪构成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具有掩盖非法所得来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非法所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证据收集与认定难点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是难点之一。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直接证据。
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从间接证据入手,逐步还原犯罪事实。
此外,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四、自洗钱型洗钱罪的防范措施(一)加强金融监管加强金融监管是预防自洗钱型洗钱罪的关键措施之一。
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
侵犯公民财产权犯罪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财产权犯罪案例分析作者:谭灵孜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2期一、案例导入被告人郭亮,男,36岁,农民。
2009年6月15日中午,振发公司经理赵庆在驾车途中停车买郭亮的西瓜时,将小手提包遗忘于郭亮卖瓜的农用车上,郭亮发现后即将小手提包拾起并开车回家藏匿于家中。
赵庆开车走后不远,便想起自己的小手提包(内有现金500元,发票面额17万余元)遗忘在郭亮的车上,遂即返回寻找。
经多方打听找到郭亮,但郭亮矢口否认。
赵庆为稳住郭亮找到失物,便请郭亮帮助寻找。
数日后郭亮打电话给赵庆,谎称包被别人捡拾,拾包人非要6000元才肯给包,否则不予交还。
经多次讨价还价最后讲定,由赵庆拿出5000元现金,交钱还包。
交换完毕后,赵庆即到派出所报案。
二、罪数分析本案中,我们应当将被告人郭亮的两个行为分别看待,不能混为一谈。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合理量刑。
根据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虽然也可能只科处一个刑罚,但大多数数罪都应当数罪并罚。
将一罪定为数罪时,通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的法律后果;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的法律后顾。
因此,一罪与数罪的混乱,必然造成量刑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只有正确区分最数,才能为合理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首先,对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虽然可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但由于犯罪构成包含了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素,一个案件完全可能在一方面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而在另一方面完全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故需要以实质标准来决定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评价次数。
即只能以犯罪的本质为标准判断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
质言之,由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应当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数量评价其符合几个犯罪构成或者构成几个犯罪。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逐渐成为我国刑法领域内的重要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涉及到金融秩序的稳定,还涉及到公众的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该罪名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
该罪名主要涉及的是金融秩序和公众财产权益的保护。
在理论层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金融欺诈、集资诈骗等犯罪密切相关。
三、疑难问题探讨(一)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存在模糊性。
例如,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此外,对于“数额较大”和“造成一定后果”的认定也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些模糊的认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界定存在困难。
(三)涉案资金流向的认定涉案资金流向的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涉案资金往往涉及多个账户和多个主体,导致资金流向的认定存在困难。
此外,涉案资金的合法性和非法性也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四、解决策略和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
特别是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数额较大”和“造成一定后果”等关键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更加准确。
(二)完善法律规定为更好地界定犯罪主观要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可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方法,以便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观要件的界定更加明确。
强行索要自己所有而被他人占有财物的问题研究

法律 的、 经济的财产说的争论 。 在英美法中 , 学说与判例也 发生了类似 的变化 。有学者认为,“ 所有权说与前述本权说 与法律的财产说 , 是财产关系极为简单时代的产物……在 都 实行经济 体制改革后 ,尤其是 建立和发展市 场经济体制 以 来,财产关系 日益复杂化. 前述 日本 、 德国 以及英美学说与 判例的变化, 表明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是 占 说及 中间说、 有 经 济的财产说得 以 在乃至成为通说的原因 。”[] 存 1这种说法
分析 :本案应 当构成抢劫罪 。 根据我 国刑法第 2 3条规定, 6 抢劫 是指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以暴力 、威胁或者 其他方法 ,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 为。根据第 2 9 6 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 、抢 夺罪 ,为窝藏赃 物、 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 的,依照奉法第 2 3条 ( 6 抢劫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中 我们可 以归结 …抢劫罪的一般 构成要件 : 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 暴力、威胁或者 J他方法 , 强行夺取财物 或者使他人被迫交 付财物 的行为 。同时 , 手段行为和 目的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 l果关系 。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 的目的。 大 I 拖劫罪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犯罪 , 犯的主要客体是他 侵 人的公私财物 。 那么是财物的所有权还是占有 权呢?我 国刑 法理 论一般认为是财物的所 有权 , 坚持财产所有权说,又称 本权 说,认为财产罪 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 其他本权,而 占 有说 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只是财物 的占有本身 。 日本的 在 司法实践 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分别采取 本权说与 占有 说。在德 国刑法学界,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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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 自己所有而被他人 占有财物的 问题研 究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是什么在刑法中,罪与非罪是对法律违规行为的不同评价。
罪行是指违反社会公认的法律规范,犯罪行为通常会对他人、社会或国家造成伤害或损失。
非罪则是指没有触犯法律规定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下文将从法律定义、影响和后果等方面探讨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
一、法律定义的区别在刑法体系中,罪与非罪的区别首先体现在法律的定义上。
罪的定义通常在刑法典或刑法条例中明确列举了各种犯罪行为和其法律后果,如盗窃、故意杀人等。
非罪则是相对于罪行而言,是指未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行为虽然有违法成分但在法律规定下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的影响和后果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还体现在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上。
罪行通常会给他人、社会或国家带来损害、痛苦或不良后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可能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的破坏等。
而非罪行为的影响通常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没有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当的伤害或损失。
三、法律责任的区别刑法中对罪与非罪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责任上。
罪行通常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犯罪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刑罚、罚金等。
而非罪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只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触犯法律即可。
四、社会价值观的差异罪与非罪的区别还与社会价值观有关。
刑法的形成和修订常取决于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判断。
罪行通常违背了社会正义、公平和道德的准则,不被社会所容忍。
而非罪行为往往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规定,为社会所认可。
综上所述,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区别体现在法律定义、行为的影响和后果、法律责任以及社会对价值判断等方面。
只有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体和社会的权益。
刑法的适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公正与合理。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对于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罪名,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是指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客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财物、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行为是指通过恐吓、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敲诈勒索罪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第二,敲诈勒索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生活性和实用性,常常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的成因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人出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权益的侵犯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其他原因感到不满,便采取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二是道德观念问题。
一些人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三、敲诈勒索罪应对措施针对敲诈勒索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减少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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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行为的罪或非罪研究
【摘要】近年来,行为人窃取、骗取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此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司法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意见。
本文主要讨论用非法手段实现自己合法财产权益行为的罪或非罪之中的一个方面——盗窃自己所有而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以对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保护法益、对象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等问题的辩证分析作为切入点,并结合案例具体分析后,认为对于行为人盗窃本人所有而为他人所占有财物的行为,应该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会否受到财产损害,如果两个方面都具备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否则,不宜以盗窃罪论处,如果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相应罪名处理。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实质性财产损失
一、侵犯财产罪(一)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攫取他人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1]财产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所有或占有之物。
而这里的“他人之物”并不是从泛泛的所有权意义上说的,而是就占有状态而言的。
(二)保护法益
所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或称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对财物所形成的一种对物的支配关系。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但在以非法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案例中,财产所有权与其他各项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导致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并没有受到侵害,则所有权说不能解释此种情形。
所有权加占有权说认为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不仅指财产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占有权。
而行为人盗窃了他人基于不法原因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刑法对于此类非法所得的保护是在于保护所有社会财富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具体的盗窃中,被破坏的财产关系表面上可能呈现出各种具体态势,如所有人占有自己的财物或非所有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或非所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但是盗窃罪的客体却与这些具体的财产关系无关,被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恰恰就是这些具体财产关系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所有权制度。
[3](三)“非法占有的目的”问题
在分析盗窃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案例时,要结合行为人窃取财物的主观目的而定。
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说,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评价人在认定盗窃罪的成立时依据法律的基本要求作出的一种判断。
在法律上是否犯罪取决于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触犯了侵犯财产罪,更为主要的一个考虑因素是是否遭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二、对盗窃本人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物的构罪问题分析(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被告人叶氏兄弟驾驶共同所有的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运营,被交通管理所于2000年10月5日查扣,存放在某修理厂的停车场。
叶氏兄弟合谋将该车盗走,并购置了两套与交通管理部门制服类似的服装。
同月10日晚,二人爬墙进入停车场,换掉被链条锁住的轿车轮胎,乘停车场门卫熟睡之机打开自动铁门,一起将价值9.2万元的轿车开走,此后将轿车出卖得款2.5万元。
2001年1月8日,二人以该车被盗为由,向交通管理所申请赔偿。
经多次协商,获赔11.65万元。
不久案发。
案例2:公路运输管部门对一辆无客运证而从事出租服务的汽车予以扣押。
次日夜晚,车主方某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
(二)对问题的评析及观点的提出
在针对行为人本人所有的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一问题上,如前所述,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时,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本身就是财产罪的法益,行为人盗窃该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法益,故可以构成盗窃罪。
但是,在此种情况之下,盗窃本人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能否一概都认定为盗窃罪呢?当行为人的对财物的所有权与他人的合法占有权产生一定的冲突时,怎么处理更为恰当?对以上的两个案例中行为人的偷盗行为应该如何分析呢?
基于前文的分析,对于以上提出了问题,笔者认为在明确了财产罪保护的法益的前提下,应该更进一步分析来具体处理个案。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财产罪时一个主要因素是是否有实质性的财产损害。
同时,行为人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这里不是简单的判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是否仅仅是所盗窃之财物(因为在此时如果认为行为人对该财物享有所有权,那么又认定他对自己所有的财物是属于非法占有,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而是应包括行为人在取回自己的财物后如果向占有人索赔或以其他方式要求补偿所得到的利益,这样同样给占有人遭成了财产损害。
在案例1中,被告人叶某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押的车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此时该辆车是属于国家所占有(笔者认为这里是国家占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实质上营运者对车的所有权是不变的),被告人叶某相当于盗窃了其本人所有而由国家合法占有的财物,并且隐瞒了变卖该车的事实,向交管所提出了索赔要求,最终获得了赔偿。
因此叶某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赔偿金的故意,以致于使交管所(也可以说国家)有实质性的财产损害产生,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触犯了盗窃罪。
案例2中行为人取回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仅是为了逃避国家机关的处罚,在此意义上,不能说行为人具有一般盗窃案件中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方某取回该车的行为只是扰乱了财产秩序和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未给被害人带来实质性的财产损害。
同时方某取回自己的车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逃避扣押机关的相关处罚,而这种处罚应该是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所以方某行为虽然违法,但现行刑法并未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故方某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二版:第369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04页.
[3]赵秉志主编.《刑法分则要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419页.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