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精品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4年-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与必要限制

合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与必要限制鉴于甲方和乙方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与必要限制方面的共同兴趣和合作意愿,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实现甲方和乙方在特定领域的合作,并确保合作的必要限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条合作范围1.研究和探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方法和技术;2.开发和应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解决方案;3.制定和执行必要限制措施,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合作方式1.定期举行会议,交流和分享研究成果;2.共同开展项目,共同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互相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实现合作目标。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进行协商。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a)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合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b)对乙方的研究成果和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和监督;c)在合作过程中,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2.乙方权利与义务:a)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供合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b)对甲方的需求和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c)在合作过程中,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六条合作成果的归属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解决方案、技术成果等,归双方共同所有;2.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3.双方应共同制定成果的使用和分享方案,并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第七条合作费用1.双方同意,合作费用由甲方承担;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3.合作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如一方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1.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指合同的约束力只限于缔约方之间,而非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被纳入约束范围内。
此原则被普遍应用于各领域的经济、贸易及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部分情形下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历史背景及基础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早期的罗马法体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基于合同的自愿性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以下方面出现了突破:1. 第三方利益保护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第三方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
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制度开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方的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能向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法律上的救助。
这种做法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更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另一重要表现。
在这种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个或多个与合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的利益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直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及评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在保护第三方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突破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说说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那些事儿》嘿,今儿咱来唠唠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这档子事儿。
话说回来,这合同相对性啊,就好比是一个小圈圈,把合同双方圈在里面,他们之间有啥约定、权利义务啥的,都在这个圈圈里捣腾,别人一般不能随便掺和进来。
简单说就是,甲和乙签了合同,那就是他们俩之间的事儿,丙丁啥的不太好插手。
比如说啊,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这合同就在张三和李四之间生效,别人不能跑来说这房子我也要住或者这租金得给我。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那旁人总不能说我也要跟你们去看,这多不讲道理呀,对吧!不过呢,这世界总是充满了变化和惊喜,有时候也得突破一下这个相对性。
就像玩游戏,偶尔也得开个外挂嘛!比如说,有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弱小可怜又无助的第三方。
举个例子哈,王五找赵六盖房子,赵六又找了孙七来帮忙干活。
这时候要是赵六不给孙七工钱,孙七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找王五要工钱。
为啥呢?因为王五是最终受益者嘛,总不能让孙七白白干活还拿不到钱。
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要是餐馆老板没给厨师发工资,厨师找你要点小费也不过分嘛,毕竟你享受到了美味不是。
再比如说,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里,实际施工的人也能突破相对性找发包方要钱。
这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干了活儿,老板不给钱,你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吧,那不得找他要啊!总之呢,合同相对性是个基础规则,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得突破一下。
就像生活一样,不能太死板,得灵活变通嘛。
当然啦,这突破也不是随便乱来的,得有法律规定才行,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啊,我们得好好了解这个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知道啥时候该遵守,啥时候可以变通。
这样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我们就能心中有数,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尺子,我们要用好了它,才能量出公平、量出正义。
哈哈,希望我这接地气的解说能让大家对这玩意儿有更清楚的认识哟!。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与第三方无关。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并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说明。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涉及到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
在合同范本中加入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明确规定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双方对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和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租赁合同对第三方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第三方可能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需要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范本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充分考虑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

论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_法学论文论文导读::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现实思考。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1】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可知合同关系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债权人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能债务人负有此项义务,第三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从合同关系的特点来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一下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合同关系必须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不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订立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
2.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则目的是使合同的条款确定,使得条款只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法学论文,而不干涉第三人的权利。
3.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包括三层含义:违约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合同债务人应对其履行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以及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合意而生的产物,“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私权神圣与契约自由奉为圭臬,在这种精神指引下,合同法坚持相对性效力,合同能且只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约束力。
”但是随着现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地区、跨境商业交易日渐频繁,社会生活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植根于传统简单的商品经济,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不断受到其他规则的冲击。
对公平和正义的关注,即在多大程度上个人可以自由的订立或者拒绝订立合同,并以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是否应受到他人或国家的干涉,一直是合同法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
不同于以前封闭简单的商品交易,现在的交易涉及商品范围越来越广,交易者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具有连续性和相关性。
“古典契约理论用极其抽象的方式,甚至是削足适履的方法将活生生的社会联系分割为一个个由契约构成的小结来构建自己的契约法理论;但实际上,由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没有第三方效应的契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严格恪守契约效力的罗马法也承认某些突破。
”于是“再继续恪守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契约理论有走向式微之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日渐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大方向下,不断对其进行修正,通过辨证统一的正义观来实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
于是乎各个国家均承认了某些交易领域内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如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等等。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价值表面上在某些交易领域未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突破,似乎是对这项原则的一种否定;但是从实质上说,其弥补了相对性原则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连续性的发展,过分强调合同自由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而不关注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足。
首先,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人们对自由、自主的合同观念发生转变,如对合同对第三方影响的关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
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
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一、合同相对性概述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
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
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
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缺乏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丙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丙乃可以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乙搬出该房屋,这无疑损害了作为善意承租人乙的合法权益。
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便不利于保护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通过上述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甚至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背离。
因此,对该规则的如何做出有益的突破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已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规定,例如债权保全制度、利益第三人合同以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等。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不等于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彻底否定,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乃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法哲学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法哲学思考合同相对性突破有效的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纷繁多样的交易关系中出现的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从法哲学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突破也有着重大的法哲学价值。
(一)法的正义价值之追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正义”的概念,其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应有的东西永恒不变的意志。
”也就是说,正义就是使得每个人的合法的权益得到公平、平等的保护,其私人目的得以充分实现的一种价值追求。
实际上,正义的概念总是包含了公平、公正、平等的要求,是人们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应,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和目标。
许多学者将其视为是法的最高价值,是制定和实施法律所追求的最核心的价值目标。
合同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以追求正义为其最高的价值的。
笔者认为,合同法所谓的正义不仅包括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利益的均等、救济的公正等内容;而且还包括使合同之外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避免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理应属于合同正义的范围,因为不能说合同法维护和实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易的公平、平等及利益的均衡,却损害了合同之外第三人利益时也是正义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则,是整个合同制度中一项基本的制度,《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初衷便是要借此合同制度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私人目的,进而体现和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但是,随着交易关系以及交易活动的复杂化,出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外第三个合法权益保护缺失等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的现象的出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受到破坏。
如果依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处理,虽然实现了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但却无法实现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目的,结果便是导致了新的不公平。
于是,为了弥补合同相对性的不足,便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同相对性适用的范围,从而完善和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便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例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便是突破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性,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之债权受侵害时得以直接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该制度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而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避免其受到不利益,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20世纪以来,伴随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现代合同法中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也从形式正义逐步走向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比,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形式上依法订立和遵守合同,更要关注合同当事人在实际上是否平等,更加注重对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例如,当事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因此,为了顺应当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的趋势,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将更加有利于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平等,从根本上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二)法的秩序价值之追求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总是不断追求着某种秩序。
“秩序压倒了无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的有序和相对的无序的结合。
人类也正是因为出于对秩序的追求进而建立了法律制度,因而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便在于维护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秩序。
合同法的秩序价值一方面体现为法对经济(交易)秩序的保护,即合同法通过对交易主体从事交易行为时应当遵守的规则的规定,从而使交易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
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保护。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人类的其他一切活动便失去额最起码的条件”。
所以,合同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的规定,使人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建立一种合理的秩序环境,进而保障交易活动及社会生活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种有利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但是,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缺陷和不足的出现,其在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方面越来越难以发挥理想的效果。
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正是顺应了法对秩序价值的需求,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和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
(三)法的效率价值之追求“效率”一词本是一个来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其基本的含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从这一含义上来说,将“效率”这一概念用于法律之上,说某一法律是有效率的,就是说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够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其立法的目的。
就我国《合同法》而言,其效率价值体现为,通过对交易活动的规定和对交易关系的处理,达到以最少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活动的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相对性突破进一步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相对性突破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5条中确立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使得两个本不相关的主体之间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这样便简化了交易的程序,节约了交易的成本。
特别是在连环交易的情形下,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2.合同相对性突破是实现司法效率的需要。
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可以引入第三人制度,将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主体的范围,这样不但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效率最大化。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有效了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
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是法的秩序价值的需求,也是法的效率价值的体现。
同样,合同相对性突破也进一步促进了交易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并维护了法的正义、秩序、效率的价值。
因此,在法哲学上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并具有重大的法哲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