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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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认定考试管理,规范特种作业考评工作,根据《XX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指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根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下称考试机构)指派,对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特种作业考评专家指经资格审查后确定的,对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全省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考评专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严格考核,就近、共享使用和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作业考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考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高级技师(一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3.具有与考评工种相关(或相近,具体参考教育部专业性目录)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五条特种作业考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考试机构审核合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S)具有与考评工作相关或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能(三级)以上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特种作业考评人员资格中的一种,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具备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且从事特种作业专业或工种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申请表(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一、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职责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1、考评员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考评员进行考评前,必须熟知本次考评的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审标准,并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量具的检查及供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3、在执行考评和考务工作时,考评员必须佩戴考评人员胸卡,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遵守认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4、考评员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写出考评报告,签发负责。

5、认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

6、考评员应按规定严格遵守保密措施,对集体、个体评判工作中不应公开的环节,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7、严格遵守考评人员的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8、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做好考核评分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9、严格遵守考评纪律,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并主动接受考评小组组长的监督。

10、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因事不能履行职责,应提前请假。

11、履行职责期间,不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要经考评小组组长同意,方可离开岗位。

12、保守认定试题的秘密和认定成绩的秘密。

13、积极宣传有关就业准入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制度的精神与要求,努力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中有较高威信。

(三)有本工种(专业)工龄10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其中;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或相近职业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监督。

考评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考评。

简述考评员的管理制度

简述考评员的管理制度

简述考评员的管理制度一、考评员的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一)公正客观:考评员在进行工作表现评价和考核时,必须做到公正客观,不能受到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公开透明:考评员的评价和考核结果应当对被评价人公开透明,不能有任何不公正的隐私。

(三)专业高效:考评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高效的工作能力,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考评员在进行工作表现评价和考核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考评员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建立考评员资格认定制度,明确考评员的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

(二)进行考评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考评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三)成立考评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考评员管理制度。

(四)监督考评员的工作,确保考评员的工作能够达到公正、客观和高效。

(五)建立考评员的激励和惩罚机制,激励表现优秀的考评员,惩罚不良表现的考评员。

三、考评员的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一)定期举行考评员培训和考核活动,提高考评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建立考评员绩效考核制度,对考评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激励表现优秀的考评员,惩罚不良表现的考评员。

(三)建立考评员投诉处理机制,对考评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考评员的工作公正、客观、公开。

(四)建立考评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考评员的工作进行信息管理,便于后期的监督、审计和评估。

四、考评员的管理制度的实际效果(一)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提高考评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四)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信力。

总之,建立一套科学的考评员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考评员的工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使员工的工作表现得到有效的评价和考核,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考评员管理办法

考评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员管理办法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与认证制度,这是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关键环节。

2.对考评员的培训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培训的内容为: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的规章制度、鉴定标准、程序和方式、方法与规范、专业理论、操作技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知识的应用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评技术,以及有关的教育学、心理学、人员素质测评、工作分析与评价、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和测评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明确其承担考评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

4.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2—4年。

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企业技能鉴定中心可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派遣。

对聘任期满,经考核政绩;业绩优良者,可以续聘。

被聘用的考评员,应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5.在实施鉴定前将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集中起来组织组织培训,帮助考评员掌握本次鉴定考核的基本情况,熟悉职业(工种)的标准、规范和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方法及评分标准,使每位考评员做到心中有数。

6.考评过程中考评员要接受督导员的检查,督导员要监督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每次鉴定结束后,由技能鉴定所(站)站长,会同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对考评员的考评行为与《评分记录表》的评分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检查,提出评价意见,并做好记录,作为考核考评员的依据。

7.建立对考评员的日常考核与评估制度,建立日常使用、管理档案。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评员任务和职责1.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专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前,必需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3.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考评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办法通知神新公司办公室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60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员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设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与考评。

考评员应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职业技能考评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公司聘用后,方可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考评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掌握鉴定技术和方法;(四)熟悉相关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六)经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三章资格选拔及取得第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推荐登记表》,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

(二)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考评员条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公司鉴定站推荐上报集团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考评员管理办法

考评员管理办法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任务和职责
1 .考评员是在规定的工种 ( 专业 ) 、等级和类别范围 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2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前,必需熟知本次考核 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3 .负责考核场地、设备、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 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 4 .在考评过程中,评分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 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5 .一般情况下,考评员不参与监场。不与考生见面。 6 .考评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 认真填写测评记录并签名。 7 .签定对象有违纪行为,考评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劝告、 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 .操作技能考核的检测、评分工作完成后,写出考 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9 .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10 . 考 评 员 要不 断 努 力 学 习职 业 技 能 鉴 定知 识 和 技 术,提高鉴定水平。
甘肃省第二十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考评员工作守则
1.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必须皮带由国家统一制发 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 2.考评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有良好的 考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考评员应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评工种(专业) , 技术等级、区域范围内实施考评。上一级考评员可实行下一 级考评员的考评权。 4.加强业务学习,主动积极地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组织的培训班,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熟悉职业技能鉴 定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等级标 准、鉴定规范、程序、方式、方法、评分标准。 5.考评员须在考前会同有关人员做好有关设备的准备和 检查工作。 6.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降低或提高评分 标准。若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时,应主动向首席考评员或鉴 定所所长报告,并积极提出建议。 7.客观如实地做好考评(检验)记录,有权拒绝任何组 织或个人更改考评结果等非正常的要求。 8.严格遵守亲友考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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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五条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主管机关培训合格证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三)熟练掌握考评内容和考评方法,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开展考评活动;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专业工作经历;
(三)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考评员资格申请不得多于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考试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通过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章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式样(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考评员资格证格式:YYYY—C—NA—XXXXXX。

YYYY 表示年份,C表示类别(1表示道路运输、2表示水路运输、3表示港口码头、4表示城市客运、5表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NA表示发证机关(按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电话区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032,长江航务管理局为033,珠江航务管理局为034), XXXXXX表示编号。

第十七条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础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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