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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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浙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

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工伤保险扩面成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

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红头文件[定稿]》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红头文件[定稿]》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红头文件[定稿]》亚兴安字[xx]第46号关于公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车间: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的实际,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度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现予公布。

诸城市亚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xx年一月二五日第二篇:工伤保险红头文件安全发〔xx〕10号★关于发放《员工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安全处近期将《员工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制定完成,现将该制度发往蓝玻公司的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请注意签收。

江苏蓝色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处xx年1月25日第三篇: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工伤注意通知

工伤注意通知

工伤注意通知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工伤事故频发,给企业和员工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工伤注意通知,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加强安全意识,做好个人防护作为员工,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做好个人防护。

在工作中要注意佩戴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做好相关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二、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在进行生产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任何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都是极其危险的,可能导致严重的工伤事故。

因此,员工在工作中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更改、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三、及时报告隐患,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发现工作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工作环境整洁,防止意外伤害保持工作环境整洁,防止杂物堆积和地面湿滑,是预防工伤事故的重要措施。

员工在工作中要保持工作台面整洁,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及时清理工作场所的杂物,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整洁。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作为员工,要时刻牢记自身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安全管理,共同营造和谐工作环境企业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企业要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倡导员工共同参与安全管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

七、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2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日保监发[2005]2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消费者对个别人身保险条款反映的意见较多。

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制度(如《理赔须知》等),为方便客户申请理赔,可以规定具体理赔程序和手续,但不得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责任、义务。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二、保险公司开发与住院有关的健康保险产品时,应考虑到被保险人事先可能无法确定住院天数,不得使用要求被保险人就住院天数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条款。

三、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问题,各公司可分别针对不同人群开发产品,或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免赔比例。

四、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管理,加紧对此类产品有关基础数据的搜集与研究,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五、对于不保证续保的一年期健康保险,一般不应作为长期人身保险的附加险。

若作为附加险,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产品不保证续保,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结束——。

我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我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一、保险范围(一)参保企业:凡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参保人员1、非煤矿山危险岗位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危险岗位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操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

3、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管理及生产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烟花爆竹批发、仓储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4、其它行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职责分工(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督促企业依法依规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依法予以查处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投保手续的企业。

2、支持、配合、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检查、隐患整改等事故防范工作。

3、按时收集、报送企业参保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参保企业名单。

4、协调承保公司搞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5、对下级安监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6、处理相关保险信访投诉。

(二)保监局的职责1、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依法监督检查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2、监督检查保险公司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3、监督保险公司严格履行条款,切实保障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组织相关保险公司积极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事故预防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诚信服务。

6、处理相关保险信访投诉。

(三)承保公司的职责1、做好承保、防灾、理赔相关工作,完善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制度。

2、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技术咨询等工作,不断提高高危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工伤预警通知

工伤预警通知

工伤预警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工伤预警通知,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阅读并遵守。

一、工伤预警通知的目的和意义工伤预警通知的目的在于提醒员工注意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事故不仅给员工本人造成伤害,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因此,预警通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伤预警通知的内容1. 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手套、护目镜等,确保自身安全。

2. 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不得擅自操作设备,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3. 员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禁止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4. 员工应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5. 员工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私自更改、拆卸安全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6. 员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个人卫生和休息,避免因过度劳累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工伤预警通知的执行1. 企业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工伤预警通知的内容。

2. 企业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工伤预警通知的规定。

3. 企业将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四、工伤预警通知的监督和检查1. 企业将建立健全的工伤预警通知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企业将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于因员工违反工伤预警通知规定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将依法进行处理。

3. 企业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工伤预警通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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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社险〔2010〕18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局各科室:
针对伊川国民煤业有限公司矿难事故暴露出来高危行业参保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就认真做好规范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下达参保通知书。

市本级和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基金征缴科室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高危行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下达参保通知书;下达的参保通知书,必须填写清楚单位名称、参保范围和人数、规定参保期限、送达时间、送达人姓名、应参保单位签收人姓名等情况,不按规定期限参保的,要继续下达参保通知书,督促其参保,拒不参保的要移送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登记。

高危行业单位自行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的,申报登记科室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要求参保单位签收参保通知书,并对本单位全员参保做出承诺。

局每年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局基金征缴和申报登记科向高危行业及下达参保通知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认真核查高危行业参保情况。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要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高危行业参保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已参保的高危行业单位要认真核查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对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督促其全员参保;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的,要责令其改正并按照
程序进行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改正的,通知并建议建筑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颁发机关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三、出具参保证明必须规范统一。

对参保单位出具参保证明的,要使用统一制式样式,加盖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行政章,科室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局出具参保缴费等证明的必须按照经办人审核、科长把关、局(中心)领导签批的程序办理。

涉及高危行业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由分管工伤保险领导签批,涉及其它参保缴费证明的,由分管扩面征缴的领导签批,方可盖章。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给参保单位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必须由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行政章。

四、各单位、局各有关科室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凡未按规定或执行不力而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附:1.洛阳市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
2.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样表
3.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证明样表
4.印鉴使用审签单样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洛阳市高危行业工伤保险
参保通知书
编号:〔〕号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洛阳市《关于矿山煤炭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8〕8号)要求,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到(地址:)为你单位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照有关法规移交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人:
联系电话:
单位签收人:
单位名称:(加章)
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
份。

附件2:
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单位名称:单位编码:
险种参保人数欠费时间欠费月数欠费金额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
说明: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3:
个人参保、缴费情况证明
姓名:个人编码:
险种参保时间欠费时间欠费月数欠费金额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合计
(如批量开具证明,明细附后。


说明: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4: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印鉴使用审签单
单位时间
用印事由
用印情况局()党委()纪检()
经办人
科室
负责人
主管领导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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