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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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05•【字号】武政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0年11月6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17]55号)修订,修订的内容请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17]55号)中查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电梯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电梯综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三无”(无责任主体、无维修基金、无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切实解决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电梯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资金保障机制,提升全市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水平,完善电梯应急救援处置体系,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措施(一)制定完善电梯配置规范及规划审批办法,严把电梯配置关1.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质监行政管理部门,抓紧制定电梯配置规范,提高我市电梯配置标准,解决电梯配置数量不足、档次偏低、运行参数选择未留有足够冗余度的问题。

2.建设开发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配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3.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电梯配置关,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司法局关于就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公民、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我局按照省、市清理工作部署,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有效的文件开展了相应清理工作。

现就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于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工作邮箱:whxzzf 附件:1.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3.市政府规章修改草案4.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武汉市司法局2020年5月9日附件一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草案)表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38部)表2 决定予以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7部)表3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1部)附件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草案) 表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73件)表2 决定宣布废止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表3 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表4 决定予以修改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三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草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无谓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和有关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决定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7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然而,电梯使用中的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关于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北省电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可靠。

二、电梯的建设与维护1.电梯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委托正规的民营或国有企业进行施工。

2.电梯建成后,应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验收并颁发合格证明。

3.持有合格证明的电梯,应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包括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维修情况。

4.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电梯的使用安全1.电梯的使用应有专人负责,经过培训合格,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电梯使用人员应熟悉电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电梯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电梯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电梯内应标明最大载重量和最大乘客容量,在超过规定载重量时,电梯应自动报警并停止运行。

5.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客应按照指示进行安全疏散,不得盲目拆门或自行行动。

6.电梯使用场所应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电梯的定期检验1.电梯的定期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2.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的各项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3.检验合格后,应颁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加贴标志。

五、对违法行为的处理1.发现违法操作,由电梯使用单位进行警告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以暂停使用。

2.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建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办法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和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结: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提升电梯的运行安全性,为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听到他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武政规〔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经研究,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增设电梯工作。

二、工作原则及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遵循业主自愿原则;应当注重实用性,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同时,应当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统筹做好动员、筹资、建设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兼顾推进相关产业发展;要将增设电梯与建筑屋面平改坡、完善消防设施、清理架空管线、二次供水改造提升等结合起来进行通盘考虑,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真正让群众受益;要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发挥“红色物业”引领作用,加强电梯后续管理维护,形成长效治理格局。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安全监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予以支持和协助。

三、增设电梯的申报及审查(一)开展可行性分析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

增设电梯的申请,由业主推选代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

街道办事处收到增设电梯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报所在地区人民政府。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定牵头部门,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并将意见转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告知申请人。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确定有关部门的电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并督促和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

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使用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和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武汉市政府令第267号——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令第267号——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政府令第267号——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武汉市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武汉市政府令第267号《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6年1月27日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总则第一条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第七条第八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第四章生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五)(六)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七)(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对其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建立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新装电梯、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应当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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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6年1月27日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督促落实电梯社会监督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服务,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二)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助;(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情况时发现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的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者修理。

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对其电梯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降温设施,满足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励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断电应急平层装置。

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四条在本市新安装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新装电梯、公众聚集场所的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应当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运行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并与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联网,对其运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章使用第十五条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并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三)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四)在有电梯的单元选定1名业主作为电梯社会监督员,监督电梯日常运行情况,及时向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则予以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二)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三)未实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遗失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维护保养合同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三)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有效期覆盖检验周期的维护保养合同;(四)保持电梯通讯报警装置与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联系畅通;(五)负责组织电梯使用安全宣传,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六)监督、配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并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七)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停止使用的,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及时组织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消除隐患,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八)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九)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对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制造单位或者制造单位同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在客流高峰时段,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一条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电梯以及其他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采用电梯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电梯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的电梯数量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每50台电梯配备1名,不足50台电梯的至少配备1名。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管理的电梯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并如实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至少保存2年;(二)保证电梯内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救援值班电话号码和电梯使用标志清晰,内容完整;(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四)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并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决定停止使用,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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