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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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防范洗钱风险,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全行各营业网点,地区以支行为单位进行考核,其他地区以分行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对各分、支行反洗钱工作的考核管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考核。

(一)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全行考核工作。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各分行以及辖内支行的考核。总行考核主要依据内外部检查情况以及差错台账。

(三)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分行营业部以及辖内支行的考核。各分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辖内支行开展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周期为一年,每周期设基础分100分,采用累积计分制考核加、减分项。

第五条考核结果记入《银行委派会计副职会计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中反洗钱工作得分,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六条考核采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内外部评价主要采取分支行反洗钱自查、分行间反洗钱互查、总行反洗钱检查、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四种方式。

第七条各分、支行接受第六条中所列的检查后,可依据正式的检查报告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出加分申请。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加分:

(一)分、支行有效开展反洗钱自查的,加10分。分、支行自查由各分、支行自行组织实施,自查报告须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通过。

(二)开展分行间反洗钱互查的,加15分。分行间互查由各分行组织实施,相互或交叉进行检查,检查前要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检查完成后要形成正式的检查报告。检查方案须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查。

(三)接受总行反洗钱检查的,每次加20分,最多加40分。总行检查是指由总行各部室组织的涉及反洗钱相关内容的检查,以检查报告或通报印发之日起统计。

(四)接受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加30分,以检查报告送达我行之日起统计。

第八条对总行反洗钱检查和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标准实施扣分:

(一)组织机构建设及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1.未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小组成员未及时更新,扣5分;

2.未建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扣5分;

3.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扣5分;

4.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没有加盖公章或没有分、支行行长签字,扣5分;

5.反洗钱岗位人员未取得反洗钱上岗资格,每人次扣5分。

(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况

1.为单位或自然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识别客户身份,扣10分;

2.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扣10分;

3.未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扣5分;

4.未及时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扣5分;

5.划分的客户风险等级明显与客户实际风险不匹配,扣5分;

6.存在未成功核查记录,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每条扣2分。

(三)履行客户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情况

1.未按要求留存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不完整,扣10分;

2.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未按规定要求和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扣10分。

(四)开展反洗钱学习培训及宣传情况

1.未按要求组织反洗钱学习培训,扣5分;

2.未按规定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扣10分;

3.未按要求对学习、培训及宣传情况进行总结,扣5分。

(五)以上扣分项,在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报告中出现的加倍扣分。

第九条对日常工作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一)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情况

1.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每次扣5分;

2.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未经人工分析,每次扣5分。

(二)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1.违反规定泄漏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每次扣20分;

2.违反规定泄漏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信息,扣20分。

(三)配合人民银行检查、调查及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1.未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项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反洗钱工作,扣30分;

2.未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扣30分。

第十条为鼓励各营业网点积极、主动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下列情况酌情加分:

(一)积极开展反洗钱调查研究,反洗钱文章被公开刊物发表或有关部门刊发的,每篇加10分;

(二)在总行或人民银行举办的反洗钱知识竞赛或考试中获得前三名的,加10分;

(三)提供重要线索,使得洗钱案件得以侦破的,加20分;

(四)因反洗钱工作,受到人民银行通报嘉奖的,加20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分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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