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运输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做好本行业、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类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销案。
第七条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每月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安委会或省交通运输厅。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和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十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隐患的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办单位和责任人等。
物流运输企业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物流运输企业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目的该制度旨在确保物流运输企业的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排查和有效治理,从而保障员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物流运输企业旗下的客运公司。
3.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3.1 管理层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以确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3.2 排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如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等;- 路线的安全条件,如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等;- 乘客的安全行为教育与管理情况;-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和应急设施配备情况等。
3.3 排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分析和记录,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4.1 管理层应根据排查结果,制定整改计划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
4.2 整改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及时修复车辆故障和缺陷;- 更新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加强乘客行为管理,确保他们的安全乘车意识;- 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4.3 管理层应定期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5. 监管与报告5.1 管理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机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5.2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情况。
5.3 对于特殊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6. 处罚措施对于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 审核与审核本制度由物流运输企业总部进行审核,并在物流运输企业范围内进行推广和实施。
8. 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物流运输企业总部批准并进行相应的公告。
结论物流运输企业客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和乘客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社会的稳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排查治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防患于未然。
2. 管理科学,依法治理:本制度的实施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
对于发现的隐患,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全员参与,综合治理:每个单位及从业人员都要对自身安全负起责任,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与上级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三、隐患排查制度1. 排查内容:(1) 物质设施: 检查交通运输设施的使用情况,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库房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工作环境: 检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包括工作场所、办公设施等,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3) 作业行为: 检查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包括出车前检查、运输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范等,杜绝违规行为。
(4) 管理制度: 检查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性。
2. 排查方式:(1) 定期排查: 每个单位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组织人员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
(2) 不定期排查: 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隐患排查。
(3) 专项排查: 针对某一类特定的隐患,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重点排查,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四、隐患治理制度1. 隐患整改要求:(1) 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其不再存在安全风险。
(2) 细化整改: 对隐患整改要提供清晰具体的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 跟踪督导: 隐患整改完成后,还需进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效果满意。
2. 隐患整改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湘交安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安监〔2019〕4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3月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全省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上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三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
第三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指通过对交通运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实用、民主的原则,采取全员参与、整体治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责任制度相衔接,形成有机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区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支持。
第二章排查责任和机构设置第七条本单位设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成员。
第九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二)协调安排人员和资源,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四)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五)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职机构,负责具体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职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和方法;(二)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定排查的重点和对象;(三)负责收集、分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数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四)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五)总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汽车客运站、驾驶培训学校、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省道路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各市(州、地)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县(区、市)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管理机构举报。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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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5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程序1.排查计划制定本单位每年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于全体员工。
2.隐患排查根据排查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排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道路交通设施是否完善,有无破损、缺失等情况;(2)交通运输设备、车辆是否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有无隐患;(3)员工是否掌握驾驶技能,是否存在违规驾驶等情况;(4)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等。
3.隐患整改发现隐患后,立即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限定整改期限。
其中涉及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相关责任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活动。
4.隐患治理措施改进根据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改进方案,并及时进行实施,确保类似隐患不再发生。
五、责任追究对于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领导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生效。
以上即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范文,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2)为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和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制定并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一、目的和任务:1. 目的: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提高安全运输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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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本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备。
第六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督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营和其他等七个专业类型。
每个专业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
各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九条【制度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
第十一条【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内容,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日常排查】事故隐患日常排查由生产经营单位基层班组组织,班前、班后开展的例行事故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本班次所有生产作业环节。
第十三条【专项排查】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在一定范围、领域开展的针对特定事故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部署;(二)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三)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业务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举一反三,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涵盖全部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
定期排查每年应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企业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隐患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排查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形成排查记录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隐患等级及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分级判定标准,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并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向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应逐项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九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二)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三)经费和物资保障措施;(四)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五)整改时限及节点要求;(六)应急处置措施;(七)跟踪督办及验收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制定应急措施,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整改验收应根据事故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一般事故隐患验收】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报送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申请予以销号。
第二十四条【评估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五条【统计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考核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与】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相关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方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咨询或技术支持,但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报备第三十一条【报备原则及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报备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三)可能导致发生的事件及后果;(四)整改方案或已经采取的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五)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
第三十三条【报备方式】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
(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
(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进展情况;(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直接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报备时限】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
第五章事故隐患督促检查第三十六条【制定督查计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根据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和上级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明确督查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及要点。
第三十七条【督查内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工作规范的建设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统计分析及警示预警等工作落实情况;(四)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和管辖范围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八条【督查内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重点监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等建立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跟踪督促和整改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警示教育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三十九条【信息记录与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
第四十条【配合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一条【委托服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故隐患督查检查工作。
第六章事故隐患整改督办第四十二条【督促整改】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下达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并指定人员负责跟踪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