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合同的概念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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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大多数学者认为此法条仅对免责的债务承担进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包含并存的债务承担。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实质含义及依据何种标准对二者进行划分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试对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分。

标签: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明示;免除责任B公司与案外人C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B公司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A公司为部分设备的供应商。

A公司向B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10000元,并与其子公司C先后签订了货物合同。

根据B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A公司需向B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A公司同意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故B公司从A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了中标服务费5000元。

B公司承诺剩余的投标保证金5000元将随第二次合同款一并退还,但B公司至今未向A公司退还该款。

经多次催要未果,故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立即向A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元。

B公司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B公司向A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告知A公司将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随第二次合同款一并退还。

A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B公司向C公司发函,通知其在向A 公司支付第二次合同款時一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C公司回函,同意由其向A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

因此,A公司应向C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而不应向B 公司主张。

另外,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主张过返还保证金,却向C公司发出《联络函》,要求C公司返还保证金,因此可知,A公司已明知其具有向C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的请求权,而不应再向B公司主张返还。

综上,B公司认为,投标保证金已转化为履约保证金,A公司应向第二次合同款的支付方即C公司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现A公司要求B公司予以返还,其主张的返还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2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

二、法律规定(比较简单)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二节债的转移概述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转移指不变更债的内容,而将债由原主体移转于他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亦即债的主体的变更。

可分债权转让(让与、转移)、债务承担(转移)和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承受)。

第三节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亦称债权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

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变为债权人。

债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定要订立合同才可发生,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等,都可产生债权的转让。

二、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已消灭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绝大多数债权是能够被转让的,但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债权或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以及属于从权利的债权;3、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不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对债务人无效意味着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后其债务即归于消灭。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和债务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债务(zhàiwù)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有效性判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主要内容,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务转移三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和债务转移规定(guīdìng)在《合同法》的第84条至第90条中,是从事合同法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内容。

一、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zh èxiē)债权债务。

《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yībìng)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实践中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企业主体发生变化时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中。

(一)、企业合并导致(dǎozhì)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在一起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由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两个企业的债权债务,或者一个企业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企业。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不管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都会引起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二)、企业分立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特别约定的,应适用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

(三)、企业改制引发的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概括地转移到新公司或企业。

该问题应由企业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二、合同债务转移有效性。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经济法第九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 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 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追缴财产
4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生效的形式 1.成立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留置质物。 ②质物有损坏或者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并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 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③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②返还质物的义务。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保证合同的定义、种类、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合同法对保证合同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保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出现,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从而增加了债权人的保障。

二、保证合同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形式。

1.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前,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是最常见的保证方式,也是保证合同中的一种基本形式。

2. 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在追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无需先追偿债务人。

这种形式的保证合同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对保证人的责任也更为严格。

三、保证合同的要件保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必须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 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必须明确、真实。

3. 保证人的承诺:保证人应当明确表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愿。

4. 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追偿顺序: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追偿时必须先追偿保证人的财产;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四、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保证合同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

2. 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了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

合同的概述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上的合同与狭义上的合同)2、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体现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者利益的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合同的解释:是指运用各种解释规则和方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解释的主体:(广义上讲,任何人均有权;狭义上讲,解释主体仅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即有权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指指导解释合同的客观准则):文义解释规则;体系解释规则;参照交易习惯解释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规则;针对不同合同条款效力强弱的解释规则;不同合同文本的解释规则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是当事人反复协商,彼此交换意思表示,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1、要约⏹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发出要约的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

⏹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备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的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应是已送达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法条15条)⏹概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当事人意愿不同;受约的对象不同;内容不同;法律约束力不同。

(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可考虑以下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区分;根据当事人在提议中的措辞所表达的意思来区分;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根据意思表示是否针对特定人。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权与债务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

债权与债务作为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解析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

一、债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凭债权可以要求相应的利益或者对债务人进行限制。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债权的构成要件债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事实、债权的形成与取得、债权的效力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权才能成立。

二、债务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债务的概念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定义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提供劳务等。

2. 债务的构成要件债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事实、债务的形成与取得、债务的履行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才能成立。

三、债权与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1. 债权债务的产生和终止债权和债务的产生主要通过合同订立或者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务将得以终止。

债权和债务的产生和终止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无力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来实现其债权。

3. 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债权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主体,享有追索权等一系列权利,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债务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

四、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中的债权与债务法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 促进经济发展债权与债务法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促进各类主体间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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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债务承担合同的概念及要件
债务承担合同是指什么?债务承担合同有哪些构成要件?针对提出的这些债务承担合同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债务承担合同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债务承担合同的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合同的种类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

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债务承担合同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带给大家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有哪些约束
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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