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2018年采暖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委,各供热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北京市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时期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现就我市加强供热节能减排管理,建立供热节能减排管理机制通知如下:一、发挥供热主管部门节能减排管理的主导作用(一)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统一部署,承担供热节能减排职责,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实行分口分级管理,依靠市场中介运作,逐步形成全市统一协调的节能减排管理体制和管理网络。
(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锅炉供暖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供热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管理优势,组织开展各项供热节能减排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节能减排激励性政策,积极引导并推进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建立供热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明确并强化供热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一)各供热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供热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承担并履行供热节能减排的义务和责任。
各供热单位要加大供热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明确本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进行全面的能耗检查和能耗检测,制定供热节能减排的计划和措施方案,按时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二)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垂范,按照全市的节能工作部署,带头完成供热系统节能和热计量改造任务,实行用热定额管理,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供热能耗。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
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号】京环办〔2017〕42号
•【施行日期】2017.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环办〔2017〕42号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8]4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8.03.02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京财综〔2018〕491号)
各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停征排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征排污费,具体包括:污水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1)、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2)、废气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收费编码140001004)。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排污费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为核算有关清欠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下增加以下收费项目及编码:污水排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京发改[2018]2469号
•【施行日期】2018.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2019供暖季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8]2469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本市今冬供暖季期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浮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浮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按照91元/吉焦(含税)执行。
供暖季结束后,恢复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97号)规定的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84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暖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2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京发改[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选推荐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通知(京发改〔2011〕25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水平,我们计划通过社会公开征集方式,评选并推荐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6]364号)和《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现将征选推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推荐咨询服务机构原则和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按行业和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依据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定的方式征选后,我们向社会进行推荐。
二、征选推荐范围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和《绿色北京行动计划》安排,本次计划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征选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
其中工业领域拟围绕冶金、电镀、轻工、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汽车、电子、医药、食品饮料、建筑、家具制造等行业征选推荐。
三、申报条件(一)在北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至少具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清洁生产中心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审核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京环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依法治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和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提高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底线思维、维护环境保护法律权威,为持续改善首都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从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出发,构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更加科学的环境决策制度,提升环保法治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形成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环境法治秩序。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以完善地方环保制度体系、提高地方环保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目标,推动重点领域环保立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7]22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27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本期《目录及标准》实现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区不再制定本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5.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本市共有521家重点用能单位。
其中,240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281家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详见附件)。
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281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与审核(一)备案单位范围上述521家重点用能单位中,未开展过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规定,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已进行备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重新备案: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二)备案程序需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单位,请于2018年5月21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下同)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1.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2份);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4.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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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2017―2018年采暖季部分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经信委发[2017]9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2018年采暖季部分工业企业
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实施方案》(京经信委函〔2017〕359号)有关工作要求,经各区审核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共同确定了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见附件),名单所列企业应在2017年11月15日到2018年3月15日期间实施停限产。
请各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企业采暖季停限产方案。
请各区工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加强对实施错峰停限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纳入停限产范围的企业在2017年-2018年采暖季应停尽停。
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名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2017-2018年采暖季开展错峰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