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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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适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适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
防止利益冲突。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避免合同关系与外部第三方产生利益冲 突,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机牟利或侵权行为。
突破及适用
突破及适用
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 为了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需要突破这一原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突破及适用 情况: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 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
案例一:A建筑公司与B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A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 任务,但B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A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在此案中,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非常明显,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条款。 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结论
然而,本次演示的探讨仍有不足之处,例如未能全面列举所有突破情况进行 分析,且受篇幅限制未能深入展开案例讨论。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深入 探讨其他突破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的详细分析。
谢谢观看
突破及适用
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义务或责 任。例如,总承包商可以与分包商约定,由分包商向业主负责某项工作。这种情 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
突破及适用
实际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实际履行可能比合同约定更重要。例如,在建设 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对业主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实际履行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突破及适用
情事变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情事变更,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 调整。例如,因政策变化导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可能需要协商调整合 同价格。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以便双方共同应对变更的情事。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编者按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

今天发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条文释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完善和补充,准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间接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同时,本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可追加;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仅笼统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款范围数额承担责任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确。

但是本条对诸多名词定义未明确,本文逐一解读。

一、实际施工人范围应当注意的是,从本条条文本身表述来看,针对实际施工人只规定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并没有明确借用资质情况下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的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一)一书中认为,从范围看,实际施工人应当包括:非法转包中接收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收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通常所说的挂靠。

快看!这里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八种情形

快看!这里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八种情形

快看!这⾥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种情形合同具有相对性,⼀般合同履⾏过程中,合同当事⼈仅能要求合同相对⼈履⾏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履⾏债务、由第三⼈履⾏债务,虽突破了合同主体相对性,但仍未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

今天笔者将带⼤家⼀起认识那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种情形。

⼀、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与《陈真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然后他)发⽣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继续有效,此时,承租⼈与出租⼈之间的出租⼈义务⾃动覆盖新的租赁物所有⼈。

⼆、合同债权⼈利益保全依据《合同法》73、74规定债权⼈代位权、撤销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债权⼈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可以对合同关系意外第三⼈主张权利。

三、单式联运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13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以同⼀种运输⽅式联运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在某⼀运输区段的,与托运⼈订⽴合同的承运⼈与该区段的承运⼈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情形要求各承运⼈运输⽅式相同,发⽣损失时,由实际承运⼈与签订合同的承运⼈共同承担。

四、旅游纠纷根据《旅游纠纷解释》第2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刑事与旅游经营者订⽴旅游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纠纷,出集体以合同⼀⽅当事⼈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情形下,旅游者个⼈可以就突破直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五、建设施⼯合同分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实际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实际承包⼈经发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程施⼯合同解释》第25条:因建设⼯程质量发⽣争议的,发包⼈可以以总承包⼈、分包⼈和实际施⼯⼈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六、⾮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对实际施⼯⼈的责任《建设⼯程施⼯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以转包⼈、违法分包⼈为被告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建筑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

建筑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

摘要:建筑施工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的情况。

本文通过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分析建筑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原因,探讨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建筑施工合同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合同的私有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建筑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原因1.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往往承担了实际施工义务,但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向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项目金额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如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这些情况使得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难以适用。

3.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无效合同对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例如,在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存在拖欠工资、安全事故等风险,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助于化解这些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筑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1. 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实际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于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制定具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规则,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在突破原则时应当如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建筑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权益的保护。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一种基于法哲学的思考

试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一种基于法哲学的思考

文 章编号 l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2 0 . 0 2

合 同相对 性概 述
应 当受到 合同法 的保护 。 现 实交易 活动过 程中 , 出现合 同 内容 损
罗马法 中将 诉讼 分为 “ 对 人之 诉” 与“ 对物 之 诉” , 其 中“ 对 人 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之诉 ” 是指债权 人为 了维护其债 权而针 对特 定的债 务人所提起 的 第 三人的利益 得不到应 有 的保护 与救济 , 突破合 同相对性 原则便 请 求特定 人为 一定行 为或 不为 一定行 为的 诉讼 。该规 则是相 对 显 得十分 必要 。 性规 则 的历史滥 觞 。正如 王泽鉴 先生所 言, “ 债权人 得 向债 务人
合 同相对性 突破有 效 的弥补 了合 同相 对性 原则 在处理 纷繁
务 而不能 向该合 同外第三人 主张 , 这 无疑将给债 权人债 权之实现 多样 的交 易关 系中 出现 的固有 的缺 陷和不 足 ,从法哲 学角 度来 造 成 巨大 的风 险 , 不 利于 对债权 的保护 。 其次, 当合 同之外 第三人 明知道 当事人 之间存 在合 同关系 , 却 仍然 故意 阻挠债 务 人履行债 务 ,致使债 权人 之债 权难 以实现 看, 合 同相 对性突 破也有着 重 大的法 哲学价 值 。
为“ 合 同的相对 性” 。
保 护合 同之外 第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三、 合 同相 对性 的突破 ‘ 通 过上述论述 我们不 难发现 , 严 格的合 同相对性 原则 已经 明
合 同的相 对性 是指 , 合 同原则上 只在 当事 人之 间发 生效力 , 并 不及 于第三 人 。 合同相 对性 原则实乃 债 的相 对性 的下位 概念 ,

劳务施工合同突破相对性

劳务施工合同突破相对性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劳务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通常由施工方与劳务提供方签订。

然而,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劳务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更好地保护劳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案例。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和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对劳务施工合同突破相对性进行探讨。

一、法律适用1.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在劳务施工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施工方与劳务提供方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约定。

2.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劳务施工合同可以突破相对性原则:(1)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导致劳务提供方权益受损;(2)施工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使劳务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违背真实意愿;(3)施工方恶意串通,损害劳务提供方合法权益;(4)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给劳务提供方造成损失。

二、权益保护1. 加强合同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施工合同的监管,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环节,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对于因合同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损的劳务提供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

3. 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劳务提供方合法权益的施工方,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4. 推动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施工方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务施工合同,维护劳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劳务施工合同中,突破相对性原则有助于保护劳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同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推动行业自律,为劳务提供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施工环境。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工程分包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传统的民法典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仅对签约双方产生效力,不对第三方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

但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这一原则往往需要被适当调整。

例如,当主合同与分包合同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传递时,就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条款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分包合同中,分包商通常承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特定的工程任务,而总承包商则负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为了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分包合同中可以设定一些特殊条款,如允许业主直接对分包商进行质量监督,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授予业主直接向分包商索赔的权利。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该范本中,首先明确了分包工程的范围和标准,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范本中规定了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有权直接要求分包商进行整改,并且在整改不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总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以补偿损失。

这样的条款设计,有效地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保护了业主的利益。

为了进一步保障分包工程的质量,范本中还规定了分包商必须为其工作成果提供一定期限的质保服务。

如果在该期限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分包商需负责无偿修复。

这样的规定不仅增强了分包商的责任感,也为业主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在实际的工程分包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和争议。

因此,范本中还应该包括争议解决机制的条款,比如在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这些条款的设置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避免因合同纠纷而导致工程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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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司法适用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自由原则的派生原则,一直以来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所认可,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在整个合同法领域乃至民法领域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充分释放社会生产力和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频繁、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诸多冲击和挑战,为更好的平衡社会利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学界称之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先从两则相关案例开始探讨。

案例一:谢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向原告谢某采购石子、黄沙,陆续欠下13万余货款,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买卖合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为谢某和陈某,鉴于合同之债具有相对性,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买受人陈某应承担给付货款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不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二:石某与陈某、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某工程集团在承包施工G205汤潜段道路改建工程期间,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雇佣原告石某进行挖机作业,尚欠5万余挖机作业款未付。

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挖机作业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为劳务合同的直接雇主,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义务,被告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G205汤潜段项目部虽非劳务合同当事人,但其作为劳务成果的实际接收人,在承包期间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且无法证明已与陈某结清工程款,应对陈某拖欠谢某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述两则案例被告相同,案情相似,两则案例中被告某工程集团及其项目部均为合同外第三人,在案例一中不承担买卖合同债务,案例二中却对劳务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为何在本案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存在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下面笔者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谈谈自己的浅见。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与物权绝对性相对应,是指合同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原则内容十分丰富,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①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均指向合同当事人,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②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③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的相对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国在《合同法》中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合同法》虽未明确将合同相对性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许多条款中贯彻了这一原则,其中《合同法》第8条、第64条、第65条、第121条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集中体现。

合同相对性产生于古典契约法时期,反应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司法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种类、方式单一,交易空间、交易频率有限,商品交易具有封闭性、独立性,很少出现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足以满足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求。

然而进入20世纪现代商品经济时代,商品交易行为的连续性、相关性,经济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致使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保护交易安①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5页。

②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6页。

③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页。

全、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各国纷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规定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则,补充和完善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合同效力扩张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以更好的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又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应,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在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突破,即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的主体为第三人,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指向为第三人,合同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或第三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案例二中,劳务合同外第三人某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劳务人员承担给付劳务报酬的责任,即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在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可能导致无法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立法者在衡量社会利益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足之处的补充。

有限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效力及于合同外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合同外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交易安全,减少司法诉讼成本,满足了人民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亦彰显了法律对于社会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之表现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各项规则和制度的奠基石,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会颠覆合同法理论体系,损害公民交易意志的自由和个人合法利益,甚至导致市场经济的无序和混乱,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必须充分考量实质正义和社会妥当性,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才能进行适当的、有条件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以向第三人给付为标的的合同”。

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突破了罗马法上“不得为他人订立契约”的原则,也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不是缔约当事人,无权变更和撤销合同,但在其作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后,享有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的现代生活中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保险合同。

如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⑤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74条分别对代位权和撤销权进行了规定。

其中《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保全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基于合同之债直接对抗特定的第三人的权利,这与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合同只对特定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要求显然不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保全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要求代位权中主债权和次债权均已届清偿期,次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债权,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行使,要求撤销权中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为④曹家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管见——兼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载中国法院网/public/detail.php?id=221032。

⑤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91页。

恶意,须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行使等,从侧面反映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慎重。

(三)债权物权化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突破了相对性,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

一般认为,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债权和物权的界限逐渐模糊,在特定领域债权与物权目的性和手段性发生了交错,出现了债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现象。

如为保障承租人生产、生活稳定,保护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各国均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赋予了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租赁合同对第三人物权的效力。

债权物权化还体现在债权公示制度。

通常认为物权权利人可以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故须以占有、登记等形式对外公示,债权仅约束特定的当事人,处于秘密状态,不须对外公示。

但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

如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依据此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确保其将来债权得以实现,将其债权通过预告登记予以公示,可以对抗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该商品房行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除以上三种例外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还散见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等特殊合同领域。

如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平衡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各方主体利益,维护建设行业的稳定发展,最高院对于建筑工程中各方主体责任做了特殊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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