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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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地项目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以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地项目。

二、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

2. 工程项目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3.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并进行初步调查。

三、调查程序1.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客观。

2. 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人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形成调查报告。

3. 调查组应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分析。

4. 调查组应在事故调查期间保护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调查报告1.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责任人员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调查报告应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署,并报告给工程项目负责人。

3. 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五、处理程序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处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六、事后总结和教训吸取1.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2.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计划,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在事故中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2. 对于不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工地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

重大事故报告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报告,区(县)建委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委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 在地区(县)建委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接受调查、询问。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区(县)建委提交书面报告,区(县)建委在接到书 面报告后24小时内向市建委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暂扣负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暂扣非主要责任施工单 位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天;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任的,暂停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30天至60天。
安全隐患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或停工整 改。
第二十九条 区(县)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 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报告市建委。市建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市建委在安全生产的监督、巡查中,因重大隐患对同一施工单位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两次以 上(含两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资料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而事故的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完善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二、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1.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要求和规范;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准确传达安全信息;4.严格进场管理,提高施工人员准入标准和质量;5.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6.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的监控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管控;7.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加强对施工方的日常监督和巡查。

三、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2.立即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注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要求;3.同时进行伤员救治和医疗救助,确保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治疗;4.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5.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做好事故的记录和整理;6.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等;7.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8.向职工宣传教育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1.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通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封控;2.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应成立专项小组,负责隐患的排查和整改;3.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4.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5.对整改不力或不配合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6.对整改后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7.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工作应及时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隐患能得到迅速的整改和解决。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5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5篇)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第一章总则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项目部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质科)。

3、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6、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排查、控制及整改一、事故隐患的分类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⑴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⑵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有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⑶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一是检查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区域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

三是施工人员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队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止施工,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驻地、总监办、管理分部、筹建处,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范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抢救、保护现场及处理制度一、事故应对与现场保护1. 事故报告与抢救: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须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领导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蔓延,同时积极抢救伤员。

2.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封锁并保护现场,除抢救工作需要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

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现场。

3. 抢救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领导及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对于重大事故,应迅速成立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救援行动。

二、事故报告程序1. 报告流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首先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再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2. 报告时限: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 政府报告:如需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4. 严禁谎报瞒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处理1. 调查分工: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具体分工为: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 调查权利与职责: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相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调查组负责搜集资料、查明事故经过、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3. 报告内容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证人证言、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等,并需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后,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7篇范文)第1篇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协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2篇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隐患的应急程度,分别采用与其相适应的处理手段和处理方法:1、一般安全问题可采取口头指出或签发安全工作指令的办法,要求承包人加强安全管理和教育或限期整改进行处理,预防问题扩大或加深。

2、严重安全隐患(1)、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召开,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的现场监理会议,要求承包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业主参加)。

(2)、签发安全工作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复查、消项。

(3)、必要时签发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恢复施工。

(4)、承包人应立即进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调查,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形成处理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

(5)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完毕,承包人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写出安全隐患处理报告并存档,同时报监理工程师。

(6)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3篇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分类本制度中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隐患排查各项目部应成立由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施工技术人员、作业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各项目部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彻到生产活动全过程中,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节假日前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对查出的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被排查项目(部门)应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三篇)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维护、改建、拆除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度目的建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旨在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安全事故能够及时上报、处理和督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可控性,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四、报告的内容和方式1. 报告内容(1)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环境等;(2)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及措施;(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4)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处理和后续处理;(5)整改措施和进展情况。

2. 报告方式所有安全事故都需及时报告,报告流程如下:(1)发生事故后,立即通知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抢救伤员和控制事故扩大;(2)现场负责人向项目经理报告事故情况;(3)项目经理及时向总工程师和安全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4)总工程师和安全负责人对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并填写安全事故报告;(5)安全事故报告需上报给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在公司内部进行传阅。

五、事故处理流程1. 事故调查和分析(1)组织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潜在原因;(2)进行事故责任的划分及追责,对涉事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3)分析事故后果和教训,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

2. 事故整改(1)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时间节点;(2)安排专人负责整改工作,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3)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 事故预防和监督(1)加强安全意识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2)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3)及时检修和维护有风险的设备和设施;(4)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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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制度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1.2.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1.3.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以及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4.重伤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5.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主体职责
2.1.公司、分公司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度;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2.2.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落实、整改。

2.3.事故报告职责: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
告。

2.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分公司、公司报告。

4.分公司、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和抢救。

5.事故信息对外传递由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及时、如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2.4.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职责:
1.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由各级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负责;未配备分管领导人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2.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和项目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安全管理责任。

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相应的治理计划。

3.对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实施管理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分管工作。

4.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制
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控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监控部位、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并及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备查。

5.公司各级技术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提供技术服务,尤其针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管理,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订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治理和监控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各级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各级机关驻地的消防、治安(防恐)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适时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记录
3.1.事故报告
3.1.1.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立即(不得超过30分钟)向分公司报告。

分公司接到报告后(不得超过20分钟)向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由公司领导或主管领导决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1.2.施工现场分包方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和分包方均依上款规定向上级报告。

3.1.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1.
4.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调查、询问。

3.1.5.抢险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部、分公司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四不放过”整改安排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部。

3.2.事故调查
3.2.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2.2.查明事故经过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3.2.3.查明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应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

3.2.
4.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事故性质是指人为事故或自然事故;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3.3.事故处理
3.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部立即停工整改:
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3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山西建总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停工整改。

3.3.2.项目部整改后报请公司安全部复查,或报请区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3.3.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分公司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公司安全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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