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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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燉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50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50米陆域;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
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107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700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50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50米的陆域。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

《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沿线重要的饮用水源。
为了防范总干渠水质污染风险,现就组织划定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水源保护区工作通知如下:一、四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关于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求,以及近期国务院对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保护区划定工作,并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将中线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相关规划。
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因地制宜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和总干渠水质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根据总干渠工程和两侧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情况,针对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特殊性,按统一划定方法划定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并将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纳入全国和四省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之中。
二、四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饮用水源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在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划定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控制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及其它开发活动。
(一)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农业种植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在中线总干渠两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2、新建、扩建污染重的化工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和规模化禽畜养殖以及其他污染重的建设项目;3、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4、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有关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5、将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水人工直接回灌补给地下水;6、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7、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环境保护实施方案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引言•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工程•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与建议•结论与展望01引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缓解中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
总干渠是中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穿越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地区,面临诸多环境挑战。
背景环境保护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任务之一,实施总干渠环境保护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运行、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受水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项目背景与意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总干渠水质安全、生态良好、环境整洁、文化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确定环境保护方案;加强水质监测与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实施生态修复与补偿,保护生物多样性;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开展环境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总体目标和任务实施范围总干渠全线及沿线影响区,包括输水渠道、泵站、水库、水闸、蓄滞洪区等。
实施期限计划从2020年至2030年,为期10年。
根据实际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实施范围与期限02环境保护方案由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水质保护是整个环境保护方案的重点,因此需要严格控制渠道水质,确保输水过程中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总结词水质保护方案包括监测、预警、应急处理和污染防治等方面。
监测方面需要加强对渠道水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预警方面需要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水质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应急处理方面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性污染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污染防治方面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渠道沿途的污染源排放。
详细描述水质保护方案总结词水生生态保护方案旨在保护渠道内的水生生物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以保障渠道的生态平衡和稳定性。
详细描述水生生态保护方案需要考虑水生生物的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等方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6年10月11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工作。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安全影响因素与安全措施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23年第12期南水北调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安全影响因素与安全措施马志林(河南省水利科技应用中心,河南郑州450003)摘要:调研表明,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线长面广,建筑物众多,种类结构复杂,输水水质安全潜在影响因素较多;分水口缓流区及泵站藻类淤积滋生以及调蓄水库周边环境污染是影响输水水质的关键因素,藻类淤积污染还加大了水厂生产成本。
为此提出了按照相关办法尽快划定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保护区,制定河南省配套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做好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研究藻类预防处置技术等措施,为配套工程水质安全提供保障。
关键词:水质安全;影响因素与措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中图分类号:TV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853(2023)12-0045-02Factors Affecting Water Quality Safety and Safety Measures in the Supporting Project of the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MA Zhilin(Henan Water Conservancy Technology Application Center,Zhengzhou450003,China)Abstract:Research shows that the supporting project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in Henan Province has a too long lines and quite wide areas,a large number of buildings,complex types and structures,and many potential influencing factors on water quality safety.The algae accumulation in the slow flow area at the diversion outlet and pumping stations,as well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from surrounding storage reservoirs are key factors affecting water delivery quality,and algae deposition pollution also increases production costs for water plants.It is proposed to delimit the management protection zone of supporting projects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in Henan Province as soon as possible according to relevant measures,formulate regulations on safe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supporting projects in Henan Province,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improve law enforcement ability,do a good job in water quality monitoring,early warning and prediction,and study algae prevention and disposal technology and other measures,so as to provide safeguard for the water quality safety of supporting projects.Key words:water quality safety;influencing factors and measures;supporting projects of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0引言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是总干渠分水口门到各受水城市水厂之间的输水工程。
南水北调中线供水配套工程管道设计重难点研究

南水北调中线供水配套工程管道设计重难点研究王全锋;杨璐;马会珍;高小涛【摘要】供水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沿线分水口门到各受水城市水厂之间的输水工程,上接总干渠,下连城市水厂,担负着承上启下的输水任务.以河南省受水区某市供水配套工程的设计和运行实践经验为例,从输水线路布置、输水管材选择和水锤防护措施等方面对南水北调中线供水配套工程管道设计进行探讨.【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年(卷),期】2017(000)015【总页数】3页(P104-106)【关键词】供水配套工程;输水线路布置;输水管材选择;水锤防护措施【作者】王全锋;杨璐;马会珍;高小涛【作者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03;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03;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03;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68河南省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主要向南阳、平顶山、漯河、周口、许昌、郑州、焦作、新乡、鹤壁、濮阳和安阳等11座省辖市区和所属的7个县级市、25个县城及禹州神垕镇、邓州移民安置区、南阳龙神工业园区等48个供水目标区提供生活和工业用水。
在总干渠主体工程完成的前提下,总干渠分水口至城市自来水厂入口之间的配套工程和城市水厂及管网工程的设计施工则至关重要,直接关系着整个项目的目标实现,是工程发挥效益的重要环节。
河南省某市供水配套工程年分配水量1.19亿m3,管道设计流量为6m3/s,输水方式为重力流输水,主管道长度约46.91km,为DN2600 PCCP管道,终点为该市规划水厂;有1条引黄调节池支线,管道长度8.23km,为DN2400 PCCP管道。
2.1 输水线路布置的原则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规划,满足近期开发需要且符合远期规划,结合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减少拆迁和节省投资等综合考虑;尽量沿现状及规划道路铺设,减少与当前建筑物、管线和电缆等地交叉,减少对农田和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宛政[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79号)邓州市、镇平县、卧龙区、宛城区、社旗县、方城县、新野县、唐河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南阳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迁安置工作),维护征迁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征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妥善安置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四条征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征迁安置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政府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为我市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局)受省南水北调建管局委托,负责我市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辖区配套工程征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迁安置实施工作,保证征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章征迁安置实施规划第六条征迁安置实施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编制。
南水北调河南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总体设计理念

南水北调河南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总体设计理念苗红昌;张立春【摘要】南水北调河南省受水区供水配套工程涉及范围广,线路长短、供水目标、供水方式差异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针对供水配套工程具体情况,论述了供水配套工程总体设计理念,重点提出了长距离、大流量、多目标及高扬程输水工程的布置设计思路;考虑了输水工程的设计流量、水位势能利用问题;确定了输水线路及输水方式及保证输水安全的措施,为供水工程设计提供参考.【期刊名称】《人民长江》【年(卷),期】2013(044)016【总页数】5页(P95-99)【关键词】城市供水;设计规模;输水方案;安全供水措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作者】苗红昌;张立春【作者单位】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16;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671 工程概况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渠段主要由总干渠主体工程、总干渠分水口门至城市自来水厂入口之间的供水配套工程、城市水厂及管网工程3部分组成,应同步建成运行才能实现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大化[1]。
供水配套工程建成后,将通过总干渠设置的38座城市分水口门向河南省11座省辖市和32个县(市)的74座城市水厂提供水量29.94亿m3,可极大改善省内受水城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中原城市群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受水目标布局,布置了49条主干线41条支线,输水线路总长961.58 km。
输水形式分为涵洞输水、利用河道输水和管道输水3种,其中管道输水长942.72 km,涵洞输水1.86 km,利用河道输水15.45 km。
管材采用PCCP、PCP、玻璃夹砂管及钢管等。
输水管线共穿越河(渠)177处、各级公路282处、铁路45处;共设置各种阀件6 816台(套),其中电动蝶阀250台,手动碟阀1 939台,空气阀1 470台,泄水阀486台,调流调压阀63台,流量计214套,伸缩器1 476套,水锤消除器16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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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6)《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2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 2016年10月11日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门以下,输送、配置、调度南水北调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调度、权责明晰、严格保护的原则,确保调度合理、水质合格、用水节约、设施安全。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设施保护以及与中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对接工作。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第七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的原则,统筹当地水与外调水,统筹可调水量、输水能力与用水需求,保障城镇用水,兼顾生态用水。
第八条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受水区省辖市的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每年10月15日前,受水区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分配方案,以及本地用水需求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以及受水区省辖市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提出省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中线工程管理单位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综合平衡受水区省辖市上报的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定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定月水量调度方案,水量细化到分水口、水厂;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上缴干线水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
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主体、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水量调度年度内受水区省辖市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水量的,在工程许可的条件下,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配套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针对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二)统一调度有关河道的水工程;(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设施。
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输水渠道两侧绿化生态带和生态林网。
第十八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质保障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受水区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配套工程的水质进行监测。
调蓄工程汇水区域和分水口门应当设置自动水质监测设施。
第二十条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配套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配套工程供水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一条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压采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
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第二十三条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配套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种水源的水资源费和供水价格,鼓励充分利用配套工程供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第四章工程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沿线区域、受水区省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划定。
第二十六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划定。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一)河道、渠道、水库保护范围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二)管道、暗涵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镇)区的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15米以内的区域;(三)穿越河流的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500米、下游延伸至1000米以内的区域;(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从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50米以内的区域。
禁止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地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施工、维护、检修过程中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害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资源;(二)擅自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输水管涵;(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等设施;(四)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五)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巡查养护制度,加强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应当在配套工程沿线村庄、工程与道路交叉口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配套工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临时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于事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二)检查有关文件、证照等资料,并有权复制;(三)责令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有关人民政府以及水利、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及时制定下达或者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二)不编制或者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三)不编制或者不执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受水区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的;(四)不履行水量、水质监测职责的;(五)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