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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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政策宣传问答一、出台和实施《实施方案》有何重要意义?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今年省政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

《实施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妥善解决这部分未参保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省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按照《实施方案》参保,遵循哪些基本原则?1.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坚持统账结合的原则。

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保持政策平稳衔接;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实行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相挂钩,先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实施方案》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什么是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实施方案》中城镇小集体企业,是指由城镇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企事业单位主办并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武政办2010 169号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武政办2010 169号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养老保险方案武政办[2010] 169号武汉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明年起可缴养老保险2010年12月22日17:58荆楚网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彭燕娥、实习生李澄)12月21日,武汉市政府召开全市未参保集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实施大会。

该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即将可以申请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此次纳入参保范围的对象要求同时具备三项条件:拥有本市城镇户籍,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简称大龄人员)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并曾在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从事过生产自救和辅助性岗位工作,或在街道居委会生产自救组织中从事过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工作时间3年以上,未被劳动部门录用,不具备企业正式职工身份,且目前尚未参保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在汉中央、省属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纳入我市统筹实施范围。

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可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各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所在企业及单位、街道及社区的身份认定后,即可按政策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可采取多种缴费方式,一是统一缴费办法及标准,按照超龄人员和大龄人员分类,市本级和各远城区分别实行统一的缴费办法及政策;二是所有人员缴费80%,具体标准见附表,市本级(中心城区)最低2.65万元、最高4.09万元,各远城区最低2.12万元,最高3.27万元。

三是困难群体分期缴费。

经批准的困难群体参保时,可先缴费60%,余下40%在参保后的一年内缴足,逾期未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缴费到位后再予以补发。

从2011年1月1日起,此类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统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其中,中心城区超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710元,远城区超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568元。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五七工、集体工、家属工”参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70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 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

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五七家属工

五七家属工

五七家属工“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如何认定“五七家属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文章作者:佚名发布日期:2021年5月3日阅读数:940近日,随着省厅《关于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转发,社会上对五七家属工问题越来越关注,那如何认定“五七家属工”呢?首先,应当由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原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原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五七家属工”本人可直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其次,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五七家属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

2、“五七家属工”《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3、能够证明本人工作经历的原始证明材料。

如果档案资料不全或无档案资料的,可提供下列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原始材料(一种以上):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原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奖状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的户籍底案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子女档案能反映其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有关原始记载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以上材料就可以进行五七家属工的认定了。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当时工作地”,应理解为本人曾经工作过的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地。

三、参保人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四、参保人员补缴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对应时间段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补缴资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本息转移,统筹基金按照规定转移。

五、依据《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参保的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职工,按个人账户规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段,在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的城镇企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转移的,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按转移时点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负担比乘以12%确定转移比例、以各年度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转移。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处 | 发布时间:2011-4-15 8:59:32 | 浏览量:2144
各相关人员:
根据省《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4号),我校将配合洛阳市开展此项参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自愿自费的原则,申请纳入洛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履历、自愿申请按政策纳入社保、联系电话等内容);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式3份),户口簿原件及户主页、个人页复印件1份,
人事处
2011年4月14日
一、参保条件
按照文件规定,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洛阳市城镇户籍;
2、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满5年,或1995年1月1日以前在我校从事临时性工作、目前累计工作满10年;
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3、对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学校将按照参保要求行文上报。
4、上级社保部门审批后,个人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具体要求
此项工作涉及到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的切身利益,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实事求是,认真对待。为顺利完成认定、公示、行文、报批等系列工作,符合条件人员请将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于2011年4月22日前交至人事处工资与社保科(河南科技大学西苑校区南院3号楼三楼333室),联系电话:64231426。
3、1寸免冠相片1张;

武汉市五七工家属工政策问答

武汉市五七工家属工政策问答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操作问答(一)一、参保人员身份认定表中“单位编号”如何填写?单位编号为单位的社保号。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武汉市的单位请填写医保号,未在武汉市参保的单位可暂不填写单位编号。

二、参保人员无身份证或只有一代身份证怎么处理?在身份认定阶段,此类人员需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将证明附在卷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后即可;在参保登记阶段,必须补办二代身份证。

三、判刑、劳教、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刑事行政处分人员如何确定人员类别?此类人员按照有无原始档案进行分类:如果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进行归口;如果不具有原始档案,则按照原“五七工”、“家属工”进行归口。

四、工作单位与户籍所在地分属中心城区和远城区的人员如何进行身份认定和确认参保属地?(一)工作单位在远城区,户籍所在地在中心城区。

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管理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由社区、街道受理卷宗移交,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作单位在中心城区,户籍所在地在远城区。

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隶属市人社局及经办机构管理的单位(含中央在汉及省属单位),按照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及统筹体制,统一规定在户籍地所在的远城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执行远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进行身份认定工作,并将卷宗资料移交给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由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凡原工作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关系隶属省养老局管理的中央在汉、省属单位相关人员,不论户籍所在地为远城区或中心城区的,均统一按照执行中心城区缴费及待遇标准。

身份认定、卷宗移交及参保登记工作由中央、省属在汉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该类人员需要单位提供户籍与单位分离的情况说明,并放入卷宗中。

(四)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的相关人员,统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相应确定其中心城区或远城区的缴费及待遇标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7日武汉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和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全市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699元、下限为3739.8元。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已经核定的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可以继续执行至2019年6月30日。

四、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全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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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调查表
单位名称: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填表说明:
1、超龄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2、本表由本人填写,各区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劳资部门和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定,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3、个人声明:需本人确认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企业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区政府工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需审定确认个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大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调查表
单位名称: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或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填表说明:
1、大龄人员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

2、本表由本人填写,各区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劳资部门和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定,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3、补足年限是指大龄人员延迟5年交费后仍不足15年的年限。

补足年限(男)=15-(65-现有年龄);补足年限(女)=15-(60-现有年龄).现有年龄按本人截止2010年12月31日时的周岁确定。

3、个人声明:需本人确认所填写内容真实无误;企业主管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区政府工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意见:需审定确认个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
“家属工”参保登记表
此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申请书
本人XXX,女,1920年6月11日出生,于1967年3月至1970年6月期间,在武汉市XXXXXXXXXX工作,现无任何生活来源,特申请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身份认定,只适用于本次按照是上述文件规定参保资格,不涉及其他任何问题。

申请人:
二○一一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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