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保护和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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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保护措施及利用规划

林业资源保护措施及利用规划

林业资源保护措施及利用规划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凸显和经济发展的迅猛,林业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林业资源不仅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了实现林业资源的长期保护和科学利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严密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对林业资源保护措施及利用规划展开详细阐述,以期为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一、加强保护林木采伐管理林木采伐是确定林业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的关键。

为了保护林木,我们需要制定严格的采伐管理政策。

首先,在采伐时要确保合法授权,禁止非法砍伐和乱采滥伐。

其次,需要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避免长期过度采伐造成资源衰竭。

还应采取循证林业的措施,通过科学统计学方法和数据模型进行采伐规划,确保林木的可持续利用。

二、建立完善的林地保护体系林地是林业资源的基础,保护林地是保护林木的前提。

为了保护林地,需要建立完善的林地保护体系。

首先,要划定明确的保护区域,将其中特殊的、生态价值高的林地纳入保护范围。

其次,要加强对林地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

此外,还要推动林地的合理利用和再造林,通过科学规划林地利用,增加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林木资源的可持续性。

三、推进林业科技创新林业科技创新是保护林业资源、提高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技创新,可以提升林业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水平。

首先,应加大对种苗繁育和林木综合防治技术的研发力度,培育抗病虫害、耐旱抗逆的新品种。

其次,要提高机械化采伐水平,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破坏。

此外,还应推广应用无人机、遥感技术等,进行大范围的监测和病虫害防控,提高林业管理水平和效益。

四、加强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保护林业资源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努力,而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是实现共同目标的基础。

首先,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林业资源保护的认知和重视。

其次,要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生态意识。

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和落实林业资源保护的政策和规划。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释义)》一、本办法制定背景为加强我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维护林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为林权登记工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概述1.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是指国家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进行登记确认的行为。

(1)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2)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3)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1)依法登记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高效原则;(4)连续登记原则。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1.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工作。

四、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程序(1)申请人身份证明;(2)林权权利来源证明;(3)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 公示: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林权登记申请在指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5. 登记发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进行登记,并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书。

五、林权证书的管理与变更1. 林权证书是林权权利人享有林木和林地权利的法定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2. 林权权利人如需变更林权证书内容,应向原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 林权证书遗失、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或更换。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是保护林木资源、维护林地所有权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制定了本《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管理机构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督和指导。

2.各省级林业局设立专门的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

3.各地级林业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权属登记管理分支机构,提供更便利的登记服务。

三、登记内容1.林木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木种植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木株数和种类:记录林木的数量、种类等。

–林木所在地:描述林木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和范围。

–林木登记号:为每棵林木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木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木种植者的权属证书。

2.林地权属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林地所有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林地面积和位置:记录林地的面积和地理位置。

–林地登记号:为每块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林地权属证书:登记后发放给林地所有者的权属证书。

四、登记程序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申请:–林木权属登记申请:林木种植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木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林地所有者向所在地的林业局提交林地权属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2.登记审查和核实:–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如发现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疑点,林业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实。

3.登记和发放证书:–审查通过后,林业局将登记申请信息录入登记系统,为林木和林地分配唯一的登记号码。

–颁发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具体信息包括权属登记号码、林木或林地的基本信息等。

五、登记信息的保护和交流1.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登记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透露。

林业护林宝管理制度

林业护林宝管理制度

林业护林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护林宝的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林地、林木、森林视察、护理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林业护林宝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林木品质,维护生态平衡。

第四条林业护林宝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调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发展、利用、管理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责任是各级林业部门、林业从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八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监督是指上级主管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奖惩是指对工作成绩进行表彰奖励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十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主管机构是国家林业局,下设各级林业部门。

第十一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林业护林宝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具体的林业护林宝管理工作,包括林地保护、林木护理、森林防火等任务。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部门设立专门的护林宝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护林宝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部门设立专门的护林宝管理岗位,负责护林宝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十六条林地保护是指对森林资源进行监测、保护和修复,防止森林资源的破坏。

第十七条林木护理是指对林木进行修剪、补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提高林木的品质。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是指开展森林防火巡查、巡护、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

第十九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重点是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

第二十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护林宝管理体系,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林业护林宝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下级单位配合完成。

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

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

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林木和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所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林木和林地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不仅是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也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同时也是人类建设、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

因此,建立和完善林木和林地权管理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木和林地权的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是中国林木和林地管理的法律基础,其宗旨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根据林业法,国家实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分离制度,林木所有权归属国家,林地所有权与林业用地使用权分别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收益权分别由所有者和使用者享有。

此外,《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为林木和林地权的管理提供了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为林木和林地权的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林木和林地权的管理原则1. 合理保护原则林业资源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必须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2. 使用公益原则林木和林地作为自然资源,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在管理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保障公共利益,如水源涵养、防洪防汛、森林防火等功能的发挥。

3. 分层分类原则林木和林地资源的类型和不同的功能需求,需要不同的管理措施。

林地的归属、使用和收益权应该根据不同资源类型和用途的需要进行分层分类,适应不同管理和利用模式。

4. 合理利用原则林木和林地应该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在保证生态环境健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5. 倡导自愿原则林木和林地的管理过程中,应该依据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民主、科学决策、公平、公正和公开,推动决策和管理的透明化,尽量避免对公众、社区和权益相关方的不利影响。

6. 整体谋划原则林木和林地的管理需要进行整体谋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和林地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中,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登记对象:登记对象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林木和林地。

农村集体所有制林木指的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包括自然生长的林木和人工培育的林木。

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指的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包括耕地转为林地和原有的林地。

2.登记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管理工作,可以设立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3.登记内容:登记内容包括林木和林地的基本情况、权属证明、面积、地理位置等信息。

4.登记程序: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过登记机构的
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5.证书管理: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是权属的有效凭证,登记机构负责证书的管理和查询,保证权属证书的安全性和
准确性。

6.权属变更:林木和林地的权属变更需要进行登记变更手续,包括交易、转让、继承等情况。

7.登记的法律效力: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具有法定效力,能够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属,保护其合法权益。

8.补偿和纠纷处理:对于因登记管理不当导致的损失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补偿和纠纷处理。

通过制定和执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于明确林木和林地权属,提高资源管
于规范林业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于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
理效率
• 有助于提高林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 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 有利于林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
推动产业升级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规范登记管理流程
• 规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 有助于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未来林业发展的影响
促进林业资源管理
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助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流程不规范,影响登记效果
• 影响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林农权益保护不足
• 林农在林木和林地权属方面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 影响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0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和可持续性,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实施中林农权益保护的途径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 加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宣传,提
高林农的法律意识
• 有助于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02
完善林农权益保护机制

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策略

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策略

林业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策略林业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以及调节气候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人类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林业资源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生态环境也因此受到了破坏。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林业资源,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护和管理林业资源首先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出台更为严格和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对于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明确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产权,建立禁伐区和保护区,推行许可证制度进行管控。

加大对违法破坏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非法采伐、滥伐、破坏林地等行为,形成严密的法律保护网。

二、加强监管与执法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林业资源管理机构,加强对林地的监管和执法,建立监测系统对林木生长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加强对滥伐、乱采滥砍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保护林木资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推进生态修复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林地,应采取生态修复的措施,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方式,恢复林地的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环境,实现林地的生机恢复和生态平衡。

四、倡导绿色生产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政府和社会应倡导绿色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推广循环经济模式,推动绿色制造,提高木材利用率,减少浪费,保护资源。

五、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进林业资源的科技创新,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培育和管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通过生物技术、遥感技术、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对林地资源的准确监测和科学管理,提高林业资源的利用率和保护效果。

六、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应加大对林业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增强大众对林业资源保护的认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自然资源保护的氛围。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林木、护林护绿,形成全社会的保护合力。

七、加强国际合作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是全球性课题,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林业资源遭受的挑战,分享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经验和技术,形成力量汇聚,共同推进全球森林资源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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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保护管理和
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木保护管理:
林业局建立了森林保护委员会及相应的林木保护机构,村、屯设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的职责是管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护护林员行使正当权力。

各林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林木保护大检查,有关部门要协助林业部门及时查处毁林案件。

各林场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充分发挥联防组织的作用。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落大雪时为护林防火期;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为防火戒严期。

防火期,禁止在林地内和林缘吸烟、弄火、狩猎。

因特殊情况需要烧荒的,须经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但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防火期,须凭入山证入山。

机动车辆入山须安装防火帽等防火设备。

发生火灾,须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扑救。

发生火灾后,林业局和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查清损失。

对人为引起的火灾,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林场负责组织对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和防治工作,具体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护设施,如护林沟、挡车沟、抹牛地、保护架、防火线等。

天然次生林、江河两岸有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封山育林。

对幼林地要加强管护,及时铲趟、抹芽、定干、合理修枝,禁止在幼林地
砍柴和种植高稞爬蔓作物,防止人为破坏。

林地内禁止开垦、采砂、取土、挖窖、垛柴、扒树皮和其他不利林木生长、损坏林木的活动,不得毁坏、盗窃各种林木保护标志。

必须加强对牲畜的管理,禁止牧畜进入林地。

林政管理
林业局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也相应的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立各级护林领导责任制,做到有奖有罚。

全民、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林业局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林场处理。

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采伐林木,全民所有的以林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消耗量应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采伐限额,于每年八月底以前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国营企事业单位及部队、铁路、公路用地内的行道树木和城镇林木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林业局资源科要及时检查验收采伐迹地。

对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证,对不符合伐区作业规定的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改正为止。

经检查验收未获得采伐验收证的,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
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林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林业局严格审查,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业局应当做好本施业区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主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林业局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林业局资源科规定的
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的,以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

没有上述凭据的,由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林业局组织并编制本施业区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核并上报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林地。

林业局有权对危害、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在林业局施业区内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护林设施的,应当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

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

逾期不造林的,由林业局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经开垦种植
的,应当退耕还林。

林业局制订了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林业局积极组织非公有制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

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

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林业局关优惠规定外,并且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林地占用和征用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经林业局逐级审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协议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占用、征用林地时,由设计院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局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森林公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林地。

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林业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对于非林业建设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林业局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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