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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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下面将介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人负责、有部门领导。

2.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的程序和方法、隐患治理的要求和标准、隐患排查治理的周期和频率等内容,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提供充足的排查治理资源。

企业应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在排查治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并对排查治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开展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生产特点,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包括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高风险工艺的排查重点,确保对所有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后续的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的追踪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监控。

2.建立事故隐患建档管理责任制。

企业应明确事故隐患建档的责任主体和责任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故隐患建档工作有人负责、有部门领导。

3.制定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制度应包括事故隐患建档的程序和要求、建档信息的内容和格式、建档监控的周期和频率等内容,确保建档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4.建立事故隐患建档信息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短期整改
针对紧急、危害程度较小的隐患,应在规定 期限内完成整改。
中期整改
针对需要一定时间、涉及多个部门协调的隐 患,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长期整改
针对危害程度较大、治理难度较高的隐患, 应制定长期整改计划,分阶段进行整改。
整改效果评估
评估标准
01
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包括整改完成情况、隐患治理效果、安
培训与宣传
培训计划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等,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和参与度。
培训效果评估
企业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培训的有效 性。
应急预案
排查周期与频率
定期检查
根据设备和设施的重要性以及风险等级,确 定合理的检查周期,如每日、每周、每月等

专项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安排,确保覆盖所 有设备和场所。
不定期抽查
根据设备设施的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专项 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具体时间和频率。
员工自查
要求员工在每次使用设备和场所后进行自我 检查,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隐患。
治理责任人
1 企业主要负责人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2 安全管理部门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3 相关部门负责人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4 岗位员工
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隐患治理工 作全面负责。
不定期抽查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以预防和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隐患排查和评估: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评估,确定存在的隐患,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

2. 隐患整改: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3. 监控和报告: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监控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安全培训与教育: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处罚措施:规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以上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个别有特殊要求的行业,还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来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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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化解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监控与管理机制1. 建立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机制,包括隐患排查、隐患记录、隐患通报、隐患整改等环节,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及时处理。

2. 设立专门的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

二、隐患排查与记录1. 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立即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整改。

2. 隐患记录应详细描述隐患情况、发现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三、隐患通报与整改1.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发现的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传达。

2. 监控机构应对隐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

3. 针对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

四、监督与处罚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监控人员巡查、抽查和检查的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 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五、宣传与培训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监管与责任1. 监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职工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而制定的。

实施本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事故隐患、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范文以下是一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的示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预防事故隐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排查责任与机构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财力保障。

第三章排查内容和方式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包括生产设备、工艺、场所、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环节。

第五条排查方式可以采用定期、定点、定人、定岗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不定期、随机、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排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明确排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隐患整改和督办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督办工作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督办工作,主动报告整改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和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行业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排查和治理。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限制或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因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及分类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1.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它____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____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隐患类别;2.事故隐患等级;3.影响范围;4.影响程度;5.整改措施;6.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7.整改目标。

第四条组织管理在工程项目进场后,由指挥长及各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组成隐患管理小组。

隐患管理小组应覆行以下职责:____分析和确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控制点、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业主备案;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6.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计划和整改方案。

第五条整改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可采取停工待整的方式处理,及时将整改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并整改完毕,且通过验收后方可复工。

第三章事故隐患监控方法第六条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1.易燃、易爆场所;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3.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4.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5.有机械伤害的场所;6.有拥塌危险的场所;7.噪声、粉尘超标和环境污染的场所。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控要求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制度,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报告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和方法,重点排查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员,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工作,定期对相关岗位和部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研究和技术交流,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管控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大资源投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保证应急响应的及时有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追溯机制,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过程和结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巡查制度,明确巡查频次和内容,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工作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并掌握紧急事故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为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2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2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及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责任主体管理与分级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500O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I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排查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在自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____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类别;(二)事故隐患等级;(三)影响范围;(四)影响程度;(五)整改措施;(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七)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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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十五个隐患重点规定是这个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4、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如遇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工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检查企业发现的事故隐患后,应当责令企业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求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且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向企业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群众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PS.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为12350,此外绝大部分地区都可通过网上举报、微博、微信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现在不少地方都已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举报经核实的,举报人将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企业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6、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日期】2007-10-09【生效日期】2007-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不得违章指挥和强迫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不得强令从业人员超规定工作时间、超规定劳动强度作业;不得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禁止工种作业。

对拒绝实施上述行为的从业人员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解决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投入等问题,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十二条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二)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三)监督本单位职业卫生以及劳动防护措施、保健措施的执行;(四)检查本单位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的落实;(五)检查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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