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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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4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各种因素和条件。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评估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所属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七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识别和评估。

第九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安全检查,对各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监控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自查和自评工作。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第十六条对于隐瞒或者故意掩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实施特别严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将予以吊销许可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指挥部的管理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各类情况和因素,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程序、员工素质、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治理和消除的行为。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做到安全生产知识普及与操作培训相结合。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定期检查、临时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全面覆盖。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数据,为隐患治理提供依据。

第三章排查治理的程序和措施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基础性排查、专项性排查和主动性排查等。

第十一条基础性排查是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和作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发现和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专项性排查是指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隐患情况,针对某一特定的方面或环节进行的排查和整治。

第十三条主动性排查是指企业监测和主动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及时措施予以处理和消除。

第十四条排查治理应当重视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建立隐患清单,记录、跟踪和监督整改过程,确保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严格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以及与本企业相关的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单位。

三、责任与义务1. 企业负责人:(1)制定并贯彻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2)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充足的资源支持;(3)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2)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3)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4)对本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 员工:(1)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2)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演练;(3)向上级报告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4)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1. 针对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与整改;2.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3. 加强对特种设备、高危作业的监管与检查,保证其安全运行。

五、隐患整改1.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立即暂停相关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控制;2. 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隐患的调查与分析,找出原因;3. 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4. 加大对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2. 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安全培训,并签订安全承诺书;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员工的安全知识掌握程度。

七、应急预案与演练1. 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措施;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3. 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八、安全环保监测1. 定期对企业的安全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2. 监测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确保企业的环境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备设施、工艺工作、环境或其他因素。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层负责、全员参与、监督问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应当与安全生产工作相衔接,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和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识别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二)对政府机关,应当开展安全监察,发现存在的隐患;(三)对个体经营者,应当从事故模拟演练、安全技术培训中发现存在的隐患。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漏报;(二)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三)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概况、影响范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和性质进行:(一)对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报告应当分层次、分层级进行;(二)对个体经营者,报告应当由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落实第十一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停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停用存在的设备设施,停工整改存在的工艺工作;(二)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做好隐患整改的技术和管理准备工作,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二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二篇)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责任、义务和申报程序。

2. 隐患排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解决和整改。

3. 隐患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分类和等级评估,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整改,确保消除隐患。

4. 隐患整改: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要求和时限,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隐患的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5. 隐患联合治理:涉及多个单位或者多个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确保各方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共同整改。

6. 隐患排查结果公示:企事业单位应将隐患排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示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 隐患罚款和追责:对于未按照规定排查隐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和追责。

8. 事故隐患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编制并落实事故隐患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事故损失。

以上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同时,企事业单位还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共同维护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二)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____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____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____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1、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2、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十五个隐患重点规定是这个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什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不安全的因素等。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整改制度(5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整改制度(5篇)

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隐患整改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有效的控制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的完成,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相关机构必须对其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对重大隐患应及时整改。

1、危险源监控、隐患整改的目的,不仅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事故发生,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2、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点)主要有:露天采矿:坍塌、滑坡、滚石、有害气体、爆炸、火灾、民爆器材库、油库、高压电源、有毒有害化学品,有被机器绞、碾、碰挤和撞击的场所,如爆破作业、边坡作业、车辆行驶、机械运转、高压电器、压力容器、油库油车、高空作业、清仓清库、民爆器材库、起重吊装作业。

3、对危险源(点)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分析:为对危险源(点)实施有效监控,分厂每月检查两次,工段(班组)每周检查一次,在岗职工做好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价分析,依次分析其发生危险因素、原因及机制;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危险条件的后果,并记录在案。

4、通过对危险源(点)的分析评价,根据危险程度发生的事故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危险源分三级管理与控制。

A级:重大危险源,由公司、分厂、工段(班组)三级控制管理;B级:较大危险源,由分厂、工段(班组)二级控制管理;C级:一般危险源,由工段(班组)控制管理。

5、对每一重大危险源都要有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管理。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各级安全生产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领导,要把其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目标,层层把关,共同严格管理和控制。

对重大危险源隐患要及时上报,请相关部门评价、确认、帮助制定整改方案。

7、对于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并复查验收。

一般性事故隐患由被查单位的工段(班组)限期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作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决定,由公司分管领导会同分厂领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国际公约及规则、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定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成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排查,是指通过对设备、人员、场所、管理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现场检查,查找出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缺陷,主要包括上级督查、日常自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每日巡查和阶段性检查等。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保卫部负责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部门经理对部门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及上报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落实。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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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与管理,下面是通用的一些规定:
1. 隐患排查和监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监控工作。

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要负责对各类隐患进行及时发现、登记、记录和整改。

2. 隐患分类和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分类和评估,将其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和严重隐患等级,并确定相应的整改时限。

3. 隐患整改责任:企业应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整改方案要详细描述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 隐患整改督导和复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督导和复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和强制措施。

5. 隐患信息公开:企业应将隐患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管部门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隐患信息,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

6. 隐患排查和整改奖惩措施:对于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企业,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和纪律处分。

7. 监管责任和监督机制: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督机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地区对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管理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以上规定仅为通用参考,具体实施以地方政府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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