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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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

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

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

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

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2x]661号)精神,并结合新的形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xx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第四条考核依据(一)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

(二)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

(三)国家审计、稽查结果。

(四)其他有关调查、统计资料。

第五条考核程序(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6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一)基本项目内容包括,工程组织与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等方面。

(二)加分项目内容包括,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省级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措施和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超过应配套资金比例、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的典型单位等方面。

(三)扣分项目内容包括,对群众举报信件调查处理和反馈结果不及时、虚报和重复上报公益林建设面积、发生特大重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出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超计划采伐木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下降等方面。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指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天然林资源,减缓生态破坏,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措施。

为了保障工程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体系,需要涉及多个部门、机构的协同合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作成果的有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档案是工程实施的重要依据。

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都需要有档案记录,以便后续的审计和评估。

同时,档案也是工程成果和效益的重要展示和宣传材料。

只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其次,档案是工程质量和历史记录的重要载体。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需要长期的保护和监督,只有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才能记录和留存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全过程。

这样不仅便于后续的工程评估和改进,也有助于总结和传承经验,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最后,档案是工程责任和权益的重要证据。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涉及到各种资源的调配和使用,如果出现权益纠纷或者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档案可以查找到责任的具体人员和证据,从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完整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全面记录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证信息的完整和真实性,避免信息的遗漏和失真。

2. 时效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及时进行档案的登记、归档和检索,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方便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3. 一致性原则:档案管理要与工程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一致,确保档案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和纰漏。

4. 机密性原则:档案管理要保护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各方权益,确保档案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止侵害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泄露。

5. 制度性原则: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果。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利用,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依法管理档案;2. 保密性: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泄露;3. 完整性:保证档案的完整,不得擅自涂改;4. 延续性:档案信息的延续性,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5. 规范性:档案管理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进行,不得私自处理档案。

三、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林业局、档案管理部门等。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档案的建立与归档: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并进行规范归档;2. 档案的整理与分类:对已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性;3. 档案的借阅与利用:规范档案的借阅和利用流程,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4. 档案的销毁与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对已经失去价值或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处置,并规范档案的长期保管。

五、档案管理的流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的流程如下:1. 档案建立流程: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立档案,注明档案的基本信息和归档位置;2. 档案整理流程:对建立的档案进行整理和分类,制作目录,确保档案信息的清晰性;3. 档案借阅流程:申请借阅档案,填写借阅单,经过审核后方可借阅;4. 档案销毁流程:根据规定的销毁期限和程序,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档案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1. 定期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2. 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和意识;3.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4. 加强监督: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林计发[1999]126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为加强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局编制了《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前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密切联系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

森林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和提高森林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注重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共享与交流。

第五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热爱森林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保障森林资源档案工作正常进行的条件。

第七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输。

第十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档案管理行为。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和利用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加强森林资源档案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工作,建立森林资源档案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档案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第十六条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和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森林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检查结果和意见。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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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天字〔2012〕8号)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天保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天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天保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天保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者据为己有。

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章形成和整理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八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八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号。

第四章分类和归档第十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

各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各成体系、分类整理,统一编号。

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一)文书档案:政策性文件、办法、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等。

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技术与管理档案: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材料。

按年度归档,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归档。

(四)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参照技术与管理档案归档。

(五)实物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归档。

(六)电子档案:以上档案在归档同时,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归档内容(一)工程管理: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二)木材停伐减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益林建设: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供应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破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五)森林抚育、后备资源培育: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复的作业设计,采伐证、施工合同、协议、责任书、招投标材料,检查验收资料,安置职工就业情况,年度统计报表等。

(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森林培育、森林抚育、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

(七)社会保障和政社性人员: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明细、汇总表,公捡法、文教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办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等。

(八)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情况,管护合同、责任书、管护记录及检查验收报告等。

(九)资金到位和使用: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及相关材料;公益林建设、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凭证,工资及其他经费的支出凭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兑现支出凭证等。

(十)其他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和工程效益监测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至50年,短期为3至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永久保管的包括: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机构设置与调整、企业改革与改制情况,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工程监测评估材料,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资料,林权和经营权管理情况等。

长期保管的包括:各种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明细、汇总表,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凭证等。

短期保管的包括:巡山记录,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等。

第十七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手段、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设备,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使档案材料实现网络资源共享,方便调阅。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下级工程实施单位的工程年度核查和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为年度工程实施的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天字〔2006〕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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