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完善.doc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对于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是对公司政策、决策具有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的专业人士,他们应当以全面客观的态度对待公司的运作和决策,并通过提出真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期制度,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独立性和责任性,是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方面。
要加强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与公司决策的形成过程,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独立董事还应当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或者召开临时会议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交流,及时解决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从而促进公司治理的高效运作。
要强化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监督。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监督和制约。
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的责任界定和法律追责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独立董事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需要对独立董事的选拔和任期进行规定,还需要对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进行监管和执行,加强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核和评估,确保独立董事履职尽责。
要加强对独立董事选举程序的监管和把关,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督和评估,防止上市公司滥用独立董事制度,满足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合理需求。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现代公司发展到20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深刻变化是: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高度分离。
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和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在中国证监会主导下,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围绕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议从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刻也没有停息。
本文以国内外相关法律为借鉴,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力图为构建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荐言献策。
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内外文献综述”。
由于国内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争议的推动,相关的文献已经十分丰富;笔者希望在第一部分中对相关文献进行一定的梳理,作为本文研究的基础和起点。
其中国外文献概述比较简略,笔者将在第三部分对美国公司法学界两篇比较有影响力的文章进行了研究。
第二部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本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指出了独立董事与监督内部人或者控股股东进而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相互关系,并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开始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确立过程。
同时分析了独立董事在中国面临的特殊制度背景并论证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三部分是“独立董事与公司治理-以美国为研究范本的深入探究”。
在本部分,笔者将Berbard Black与Sanjai Bhagat两位教授的两篇文章进行了深入研究;力图指出独立董事的比例并非越高越好,。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具有独立思考和决策权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完善之处
1.法律规定的明确性。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和选举方式等,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
2.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的逐步提高。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至少设立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比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提高了独立董事的比例和数量。
3.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更加规范。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选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推荐应当充分尊重股东权益,避免出现一些形式主义的选举方式。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1.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目前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相对较弱,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同时,一些独立董事履职不力或缺乏独立性,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责任制度。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思考、独立决
策,避免受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但是,目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保障。
3.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专业作用。
但是,一些独立董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专业性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多个方面加强。
论我国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法律专业学生林辉指导教师尹雪英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重要的治理制度,然而独立董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常被忽视,我国对此在法律规制上也比较欠缺。
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是发挥其应有功能的重要保障。
文章首先介绍了独立董事的概念及其产生、独立董事责任的含义,接着分析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及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和注意义务及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然后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独立董事;法律责任;义务Comment on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Responsibility System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N Hui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a system that a listed company should builds necessarily. But the legal liability tha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hould undertake is often ignored. There are not enough legal rules about it. Clearing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s the important guarantee to bring its function into play. The main body of this book will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its creation and the impor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responsibility. Then analyses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duty of care , and the relevant liability and the duty of loyalty and the relevant liability. And then analyses the defec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At last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and measures to perfect independent director’s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defect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responsibility system.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Liability of directors; obligation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 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 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自2001年开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逐渐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这一制度的引入对于提升企业的透明度、保护股东权益以及促进公司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权力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时存在选举不公正、资格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导致一些非独立董事被误选为独立董事。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监督权相对较弱,难以对公司高层的决策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
因此,应加强选举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董事的话语权,确保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其次,我国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仍有待提高。
一方面,一些独立董事存在专业知识不足、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其在公司决策中缺乏独立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与企业的关联度较高,容易受到企业高层的影响,难以真正发挥独立监督的作用。
因此,应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独立性,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再次,我国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机制亟需完善。
目前,独立董事对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相对较弱。
一方面,独立董事在发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时,缺乏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制裁的权力和手段,难以确保其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另一方面,即使独立董事尽职履责,但在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后,公司对其进行追责的机制不够完善,往往只是简单罢免而无法追究其责任。
因此,应完善独立董事的追责机制,明确其在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当前,独立董事的报酬相对较低,且公司对其贡献的评价和回报较为不足,导致一些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才不愿担任独立董事。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应加强对其的激励机制,提高报酬,明确激励方式,增加其参与公司决策和发展的机会,让其发挥才华和专长。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角色,旨在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逐渐完善的。
本文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对策、加强独立董事监督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其职责。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999年证券法的颁布,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扩大,独立董事制度不断深化。
至2006年,证券法经历了一次修订,明确加强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熟,成为上市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存在问题及对策在实践中,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尽管已经得到完善,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独立董事的人选不够独立,存在利益和关系密切的情况。
有些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或高管安排,个别独立董事虽然符合条件,但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
2. 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实际作用很难得到发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据统计,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投票参与度不高,往往是由于无法获得充分信息或者不便行使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的履职报酬低,对其职责的认知难以提高。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福利仍然较低,对一些有实力的人才吸引力不够。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 支持多元化人才的加入,减少独董的利益冲突。
独立董事不应受到任何股权或利益方面的控制,公司应选聘符合条件的人才,并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选聘,确保其选择的独立董事符合职责要求。
2. 加强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
公司应当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相关信息披露,让独立董事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独立董事的投票参与度。
3. 合理调节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提高其职责认知。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设置合理的职责任务和薪酬福利,让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另外,应鼓励独立董事参加培训,提高其职责的认知。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讼我®独立着言嫺袭的泫裨完善李肖肖摘要:我国在加入W TO 之后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消费范围也在不断地妒大,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公司经营慢慢地进入更多的市场贸易活动之中,但是在公司发展模式不断变得丰富多样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公司发展的问题。
因此,独 立董事制度随之诞生,并且能够满足大多数公司模式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一、独立董事制度的一般理论(一) 独立董事的内涵及权利、义务与责任1.独立董事的内涵。
独立董事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层面:独立于公司利益,独立于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独立于经营 管理团队。
2.独立董事的权利。
鉴于该制度的重大作用,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独立董事一些不同的权利。
其权利包括否决 权、提案权、征集投票权、董事会召集提议权、发表独立意见 权、知情权和调查权、报酬请求权。
3. 独立董事的义务。
诚信义务、勤勉义务。
4. 独立董事的责任。
(1)民事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便是独立董事的义务,如果独立董事因为自己的行为给 公司造成损失,那么就应该由其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 公司的损失。
(2)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独立董事违反公司章程,就可 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有私自转移公司财产, 窃取公司秘密等情形,那独立董事就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并赔偿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二)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理论评价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论有着以下几种理论学说:1.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 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昭示或隐含的合同。
2.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
其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3.激励理论。
它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与管理体系,将员工对组织及工作的应诺最大化的过程。
(三) 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意义1. 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我 国 独 立 董事 制度 在 促 进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防 大 股 东 和 预
但 其 在 独 立性 和法 律 责 任 等 方 面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问题 。为 使 我 国独 立 董 事 制 度 能 充 分 发 挥 其 作 用 , 有 必 要 针 对 这 些 问题 从 制 度 和 - 就 机 制 上 来 不 断 地完 善 责 任 层 面 的 建 议
三 、 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其 他 相 关措 施 完 完 善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除 了强 化 独 立 董 事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独 立 董 事
台的《 立董 事 条 例 》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快 修 改 完 善《 立 董 独 和 尽 独 事 备 案办 法 》并 制 定《 , 上市 公 司 独 立董 事 行 为 指 引 》 以加 强 对 独 立 , 董 事 行为 的规 范和 监 管 。同 时 证 券 交 易 所 应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的 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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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大会 选 举 。被 提 名人 未 被 提 交股 东 大 会 选 举 的 , 事 会 应 当 在 董
股 东 大会 召 开 前 告 知 提 名 人 并 说 明理 由 ,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予 以 说 并 明 , 止 因董 事 会 不将 被 提 名 人提 交 股 东大 会 选 举 而 使 中小 股 东 的 防 提 名权 流 于 形 式 。 ()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权 限定 为 中 小 股 东 的权 利 , 3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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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完善-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概述独立董事不是一个国产概念,该制度来自英美国家,并随着我国一些公司在海外上市被了解乃至最后被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在国内引起关注始于青岛啤酒公司在香港上市,同时依照相关要求聘用两名独立董事一事。
此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步伐稳健且中规中矩,主要经历了从最初的部门规章规定形式的低层次立法到最终确立法律形式的高层次立法。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任何一种制度想要发挥其作用,必须完成的前提是明确其权责,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
独立董事权责机制是权利责任对称的制度设计,不仅为独立董事提供广泛的权利,而且也要求独立董事尽力履行义务,并在没能恪守职责时承担相应责任。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设计目的虽然现代公司制度实现了所有人与运营人的分离,但是运营人能否小心、妥善地管理公司财产则另当别论。
鉴于此,富有创造力的人们将董事会引入公司框架内,由董事扮演公司所有人的角色,监督运营人。
然而,董事与股东之间也会有利益冲突,如何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便催生了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种舶来物,其引进的主要目的在于排除经营者控制公司,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而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权责机制则旨在从权责环境的角度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目标的实现,营造无障碍的独立董事权责一致环境,为该制度施展作用提供原动力,实现其监督和决策职能。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内容1独立董事的普通权利和特别权利独立董事作为一类特殊的董事,首先享有的是现行法律赋予所有董事无差别的普通权利。
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的一个重要组成人员,其享有出席、表决、报酬请求,关于重大事项表达独立意见等普通董事共同享有的权利。
除了享有董事的普通权利外,独立董事作为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董事,法律和公司章程还赋予他一些特别权利,保证其工作的开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仅享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普通权利,同时还要享有一些特别权利:(1)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和解聘的提议权。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
《指导意见》规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此提议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仅在一些特殊情形(诸如公司经营不善,亏损惨重)才能行使。
(3)召开董事会提议权。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行使决议权来影响董事会的决定。
(4)审核权。
独立董事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分红派息、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等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公司的该系列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整体的利益。
(5)公开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守护神,是最理想的投票权征集人。
中小股东分散的表决权凝聚起来便可以使自己的意见得到表达。
(6)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权。
独立董事的角色与一般董事、监事不同,他所代表的利益更具有利他性,因此由其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的做法更为合理。
2独立董事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一分子,首先的义务要求来源于董事的基本义务。
董事的基本义务包含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作为一名董事,其特有身份要求其履行特定职责,本着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该特定职责,并尽到一般人谨慎程度的合理注意。
忠实义务包括积极地维护公司利益和不从事对公司有害的行为或与公司争利。
除了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还要履行其他一些法定义务诸如信息披露的义务。
我国规范董事义务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此外在《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范意见》等一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也有一些对上市公司董事义务的零散规定。
正如先哲所言,“美德是可以期待而不可信赖的”。
单纯寄希望于每个独立董事都能有忠实履行自己义务的良好道德修养是不现实的,要真正将独立董事制度效用发挥到极致,应该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措施来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这一约束就是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司法性文件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形式。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能因不真实陈述或严重疏漏使投资人遭受损失而承担连带责任。
假如独立董事可以证明自己在表决时曾经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但是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还不能免责。
此外,因不真实陈述、严重疏漏等原因,在上市公司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独立董事本人也可能受到3万元至30万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还将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背景下,体系化的民商法典尚未成形,完善的民商法律制度还没完全建成,相关法律法规在独立董事问题上的规定还比较抽象、概括。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被动性和主动性保障的立法缺陷问题,反应到权责机制的设计上则表现为对独立董事法律权利的保障和责任的追究机制不够全面。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相关立法的不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中国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
然而,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具体文件规范独立董事制度。
故有关独立董事权责机制内容释明只能求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所规定的《指导意见》也缺乏具体有关权责机制指导性之规定,立法的模棱两可使得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在中国更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设计上的不足制度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健全有关独立董事个人的权责,如果制度设计不完善,其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健全,体现为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未能得到有力保护,以及独立董事相关责任不明确。
1独立董事行权的被动保障机制不力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首要条件是确保独立董事能够依法行使法定权利。
当然,这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行权保障。
然而,实际上大多数独立董事的法定权利并未得到落实。
以下面一个案件为例:2005年A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要求对公司涉嫌挪用巨额资金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公司没有予以配合,而是罢免相关独立董事。
在独立董事职位免去问题上,《指导意见》规定在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独立董事不得被无故免职。
但由于独立董事的撤换是由股东大会决议,在独立董事职权行使与公司大股东利益冲突时,就出现了案例中的情形。
独立董事行权保障机制的不力与其任免方式有关。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份分配“贫富分化”现象非常普遍,少部分股东占据了公司大部分的股份。
独立董事的任命很大成分是由大股东控制,因此难以确保其地位独立。
上述案例以独立董事的职权行使失败为告一段落,独立董事没有保障其职权行使的对应机制,即使独立董事尽心尽力地完成其职位上必须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力图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因为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拒绝独立董事行使其法定权利,使得独立董事的内在功能无法表现出来。
独立董事行权的被动保障除了在法律层面架设独立董事权利体系,以权利行使保障制度发挥作用外,还应该重视法律的威慑功能,建立与独立董事自身享有的权利相一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法律责任倒逼职权行使。
然而目前国内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有效的专门立法,导致独立董事的侵权行为无法完全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还免于法律的不利后果。
另外,针对一些干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过错行为责任承担机制。
2独立董事行权的主动性保障机制缺失一项关于独立董事的不作为情况调查显示,三成左右的独立董事不曾在董事会上投过否决票,超过三成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没有形成不同的意见,几乎成为大股东或高管的代言人。
独立董事就像个花瓶,空有其名,这与该制度的目标大相径庭。
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既要“威逼”,也要“利诱”。
独有被动保障还不够,还要发挥主动保障的作用,通过给与独立董事相应的待遇和利益来实现。
只有善待独立董事,使其能够在获得合理报酬的情况下尽心投入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独立董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履行其职能。
《指导意见》在上独立董事的待遇问题只是笼统地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而具体运作中,独立董事的薪金报酬是由聘任他的主体固定支付。
由于对于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评估体系,没有确定独立董事收入的合理标准,造成独立董事收入偏低,不能调动独立董事监督的积极性,导致“懒惰董事”随处可见。
而在利益问题上,我国独立董事利益保障机制缺乏具体的指导,激励措施不力,导致独立董事行权积极性不高。
同时鉴于独立董事所要承担的责任,其酬劳多少应当和责任大小相适应,建立一套专门针对独立董事利益保障的制度对于独立董事行权主动保障至关重要。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设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激发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责的主动性,需要建立独立董事的行权保障机制以及利益保护机制,明确其权利和责任,提高其待遇和奖励,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这种权责机制确定下来。
(一)健全制度框架内的权责机制法律规范如前所述,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在有关独立董事权利、责任方面的内容上只作原则性的说明,缺乏具体地可指引地操作方法,当实际制度运行时遇到困难时,根本无法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因此,尽在立法层面做到这种地步还远远不够,要确保独立董事制度健康有序运行,必须尽快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可以采取的做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独立董事暂行条例,对独立董事的任免、薪酬待遇、权责等内容做明确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同时由最高法对现行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涉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中一些模糊条款进行释明,即通过司法解释指导实践当中的操作。
而更长远的计划是将独立董事制度安排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将其明确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
(二)独立董事行权的被动保障1独立董事的任免《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聘任方法,然而我国大部分公司的情况是股权分布集中化,大股东实际决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免结果。
在这种选举制度下,产生的独立董事独立地位不牢,监督力量不强。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任免根据首任和继任两种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分。
对于首任独立董事,是由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产生;对于继任的独立董事,则是由另外组建的专门的选任组织选举诞生,该组织所有人员都由独立董事组成。
这种方式,确保了独立董事在产生环节上就已经相对独立。
我国可以参考这些经验,在选举制度上,对于首任独立董事的任免,可以由中小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选举决定,将委任独立董事的权利赋予广大中小股东,以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