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律毕业论文

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教师职称:目录正文 (2)案由 (2)案情介绍 (2)案件焦点 (3)争议与分歧 (4)结论 (5)参考文献 (5)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案由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得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得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案情介绍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得案件.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得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得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得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得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得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得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得审理和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立荣2009年开始饲养肉用育肥羊.因给育肥羊喂食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得饲料,其丈夫于2009年受到昌黎县畜牧发展局处罚.畜牧局在处罚得同时告知韩立荣,含有“盐酸克仑特罗”得药品不能喂羊.2011年,韩立荣饲养了220只育肥羊,同年2月,韩立荣从一流窜商贩手中购买了2000多片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得药片,继续给其饲养得育肥羊喂食.3月22日,韩立荣被执法人员查获,有关人员当场对其中6头育肥羊得尿样进行抽样,结果呈阳性.其中两份尿样送交秦皇岛市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确认尿液含“盐酸克仑特罗”成分.韩立荣当庭供述,220只羊静养一个月后售出,得款7万元.法院认为,韩立荣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盐酸克仑特罗”药片是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给家畜喂食得前提下,仍故意给其饲养得育肥羊投喂该药品,昌黎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立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案件焦点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得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资料显示,“瘦肉精”肉可致人患瘤.“瘦肉精”又名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科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动物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得不法分子将之当作饲料添加剂,大量用于生猪饲养.肉猪服用盐酸克伦特罗后,会在组织中形成残留,其中在肝脏、肺部、眼球、肾脏中残留量较高.人食用残留盐酸克伦特罗得肉制品后会导致中毒,其典型症状有: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头痛、目眩、恶心、呕吐、发烧、战栗等,甚至会导致死亡.因此,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将之列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物品种目录》.在实践中,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得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直接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得行为;二是生产、销售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得饲料或者添加剂得行为;三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猪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是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得猪肉及其制品而出售得行为.上述案例中得被告人实施有上述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得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得,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食品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得,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得,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得规定处罚.”在认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应当注意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界限,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得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得,其危险性与之相当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得主要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得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得非食品原料得食品得行为;而后罪表现为实施了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得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得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危险方法以外得危险方法得总称,它包括以驾车撞压人群得危险方法等等;(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得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得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权,而后罪侵害得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无论从修改前还是修改后得一百四十四条看,河北案件定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五年是合适得.争议与分歧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应如何定性,也就是焦作案件是否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得犯罪手段看,立法将该罪得手段设定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其他危险方法得“其他”得危害性得手段应与这些手段得危害性相当,而不是一涉及公共安全都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环境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不能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所以单独定罪,是因为立法机关没有将它们得危害性在处理时同等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2002年8月23日施行得《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得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得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得,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得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应定非法经营罪.“解释”第五条又明确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得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得两种以上犯罪得,依照处罚较重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专家认为, 焦作案件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第五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得罪“从一重罪处断”,最后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焦作中院定性得逻辑推理.但这种推理得关键仍然回到了前提-----生产销售“瘦肉精”得行为危害性是否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得行为危害性相当.结论生产销售用于食品得有毒原料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2011年5月1日施行得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体现了社会文明得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得进步.针对类似“瘦肉精”得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得行为,笔者认为立法应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中,明确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 主要有以下理由: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侵犯得客体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得客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得客体是公共安全,它是区别于刑法分则中其他各类犯罪得本质特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设定之初,经济发展比较滞后,国家着眼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列入该章无可厚非.但随着市场经济得深入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显然对社会得公共安全侵犯更为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得危害和影响.因此,应当根据类罪划分原理,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得公私财产得安全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得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得犯罪行为具有极大得社会危险性.这种"危险"足以生成某种实害结果得发生,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得最本质特征,也是刑法处罚危险犯得立法理由.食品是公民日常生活得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公民得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得表述,立法者得考虑就是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得危险性,特别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得生命健康和重大得公私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换句话说,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得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安全得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健康或生命得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得损失.3.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价值核心.从公民权利得角度来看,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得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保障实际上是对人权得保护,是对公民生存和发展权得一种维护.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得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全面解决.如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检测检验技术落后、监管部分权限划分不清管理混乱、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打击惩治不力,等等.因此,把对食品安全犯罪得惩治提高到危害公共安全得高度,不仅是对人生命得尊重和保护,也符合以人为本得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得切实体现.参考资料:1、焦作中院审理“瘦肉精”案件并当庭宣判.2、河北法院审理并判决得使用“瘦肉精”并销售案件判决.3、赵长河:制造销售瘦肉精行为得社会危害及其定性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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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法学专科的毕业论文篇1浅析我国诱惑侦查案件之问题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机关破案立法中起着不可逾越的作用,尤其是在毒品非法案件侦查中,可谓是起到双刃剑的威力。
诱惑侦查的正当行使,加快了毒品案件办案效率,极大激励了侦查机关工作的热情和信心,对于防范社会潜在非法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发挥着非常关键性的作用。
相反,诱惑侦查若非法运用将可能会侵犯公民自身的合法权利,故必须在保证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规制。
根据我国司法的执行现状与发展方向,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诱惑侦查立法工作,进行更加合理地分类,并进行更加严格、完善的规制,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毒品案例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案件愈来愈加狂妄,影响范围迅速扩大,故要求我国司法侦查机关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和作案技巧,最大限度的遏制毒品在社会范围中的传播和蔓延势头。
然而,在打击犯罪分子期间,难免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阻碍和挫折,因为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与普通刑事案件,无主动的报案人和被害人出现,毒品团伙内部分工极为严密和隐蔽,行动计划毫无规律、不同寻常,而且犯罪分子被捕后大部分不会提供上线、下线人员。
所以,采用普通作案措施是难以将犯罪分子捉拿归案的。
但是,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侦查非法案件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严密组织化和隐蔽性较为强大的犯罪事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也是侦查机关作案最有效最常见的破案武器,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一、对诱惑侦查的初步认识及特征归纳所谓诱惑侦查,可以理解为: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机关利用某种行为作为诱饵,间接或引诱侦查对象显露出作案动机且准备犯罪行动,待犯罪案件进行中或已经作案结束后,逮捕犯罪分子的手段。
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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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法学毕业论文电大电大毕业法学方面论文篇1浅析法学教育在环境法的作用一、环境法教育教学现状述评(一)教学模式陈旧,教学内容脱离实践(二)学生学习兴趣不足,主动性不强环境法学是以法学为依托,以环境科学为背景的交叉学科,具有浓厚的科学技术性,其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生态学、工程学和科学技术知识,在环境法的规定中有诸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艺设备要求等内容。
这些内容在环境法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易使普通公众产生陌生感。
加之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限制,公众的环境意识难以形成,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和普通公众距离较远。
环境法学的这种边缘性交叉性的特点,使得学生很难从封闭单向的课堂讲授中培养学习兴趣。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特点及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价值诊所式法学教育源自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实践性课程模式,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在法学院设立法律诊所,在诊所教师的指导监督下,使学生参与并处理案件和诉讼,诊断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从而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技能,缩小法学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传承性教育模式,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主导,教育内容侧重于教师的系统讲授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并不重视引导学生们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以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学生的实践经验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未能得到足够关注。
这种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处于学习客体而非主体地位,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发挥,难以达到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富有创业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之目的。
法学教育不仅专注于高深抽象的法学理论,同时应更多地关注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及应用。
诊所式法学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技巧及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为主体,通过学生角色扮演和实际案件代理,锻炼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切身体会社会现实及法律实践,这样,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要素即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才能达到有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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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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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摘要关键词: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模式;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对策一、引言电大法学专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大法学专科教育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通过对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现状(一)教育模式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实现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学习。
这种教育模式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二)课程设置电大法学专科课程设置较为全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课程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师资力量电大法学专科师资力量较为雄厚,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
同时,学校还聘请了部分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等担任兼职教师,为学生提供实践指导。
三、电大法学专科教育存在的问题(一)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电大法学专科教育采用远程教育模式,部分学生自律性较差,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同时,部分教师教学质量不高,影响了整体教育质量。
(二)课程设置不合理部分课程设置过于理论化,缺乏实践性,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足。
部分课程内容陈旧,未能及时更新,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师资力量不足部分电大法学专科教师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需求。
同时,兼职教师数量不足,难以满足教学需求。
四、优化电大法学专科教育的对策(一)加强学生管理,提高学习效果学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同时,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的辅导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优化课程设置,增强实践性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实践性课程。
同时,加强校企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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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电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大作为远程教育的一种形式,为广大求学者提供了便利的学习平台,使得法学教育更加普及。
本文旨在探讨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要点,以期为电大学子提供指导和帮助。
首先,论文选题是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选题应紧密结合法学专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内容,同时考虑个人兴趣和研究方向。
选题不宜过大,也不宜过窄,要确保有足够的资料和案例可供研究。
选题的确定应通过与指导教师的沟通和讨论,确保选题的可行性和研究价值。
其次,文献综述是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广泛收集和阅读相关领域的文献资料,包括书籍、期刊文章、法律文件等。
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了解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为自己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依据。
接下来,论文的正文部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问题的提出,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其次是理论分析,运用法学理论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再次是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实证研究支持理论分析;最后是结论,总结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保持论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确保论文结构清晰,论点明确;二是要注重论文的学术性和规范性,遵循学术写作的规范和要求;三是要注重论文的原创性和创新性,避免抄袭和剽窃,确保论文的独立性和创新性。
最后,论文的修改和完善也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在初稿完成后,应多次审阅和修改,确保论文的质量。
同时,也可以邀请同学和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论文。
总之,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学生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严谨的学术态度和良好的写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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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一、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特点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因为它既是国际的也是企业的,具有国际贸易的法律防范体系和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共同属性。
1.1国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国际贸易中牵扯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所以国际贸易中法律防范体系最明显的是多元性和兼顾性。
多元性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定不同,要融合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建立一致的法律基础。
其次就是多方面兼顾不同国家的人文习惯,尊重合作伙伴。
1.2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本特点一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渗透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三个主要的特点。
所谓的渗透性也就是融合性,具体来讲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体系之间的相互渗透性和相互融合的程度。
这就需要考虑商业利益的一致性原则,只有当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公司固有的管理制度之间达成一致的协调性和融合性时,才能真正发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
不然的话,所谓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只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而系统性就是说要合理运用系统科学理论,让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其他各部门之间很好的配合。
操作性就是说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与企业的宏观愿景和近期目标相吻合,与企员工素质相结合,保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表现形式由于美国的次贷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影响,国际贸易中,不管是跨国公司之间的市场交易,还是国家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商业交易,从交易本质上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在这种变化的影响下,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以下笔者将从公司合同风险、公司知识产权、公司人力资源保障三方面,来分析和阐述国际贸易中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就是合同,合同是企业与企业合作的最基本原则和法则。
合同的最主要目的是让合作双方的合作公正合理化,也是合作双方保证自身合作利益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所以,建立良好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是很重要,也是很有必要的。
规范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的签约管理流程,这是降低诉讼,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重到手段和途径。
2企业知识产权防范体系。
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的产品专利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如果一个公司不能保证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不受侵害,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样,如果没有正规的法律程序,造成对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产品专利有所侵犯的话,则很可能被起诉,这也是得不偿失的事,不仅对公司的利益有损,同时给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企业知识产权防范体系的具体表现在,自己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不被动摇,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同样,免于被其他公司起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韩国的三星公司和美国的苹果公司就是最好的例子。
3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体系。
很早人们就认识到,21世纪的竞争之人才的竞争,没有优秀人才企业就不可能在竞争如此强烈的社会中存活下去。
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保障的主要目的和主要表现,在于最大化企业利益的同时最大化员工的利益,认真遵守以及贯彻劳务法律法律的相关规定。
为企业的人力资源建立一个公正的平台,充分发挥企业所有人员的潜力,共同为企业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和奋斗。
三、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措施探究为了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避免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损,弥补我国企业在法制假设上的不足,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对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件意义重大的工作。
本文将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完整企业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等方面,就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措施做简单的探究和阐述。
3.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一般遵循的原则有五个。
第一,合同的合理性原则。
企业的商业合作以及商业交易就好比是一场大型的游戏,是游戏就得有游戏的规则,只有在一定的游戏规则下,游戏双方才能开展游戏,公平竞争。
在企业的商业化合作和商业交易中,合同的作用和游戏中的游戏规则是处于同样的地位,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只有在合理合法的合同下,合作双方才能进行公平的合作和交易。
第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国际贸易中时刻存在着法律风险,不能等到问题出现的时候再去解决,而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时候就要本着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把所有可预见性的风险全部扼杀在摇篮中,不给它们喘息的机会。
第三,灵活运用的原则。
所谓的灵活运用原则就是在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到随时调整管理策略,实现动态化的管理。
第四,标本兼治的原则。
标本兼治的原则就是要不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多管齐下,达到全面治理、深层次治理的目标,而不仅仅是实施隔靴搔痒式的防范策略。
第五,整体覆盖的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是涉及公司所有部门的,是一个整体性的行为,而不是某个部门的工作,所以在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有整体性的思维,不是仅仅针对某个点和某个面。
只有认真贯彻和运行这五个基本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原则,才能制定完整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国际贸易中减少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损。
3.2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要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因为我国大部分有能力、有资本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本身在法律上占了很大的便宜,但这仅是在国内的市场交易上,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很多企业的领导抱着一贯的思维,法律风险从来不考虑,或者是考虑的非常少,这样导致了企业没有完整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大型的国际贸易中,让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遭受损失。
所以,在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时,加强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很重要的一步。
3.3完整企业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法律风险的产生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企业内缺少完整的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没有了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产生的法律责任就不能不能明确到个人,没有人负责,久而久之,谁也不怕出问题,因为谁也用不着承担责任,这样导致了企业法律风险防体系很难建立起来。
因此,完整企业内部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对建立完整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着催化剂的作用。
3.4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是人规定,也是运用于人的。
所以,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员工的法律素养,对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国际贸易中保证国家利益以及企业利益的根本所在,现在虽然有很多的企业已经渐渐开始研究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不仅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磨练,更需要企业领导和企业员工共同的配合和努力。
这显然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所以国际贸易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一场持久战,只有坚持不懈才能完成得更好。
一、美国法律教育的硬件优势一法律图书馆法律图书馆的质量成为衡量一所大学法学院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了保证法学院法律教育的素质水平,美国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法学院认证标准》,对法学院的运作模式一一进行规定并明确标准,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对图书馆的认证评估标准。
开办法学院的必备条件,就是必须具有法律图书馆,并且是在法学院内建立的独立于大学总图书馆之外的专业型图书馆,由此可见法学院图书馆在法律教育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当然,它也是维持美国法律职业人才高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体系。
在美国,还设有“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对美国各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明确各种标准、规格并定期进行评比、检查和验收。
二三大法律行业管理组织为维护美国法律职业者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对法学院的管理主要依托非官方的行业协会。
其中,美国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和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是美国三大民间性行业管理组织,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美国律师协会下设有法律教育常务委员会,负责规定对法学院的各种硬件要求,并对办法学院的开办严格把关;美国法学院协会是美国法学教育规模和影响最大、历史最为悠久的学术团体,全美200所法学院中,有176所为其团体会员,超过1万余名法学教师是其个人会员,每年一度的法学院协会年会是全美最大的法学教育学术盛会。
美国法律图书馆馆员协会则负责对全国法律图书馆进行专业管理,规定各种专业标准并定期进行评比、验收。
三数据库以数据库在美国高校法学院的使用为例,体现了美国法学教育的“个性”。
法律数据库在我国为各高校提供服务是学校作为单独个体,对应一个的IP地址,同时在线在使用数据库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
而在美国高校,法律数据库则是以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展开,即只要是法学院学生,每人都有一个登陆ID,每个学生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数据库,并可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个性化设置。
westlaw法律数据库为美国各法学院提供的服务模式比较新颖,有针对普通学生用户的主登陆通道,此外,根据使用人群的不同特点,又将主通道分为五类,法学院新生、转校生、在读生、教师、应届毕业生。
对于最后一类用户,是westlaw专门为优秀毕业生和毕业后仍想充电的人而设的“绿色通道”。
这类人离开学校后仍可继续使用westlaw法律数据库进行继续教育,而后其研究成果往往又由出版商收录到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
此外,引进的法律数据库并非全部是专业数据库,以便学生对各领域各学科全方位涉猎,开阔视野,增长知识面。
二、美国法律教育的软件优势一严格把关,价值观引导法律素质培养问题关乎国家法治发展,社会稳定,因此进入法学院所设定的门槛也相应较高。
在招收法学院学生阶段,美国高校就开始对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进行严格把关,任何一名申请学生被录取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有其他学科专业背景。
因此,美国律师协会称法学院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
此外,美国律师协会对作为一名合格律师应有的法律职业价值观,对法学院学生做出了指导和建议,具体规定总结如下: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⑵争取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⑷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国家法律事业发展。
这四点职业观念精确、务实,目的统一于服务大众和回馈社会。
二目标明确,人才储备美国的法学教育的突出特点,就是其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和同一性,即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
这种“小司法”的教育理念,符合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使培养目标更加具体化明确化,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
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法学院只负责职业教育,不搞学术研究,相反,法学院教授和学生的学术水平非常之高,从《哈佛法律评论》这样的校刊在美国法律界的知名度就可以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