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提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1、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
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
2、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
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刑》之名。
3、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
4、约法三章 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
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
5、六礼 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
“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
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
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
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考试形式:闭卷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本笔记。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魏的法律1、曹操制定“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18篇.(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而例通”;(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4)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二)晋的法律1、《晋律》(或称《泰始律》)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
经张斐、杜预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3、《晋故事》30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
(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三)南朝的法律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2、《梁律》未超越《晋律》,《梁令》比《晋令》少十篇,《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四)北朝法律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视。
《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多了《斗律》。
◆东魏以格代科◆西魏制定《大统式》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提纲夏商时期禹刑、汤刑:禹刑:是指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刑罚为主,并非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尊敬;其特点是刑罚数量很多,以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为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表示对商族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尊崇;其主要内容为墨、劓、刖、宫、杀五种刑罚,称为常刑;特点上已将不孝作为重大犯罪加以制裁,目的在于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
五刑:指夏商时期由五种刑罚组成的刑罚体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据称起源于苗民,是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墨刑,又称“黥”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宫刑,即男子去势,女子幽闭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
大辟,即死刑,因为死刑是“刑之大者”,故称大辟,除了“生杀为斩,死杀为戮”外还包括许多死刑种类。
神判、天罚:神判、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统治者借对上帝和祖先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与保佑,违背王命即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即神明裁判,指司法人员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具体上指通过动物、投河等方式,将结果看成神灵的指示来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这是人类社会各民族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带有宗教色彩的习惯与审判方式。
夏商监狱制度我国最早将监狱称为“牢”,牢是指关牲畜的场所,而在氏族社会末期,奴隶、俘虏被视为与牲畜同等地位,故将他们与牲畜关在一起,用绳索捆绑,驱赶到某地囚禁,这就是监狱的雏形。
在夏朝出现了正式的监狱“圜土”,即用土筑成圆形的、高高的围墙以拘押囚犯,夏朝末年称为“夏台”,又称均台。
商朝的监狱有“羑里”,名称上则有“圉”、“圐”等,出现了囚犯关押在其中,戴刑具、穿囚服、服苦役的记载。
周朝明德慎罚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禹刑汤刑九刑法经九章律曹魏《新律》晋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民国“六法全书”
爰书鞠狱读鞠乞鞠会审热审三司会审翻异别勘重法地盗贼重法
八议十恶官当制度准五服以治罪存留养亲保辜制度睡虎地秦墓竹简
张家山汉墓竹简春秋决狱
二、问答题
1.春秋末年公布成文法的过程及其影响
2.商鞅变法及其影响
3.汉文帝废除肉刑评析
4.解释“亲亲得相首匿”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变化的基本内容与影响(法律儒家化过程)
6.唐律的篇章结构与历史影响
7.宋代商业法律的基本特点
8.朱元璋重典惩贪基本措施与影响
9.秦朝法律的类型
10.汉代法律的类型
11.唐代法律的类型
12.明清时期律与例的关系分析
13.清末修律的成就与影响
14.秦汉唐宋元明清各时期的“三法司”——名称与执掌
15.司法监察制度变迁(御史台——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16.死刑复奏制度
17.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六礼”
18.传统法律中的“七出三不去”
19.大清民律草案
20.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与”建国三时期理论”
三、比较分析
1.先秦五刑、唐律五刑、大清新刑律刑罚制度比较分析
2.唐律、宋刑统、大明律之编纂结构比较分析
3.德主刑辅、以法治国、明刑弼教比较分析
4. 民国“六法全书”特点及其影响。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中国法制史提纲复旦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史(第二版)》暨南大学法学院张从容副教授时间:2021-2021学年上学期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刑起于兵、礼源于祀(能够解释意思)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礼与刑的内容,礼最初起源于普通的祭祀活动,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所以说“礼起于祀,刑起于兵”。
礼由最初的祭祀礼节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成为共同遵守的习惯,而后在统治者的作用下,这些习惯上升为法律制度。
战争中的武力制裁成为统治者对付违反规范者的制裁手段。
二、夏朝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圜土:当时的监狱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
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风。
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三、商朝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代初期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国奴隶制社会的五刑:墨(黥,在人面部以利器刻画后涂墨)、劓(割鼻)、�|(刖、膑,断人之足或剃去膝盖骨)、宫(腐、淫,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死刑)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亲亲、尊尊有别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亲亲:主要指从家族角度的有别,规范家庭成员的不同地位,以保持家族的团结、和睦尊尊:主要指政治等级角度的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以至平民之间各阶级在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以周公为首的统治集团曾对原来自发形成的一套社会习惯进行整理改造礼:西周社会的礼是习惯法的总称,其核心精神是亲亲、尊尊的“有别”,是包括国家根本制度、人们具体行为的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在内的综合体。
周代成文法主要的形式是:刑《九刑》、《吕刑》(主要规定赎刑)、誓、诰礼和刑的关系(了解即可)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提纲与笔记

总则为迎接即将到来的考试周,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中国法制史课程,本着少关慎挂的原则,特开辟此贴。
就法律史的复习方向、范围、以及重点作出界定,同时,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予以回答。
第一条本帖所说的重点章节,是指在中国法制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任课老师花大力气罗嗦的章节,包括以下几章:西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宋。
第二条本帖所说的重点段落,是指涉及到具体制度,有特色的,任课老师不停唠叨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制、刑事原则、司法制度。
第三条本贴所说的重点章节与重点段落的重合部分属于极其重要的章节段落,例如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等。
在重点章节、重点段落之外的部分仍然属于考试范围,是否复习到,看各自人品。
第四条以上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本复习专题代表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中国法制史专业权威发布。
其他复习范围与本专题相抵触者,以本专题为准。
附则:第一条中国法制史思考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
2.简述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3.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4.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法各家的法律思想。
5.简述《法经》的内容、特征与地位。
6.简述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7.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8.简述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经历的发展阶段及其变化原因。
9.简述汉朝录囚制度及其意义。
10.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的变化。
11.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2.唐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3.唐律的基本结构与特征。
14.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15.宋朝司法制度有哪些主要变化。
16.简述元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17.明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有哪些发展?18.简述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第二条名词解释1.明德慎罚;九刑;七出三不去;五听。
2.铸刑书。
3.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公室告、非公室告。
4.约法省刑;九章律;上请;亲亲得相首匿;举劾;录囚;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复习大纲

夏朝1、王位世袭制代替禅让制2、中国法律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祭祀3、法律:《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4、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不按照禹刑审案子,也不能错杀无辜。
5、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是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称蒙士商朝1、神权法时代、神明裁判、天命神鸟,降而生商2、论述官刑:三风十愆内容:恒舞于宫\酣歌于室(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淫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乱风)3、婚姻制度:媵嫁制度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第及嫡长子继承制4、商朝监狱:圜土、囹圄5、赎刑开始于夏朝,制度源于西周(吕侯作刑)6、夏商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制定法,誓、令……西周1、德刑并用2、世轻世重3、五过之疵:是指司法官审案时的五种敝病,即惟官(依仗权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家属牵制)、惟货(勒索财贿)、惟来(贪赃枉法);4、西周刑罚种类:劳役刑:圜土拘役刑:嘉石5、刑罚原则:三赦:幼弱、老耄、蠢愚三宥:过失、弗知、遗忘区分偶惯犯:惟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罪疑从轻(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慎刑】6、民事:契约:质剂:买卖关系(双方相同)傅别:借贷关系(一分为二)六礼七去:不顺姑舅、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论述对礼的认识(与法与律)春秋战国一、成文法的公布(法家思想)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遭到蜀相反对,引发第一次礼法之争(清末第二次礼法之争)又被称为金刑晋国赵鞅铸刑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遭孔子反对郑国邓析(律师鼻祖)作竹刑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夏商时期P11 禹刑、汤刑:P15 五刑及其简介P21 神判、天罚:P22 夏商监狱制度周朝P24 明德慎罚法律思想P27 五礼及其简介、礼的本质核心P27 《九刑》;《九刑》的解P28 《吕刑》及其主要内容、特点P31 区分故意与过失(注意几个词的含义)P32 世轻世重原则P39 契约制度,“质”、“济”、“傅别”的意思P40 婚姻制度(婚姻成立条件;六礼的内容;婚姻的限制:同姓不婚、居丧不得嫁娶;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P42简述西周的家长制度主婚权:父母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子女不得违抗;教令权:父母有惩罚子女的权力子女受到虐待也不得控告;财产权:家长才能处分家庭财产,其他成员只能由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
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P49 周的司法制度:中央的专职司法机构是司寇。
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司法长官。
P50 五听春秋战国时期P74 商鞅定秦律,内容、特点秦朝P81 式、《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P83 “犯令”、“废令”P86 “不端”、“端”、“端为”P87 诬告反坐1P91 秦的死刑P92 秦的经济刑;赀、赎、收;P100 秦的中央司法机关P101 公室告、非公室告P103 读鞠、乞鞠汉朝P110 《约法三章》、《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P106 汉朝立法思想演变P114 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故知纵罪P117 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P120 女徒顾山P126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嫡长子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P139 鞠狱、乞鞠及时限;录囚制度P44 秋冬行刑即秋天和冬天执行死刑的制度,有利于巩固社会秩序,同时,也不影响封建统治者对于重要的危险罪犯及时处决。
1魏晋南北朝P151 《魏律》及其特点P152 晋律,《泰始律》P154 东魏的格与西魏的式;《北齐律》特点(注意体例的变化)P156 八议、官当制度P158 “准五服以治罪”P171 汉朝的司法制度变化特点(律博士;改廷尉为大理寺)P173 刑讯制度化;测罚、立测法P174 死刑奏报制度、直诉制度、“听讼”制度隋唐时期P176 隋律的体例内容P182 《唐律疏议》P205 婚姻制度(成立条件、限制条件)P217 直诉制度P190 “十恶”及其内容;“十恶”的分类;“十恶”与重罪十条的变化区别宋朝P230 刑统,《宋刑统》P232 编例P234 《洗冤集录》南宋司法官员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时间经验,编成《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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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夏、商、西周制定的法典叫刑,春秋和战国交替时期制定的法典叫法,秦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个朝代制定的法典多称为律。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昏、墨、贼为3种罪名,凡此3罪者,依照夏朝法律处以死刑。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从夏朝开始)夏朝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称为圜土、均台、夏台商朝:商朝全部继承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的刑罚:死刑、肉刑、徒刑。
死刑被称为大辟,分为戮、炮格、醢、脯、劓殓。
肉刑分为墨(刺字)、劓(割鼻)、剕(断足)、宫(阉割)商朝时期,一夫一妻制已经确立。
继承立法,商朝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后来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
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为司寇。
商朝的监狱名称圜土、羑里、囹圄。
西周:西周的立法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亲亲与尊尊。
西周刑名九刑指墨、劓、剕、宫、辟、赎、鞭、扑、流。
定罪区分眚(过失)、非眚(故意)、非终(偶犯)、惟终(惯犯)拘刑,根据罪过之大小坐嘉石的时间分为5等,最长的坐13天,短者3天。
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
其期限分1年、9个月、7个月、5个月、3个月不等。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书之于简札,一分为二,双方各执1份,所谓“同而别之”。
西周的债务契约,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西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成为谋氏。
六礼: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程序。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离婚,丈夫以7种理由休弃妻子叫七初。
三不去,遇到“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种情况不能休妻。
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为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土司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读鞫:宣读判决书。
乞鞫:不服判决,允许上诉。
春秋战国: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竹刑:把法律条纹书写在竹简上,由于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竹刑原为邓析所私造,无法律效力,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正式法律。
晋国刑书铸在鼎上,遭到孔子的反对。
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竹刑,重其轻者。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的阶级本质: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的历史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秦国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秦朝:秦朝立法思想:1、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3、以刑杀为威(表现在法网严密、严刑重罚、滥施刑法)。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秦朝商鞅改法为律,律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
身高不足六尺,不负刑事责任。
秦朝故意与过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秦朝将故意称为“端”,过失“不端”。
秦朝的死刑名称“具五刑(肉刑与死刑并用)、族诛(诛灭亲族)、定杀(活着投入水中)、坑(生埋)、磔(支解身体)。
秦朝的徒刑被称为作刑,分男、女犯适用。
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前男后女)秦朝的罪名: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事例为“焚书事件”。
秦朝的罪名:非所宜言罪,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秦朝的罪名:盗徙封罪,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地标志侵犯他人地土地所有权。
秦朝的罪名:不得兼方罪,就是要求方士们专心修炼一种药方,规定一个人不得兼营两种方术。
秦朝的经济立法:《田律》,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只有秦朝有)。
秦朝的司法制度:皇帝不仅拥有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司法权。
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称为“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
秦朝受诉案件类型,案件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指对家庭以外其他人犯有杀人、伤害、盗窃的,就是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即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向官府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指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自杀、伤害或“”子女、臣妾一类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上述行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两汉:汉初的立法思想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立法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
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九章律》是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规定户籍、婚姻、赋税)、《兴律》(规定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规定牛马畜牧和驿传)。
汉武帝时期制定了《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九章律》和《傍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汉朝的法律形式:1、律(法典)2、令(诏或诏令)3、科(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的单行法规)4、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三公: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
汉初沿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劓、剕、宫。
汉初文帝“除肉刑”之举更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的过度奠定了基础。
废格诏书:“废格”,即搁置,指官吏不执行而且阻碍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阑入宫殿门、失阑: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
失阑,指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行为。
一般人“阑人”无疑是罪死不赦。
买卖契约:汉朝的买卖契约叫“卷书”。
借贷契约:汉朝明令限制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叫做“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汉朝实行一妻多妾制。
妾的名称有小妻、小妇、傍妻、外妇、下妻。
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继承制。
两汉的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务开始实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春秋决狱:是在断决案件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绳。
可见,以《春秋》经义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汉朝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
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两晋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这就是《晋律》,又称《泰始律》。
杜预、张斐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班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又称为“张杜律”。
北齐以东魏修撰的《麟趾格》为基础,修订了《北齐律》,它确立了“重罪十条”,它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律典。
隋朝虽承北周建国,却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了《开皇律》。
“八议”入律: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历代相沿至明清律。
“官当”入律最早出现于《南陈律》或《陈律》。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建立直诉制度:这一时期建立冤狱可向皇帝直诉的制度,其办法是建立“登闻鼓”制度,在朝堂门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隋唐:隋朝的《大业律》与《开皇律》内容上基本相同。
《开皇律》确立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仗、笞。
《开皇律》确立“十恶”罪名,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改定了“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赦、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初的立法思想:1、礼刑并用2、法令简约3、宽仁慎刑。
唐朝编撰了《永徽律疏》,今传《唐律疏议》,即是《永徽律书》。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
《唐律疏议》:共12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研究唐朝行政立法的重要资料。
隋唐时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
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所辖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致仕制度:唐朝的官吏退休年龄为70岁,如果身体有病可提前退休。
致仕的程序是,先由致仕官提出申请叫做“乞骸骨”,凡年届70或体弱多病者均可提出申请,五品以上官致仕须直接奏皇帝批准,六品以下,则经由尚书省再上奏皇帝批准。
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依照唐律规定,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犯罪,在法律上享有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减免刑罚的特权。
唐朝断罪无正条,指在判罪时没有正面明确规定谋一罪行如何处刑的条纹。
唐律对此处理的原则是根据犯罪者罪行轻重,列举类似的律条。
凡认为罪行轻者,则比照重的律条,认为罪行重的,则比照轻的律条,这样,判罪就明确了。
法定五刑:唐律沿用了隋《开皇律》的五刑体系,即笞刑、仗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朝借贷关系有计利息与不计利息两种,不计利息称为“负债”,计息称为“出举”。
唐律《户婚律》规定不得为婚和不准结婚的几种情况,概括为“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唐朝的离婚:强制离婚,义绝,就是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
协议离婚也叫和离,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唐朝赋税立法主要有“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唐朝的手工业分官营、私营两种。
唐朝在商业管理上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在《杂律》中有所规定。
《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1、体例完整,结构严谨。
体例完整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的封建法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其它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
综观唐律篇目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2、用刑持平。
从主刑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发放很多,除《开皇律》新定的死刑绞、斩外,还出现了凌迟、枭首,直到清朝仍沿用;刑罚加减以轻为原则;加役流刑的设立,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