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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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

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异法定流程概述1.1 双方协议离婚1.2 单方面起诉离婚1.3 离婚诉讼的管辖2. 离婚前的准备工作2.1 收集证据材料2.2 财产梳理与分割方案2.3 子女抚养问题的初步规划3. 离婚诉讼的提起与答辩3.1 提交离婚诉讼状3.2 法院受理与送达3.3 被告答辩与管辖权争议4. 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4.1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4.2 法庭调查与辩论4.3 调解与判决5. 离婚判决的执行5.1 判决书生效与送达5.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执行5.3 判决书境外执行的特殊规定6. 离婚后的法律后果6.1 婚姻关系的终止6.2 离婚对双方权益的影响6.3 离婚后的重新婚姻登记7. 离婚诉讼费用与赔偿7.1 诉讼费用的承担7.2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7.3 律师费用的支付8. 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8.1 适用法律的选择8.2 境外诉讼的承认与执行8.3 国际司法协助9. 常见离婚诉讼问题解答9.1 离婚诉讼的一般性问题9.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常见问题9.3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问题10. 专业律师团队介绍10.1 律师团队的资质与经验10.2 律师服务的内容与流程10.3 客户评价与案例展示11. 离婚诉讼风险提示11.1 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11.2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11.3 客户权益的保障12. 离婚诉讼的心理调适12.1 离婚诉讼中的心理压力12.2 心理调适的方法与建议12.3 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介绍13. 离婚后的生活规划与建议13.1 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13.2 财务规划与投资建议13.3 社交与情感重建14. 联系我们14.1 咨询方式与工作时间14.2 客户服务流程14.3 联系方式与隐私保护政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异法定流程概述1.1 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完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程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律师的职责与义务1.忠实代理:律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代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2.保密义务:律师必须对当事人的隐私和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案件细节。

3.收费透明: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在办案前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在收费方面做到公平、合理、透明。

二、办理离婚案件的操作指引2.协商和调解:律师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的谈判技巧和方法。

3.起诉和辩护: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收集和材料准备: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规定提交和备案,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庭审和辩论:律师应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挥辩护作用,提出有力的证据和论点,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6.择期调解或判决执行: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应与当事人商讨下一步的调解或执行计划,并明确指导当事人的后续行动。

三、办理家庭财产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1.资产调查和评估: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家庭财产的清查和评估,帮助当事人了解和确认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2.财产分割和约定:律师应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协商和达成约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化。

3.公证和登记:律师应引导当事人将约定的财产分割进行公证和登记,确保约定的效力,并避免后续争议。

4.诉讼和仲裁:如果财产分割无法协商解决,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5.执行和申请强制执行:律师可协助当事人进行财产分割的执行,包括申请强制执行和追偿损失等。

此外,指引还强调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的行为。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目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审判组织第三条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第四条不公开审理第五条本人到庭第六条全面解决纠纷第七条诉讼能力第八条职权探知第九条家事调查员第十条心理评估疏导第十一条财产保全第十二条行为保全第十三条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四条延期开庭、延长审限和不计入审限第十五条诉讼费用第十六条离婚证明书第十七条案后回访帮扶第十八条文书规范化二、调解程序第十九条调解组织第二十条调解范围第二十一条调解方式第二十二条诉讼前调解第二十三条诉讼中调解第二十四条申请撤诉第二十五条确认调解协议第二十六条制作调解书三、对离婚事项的审理第二十七条冷静期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绪约束冷静期第二十九条情感修复冷静期第三十条情感修复计划第三十一条询问未成年子女第三十二条未成年子女作证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子女陪护第三十四条涉家暴离婚四、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五条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第三十六条抚养规划第三十七条亲子关系评估第三十八条未成年子女意愿五、对财产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九条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六、附则第四十六条解释第四十七条效力附件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为妥善化解离婚纠纷,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本指引。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的涉军、涉外离婚案件除外。

2024协议离婚流程指南

2024协议离婚流程指南

合同编号:__________协议离婚流程指南合同甲方(男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离婚的合意,为确保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经双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离婚的基本原则1.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第二条协议离婚的条件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离婚的合意。

3.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争议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第三条协议离婚的流程1.双方协商一致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

3.双方取得离婚证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第四条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

(3)财产分割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1)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2)一方独自产生的债务,由一方独自偿还。

(3)双方约定由一方独自偿还的债务,按照约定执行。

第五条子女抚养(1)双方子女的抚养权归乙方(或甲方),甲方(或乙方)享有探视权。

(2)双方应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具体承担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上海市⾼级⼈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级⼈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3⽉4⽇沪⾼发民⼀〔2005〕2号)第⼀部分解除婚姻关系的办案要件指南第⼀条本要件指南所指的离婚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当事⼈之间的婚姻关系的案件。

第⼆条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婚姻关系合法;(⼆)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要求;(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四)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说明]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解除婚姻关系⼀般须具备下列要件:1、婚姻关系合法。

包括合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续,且不属于⽆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以及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2、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要求。

我国婚姻法概括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的标准,同时也列举了确认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

只要当事⼈举证证明夫妻⼀⽅或双⽅有上述⾏为,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

相对⽅如具有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请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就不能成⽴。

如现役军⼈对其⾮军⼈配偶离婚的主张,享有法定的抗辩权、⼥⽅在特殊情形下对男⽅在特定期间内的离婚主张的抗辩等。

4、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妨碍性事实。

主要是指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内⼜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碍。

第三条婚姻关系当事⼈提出离婚请求的,提出离婚请求的当事⼈应当举证证明其婚姻关系合法。

[说明]婚姻关系合法的基本证据,是双⽅已经履⾏了结婚登记⼿续。

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在⼀般情况下就是合法缔结婚姻的证据。

第四条主张解除事实婚姻的当事⼈,应举证证明;(⼀)现存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理由和事实。

[说明]事实婚姻与⼀般的合法婚姻相⽐,有⼏个⽅⾯的不同:(1)⽋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续;(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活,且具有长期共同⽣活的⽬的。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

离婚案件法律实务宝典目录索引: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6、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实务操作与解答:1、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离婚概要2、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子女抚养3、离婚诉讼实务指南之------房屋分割4、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5、离婚实务问答之-----离婚时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6、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7、婚姻法关于同居的规定8、民事起诉状范本(离婚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

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定义1.2:范围第二条:离婚原因2.1:协议离婚2.2:诉讼离婚第三条:离婚流程3.1:协议离婚流程3.2:诉讼离婚流程第四条:离婚申请4.1:申请人资格4.2:申请材料4.3:申请提交第五条:离婚调解5.1:调解程序5.2:调解结果第六条:财产分割6.1:共同财产6.2:个人财产6.3:财产分割协议第七条:子女抚养7.1:抚养权7.2:抚养费7.3:探望权第八条:赡养费8.1:支付标准8.2:支付方式8.3:支付期限第九条:离婚损害赔偿9.1:损害赔偿范围9.2:损害赔偿标准9.3:损害赔偿请求第十条:诉讼费用10.1:诉讼费用的承担10.2:诉讼费用的退还第十一条:调解与诉讼的衔接11.1:调解不成转入诉讼11.2:调解成功的确认第十二条:法院审理12.1:审理程序12.2:审理结果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3.1:生效条件13.2:变更程序13.3:终止条件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4.1:争议的解决方式14.2:仲裁程序14.3:诉讼管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定义本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的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合同。

1.2: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离婚法律程序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原因、离婚流程、离婚申请、离婚调解、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赡养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费用、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法院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二条:离婚原因2.1:协议离婚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且双方已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

2.2:诉讼离婚甲方和乙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2024版离婚案件判决标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2024版离婚案件判决标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2024版离婚案件判决标准指南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案件之一,涉及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多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版离婚案件判决标准指南。

本指南旨在为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提供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确保司法公正、公平。

二、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感情长期不和,分居满二年,且无和好可能的;(2)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2.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认定标准:(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三、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优先考虑子女利益的原则,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2.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根据子女意愿、双方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3. 父母一方有严重疾病、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优先抚养;4. 父母一方有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优先抚养;5.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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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操作实务指引《一》双方财产情况明细,目的,进一步了解双方财产状况,为分割财产做好信息收集。

一、房产1、购房时间、地点2、所购房屋状态,现房还是期房3、该房是否已经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4、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信息5、房产性质,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公房,安置房等6、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7、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8、购房是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揭9、购房贷款的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10、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11、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12、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13、其他房产相关情况14、二、存款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6、目前各账户归谁掌管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三、汽车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及还贷情况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4、目前车辆市值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的证券公司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五、公司股权及企业投资权益情况1、企业名称及营业地2、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5、企业财务状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市场前景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六、家具家电1、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大约现值七、贵重金属及古董等其他价值较大的动产财物情况八、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具有特殊意义物品情况九、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股票,基金等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十一、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十二、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十三、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持有情况十四、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十五、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十六、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如何界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归夫妻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应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管理经营的,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说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权,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认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归个人所有;判断标准: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三》制定初步调解方案目的: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时间成本,调解程序将贯穿该案的始终,并随着案件的推进,与委托人沟通后,调解方案随时调整。

1、如果对方当事人直接询问协议条件,在未做好充分准备之前,律师可不予直接回答,而是建议当事人考虑具体方案,留有缓冲时间再与委托人确认方案,以平衡双方心理,避免直接冲突和草率承诺;2、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离婚事宜,律师应注意控制现场气氛,应主动调解和缓和对方的紧张情绪,与对方当事人要平等相待,口气温和,态度坦诚,立场适度中立,不宜一味强调委托人单方利益,引起对方当事人反感,从而导致协商没有意义;3、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应及时组织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到法院经调解离婚;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开庭审理不能到场则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意见;5、人民发来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6、(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93条)注意:离婚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确系以协议离婚规避法律,诉讼调解书对住房的处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的,法院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连同婚姻,房屋,财产,子女抚养等内容一并进行再审。

《四》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一、对于离婚协议签署后的反悔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情形中一方在财产中的让步很难构成撤销的事由。

只有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名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此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须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之规定了“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该条款的效力由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质审查;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三、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故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订立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主张按照协议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而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但当回事了已经依照该协议实际履行,作出处分的除外。

相关规定《司法解释三第14条》《四》证据的收集,目的,进入诉前准备阶段,围绕诉讼方案和策略进行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A、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以两名律师共同进行为宜;遇有多名证人时应分别询问调查;B、何种情形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国家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以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设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条)4、C、离婚诉讼中的证据种类: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设计多方面的内容,如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的请求的陈述,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实现的陈述,但是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2、书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证,房屋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发票等;3、物证(多为间接证据,单独一个物证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如,被摔坏的笔记本,照相机,送给第三者的礼物等);4、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民事权益有关的现场,物品进项实地勘察,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一、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婚前相识方式,恋爱情况及结婚登记情况,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双方婚史情况。

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明材料2、被告住所地的相关证明,如共同居住的房产证,居委会,物业公司证实被告形成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二、夫妻感情方面证据,以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如婚姻基础差,多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个问题的;包括婚后夫妻感情发展状况,夫妻矛盾产生过程,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经过调解,离婚协商情况,有无和好的可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一方存在婚外情等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于下列情形,一方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的,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的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感情状况的证实证据收集1、共住人员如家政服务人员,邻居,朋友,同事及亲属等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2、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公安人员调查笔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报告等涉及家庭暴力的证据;3、离婚协议,保证书,电子邮件,信件,短信,日记等;4、反映夫妻感情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电子文件;5、有关单位如妇联,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介入婚姻纠纷的调解记录;6、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注意:A、“嫖娼,一夜情”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的同居,偶尔嫖娼,一夜情,虽然有违夫妻忠诚的义务,但不能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将分析对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因素,综合判断;B、妻子有生育能力而不生育,丈夫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以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对于主观上愿意生育但无生育能力则不适用;C、婚后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生活起诉离婚的,也可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D、一方是植物人,在安排好对植物人的监护后,配偶一方对植物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任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三、子女抚养权属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子女过去主要由哪一方照顾抚养,子女现居住状况,子女本人的倾向,夫妻双方抚养意见及抚养能力,一方或双方还有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应调查收集以下事实证据:(1)、子女自然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包括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否属于继子女或养子女(2)、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情况,子女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顾,居住现状,子女本人对抚养人的选择倾向(3)双方当事人有利于和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各种因素(工作单位,地址,收入,学历,思想品德,不良嗜好,身心是否健康)(4)子女抚养费的实际需求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5)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和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变更纠纷,还要了解原离婚方式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6)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见(7)十周岁以上子女的具体意愿(8)目前子女的生活状态,与谁生活,就读情况等(9)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求,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以及支付抚养费方的收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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