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适用

合同相对性原则
防止利益冲突。合同相对性原则旨在避免合同关系与外部第三方产生利益冲 突,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安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利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机牟利或侵权行为。
突破及适用
突破及适用
尽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 为了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需要突破这一原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突破及适用 情况: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 司法适用:
案例分析
案例一:A建筑公司与B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A公司按约完成了施工 任务,但B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A公司向法院起诉追讨工程款。在此案中,合 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非常明显,因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条款。 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
结论
然而,本次演示的探讨仍有不足之处,例如未能全面列举所有突破情况进行 分析,且受篇幅限制未能深入展开案例讨论。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深入 探讨其他突破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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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及适用
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义务或责 任。例如,总承包商可以与分包商约定,由分包商向业主负责某项工作。这种情 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
突破及适用
实际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实际履行可能比合同约定更重要。例如,在建设 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对业主和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实际履行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突破及适用
情事变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情事变更,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 调整。例如,因政策变化导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可能需要协商调整合 同价格。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以便双方共同应对变更的情事。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浅议论文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
其内涵包括: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责任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的表现形式有“合同的保全、债权物权化、涉他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
它“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利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合同保全债的相对性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来源。
它是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所认可的原则。
在合同法领域中,它被认为是合同法的一项传统规则,也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现代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商业贸易日趋频繁,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的,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相对性遭遇诸多挑战。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对原有的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笔者根据各方观点,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依据《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所谓“协议”,指的就是“合意”,即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就是签订的合同需有一个双方合意的过程,生效的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生效,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围所作出最明确的界定,具体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主体具有特定性,就是缔约的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合同,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和违约诉讼;内容具有相对性,指除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外,只有缔约双方才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权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任何权利的享有必然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责任具有相对性,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形,责任的承担也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及表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上的责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随着建设工程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多变,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理解这些突破对于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在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责任和维护交易秩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存在着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应当依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义务,并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严格的相对性往往无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促使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如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在一些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了工程建设,但由于其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这可能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其次,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筑工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建设者,他们的劳动成果构成了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原因,建筑工人的工资无法得到及时支付。
如果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工人只能向其直接雇主主张权利,这可能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加大。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指合同的约束力只限于缔约方之间,而非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被纳入约束范围内。
此原则被普遍应用于各领域的经济、贸易及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部分情形下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历史背景及基础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早期的罗马法体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基于合同的自愿性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以下方面出现了突破:1. 第三方利益保护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第三方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
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制度开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方的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能向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法律上的救助。
这种做法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更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另一重要表现。
在这种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个或多个与合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的利益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直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及评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在保护第三方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突破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获得订立本合同权利和能力,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均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2. 甲方作为出借人,同意向乙方贷款。
3. 乙方作为借款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对贷款进行偿还。
4. 贷款到期前,乙方不得提前还款,除非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5. 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6. 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和诉讼费用等费用。
7.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在签订本合同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还款,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和乙方均应按照约定进行沟通和协商,在解决问题时各自要保持诚信,互相尊重。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甲乙双方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
2. 本合同的各个条款是独立而有效的,任何一条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突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但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基于现实的考虑,在认可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该原则进行了适当的突破。
然而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第三人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可见,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交易的频繁程度不断强化,现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外第三人的利益问题层出不穷,不断出现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论内容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一方面,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合同中的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所以,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彼此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第三人,就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绝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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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舒其君余海森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壹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壹大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次制度逐渐受到了挑战,本文就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做简单的论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均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壹项重要规则。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商业贸易空前繁荣起来,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均于壹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我将此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及含义法律的制定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于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合同的相对性于大陆法中被成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
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壹方缔约人不和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壹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于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且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设立明文规定,但于理论上,均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壹种当然原则。
于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且不存于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于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于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壹直为俩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俩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蕴含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均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壹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和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壹方能够向合同的另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且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于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仍表当下壹方的权利就是另壹方的义务,而因为另壹方承担义务才使壹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于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
为了实现壹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且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能够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
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于。
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这就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这种例外被成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主要表当下如下几个方面:1、债权的物权化这是指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能够对抗房屋受让人。
根据债的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的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的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的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城市扩张、房荒问题的出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的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壹切不动产。
各国民法也多有类似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于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建立依传统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绝对权,能够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的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请求给付的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有必要进壹步建立新的权利理论,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
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VG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先河。
该案原告Lumley和某演员订有于原告剧院演出数月的合同,且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他剧院演出。
被告G明知此合同存于,仍诱使该演员违反合同。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G 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
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
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根据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这使债的效力得到扩张,及于壹切侵害债权的第三人。
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的重大突破。
3、债权让和和债务承担债权让和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单独或和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承担人,由承担人单独或和原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合同的变更包括至少其中壹个要素的变更,因此,主体的变更也属合同的变更。
从本质上说,无论是全部或部分的债权让和或债务承担,均是合同形式的变化。
受让人和承担人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责任,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非以第三人的身份。
因此,债权让和和债务承担均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4、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所谓“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是指特定合同壹经成立,不但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和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
这壹制度乃是对合同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新发展,它的产生标志着德国合同责任的扩张化。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法典第328条规定了“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当事人得以契约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受益第三人不是缔约人,却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且于债务人违约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起诉合同的债务人,请求强制执行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主要体当下人身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中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条款、信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能够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为受益人。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受益人是于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第三人代替履行具有区别,第三人代替履行因为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遵循的仍然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第三人代替履行分为壹般代替履行和履行承担俩种情形。
壹般代替履行有以下特征:第三人应债务人的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第三人不向任何人承担任何义务,是否履行纯属自由。
履行承担,又称债务清偿承担,是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壹项制度,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它有如下特征:履行人和债务人有另外壹个“内部契约”,故履行人负有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但履行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履行人承担债务,因此和债务承担相区别。
我国《合同法》第64条、65条虽然规定当事人能够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可是,如果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如果第三人不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责任的效力且不涉及到第三人。
5、债权人撤销权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妨害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请求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相对于债务人和其行为相对人之间的合同而言(当存于某壹合同时),债权人是第三人。
但债权人享有的是请求撤销权,而不是合同上的权利,因而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6、代理于大陆法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英美法系则按代理人是否告知相对人被代理人的存于,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无论是显名代理或隐名代理,代理人的行为均于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被代理人享有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非以第三人的身份。
因此,代理也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由上所述,现代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多种多样,然而从根本上讲就是合同效力是否于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壹方能够向合同的另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而于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能够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
又如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第三人能够请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的诉权,如法国虽没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但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法院创设了最终买受人的“直接诉权”制度,使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能够不仅对自己的卖主,而且对壹切于先的卖主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