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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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0807公示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0807公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建设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推动健康、可持续、高效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武汉市在2023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体要求1. 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2. 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强规划管理与实施。

3. 鼓励创新,推动城市建筑技术和风格的多样化。

4.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建筑的智能化水平。

5.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

二、城市用地规划1. 合理规划用地,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建筑的用地范围和比例。

2. 加强城市用地开发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农田和自然生态,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共空间。

4.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5. 鼓励发展城市农业和生态农业,保障城市食品安全。

三、建筑设计与施工1.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2. 加强建筑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加强工程监管,严禁违法施工。

4. 推动建筑产业化,提高建筑施工效率,降低成本。

5. 制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安全稳固。

四、智能城市建设1.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

2. 鼓励使用智能化建筑管理系统,提高建筑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3. 加强城市建筑互联网应用,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4.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 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智慧城市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 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

2. 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严禁破坏和损毁历史建筑。

3.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

4.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和宣传,增强市民的历史文化意识。

5.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号令培训交通市政PPT课件

号令培训交通市政PPT课件

“一张图”控制公共通道
结合总平面方案调整公共通道
2020/3/22
6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道宽度
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宽度和划线形成的路缘带宽度规定如下:
设计车速(km/h)
80≤V≤100 60≤V<80 40≤V<60
V<40
外侧车道
大车道 小车道
3.75
3.50
3.75
3.50
3.50
3.25
3.50
4、248号令增加了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布局要求、卫生防护等相关规定内容。依据国家相关规范 、标准,结合武汉市实际,重点针对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变电站等有环境影 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在选址布局、防护隔离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技术管理规定。为保障城市饮用水和防 洪安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堤防保护区等提出了相关控制要求。
248号令 ——交通市政篇章
2020/3/22
1
248号令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政府2003年制订了《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2号 令)》(以下简称14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第143号令)》(以下简称 143号令)。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北省城乡规划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原142号令中有关城市 道路、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市政设施和管线等方面的技术指标已不能适应新的城市交通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需要。另外,原142、143号令只配有文字及附表,许多条款仅从字面上较难理解,需要用通 俗易懂的形式进行表述,便于对条款的解读。
路侧式公交专用道宽度不小于3.5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武汉市政府为统一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用于指导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这些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建筑规划编制要求:指导城市建筑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编制的范围、数据要求、编制方法等。

2. 城市建筑规划审批程序:规定城市建筑规划的审批流程和程序,包括申请要求、审批机构、审批时限等。

3. 城市建筑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城市建筑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施工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等。

4. 城市建筑规划变更和调整:规定城市建筑规划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5. 规划管理考核评价:规定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

这些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确保城市建设的发展与城市规划的要求相一致,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从事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操作指南和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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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很抱歉,由于我的回答长度限制,无法提供____字的回答。

以下是一个大纲,您可以根据这些主题自行展开:
1. 引言
- 介绍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 概述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武汉城市发展的影响
2. 城市规划概览
- 介绍武汉市的地理和人口情况
- 概述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
3. 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详细介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规范、绿化要求等
- 解释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如提升城市形象、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
4. 规划与环境保护
- 分析规划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作用
- 探讨规划如何兼顾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5. 建筑规划与公共设施
- 探讨规划如何考虑公共设施建设,如道路、交通、医疗等- 分析规划对公共设施提升和改善的贡献
6. 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
- 分析规划对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 探讨规划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7. 规划实施与管理
- 分析规划实施的挑战和问题
- 探讨规划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8. 结论
- 总结规划的重要性和优势
- 展望未来规划的发展方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内容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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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节能、交通、防洪、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可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其中,居住项目应不小于8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下列情形可适当突破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个人建房除外),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区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单个建设项目办理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的,其地块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论证后确定。

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前提下,下列项目的建设强度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一)保障性住房项目;(二)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三)国有土地资产变现项目;(四)为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需要的项目;(五)经市政府认定同意的项目。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单位总平面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优先建设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区域。

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范围内,应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新建、扩建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涉及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应先审查规划建筑方案,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建筑风格等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设项目,不得选址建设;(二)在湖边、山边、江边等“三边”地区,应注重保护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特色城市景观,临“三边”地区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后退绿(蓝)线距离等方面应满足本市有关规定;(三)在规划划定的生态底线区范围内,除具有系统性影响、确需建设的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生态农业型设施、公园绿地及必要的风景游赏设施、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在生态发展区范围内,除风景名胜区、公园配套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及其他经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还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和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设施,适度安排经营性项目,横向相关空间应统筹衔接,地上与地下工程应相互协调。

建设项目涉及地下空间(包括连建式和单建式),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设置等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二)优先建设幼儿园、养老服务、中小学、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与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性质相符,对建筑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准确、规范、涵义明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定义。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要求。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的建筑界面应当协调有序,主要生态景观廊道应保证视线通透。

第十五条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二)居住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三)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四)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五)临湖、临山地区一线的,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筑,以及对建筑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应通过城市设计研究论证来确定建筑面宽。

第十六条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

按前两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应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联排式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底层设置院落;(二)不得设置住户独立使用的地下室;(三)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分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屋顶部分。

第十八条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办公建筑应当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并不得设置飘窗;(二)办公建筑内设置单元式办公空间的,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得大于办公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计入容积率:(一)办公、酒店建筑的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的建筑面积;(二)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未明确地下空间使用用途和建设面积的情况下,除连建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以外的其它用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计入容积率:(一)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的建筑面积;(二)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的架空层按水平投影计算的建筑面积;(三)结构连系梁、联系板如确属结构需要,在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审图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并在后期建设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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