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汽车碰瓷的社会危害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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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的演讲稿

碰瓷的演讲稿

碰瓷的演讲稿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碰瓷”。

所谓“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故、故意被人碰撞然后索要赔偿的恶劣行为。

近年来,碰瓷事件频频发生,给社会治安和道德风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呼吁大家共同抵制碰瓷行为,我特此谈一谈碰瓷的危害和应对之道。

首先,碰瓷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碰瓷者故意制造事故,并假装受伤后,他们会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损失费等,而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真正受伤。

这不仅给被碰撞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给被碰撞者带来心理上的困扰和伤害。

同时,这种行为也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

其次,碰瓷行为损害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和道德基础。

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民之间的信任和友善,而碰瓷行为的出现使人们对社会的信任感大打折扣,导致人们对他人的怀疑和警惕。

在碰瓷者满天飞的环境下,人们不敢与人接触、交往,社会关系变得疏远,社会信任也变得空虚。

这对于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

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碰瓷行为呢?首先,我们要强化法律意识。

政府应加大对碰瓷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那些碰瓷者要严厉打击、重罚。

同时,广大市民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合理应对碰瓷行为,例如及时向交警报案,采集证据等。

其次,我们也需要加强道德教育。

道德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规范,只有大家共同遵守道德底线,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碰瓷行为的发生。

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使他们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最后,我们需要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氛围。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碰瓷行为无处藏身。

政府机关、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都要齐心协力,共同致力于打击碰瓷行为,为社会的安宁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亲爱的同学们,一颗诚实守信的心是我们每个人最重要的财富。

让我们共同努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痛击碰瓷行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开车碰瓷法律定性案例(3篇)

开车碰瓷法律定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月某日,李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市区内行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位妇女在路中央突然倒地不起。

李某紧急刹车,但由于车速较快,仍造成了一定的碰撞。

事故发生后,该妇女迅速从地上爬起,指责李某驾驶车辆将其撞伤,要求李某赔偿。

随后,该妇女报警,并叫来了交通警察。

二、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驾驶车辆与妇女发生碰撞,属于交通事故。

但是,对于妇女倒地不起的行为,是否构成“碰瓷”,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妇女在李某驾驶车辆即将撞到她时,突然倒地不起,目的是为了索要赔偿。

这种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非法占有为目的:妇女倒地不起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赔偿,属于非法占有李某的财产。

2. 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妇女在倒地不起后,指责李某驾驶车辆将其撞伤,这种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法。

3. 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妇女要求李某赔偿,属于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妇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只要法律规定碰瓷都判刑(3篇)

只要法律规定碰瓷都判刑(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碰瓷现象在我国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碰瓷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处罚。

本文将从碰瓷行为的定义、现状、危害以及立法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碰瓷行为的定义碰瓷行为,是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向受害者敲诈勒索财物的行为。

碰瓷者往往选择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假装受伤,向受害者索要赔偿。

三、碰瓷行为的现状1. 碰瓷行为日益增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碰瓷行为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

在一些地区,碰瓷行为已经成为了常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碰瓷手段多样化:碰瓷者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不断变换碰瓷手段,从最初的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到后来的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手段日益多样化。

3. 碰瓷对象广泛:碰瓷行为涉及的对象广泛,包括行人、驾驶员、车主等,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四、碰瓷行为的危害1. 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碰瓷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受害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2. 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碰瓷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使得受害者蒙受不白之冤,而碰瓷者却逍遥法外。

3. 影响社会风气:碰瓷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失去信心,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4. 加重执法难度:碰瓷行为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等特点,给执法部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五、立法建议1. 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处罚:建议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处罚,明确碰瓷行为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明确碰瓷行为的认定标准:在刑法中明确碰瓷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3. 加大对碰瓷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碰瓷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执法部门打击力度: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碰瓷行为的力度,提高打击效率,确保碰瓷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只要法律规定碰瓷都判刑(3篇)

只要法律规定碰瓷都判刑(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事故频发,其中不乏一些恶意制造事故、索赔的碰瓷行为。

这些碰瓷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风气。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呼吁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对碰瓷者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碰瓷行为的现状及危害1. 碰瓷行为的现状碰瓷行为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索赔为目的,故意夸大或伪造事故损失,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违法行为。

近年来,碰瓷行为在我国部分地区呈上升趋势,涉及领域广泛,包括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维权等。

2. 碰瓷行为的危害(1)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

碰瓷行为使受害者陷入困境,不仅身心受到伤害,还可能因赔偿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

(2)扰乱社会秩序。

碰瓷行为使社会治安环境恶化,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3)影响社会风气。

碰瓷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使诚信体系受到严重破坏。

(4)加剧社会矛盾。

碰瓷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与碰瓷者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三、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的必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对碰瓷者进行刑事处罚,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3. 震慑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碰瓷行为,有助于震慑其他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4. 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有利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弘扬正义。

四、具体措施及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立法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将碰瓷行为纳入刑法,明确碰瓷行为的法律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

建议司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对碰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认识到碰瓷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碰瓷行为。

4.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碰瓷行为,设立举报热线,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碰瓷行为的合力。

法律专治碰瓷案件(3篇)

法律专治碰瓷案件(3篇)

第1篇近年来,碰瓷案件在我国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有效打击碰瓷行为,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碰瓷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专治碰瓷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碰瓷案件的特点及危害1. 碰瓷案件的特点(1)当事人双方利益冲突明显,一方试图通过虚假事故获取不当利益;(2)碰瓷者往往选择在交通繁忙、监控设备不足的地方实施碰瓷行为;(3)碰瓷者多以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为对象,利用其善良、同情心进行敲诈勒索。

2. 碰瓷案件的社会危害(1)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安全;(2)损害社会诚信,破坏社会风气;(3)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引发社会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碰瓷行为的规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要求当事人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救治伤者等;(2)对伪造交通事故、故意破坏现场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2)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2)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专治碰瓷案件的具体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碰瓷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对碰瓷行为的处罚力度;(2)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2. 强化执法力度(1)加强路面巡查,提高执法部门对碰瓷行为的查处能力;(2)加大对涉嫌碰瓷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2)开展反碰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识别、防范碰瓷的能力。

4. 引入技术手段(1)利用监控设备,加强对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区域的监控;(2)鼓励群众使用行车记录仪等设备,为碰瓷案件提供证据支持。

整治碰瓷人士的措施

整治碰瓷人士的措施

整治碰瓷人士的措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碰瓷现象也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碰瓷人士利用各种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取不义之财,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整治碰瓷人士,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碰瓷人士的打击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碰瓷人士,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碰瓷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标准,增加对碰瓷行为的打击力度,让碰瓷人士知道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对碰瓷人士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碰瓷人士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碰瓷人士的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被查处的碰瓷人士,要采取限制其出行、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等措施,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进行碰瓷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碰瓷人士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们对碰瓷行为的警惕性,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再次,要加强对碰瓷人士的社会帮扶。

对于一些碰瓷人士,他们之所以会选择碰瓷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活困难,缺乏工作和收入来源。

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人的社会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使他们能够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收入,摆脱碰瓷行为。

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整治碰瓷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广大市民的监督和支持。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碰瓷行为的舆论引导,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整治碰瓷行为中来,加强对碰瓷行为的举报和揭露,形成全社会共同对碰瓷行为说“不”的良好氛围。

总之,整治碰瓷行为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打击、加强监管管理、加强社会帮扶和加强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地整治碰瓷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早日彻底根除碰瓷行为,让社会更加安宁和谐。

碰瓷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碰瓷经典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碰瓷”,原指故意制造事故,借机讹诈他人财物的一种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碰瓷现象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碰瓷案例,对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月,受害人李某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某市某路段。

突然,一名男子王某从路边冲出,声称李某的车辆将其撞伤。

李某立即停车查看,发现王某受伤较重。

在王某的家属及周围群众的见证下,李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到达现场后,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初步认定李某的车辆与王某发生碰撞。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王某的伤势并非由车辆碰撞所致,而是其事先准备的。

王某及其家属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李某认为这是碰瓷行为,拒绝赔偿。

三、案例法律分析1. 碰瓷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碰瓷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侵权行为:碰瓷者故意制造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2)欺诈行为:碰瓷者通过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具有欺诈性质。

(3)犯罪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碰瓷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2. 碰瓷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碰瓷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对碰瓷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3)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碰瓷者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中各方的法律责任(1)李某:李某未构成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此次事件中,李某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王某:王某故意制造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

浅析交通事故“碰瓷”现象所谓“碰瓷”,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

据说“碰瓷”一词是清朝末年八旗子弟发明的,当年这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平日了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当然是赝品)行走于闹事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手中的瓷器随即顺势落地摔碎,而后这些市井无赖之徒就“义正词严”地缠住车主并要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

现今,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碰瓷”这种作案手法早已超出了古玩业的范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人为、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已要求对方赔偿的形式诈骗钱财。

目前,日益猖獗的“碰瓷”行为,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笔者结合基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谈谈“碰瓷”违法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如何识别、应对以及预防对策思考。

一、“碰瓷”行为的主要特点及表现形式:1、被“碰瓷”的对象主要是交通违法者。

有些驾驶员违章驾驶,本身就触犯了交通法规,遭遇“碰瓷”时,违章者明知自己本身“有问题”,当然底气不足,不愿意报警,怕被交警处理,只得私了。

在此情况下,明知是“碰瓷”,也不得不自认倒霉付钱赔偿。

“碰瓷党”就是这样利用当事人不敢报警、不想报警等心理, 从中牟取“不义之财”。

比如自从酒驾入刑新规实施后,酒驾事例在新的交通法规压力下走下坡趋势,但仍有少数抱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不当回事,而酒驾者极易成为“碰瓷党”的青睐对象。

酒驾后被“碰瓷”,酒驾者害怕受刑事处罚,相较之下只能选择花钱消灾,任由“碰瓷党”勒索。

这也给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一个新警情,在严格查处酒驾的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挟酒驾行敲诈”的犯罪活动,不要让正义的查处酒驾行为成为犯罪分子罪恶的生财之道。

2、“碰瓷党”地点多数会选择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转弯较多的路段,及单行道、还有城郊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以及无交警值勤的路段。

这些路段行人、车辆较多、车辆行驶速度容易降下来的地方,而且有些司机驾车行驶至以上交通复杂、混乱的路段时精力不集中,容易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是正在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候(单行道逆行、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随意变道、违章掉头等),“碰瓷党”往往会守候在易发交通违法路段,一旦看到有交通违法车辆驶来,便驾车故意与对方相撞,然后讹诈驾车违法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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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争鸣 2014年9月(上)
032
浅析汽车“碰瓷”的社会危害及建议
邱文 白永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柘林水电厂,江西 九江 332000)
摘 要:汽车“碰瓷”行为,不仅骗保偏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对它的定性,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本文引用案例,分析了汽车“碰瓷”行为涉及的多个罪名,并进行了分析,以期对该行为作出比较准确的定性。

关键词:“碰瓷”;保险诈骗;诈骗
一、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郑某安、郑某胜单独或两人一起作案,驾驶自有或租赁的轿车,在公路上尾随被害人驾驶的厢式小货车,当小货车变更车道时,即驾车故意直行快速碰撞小货车后尾部制造交通事故。

然后让被害人打电话报警和通知所属保险公司,由交警到场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均由货车司机即被害人负全责。

接着由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定损,待定损后两人一般先向被害人索取部分押金,再离开现场开车至一些维修汽车收费便宜的小厂维修(或根本不维修),再根据定损价格购买相应或更高价格的假维修发票,两人根据假发票票面金额向被害人索要赔偿金。

高过定损价格的部分,则由被害人自己出钱支付给犯罪嫌疑人。

二、提出问题
侦查机关以诈骗罪将两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对两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这是以“碰瓷”产生事故的手法,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嫌疑人故意制造被害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犯罪,依照数罪并罚。

三、法律分析
(一)相关理论
1.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

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法条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
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条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两嫌疑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
1.两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该种方法的杀伤力和破坏性有限,就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采用是具有广泛杀伤力和破坏性的方法,而仍然使用去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第一,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看似危害不特定主体的安全,但实际上嫌疑人作案前在马路上会选择好目标车辆,然后才加速行驶撞上去,也就是说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经确定了明确的伤害对象。

第二,嫌疑人制造的交通事故都是非常微型的,造成的后果基本上都是车辆轻微破损,定损的价格也在一两千元左右,嫌疑人这种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其杀伤力和破坏性非常有限。

第三,嫌疑人的作案目的是为了索取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而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综上,本案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尚未达到需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程度。

但是如果嫌疑人故意加速冲撞货车的行为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笔者则认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此时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的杀伤力和破坏性已经非常大了,已经造成严重的后果。

2.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1)两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如果一种行为同时构成了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就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本案中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事故赔偿金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

理由如下:第一,嫌疑人利用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受益人的身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

第二,嫌疑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

两嫌疑人利用小货车变道之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都作出了小货车全责的责任认定,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保险公司难以发现假事故的这一漏洞,实现他们发财大梦。

两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威胁或者恐吓小货车司机,而是让小货车司机报警和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然后根据定损价格来开具相应的修车发票向小货车司机索要赔偿金,很明显两嫌疑人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而非诈骗小货车司机的财物。

(2)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应当数罪并罚。

本案中,两嫌疑人显然是故意毁坏了自己的车辆(作案工具)和被撞小货车(“肇事车辆”),以制造小货车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虽然这种情形是牵连犯,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3)两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还构成了诈骗罪。

本案中,还有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况,即嫌疑人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开具了高过定损价格的维修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向小货车司机索要赔偿金。

在定损价格内的部分,应当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理由如前所述。

但是对于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是由小货车司机自己支付给嫌疑人,该部分保险公司并不理赔。

那么对于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应当定性为诈骗罪,此处定保险诈骗罪已经不合适。

嫌疑人是在诈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后,贪心仍无法得到满足,继续以非法占有小货车司机财物的目的,以支付维修费的名义骗取小货车司机的钱财。

嫌疑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诈骗数额以小货车司机自行支付的超过定损价格的部分来确定。

综上,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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