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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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大专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专科大专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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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篇一:《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一、构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和建议总结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所显现的基本问题以及通过发达国家成熟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可以看出,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并针对我国企业自身的发展特点和产业需要,应尽快构建一套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要想保持自身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应对有限的企业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保证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方面保持足够的资源。

因此,有效的整合企业的资源,将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交给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资质的机构,在规定的法律专业活动范围内,针对企业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法律技术服务,为企业制定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2.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作为法律风险的管理主体,企业自身以及代理机构都应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知识体系,逐渐提高代理机构总体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体系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避免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同时,应当尽快完善法律代理机构的评估标准,由仲裁机构给予正确严谨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结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相互发展的融合体现,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国内外企业占据竞争市场份额的重要战略举措。

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方面暂时落后,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正确的力量指引、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风险管控制度有待提高等重点问题,因此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在当今社会中,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大众所认识。

电大法学教育专科的毕业论文就是一次重要的体现。

本文将通过对一份优秀的法学专科毕业论文的分析,来探讨如何撰写一篇出色的毕业论文。

题目是毕业论文最先要考虑的问题。

本篇论文的题目是“我国法律制度差异对企业跨国投资影响的研究”,这个题目明确而有针对性,提出了一个具体课题。

如何选择题目呢?重要的是要了解自己的爱好和兴趣,以及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根据工作或研究重心选择自己擅长的领域,这样容易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题目。

接着,文献综述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作者在文献综述部分,对前人研究做了详尽的梳理和分析,对当前的法律制度和企业跨国投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这个环节的重点在于阐述问题和确定研究对象,同时也是在确定论文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的。

在文献综述部分,需要注意的是要围绕课题展开,分析前人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针对性地进行深入探究。

方法论是毕业论文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如果你有经验,已经进行过研究,就可以参考前人的方法,但是如果没有经验,就需要参考一定的研究方法学或研究设计方面的书籍。

例如,本文涉及到了企业跨国投资问题,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在结论部分,作者用简练的语言重申了研究的意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对原有流论文进行了作者的逻辑推演。

这个环节通常是通过前文的文献综述和数据分析得出,应该措辞精炼,对论文主题进行直接的概述。

引用注释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部分。

在这部分中,需要注明文中涉及到的各种数据来源和事实背景,以及原有流论文的作者书写时间,并对其内容进行适当的评价。

这个部分通常是在定稿后进行的,需要仔细查阅文献来进行修改。

以上是关于电大法学教育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的分析,通过上述四个部分的详细解读可以发现,一个好的毕业论文需要很高的信息素养和英语能力,针对性明确,论证严谨,注释准确。

望同学们之间切磋,锻炼书写能力。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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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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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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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学校名称姓名学号专业法学教育层次专科入学时间2014年秋季指导教师写作提纲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投诉热点与结构变化(一)投诉总量增幅平缓,部分传统投诉热点总量有所下降(二)投诉范围与结构由生存型向消费型变化(三)投诉难点近两年来变化不大,主要部分仍集中在商品房、汽车以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新举措(一)举证责任(二)商品房欺诈在历年来的消费者投诉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三)物业管理(四)精神损害赔偿(五)人身损害赔偿四、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二)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近年来,消费者的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入世后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势必带来服务的全球化,因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很多服务都是与世界同步的。

只有将更多的服务接受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消费权益的保护工作,从而达到法律保护的同步,我国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

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仍旧屡屡受损,这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

电大专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购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不可否认的是,网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民民主权利,其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对现有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改善措施。

一、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1、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在网购中,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不好、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问题都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信息量相比实体店购物更大,但是消费者自身有限的知识水平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全部信息。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很多不良卖家可以利用这一点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或者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商家。

2、网购中的保护机制尚有不足在保护机制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网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现行的网络消费者维权机制还比较薄弱,很多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于新型的消费形式给出针对性的规定,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困难。

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在网购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手段。

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可有效地推动未来的网络购物市场合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相关法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经营者责任制度和消费者维权机制,使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更为完善。

2、增强监管力度对于违规卖家的行为,应当及时的进行求助和举报。

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体系,及时地调查并处理违规行为。

网络商家应遵守市场规则,减少不良行为,加强自律,提高服务品质和诚信度。

3、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加强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信息,提高其判断和选择能力。

政府、商家和媒体应当在宣传和经营过程中,提供准确的信息、有效地对不良信息进行屏蔽,提高消费者对于市场的知情度。

电大法律案例(3篇)

电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吸引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参与。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的普及,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一起网络直播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网络直播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知名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播放了一部热门电影片段,并模仿电影中的经典台词和动作。

该主播的直播吸引了大量粉丝观看,直播间人数一度突破百万。

然而,电影制片方认为该主播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主播及直播平台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主播未经电影制片方授权,在直播过程中播放电影片段,并模仿电影中的经典台词和动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复制权;(二)发行权;(三)出租权;(四)展览权;(五)表演权;(六)放映权;(七)广播权;(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九)改编权;(十)翻译权;(十一)汇编权;(十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由此可见,电影制片方对电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主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播放电影片段,侵犯了制片方的放映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首先,直播平台在主播注册时未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导致主播在平台上进行侵权行为。

其次,直播平台在得知主播侵权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因此,直播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法院判决主播及直播平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主播需赔偿电影制片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直播平台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其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启示1. 网络直播行业需加强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

电大专科法学论文范文一: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一、前言部分本人于5月x日至7月x日在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

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调查人:xxx时间:5月x日至7月x日地点:苏州万杰装饰公司调查方法:走访职工二、事实部分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xx年代中期,19xx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

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

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xx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2、22和36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分析部分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公司共有职工三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3,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案件的结案情况20xx年至20xx年该公司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电大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该公司在多个城市开发了多个住宅项目。

在B市,A公司开发了一项名为“绿洲花园”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位于B市郊外,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部分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影响了房屋质量。

业主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案例分析】1. 问题概述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房屋质量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2. 案例分析(1)房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导致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属于施工质量不合格。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房屋质量责任。

(2)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业主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业主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业主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例结论综合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A公司应承担房屋质量责任,对墙体裂缝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2)A公司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对业主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修复费用、搬迁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3)业主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概述本案例涉及的是A公司在B市开发的“绿洲花园”住宅项目,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房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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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案例分析毕业作业
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目录
一、 案情介绍
二、 争议焦点
三、 分析与结论
四、 附录
王老汉诉张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2日下午六时许,某厂工人王小军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赵某驾
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小军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小军系王老汉之子、李女士
之夫、王晓楠之父。王小军死亡之后,王小军所在单位支付了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
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小军生前有
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老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小军工亡
赔偿款600000万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老汉要求分得180000
万元,并且同时分割王小军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晓楠辩称:1、王老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
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2、王老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
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老汉没有关系,王老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
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老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
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晓楠。王老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
小军生前的债务,王老汉也是知道的。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老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老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与王小军原系夫妻,王晓楠系李女士与王小军的女儿,王老汉系
王小军的父亲。2010年9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小军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9月6日,李女
士、王晓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赵某向李女士、王晓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
截止到2010年9月2日,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小军生前所
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
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
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
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
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
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

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分析与结论:
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
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
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
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
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
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
得三分之一。

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
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
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
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
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
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王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
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王晓楠名
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
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查
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分外(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王
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
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
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晓楠的交
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
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
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万元,是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晓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老汉,所以王老汉诉请分
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
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老汉与李女士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晓
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
为王晓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老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老汉主张将王晓楠
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
已经领取的100000万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老汉70000
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
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
付王老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
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
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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