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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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完成一定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

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时会被突破,使得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原因和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原因1.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进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可能无法获得工程价款,从而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突破。

2. 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谈判能力不对等的情况。

发包人通常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而承包人则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如果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工程价款和合同履行保障。

为了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被突破。

三、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条件1. 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是指与发包人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转承包人进行违法转包或者分包,或者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最终由实际施工人投入人力、资金、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实际施工人的存在是建设工程合同突破相对性的前提条件。

2. 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需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把它们概述如下: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受到一份完整的、支配性的合同约束,合同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义务。

但有时,
法律可能出现临时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形,使当事人不能完全遵守原来
的合同。

这种情况被称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首先,政府实施的一项法令或行政命令,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任何一方破产或宣布破产可以导致合同事项的中止或解除。

第三,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可以改变或替代合同条款。

第四,当一方变得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五,一
方可以自己撤销或解除合同,从而解决合同争端。

第六,当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或虚假表示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第七,一方
违反合同条款,或延迟履行义务,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第八,一方把
其一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九,一方
的错误行为或过错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十,如果一方不能按规
定完成双方签署的合同,则可以终止合同,双方就不再有义务了。


十一,在政治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下产生的法律影响,也可以突破合同
相对性。

第十二,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从而降低另一方的获利期望,
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的简单概括。

当双方
发生上述情况时,可能就会解除合同相对性,而恢复到一种无合同的
状态,从而使各方不受条款的束缚,可以免除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内容: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除非第三方是合同的受益人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否则第三方无权要求合同的执行或者干涉合同的内容。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第三方受益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为第三方的利益订立合同,使第三方成为合同的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另一方不愿意履行,也无法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

2. 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租赁合同中的转让条款,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使第
三方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3. 法院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以保
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合同对第三方造成不当侵害时,法
院可能会裁定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以保护第三方的权益。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针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裁
定的情形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
制合适的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的合同范本内容,希望对您
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定制合同范本,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从现实考虑也予以确立和承认。因此,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也应顺应这一趋势。
关键词 合同相对性 突破 立法
作者简介:刘冰,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 2011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8-02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实得到实现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我国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合同法》第 73、74 条有关于保全的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债权 人为确保其债权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坚持了合同相对性,但是与世界范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生时虽然并不是签约人但是仍然要对损失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乃又一个突破。
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
4.保险合同
源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债权只能由作为缔约当事
最典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应当
尽管我国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将第三人侵害债 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制度之间的区别以及明了他们在
权制度纳入到侵权法中,但是最终并未被采纳,因此,我认为在今 功能上的相互支撑关系,同时有效避免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
后的立法实践中应当予以增加。这不仅仅是完善我国法律的制 中出现合同相对性和第三人制度相互混淆的情形,以便使法律得
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
虽然在立法中坚持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是在我国司法实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与第三方无关。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和解释。

一、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并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说明。

例如,在商业合同中,如果合同涉及到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需要在合同范本中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确保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

在合同范本中加入第三方权益保护条款,明确规定第三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以及双方对第三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责任。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规定租赁物的使用范围和第三方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租赁合同对第三方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三、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详细规定,包括第三方可能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需要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范本中的突破合同相对性需要对可能涉及的第三方权益进行充分考虑和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保护第三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

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今天来聊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原理。

你知道吗?咱们日常生活里有好多的合同关系。

比如说,我和房东签了个租房合同,按道理这合同就约束我和房东,这就是合同相对性的基本体现。

就像两个人玩游戏,规则是他们俩之间定好的,别人本不该掺和进来。

那为什么会有突破合同相对性这种情况呢?这就要说到一些特殊的例子了。

打个比方吧,最近我听说了一件事。

小区的物业和开发商签了一个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的合同,然后呢,小区有家住户发现,公共健身器材坏了好久都没人修,就找物业理论。

物业就说,这是开发商那边提供的器材质量有问题,而且根据他们俩签的合同,应该是开发商负责维修。

这时候,那家住户就把开发商给告了。

你看,按照合同相对性,住户和开发商可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呀,这就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种情况。

老实说,我一开始也不明白,为啥一个跟合同没关系的人能去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呢?后来我学习才知道,这里存在一些道理。

这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些特殊考量。

有些时候,合同虽然只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但合同的履行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

如果总是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那第三方的合理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没处说理了。

在法律上,为了保护像上面例子里住户这样的第三方的利益,就设定了一些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比如,在债权转让或者债务承担的时候,这种突破就有可能发生。

再举个实际应用的案例。

建筑工程里,施工队和工程发包方签了合同,包工头从施工队那里接了活,而且包工头答应给工人发工资。

结果呢,施工队把钱给了包工头,但是包工头没把钱发给工人。

这时候工人可以直接去找发包方要钱。

看起来工人和发包方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从实际的权利保障、公平正义来说,允许这样的突破是很有必要的。

有意思的是,这种突破可不是随便就发生的。

这里面也有好多注意事项。

就像刚刚说的第三方要介入合同关系的情况,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行。

比如说,第三方必须有合法利益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和合同的履行是分不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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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考号:姓名:毛肖君【内容提要】合同相对性一直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有了极大的突破。

由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会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具有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因而在当代合同领域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从两大法系对合同相对性的比较出发,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分为合同主体相对性、合同内容相对性及合同责任相对性三部分,并分别论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在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重点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主体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所以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于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他人因为不是合同的主体,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总之,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

下面从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以及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三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第一,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只由合同主体享有和承担,而是可由合同主体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和承担,具体表现为:(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原为债权合同,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理,理论上称这一现象为“债权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使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债权性合同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性效力。

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之际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2)死亡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34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主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由共同居住人随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出租人不得主张租赁合同无效,这是法律对自然人生存权的特殊保护,但不是租赁权的继承。

这一原则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3)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

一般认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他享有合同权利,该权利不是因第三人承诺或债权人代理或转让取得的,而是第三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直接取得的,是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固有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合同内容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不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中直接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扩张而及于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反映出多方法律关系。

(1)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的合同一经成立,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亦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合同法原则负责赔偿。

一般认为,第三人的范围仅限于因债务人的履行而受到影响的、并债权人对其祸福有利害关系而应为照顾之人,如债权人的家属、受雇人等。

(2)债权保全制度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消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又可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

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但是,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又与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密切相关。

为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特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代位权及撤消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的保全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

一般认为,债的保全制度赋予了债权对外扩张效力,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是,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债权人撤消权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第三,合同责任相对性的突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只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也不用承担合同责任。

但是,随着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确立以及在实务上的广泛使用,在判例和学说上相继出现了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不真正义务等理论,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内容,扩张及于合同当事人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从而也使得合同责任从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向前或向后延伸,合同责任不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责任方面的限制。

(有的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传统契约理论将有效成立的合同作为契约法上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但是,合同关系是一种发展性的关系,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关系转变为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联系关系,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了照顾、保护、协力、告知、忠实等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参与者如同违反契约,应负其责任。

先契约义务的最大价值就在于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它脱离契约而独立、不以契约存在为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出现,使得不存在有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而获得赔偿,这就使原先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当事人获得了契约法的有效保障。

它基于一种“假想”的合同(原本应当成立的合同),虽然与合同相对性仍有很大关联(即缔约过失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应为有意缔约的双方,如果没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而受有损害,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补救),没有完全脱离合同相对性原则。

但是,毕竟缔约过失责任中并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也即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基础关系,因而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有框架,打破了合同责任的封闭体系,使合同责任向缔约过程延伸。

(2)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串通后实施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了债权人的实际损害,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权利落空,由于受传统理论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债权人无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追索,债权人不能越过债务人追第三人,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

绝对贯彻这种理论,有时难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来说也有失公平,会导致放纵第三人的后果。

为衡平当事人的利益,英国率先提出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嗣后,该理论逐渐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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