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

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妨害公务是指故意干扰、阻挠或破坏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其他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行为。
它是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该罪行对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妨害公务与刑法解释展开讨论。
一、妨害公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妨害公务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
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阻碍、妨碍执行公务:如故意阻挠、拖延或拒绝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使其不能正常进行工作。
2.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或进行恶意诽谤陷害等方式,以达到阻挠公务的目的。
3. 抗拒、逃避公务检查:如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提供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或逃避接受公务人员的检查。
4. 破坏公务场所、设施:如毁坏或损坏公务场所、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以影响公务的进行。
二、妨害公务的危害性与罪名界定妨害公务行为的危害性在于它严重干扰了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故意妨碍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各种妨碍公务的行为,并可根据妨碍公务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2. 暴力对待公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惩处。
这一罪名适用于使用暴力手段对公务人员进行伤害或恐吓的行为。
3.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的规定,故意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依法惩处。
此罪名适用于以虚假身份或伪造证件等方式进行欺骗,扰乱公务的进行。
三、妨害公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不仅涉及到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还与犯罪主体的身份、威胁程度、行为后果等因素有关。
妨害公务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
3. 客观要件:-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
4. 情节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具体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阻碍执行重要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 使用暴力手段,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 使用威胁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严重扰乱公务秩序,影响公务执行;- 其他严重情节。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妨害公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在我国刑法中对妨害公务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妨害公务罪”。
根据该条规定,对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法律文书等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人员,一经认定,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这些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在实际生活中,妨害公务的行为多发生在一些特定场合,比如执法过程中、公共管理中和国家机关工作过程。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会采取种种手段来妨害国家机关的依法执行职务,比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国家机关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并对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我国法律依法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对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来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
对于采取非暴力、非威胁手段来妨害公务的行为,将依法给予教育处罚和法律指导,以期改正错误。
妨害公务是一种严重威胁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妨害公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罚,以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众也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和监督,能够减少妨害公务的行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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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就是指⼀般的民众或者其他的⼈员通过各种不同的⽅式阻⽌我国家机关⼈员执⾏某项任务的⾏为,那么在法律法规上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请⼤家阅读店铺⼩编为您带来的⽂章进⾏详细的了解。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威胁⽅法阻碍事业编制⼈员依法执⾏⾏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2000.4.24 ⾼检发释字[2000〕2号)
对于以暴⼒、威胁⽅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员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员执⾏⾏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百七⼗七条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以暴⼒、威胁⽅法阻碍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未使⽤暴⼒、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四⼗⼆条第⼀款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的,依照本法第⼆百七⼗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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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什么?

A person is like a watch whose value is determined by 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妨害公务罪是什么?导读: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法条~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要点论述: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2、行为类型共有四种:(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针对人大代表;(3)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4)针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前三种要求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种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前三种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第四种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第一种类型论处。
3、本罪中的暴力程度:(1)不包括轻暴力。
因为执行人员执行任务时,不能期待被执行人没有一点反抗。
(2)如果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执行人员,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执行公务人员,不构成本罪,应定普通犯罪。
5、罪数:原则上,实施某种犯罪,又实施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

妨害公务的罪与罚妨害公务是指干扰、阻挠国家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国防科研、公共安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团体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妨害公务被认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妨害公务的行为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妨害公务的行为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看出,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是不容忽视的,国家对此类行为者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裁。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呢?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见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包括: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阻拦交通执法、恶意投诉、恶意诬陷、恶意辱骂、威胁报复、恶意过问执法人员的个人事务等等。
这些行为都可能会涉及到妨害公务的罪名,在法律上将会受到严格的制裁。
对于妨害公务的行为者,在我们生活中,也并不鲜见,他们可能是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是一些受伤害的当事人。
比如一些交通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遭遇到了一些不法分子的阻挠和威胁;还有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满法律的裁决,从而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来寻求“公正”,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者,我们不得不依法进行制裁,以维护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呢?我们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干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我们应该保持良好的社会公德,不得有言语或行为上的恶意辱骂和威胁;我们应该在遇到纠纷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寻求解决。
妨害公务罪司法解释

妨害公务罪又称“妨害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
(一)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权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戴上镣铐、拘禁等强烈行为;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戮、伤害、毁坏财产或破坏名誉等形式的精神胁迫。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挠。
本罪侵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为主要客体,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权为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违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个国家要稳定有序地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阻碍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会干扰和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区别于单纯侵犯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
这种犯罪的构成必须以犯罪者使用暴力和威胁为基础。
但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公务时,其有害后果不仅会干扰国家机关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上述公职人员的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
本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即使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些活动,或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属于依法执行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要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开始履职且尚未结束之前;二是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范围。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

妨害公务罪最新司法解释全文的简单介绍醉酒后袭警会怎么处理1、醉酒的人有犯罪行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酒后袭击警察并且导致警察受伤,应该按照行为人暴力妨碍公务来处理。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酒后袭警,涉嫌袭警罪,根据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酒后袭警的处理方式与具体案情相关,如果较轻,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较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给公交车司机失物算防碍公物罪吗2、答案:不是犯法。
解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篮球是可以的,因为篮球并不属于违禁物品范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篮球造成了其他乘客的不适或者占用了其他乘客的座位空间,就需要及时处理避免引起纠纷。
3、司机都会交给部门处理,然后由公司来寻找失主。
现在司机的道德素质一般都很高。
公交公司设有专门的失物寻领这一块。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包括哪些看护职责的公民)医闹罪(称之为医闹罪有不恰当的地方,有点以偏概全的感觉,但是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医闹案件)替考罪虚假诉讼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猥亵男性罪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有什么妨害安全驾驶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刑法新增罪名包括捕食野生动物,乱养外来宠物,干扰司机驾驶等罪名。
十二至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司法解释1、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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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
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
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
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职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
“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
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
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
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
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例如,公安人员在任何时间或地点,都有权抓捕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对其以暴力或威胁方法进行阻碍,就构成犯罪。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贸易进行监督管理,海关人员依法进行进出口物品检验等。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本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
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所谓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执行的职务,如保守国家秘密;作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参加投票选举;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与选民联系;检查、考察、视察工作;等等。
无论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执行职务,还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职务,只要属于代表职务,对其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的,就可构成本罪。
应当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是在执行其工作职务,对其进行阻碍的,应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第]种情况,即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如果其不是在执行工作职务,而是在执行代表职务,就构成本罪的这种情况。
代表如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只有执行代表职务时才可构成本罪。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其活动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
其遵循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我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
根据I993年l0月30日通过的红十字会法第l2条规定,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2)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3)开展红十字会青少年活动;(4)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5)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6)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7)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的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对于这种情况必须注意把握3个方面,即:(1)必须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
如果不是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即使从事一些人道主义工作,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阻碍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3)必须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
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如不是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亦不能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围攻、哄闹,对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条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办等而阻碍执行有关国家安全公务。
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直接阻碍,则属于本罪客观方面的第一种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而不能以此种情况论处,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拒绝提供的除外,其行为巳构成独立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以该罪论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
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通过种种方式使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