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深切关怀和深厚感情,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南京市将把所有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为帮助广大学生顺利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一、学生参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生本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须缴纳100元/人/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正式认定后,可获得政府的保费补助。
为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南京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大学生医保指南

大学生医保指南大学生医保指南1. 市民卡(医保卡)的用途南京市民卡(医保卡)拥有公交IC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医保卡功能。
2.大学生每年度缴纳医保费的标准是多少,政府对大学生的补助标准是多少?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
筹资标准和政府财政补助将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个人缴费原则上有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由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核定为低保后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个人不需要缴费。
3.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大学生应在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所在的高校统一组织参保,并负责采集大学生参保所需信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市医保中心不受理大学生个人参保申请。
每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4.大学生参保后如何缴费?大学生医保费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6.大学生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大学生参保后,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
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门诊大病待遇。
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节选)一、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非定向和自费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为方便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学生就近门诊,滨江学院花旗营校区学生由南京陆军指挥学院组织参保,参照我校大学生医保实施办法,在南京陆军指挥学院门诊部首诊。
二、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南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每学年筹资标准为34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240元/人·年,个人缴纳100元/人·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应由学生工作处、滨江学院和研究生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认定,由校医保办公室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合格者予以减免个人缴费。
在低保范围之外、由学院认定的特困生,由本人申请,可减免个人缴费。
相关费用由学校财务专项补贴列支。
三、参保方式每学年开学时,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每年10月15日前,各学院要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登记造册等工作,交学工处,由校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保费缴纳。
每学年 9月1日至10月25日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期。
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校财务处按学年代收,交市医保中心。
(三)续保管理。
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续保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每学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医保办公室登记,由校医保办公室到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宁人社规[2010]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8.12
【实施日期】2010.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的相关精神,结合高校实际,特制定《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的相关精神,结合高校实际,现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试行办法如下:。
南京市大学生医保指南

南京市大学生医保指南发布日期:、大学生为什么要参保居民医保?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文件的有关精神,南京市从年月起将在宁各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大学生参保,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大学生的大额和大病医疗费用问题,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高校和家庭负担,同时解决不同性质学校之间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差别较大的问题,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大学生医保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什么好处?一是缴费标准低,待遇水平高。
普通学生每人每年只需缴费元,可以重点解决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待遇水平高于居民。
二是参保政府有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元,低保学生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
三是大学生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强,医疗费用报销有保障。
四是看病更方便。
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余家,大学生所在高校的医疗机构也纳入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范畴内,大学生看病可在定点医院中任意选择医院。
五是报销医疗费更便捷。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门诊大病治疗,可直接凭《南京市民卡》与医院结算,只须支付个人自负自理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结算,不需个人垫付。
六是意外伤害有保障。
因意外伤害住院或门诊医疗均在保障范围内。
、哪些大学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凡在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
、大学生每年度缴纳医保费的标准是多少,政府对大学生的补助标准是多少?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元人,其中政府补助元,个人缴纳元。
南京市大学生医保说明

南京市大学生医保说明大学生医保政策业务培训材料一、大学生参保(一)参保范围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1、申报登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由各高校统一组织,每年在新学年开学后至当年10月25日前完成对新参保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按要求登记造册,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手续。
10月25日之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学校要及时到市医保中心为其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学校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手续时,需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信息采集:由学校负责统一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学校信息(未办理过参保的学校提供):大学名称(全称)、所在地地址、财政归属、财务帐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提供的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
已参保的学校上述信息有变动要及时提供新的信息进行修改。
②参保学生信息信息文件格式:统一用Excel表信息文件字段: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性质、入学时间、专业类别、联系电话。
Excel(*.xls)格式:③采集信息需要注意的问题:A、采集信息要按10个字段的先后顺序排列。
B、身份证号中有字母的要用大写。
C、出生日期、入学时间八位数字输入要完整。
D、证件类型、性别、民族、户口性质要求输入编码。
E、所有数字均用文本格式输入。
证件类型编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 身份证02 澳门身份证03 香港身份证04 护照05 军官证性别编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 男0 女户口性质编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1非农业 2 本市农业 3 外市农业民族码编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 汉族02 蒙古族03 回族04 藏族05 维吾尔族(2)办理流程①上报参保信息。
学校对所采集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统一报市医保中心。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45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2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和《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
今后,将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处)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康达学院、港澳台学生)、非在职统招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每年需凭低保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确认后交与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参保免缴《南京市民卡》卡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深切关怀和深厚感情,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南京市将把所有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为帮助广大学生顺利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学生参保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生本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须缴纳100元/人/年。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正式认定后,可获得政府的保费补助。
为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南京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出院后凭《南京市民卡》(参保后,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办理报销。
二、保障待遇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南京市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1、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2、大学生因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和生育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比例支付。
(1)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门诊大病待遇。
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
(3)门诊待遇。
不设起付标准,0至3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4)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300元。
生育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5)人身意外伤害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4、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5、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22万元。
三、参保流程
根据学校的安排,各学院采集参保学生信息、做好资格审查并登记造册,参保学生签名确认参保和缴费。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计汇总全校参保学生信息,财务处根据参保学生名单代收学生个人缴纳的保费。
学校根据最终缴费名单统一到南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学生,需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提供原户籍地居民户口薄、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由学校组织对低保家庭学生的身份认定并办理保费补助手续。
学校对低保家庭学生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校低保家庭学生,每年需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按规定重新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