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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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随着建设工程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多变,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理解这些突破对于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在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责任和维护交易秩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存在着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应当依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义务,并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严格的相对性往往无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促使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如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在一些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了工程建设,但由于其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这可能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其次,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筑工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建设者,他们的劳动成果构成了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原因,建筑工人的工资无法得到及时支付。

如果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工人只能向其直接雇主主张权利,这可能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加大。

买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条件

买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条件

买卖合同中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条件一、前言。

亲,咱们来聊聊这个买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条件哈。

这事儿就像是在一个小圈子里突然开了个特殊通道一样,平常合同相对性是个挺严格的事儿,但有些情况就得突破一下。

咱们就把这些特殊情况都写在这个合同里,这样大家心里都有数。

二、合同双方。

甲方(卖方):[甲方姓名/公司名称],联系地址:[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乙方(买方):[乙方姓名/公司名称],联系地址:[具体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三、合同相对性的常规情况。

咱得先说下正常的合同相对性是啥样的。

在一般的买卖合同里,就像甲方和乙方之间有个小约定。

甲方负责按照约定把东西卖给乙方,乙方呢,就按照约定给甲方钱。

这是最基本的,就像两个人之间的小秘密协议,别人不能随便掺和进来。

比如说,甲方和自己的供应商有啥纠纷,那不能把乙方扯进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表现。

四、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条件。

1.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有时候啊,甲方和乙方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说,乙方买东西是为了送给自己的好朋友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方知道这个情况,而且这个合同里明确提到了是为了丙的利益,那么当这个东西有啥问题的时候,丙就有权利直接找甲方。

这就有点像打破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小圈子,让丙也能进来说话了。

2. 合同的概括转让。

要是乙方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说自己经营不下去了,想把这个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转让给丁。

如果甲方同意了,那丁就取代了乙方在这个合同里的位置。

这时候,丁就可以直接和甲方按照原来的合同进行交易,这也是一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因为原本和甲方有合同关系的是乙方,现在变成丁了,就像接力棒一样传递了过去。

3. 买卖不破租赁。

这个可有意思了。

假如甲方把一个房子卖给了乙方,但是在卖之前,甲方已经把这个房子租给了戊。

按照正常的合同相对性,乙方可能会觉得自己买了房子,戊就得搬走。

可是不行哦,在这种情况下,戊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上指合同的约束力只限于缔约方之间,而非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被纳入约束范围内。

此原则被普遍应用于各领域的经济、贸易及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交易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部分情形下逐渐显示出其局限性。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及其对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历史背景及基础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起源于早期的罗马法体系,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合同的公平和正义。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主要基于合同的自愿性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只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对第三方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以下方面出现了突破:1. 第三方利益保护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第三方的利益在许多情况下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

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制度开始在特定情况下对第三方的权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能向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法律上的救助。

这种做法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更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引入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另一重要表现。

在这种合同中,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个或多个与合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这些第三方的利益受到合同约定的影响,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直接享有合同中的权利或承担合同中的义务。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影响及评价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实践,在保护第三方权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这种突破也可能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说说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那些事儿》嘿,今儿咱来唠唠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这档子事儿。

话说回来,这合同相对性啊,就好比是一个小圈圈,把合同双方圈在里面,他们之间有啥约定、权利义务啥的,都在这个圈圈里捣腾,别人一般不能随便掺和进来。

简单说就是,甲和乙签了合同,那就是他们俩之间的事儿,丙丁啥的不太好插手。

比如说啊,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这合同就在张三和李四之间生效,别人不能跑来说这房子我也要住或者这租金得给我。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那旁人总不能说我也要跟你们去看,这多不讲道理呀,对吧!不过呢,这世界总是充满了变化和惊喜,有时候也得突破一下这个相对性。

就像玩游戏,偶尔也得开个外挂嘛!比如说,有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弱小可怜又无助的第三方。

举个例子哈,王五找赵六盖房子,赵六又找了孙七来帮忙干活。

这时候要是赵六不给孙七工钱,孙七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找王五要工钱。

为啥呢?因为王五是最终受益者嘛,总不能让孙七白白干活还拿不到钱。

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要是餐馆老板没给厨师发工资,厨师找你要点小费也不过分嘛,毕竟你享受到了美味不是。

再比如说,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里,实际施工的人也能突破相对性找发包方要钱。

这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干了活儿,老板不给钱,你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吧,那不得找他要啊!总之呢,合同相对性是个基础规则,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得突破一下。

就像生活一样,不能太死板,得灵活变通嘛。

当然啦,这突破也不是随便乱来的,得有法律规定才行,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啊,我们得好好了解这个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知道啥时候该遵守,啥时候可以变通。

这样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我们就能心中有数,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尺子,我们要用好了它,才能量出公平、量出正义。

哈哈,希望我这接地气的解说能让大家对这玩意儿有更清楚的认识哟!。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

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浅谈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突破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获得订立本合同权利和能力,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均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

2. 甲方作为出借人,同意向乙方贷款。

3. 乙方作为借款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对贷款进行偿还。

4. 贷款到期前,乙方不得提前还款,除非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5. 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6. 如乙方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有权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和诉讼费用等费用。

7.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在签订本合同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还款,并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

3.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和乙方均应按照约定进行沟通和协商,在解决问题时各自要保持诚信,互相尊重。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甲乙双方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确认。

2. 本合同的各个条款是独立而有效的,任何一条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与第三方无关。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并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说明。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涉及到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

在合同范本中加入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明确规定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双方对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和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租赁合同对第三方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第三方可能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需要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范本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充分考虑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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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引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结债权债务关系合同。

《合同法》第121条拟定了合同相对性归责原则,这里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她民事法律关系重要特性之一。

老式合同相对性理论以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然而,随着当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华,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社会功能提出了新规定。

[1]为了适应现实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营效率,各国都在一定限度上扩张了合同效力范畴,体当前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第三人范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浮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例外状况,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相对性突破”,本文将从合同相对性历史演进和突破体现对其略作探讨。

核心词:合同相对性突破正文:一、合同相对性历史演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种统一解释,当前比较权威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重要在特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祈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义务,合同债权也重要受合同法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债相对性”理论,以为债是当事人一方祈求她方为给付行为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祈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祈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特性,就是“债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形式之一,因而,详细到合同效力范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重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商定涉及第三人利益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当代大陆法系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一种固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突破体现:合同相对性确立后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普通是指合同外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存在,依然故意以损害她人债权为目,实行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债权某些或所有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行为。

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范畴应当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步具备如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必要是合法债权。

如果是不合法债权,虽然侵害了,也不用承担责任,由于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第三人实行侵权行为具备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

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合法,虽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而是要承担其她刑事责任。

相应,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非法行为所致,也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因此说,必要是第三人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二)债权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免费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债权乃至放弃自己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但按照老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意志渗入到债务人与第三人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契约自由”,因而其对此是束手无策。

这种利益上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丧失。

于是,为了在债务人意思自治和债权人期待利益间找到一种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保全制度。

此制度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有关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一—代位权和撤除权。

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该权利,祈求第三人履行义务。

撤除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免费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除,宣布行为无效。

(三)“租赁权物权化”国内《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方继续有效。

这是民法理论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根据租赁合同产生租赁权(债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物权效力。

依照债相对性,租赁合同应只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当第三人买受租赁标成为不动产所有人时,买受人非租赁合同缔约人,故不应受合同约束,得随时取回租赁标物。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都市扩张、房荒问题浮现,各国为解决社会矛盾,多设定“买卖不破租赁”例外规定,即出租人将租赁标物让于第三人时,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最初《德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合用于土地租赁,后扩及一切不动产。

(四)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制度”意思是指特殊关系第三人因债务人债履行而受到损害时,不但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侵权责任,并且可突破债相对性,规定债务人承担合同上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其利益,此种祈求权基本建立在基于诚信原则而发生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之上。

也就是说,债务人所负合同上义务,不但指向债权人,并且指向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第三人。

这是德国判例与学说创立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以加强保护与债权人具备特殊关系第三人利益。

因而,咱们可以看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制度”只是在一定限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五)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建立。

依老式理论,物权是可对标物直接支配绝对权,可以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对物权妨害;债权是仅得向特定当事人祈求给付相对权,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就没有排除她人干涉效力。

为了保护债权免受不法行为侵害,有必要进一步建立新权利理论,[3]故学者主张承认债权不可侵性。

英国1853年判决Lumley V Gye案,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先河。

该案原告Lumley与某演员订有在原告剧院表演数月合同,并规定该演员不得去其她剧院表演。

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诱使该演员违背合同。

法院判决以为被告Gye侵害合同关系乃不法行为,应向原告Lumley承担责任。

此后,该判例所创立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理论为多国接受。

不法侵害债权,指第三人故意损害她人债权为目,妨害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

[4]依照债权不可侵理论,不法侵害债权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得以债权为由提起损害补偿之诉,追究第三人责任,这使债效力得到扩张,及于一切侵害债权第三人。

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重大突破。

(六)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她人设定权利合同。

此种合同法律特性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她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加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订立,事先不必告知或者征得第三人批准。

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她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祈求其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例外。

(七)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又称清偿代位,是指与债履行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在其清偿范畴内获得债权人权利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行为,可基于法律规定,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商定,但不论出于何种因素,代为清偿都突破了债相对性原则,重要体当前两个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债相对性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突破了债务履行主体相对性限制;(2)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于其清偿范畴内,获得债权人地位和权利,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突破了债权祈求主体相对性限制。

(八)披露制度确认。

国内《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步,第三人不懂得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因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而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权利。

受托人因委托人因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而可以选取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披露制度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种突破。

此外,代理、保险、信托作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特例逐渐脱离合同相对性约束,成为各自独立制度;同步,债转让也被视作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本质综上所述,虽然突破合同相对性情形各种各样,然而从主线上讲就是合同效力与否在特定状况下及于第三人问题,重要涵盖如下三个方面:一方面,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

合同主体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

而在债权物权化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

又如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中,第三人可以祈求债务人承担合同责任,而许多国家则直接赋予了消费者直接起诉生产者诉权。

另一方面,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

合同内容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干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权利,承担合同规定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权利。

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商定向第三人利益为给付,或经第三人批准为其设定给付义务;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

合同义务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史尚宽先生曾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

[3] 因而,法律应当确立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主体,同步,承认合同相对性突破,更加充分、完善保护财产流转。

而确立这种模式意义:一方面,加强债权保护,扩张了债效力,承认债发生、履行方式多样性,增进了合同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关系与社会其她关系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叠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合理平衡。

国内《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关系普通法,理应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详细规定,因此,从世界各国和地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发展分析,以及从国内实际需要出发,国内立法确有进一步完善必要。

参照文献:[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2]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办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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