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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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把它们概述如下: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受到一份完整的、支配性的合同约束,合同的条款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义务。

但有时,
法律可能出现临时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形,使当事人不能完全遵守原来
的合同。

这种情况被称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首先,政府实施的一项法令或行政命令,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其次,任何一方破产或宣布破产可以导致合同事项的中止或解除。

第三,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或约定,可以改变或替代合同条款。

第四,当一方变得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五,一
方可以自己撤销或解除合同,从而解决合同争端。

第六,当双方在签
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导或虚假表示时,合同可以被解除。

第七,一方
违反合同条款,或延迟履行义务,合同也可以被解除。

第八,一方把
其一部分土地转让给另一方,合同相对性也可能会消失。

第九,一方
的错误行为或过错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第十,如果一方不能按规
定完成双方签署的合同,则可以终止合同,双方就不再有义务了。


十一,在政治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下产生的法律影响,也可以突破合同
相对性。

第十二,一方违反公平原则,从而降低另一方的获利期望,
也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的简单概括。

当双方
发生上述情况时,可能就会解除合同相对性,而恢复到一种无合同的
状态,从而使各方不受条款的束缚,可以免除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范文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篇一一、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除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非合同当事人的其他人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使得法律体系保持了有序与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出现了突破。

本文将探讨这一突破的背景、原因及影响。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维护合同的独立性和合同的稳定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受到了挑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一)背景与原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这些突破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诚信原则的引入:在现代法律实践中,诚信原则逐渐被引入到合同法领域,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非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诚信原则主张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2.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产生: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约束。

3. 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某些特定法律条文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突破的表现形式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适用: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委托合同等,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因此非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受到合同的约束。

2. 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非合同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保护弱者利益。

3. 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突破摘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121条确定了合同相对性的归责原则,这里的合同相对性,又称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空前繁荣,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原则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一、合同相对性的含义法律的制定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相对性原则一直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随着建设工程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多变,这一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出现了突破。

理解这些突破对于正确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相对性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只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

这一原则在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助于明确合同责任和维护交易秩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存在着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应当依据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履行义务,并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严格的相对性往往无法充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促使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如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在一些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了工程建设,但由于其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这可能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其次,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筑工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建设者,他们的劳动成果构成了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原因,建筑工人的工资无法得到及时支付。

如果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工人只能向其直接雇主主张权利,这可能导致维权成本过高、维权难度加大。

推荐-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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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

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

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一、合同相对性概述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

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

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

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范本内容:
一、合同相对性的概念。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除非第三方是合同的受益人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否则第三方无权要求合同的执行或者干涉合同的内容。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 第三方受益人。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可以为第三方的利益订立合同,使第三方成为合同的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以直接要求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另一方不愿意履行,也无法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

2. 法律规定。

在某些法律规定下,合同的内容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租赁合同中的转让条款,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权益,使第
三方在合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3. 法院裁定。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以保
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合同对第三方造成不当侵害时,法
院可能会裁定合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以保护第三方的权益。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针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合同范本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裁
定的情形等内容。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定
制合适的范本,并解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的合同范本内容,希望对您
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咨询或定制合同范本,请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一、前言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1. 合同保全的突破合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债权的安全,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同保全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代位权和撤销权方面。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同样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追责。

2.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突破违约责任相对性突破主要体现在违约与侵权竞合时的处理。

当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对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违约方可能要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 债权转让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合同相对性被突破,债务人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结论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做了一定的突破。

这些突破表现在合同保全、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方面,使得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些突破,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

简述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的内容《说说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那些事儿》嘿,今儿咱来唠唠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这档子事儿。

话说回来,这合同相对性啊,就好比是一个小圈圈,把合同双方圈在里面,他们之间有啥约定、权利义务啥的,都在这个圈圈里捣腾,别人一般不能随便掺和进来。

简单说就是,甲和乙签了合同,那就是他们俩之间的事儿,丙丁啥的不太好插手。

比如说啊,张三租了李四的房子,这合同就在张三和李四之间生效,别人不能跑来说这房子我也要住或者这租金得给我。

这就像你和朋友约好了一起去看电影,那旁人总不能说我也要跟你们去看,这多不讲道理呀,对吧!不过呢,这世界总是充满了变化和惊喜,有时候也得突破一下这个相对性。

就像玩游戏,偶尔也得开个外挂嘛!比如说,有时候为了保护那些弱小可怜又无助的第三方。

举个例子哈,王五找赵六盖房子,赵六又找了孙七来帮忙干活。

这时候要是赵六不给孙七工钱,孙七就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找王五要工钱。

为啥呢?因为王五是最终受益者嘛,总不能让孙七白白干活还拿不到钱。

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要是餐馆老板没给厨师发工资,厨师找你要点小费也不过分嘛,毕竟你享受到了美味不是。

再比如说,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里,实际施工的人也能突破相对性找发包方要钱。

这就好比你在公司里干了活儿,老板不给钱,你总不能就这么算了吧,那不得找他要啊!总之呢,合同相对性是个基础规则,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不让老实人吃亏,就得突破一下。

就像生活一样,不能太死板,得灵活变通嘛。

当然啦,这突破也不是随便乱来的,得有法律规定才行,不然这世界不就乱套了嘛。

所以啊,我们得好好了解这个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知道啥时候该遵守,啥时候可以变通。

这样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我们就能心中有数,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尺子,我们要用好了它,才能量出公平、量出正义。

哈哈,希望我这接地气的解说能让大家对这玩意儿有更清楚的认识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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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论文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

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

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一、合同相对性概述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

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

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

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其次,当合同之外第三人明知道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却仍然故意阻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时,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对第三人侵害其债权的行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责任而仅能向债务人请求。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

(二)缺乏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有效保障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合法的权益也理所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现实交易活动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救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便显得十分必要。

例如,在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之后,又与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丙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丙乃可以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乙搬出该房屋,这无疑损害了作为善意承租人乙的合法权益。

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便不利于保护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通过上述论述我们不难发现,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甚至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背离。

因此,对该规则的如何做出有益的突破以弥补其缺陷和不足已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关于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规定,例如债权保全制度、利益第三人合同以及“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等。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并不等于是对合同相对性的彻底否定,而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明确规定,乃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法哲学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法哲学思考合同相对性突破有效的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纷繁多样的交易关系中出现的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从法哲学角度来看,合同相对性突破也有着重大的法哲学价值。

(一)法的正义价值之追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了“正义”的概念,其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应有的东西永恒不变的意志。

”也就是说,正义就是使得每个人的合法的权益得到公平、平等的保护,其私人目的得以充分实现的一种价值追求。

实际上,正义的概念总是包含了公平、公正、平等的要求,是人们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应,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和目标。

许多学者将其视为是法的最高价值,是制定和实施法律所追求的最核心的价值目标。

合同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以追求正义为其最高的价值的。

笔者认为,合同法所谓的正义不仅包括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利益的均等、救济的公正等内容;而且还包括使合同之外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避免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侵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也理应属于合同正义的范围,因为不能说合同法维护和实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交易的公平、平等及利益的均衡,却损害了合同之外第三人利益时也是正义的。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则,是整个合同制度中一项基本的制度,《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初衷便是要借此合同制度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的私人目的,进而体现和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但是,随着交易关系以及交易活动的复杂化,出现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外第三个合法权益保护缺失等有悖于法的正义价值的现象的出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受到破坏。

如果依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来处理,虽然实现了一方当事人的目的,但却无法实现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的目的,结果便是导致了新的不公平。

于是,为了弥补合同相对性的不足,便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合同相对性适用的范围,从而完善和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以便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例如,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便是突破了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相对性,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之债权受侵害时得以直接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该制度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而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避免其受到不利益,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20世纪以来,伴随市场经济高度发展,民事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中的实质不平等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现代合同法中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也从形式正义逐步走向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比,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形式上依法订立和遵守合同,更要关注合同当事人在实际上是否平等,更加注重对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例如,当事人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因此,为了顺应当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的趋势,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将更加有利于体现实质上的公平、平等,从根本上维护法的正义价值。

(二)法的秩序价值之追求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总是不断追求着某种秩序。

“秩序压倒了无序”,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是绝对的有序和相对的无序的结合。

人类也正是因为出于对秩序的追求进而建立了法律制度,因而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价值便在于维护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中的秩序。

合同法的秩序价值一方面体现为法对经济(交易)秩序的保护,即合同法通过对交易主体从事交易行为时应当遵守的规则的规定,从而使交易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

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对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保护。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人类的其他一切活动便失去额最起码的条件”。

所以,合同法通过一系列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的规定,使人们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建立一种合理的秩序环境,进而保障交易活动及社会生活活动的顺利进行。

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其目的也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一种有利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但是,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缺陷和不足的出现,其在实现法的秩序价值方面越来越难以发挥理想的效果。

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正是顺应了法对秩序价值的需求,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和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

(三)法的效率价值之追求“效率”一词本是一个来源于经济学上的概念,其基本的含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从这一含义上来说,将“效率”这一概念用于法律之上,说某一法律是有效率的,就是说该法律的颁布实施能够以最少的社会资源消耗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其立法的目的。

就我国《合同法》而言,其效率价值体现为,通过对交易活动的规定和对交易关系的处理,达到以最少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活动的进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合同相对性突破进一步体现了法的效率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合同相对性突破是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65条中确立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使得两个本不相关的主体之间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这样便简化了交易的程序,节约了交易的成本。

特别是在连环交易的情形下,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2.合同相对性突破是实现司法效率的需要。

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则可以引入第三人制度,将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主体的范围,这样不但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效率最大化。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有效了弥补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足。

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是法的秩序价值的需求,也是法的效率价值的体现。

同样,合同相对性突破也进一步促进了交易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并维护了法的正义、秩序、效率的价值。

因此,在法哲学上有着充分的理论根据并具有重大的法哲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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