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共5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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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144号)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三)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其中总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水利部负责审批,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水利部备案;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9〕13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实施日期】1999.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工程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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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工程类精品文档]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谢谢!【学员问题】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解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的管理,集中各种资金加快水利前期工作,提高水利前期工作质量和经费投入效益,搞好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进一步深化水利投资计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水利部安排各阶段前期工作经费的各类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分类第三条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以及工程项目的属性,分为直属项目、地方项目、集资项目、部内单位项目、专项、其他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研、初设、其他、专项六大类。

第四条部直属项目指由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江河开发利用、跨地区、跨流域调水、优化分配水资源骨干工程的各阶段前期工作。

地方项目指地方根据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开展的各阶段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部内单位项目是指由部内各有关业务司局根据本专业规划工作需要,经批准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政策法规研究、标准化及规程规范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等前期工作项目。

专项项目是指由水利部与有关部委共同承担,并由国家专项安排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宏观布局、资源优化配置等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其主项目是指基础性资料、业务建设等。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和立项程序第五条对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需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水利发展规划要求,在编制前期工作五年计划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水规总院和规划计划司。

拟在下一年度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一般应在本年度6月底前上报。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6】47号 2006.2.28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投资效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各类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参照《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执行,凡未经批准《项目任务书》的前期工作项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项目任务书》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和任务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部,项目主管单位是指前期工作项目申报立项单位。

《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水规计字[1998]lo号)的规定执行。

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审报。

第五条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分类及分级负责的原则,凡中央安排投资的水利基建项目,《项目任务书》由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部负责审核批复。

对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编制的《项目任务书》,由部组织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任务书》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六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单位、科研院所及大专院校(统称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在《项目任务书》基础上,项目主管单位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前期工作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项目管理。

第七条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责任单位均应明确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

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步实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项目招投标制,通过竞争机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青水规计[2016]140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青水规计[2016]140号各区(市)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上报、审核和审批。

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经审定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控制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权限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基本建设程序、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对列入市级年度投资计划内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水利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针对目前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存在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部分水利建设项目在报审立项工作过程中相关手续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及要求,在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尽量减少水利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严格土地管理,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水利建设项目在前期方案比较论证工作中,应加强与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联系,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

要抓住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在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好河流功能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问题,切实保护好河流,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

移民安置是水利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的好坏关系到移民的生存和发展及项目效益的发挥,在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为中心,研究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水利建设项目移民的生计和发展问题。

水利建设项目移民安置方案应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征求移民意愿,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尽可能减少征地和移民数量、妥善1安置移民的合理可行方案,优先安排落实农村移民住房宅基地,保证移民生活条件不低于搬迁前水平。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水规计[2006]47号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正文:---------------------------------------------------------------------------------------------------------------------------------------------------- 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6〕47号2006年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非经营性基金、中央水利专项资金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中央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

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

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

第六条水利规划是政府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政策,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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