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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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苏尼特右旗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一、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目的及意义为规范我所卫生监督员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二、提高认识,切实规范自身行为(一)政治上要立场坚定(二)行为上要令行禁止(三)工作上要恪尽职守(四)思想上要端正作风(五)纪律上要廉洁从政(六)工作中要保守秘密(七)行为上要遵守社会公德(八)工作中要注意仪表整洁(九)积极参与业务知识培训(一)政治上要立场坚定卫生监督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

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2、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二)行为上要令行禁止卫生监督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

不得有下列行为:1、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决定;2、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3、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4、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三)工作上要恪尽职守卫生监督员必须履行职责,立党为公、勤政为民。

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来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2、对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3、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4、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5、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6、工作懒散,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敷衍了事,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7、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

(四)思想上要端正作风卫生监督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1、我行我素,独断专行;2、说假话或怂恿、暗示别人说假话;3、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4、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5、在调查、取证和质询时,制造伪证;6、压制批评,打击报复;7、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8、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9、弄虚作假,破坏团结。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四十条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四十条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一、着装规范1、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戴帽端正,扣好衣扣、领扣,佩戴帽徽、肩章和胸章,统一系卫生监督专用领带,穿黑色皮鞋。

不配穿其它颜色的裙、裤等。

2、按季节统一换装:每年4—5月和10—12月着春秋装,1—3月着冬装,6—9月着夏装。

也可根据实际气温,各单位统一换装。

3、着春秋装时,佩带大号硬肩章、臂章、胸牌,戴蓝色大沿帽。

内着蓝长袖衬衣下摆系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4、着夏装时,着白短袖衬衣下摆可不系于裤内,佩带小号硬肩章、臂章、胸牌,戴白色大沿帽;着蓝色长袖衬衣时下摆系于裤内,系制式领带,佩带小号硬肩章、臂章、胸牌,戴蓝色大沿帽。

5、着大衣时,佩带套式肩章、臂章、胸牌,戴蓝色大沿帽,内着蓝色长袖衬衣下摆放于裤内,扎系制式领带,衬衣外可添加其它低领保暖服。

6、戴大沿帽时,帽子的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徽应端正。

7、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卫生监督制服不得与其他衣裤帽混合穿戴。

8、非工作时间及休息日不得戴大沿帽、佩戴胸、肩章上街购物、外出旅游及就餐。

9、严禁将制服转让或出借他人,执法人员调离卫生监督工作岗位时必须将帽徽、肩章和胸牌交回单位。

10、执法时悬挂执法证于制服外,或佩于上衣左侧胸前。

二、言行规范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服从组织,严守纪律。

2、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执法态度严肃、庄重,不随便发表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不散布小道消息,不背后乱说他人是非,不大声叫嚷、训斥,不说粗话、脏话。

3、工作热情,和蔼可亲,谦虚有礼,讲话办事不生、冷、硬、顶、推。

4、仪表端庄。

工作人员应着装规范,工作时间不穿时装,不得穿拖鞋上班。

男同志发不盈耳、每日剃须、不烫发、不染杂色发、不留长指甲;女同志提倡淡妆,不浓装艳抹、不戴装饰品、不烫发、不染杂色发、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

5、举止文明,不搭肩、挽臂,不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内,不用脚开门。

6、注重人体仪表,站立时挺胸、收腹,坐姿端正,工作时间不头伏桌面或其他无精打采的坐姿。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卫生监督所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卫生监督所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为规范我所工作人员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二)立场坚定。

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

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2、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三)令行禁止。

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

不得有下列行为:1、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决定;2、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3、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4、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四)恪尽职守。

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

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来我所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2、对下级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3、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4、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5、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6、工作懒散,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7、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

(五)端正作风。

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1、我行我素,独断专行;2、说假话或怂恿、暗示别人说假话;3、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4、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5、在调查、取证和质询时,制造伪证;6、压制批评,打击报复;7、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8、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9弄虚作假,破坏团结。

(六)廉洁从政。

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不得有下列行为:1、行贿或介绍贿赂;2、索要或收受贿赂;3、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4、公款私请;5、让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6、由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7、由被监督或服务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8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9、执行公务时,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接待;10、借开会之机,公款旅游;11、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12、无偿占用公物;1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14、公款私存;1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16、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17、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职称晋升等事项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1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卫生监督所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

卫生监督所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

卫生监督所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为进一步提高文明服务的效果,加强行风职业道德建设,体现严格执法,热情报务,树立“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卫生执法形象,根据本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本所的文明用语包括“请”、“您好”、“谢谢”、“再见”、“麻烦你”、“对不起”、“抱歉”等。

二、接待外来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在单位内遇见外来办事人员应主动询问,使用“请问您找谁”等用语。

接待人员首先使用“您好”、“请进”等用语,以“请问有什么事”开始正式接待。

无论是否本部门管辖事项,接待人员均应礼貌、热情,必要时做好记录。

三、接听来电首先使用“您好这里是紫云县卫生监督所”或“县卫生监督所”、“请讲”等用语。

打出电话时首先使用“请问”“麻烦您”等用语。

接、打电话语气要亲切,询问或回答问题要清楚,按规定做好电话记录。

讲话内容应简明,不得使用办公电话闲聊,不得长期占用投拆举报电话。

四、接待来人离开时或结束通话应使用“谢谢”或“谢谢您对本所工作的关心支持”、“再见”等用语。

遇某些工作不到位或造成对方麻烦或影响对方工作等情况,应使用“对不起”、“很抱歉”等用语。

五、受理、咨询、发证等窗口服务人员应首先使用文明用语。

有事离开岗位应出示“请”或临时去向牌。

六、在许可受理、核发证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过程中禁止使用下列语言;(一)这事不是我管的;(二)急什么,慢慢来(或你等着);(三)有意见,找领导去;(四)不是告诉你了吗?你怎么还不明白(或怎么还问);(五)快点,没看见我正忙着吗?(六)谁叫你来这么晚,明天再来;(七)你自已不清楚,我怎么知道;(八)其他不文明用语。

七、在许可受理、核发证照、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卫生监督过程中除严格执行卫生行政执法“十不准”外,禁止不下列行为:(一)禁止接受被监督对象或与许可证发放、查办案件有关对象的请客送礼;(二)禁止监督员私自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三)禁止借职权要求被监督对象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获取利益;(四)禁止泄露依职权获取的应该保密的信息;(五)禁止向被监督对象通风报信;(六)禁止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论卫生监督员的行为规范

论卫生监督员的行为规范
3 . 利于保存 医疗 档案的原始资息数据库 ,通 过 电子化形 式,将 原始
技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工作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
问题 、所有 这些都要求我们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更新和掌握新知识 。 医疗档 案信息化管理 是时代发展 的必然趋 势 ,在现代 医疗 信息的 掌握和 医院的 日常管理 中,有着举足 轻重的地位 。虽 然医院一直在积 极推动档 案信 息化的管理工作 ,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是医疗档案信 息化管理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 参考 文献 ’ 【] 邓 影. 1 医院档 案管理 工作 的现状 与思 考 [. 峡科学 , 1, ) 5 J海 】 2 ( : . 0 14 5 【】 徐锐 锋. 病 案信息 质量 管理 在 医疗 质量 管理 与 持续 改进 中 2 浅谈 的重 要作 用[ . J 中国病 案, 0 , 7:5 】 2 6 () . 0 7 2 【】 刘少 德. 新 时期 医院 档案 信息 化 管理 [ . 企 医刊 , 0 ,2 3 浅谈 J工 】 2 92 0
中,必须 自觉地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卫生监督员的行为规范包括了 政治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语言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本 文仅就此试作初探。 1卫生监督员的政治行为规范
所谓政治行 为规范是指 国家规定的卫生监督 员从政治思想和 言行 活动上必 须遵循 的政治 原则 ,政治方 向和法 律、法规 ,规章 。政治行
4信息化医疗档案下档案管理员应具备的素质
论卫生监督员的行为规范
赵 红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卫生局卫 生监督所 ,吉林 长春 10 3 ) 0 3 1
【 关键 词】 卫 生监督 员;行 为规 范 中 图分类号 :R 9 . 12 9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7 — 14 (0 1 6 08 — 2 6 1 8 9 21 )3— 4 2 0 色社 会主义的理论 以及 “ 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作为 实践 三个 活动 的理论基础 ,行动 的指南 ,树立起辩证 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共产

检查员行为规范

检查员行为规范

检查员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检查员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防止发生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确保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卫生监督机构卫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江苏省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六条禁令》,特制订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所检查员。

检查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检查员履行职责时必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检查员必须秉公执法,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处理公务。

第六条检查员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检查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合法。

第八条检查员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完善、科学。

第九条检查员执法检查要制作执法文书,执法文书要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条检查员执法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向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检查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案情,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检查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一)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严禁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或参加由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三)严禁与被监督单位建立经济关系或报销费用;(四)严禁在非工作场所接待管理相对人办理相关公务;(五)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六)严禁私自穿着卫生监督制服在宾馆、饭店用餐。

第十三条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牌号等标识,着装要整齐、整洁。

非执行公务时,不得穿着监督制服。

检查员着监督制服时不准留奇异发型、蓄胡须、化浓妆、染指甲、纹身、戴耳环等饰物。

着监督制服时,要按统一制式着装。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5、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面前谈论 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或公开发表文章中 涉及国家秘密; • 6、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窃不 及时报告; • 7、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疫情等情况和 管理相对人的资料。 • 8、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七)行为上要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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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必须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 公共卫生,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时时处处 注意维护自己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讲公共卫生; 2、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3、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临危退缩; 4、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 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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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思想上要端正作风
卫生监督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 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我行我素,独断专行; 2、说假话或怂恿、暗示别人说假话; 3、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4、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 称、荣誉和学历等; 5、在调查、取证和质询时,制造伪证; 6、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7、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8、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9、弄虚作假,破坏团结。
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
(疾控卫监党支部书记 张庆德)
一、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பைடு நூலகம்的及意义

为规范我局卫生监督员行为,树立卫生 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 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二、提高认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规范 自身行为 (一)政治上要立场坚定
• 卫生监督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 保持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 为: • 1、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 • 2、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 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 3、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促进卫生事业和卫生监督工作的进步与发展,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试行)》,结合我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应当具备的基本思想品质,也是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基本思想品质。

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救死扶伤、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技术、精益求精、严守职业秘密、一视同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是各类卫生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二、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1、爱岗尽职、勤政高效。

勤于学习、恪尽职守,精通本职业务;办事坚持原则、勇于创新、服务基层、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2、以人为本、科学管理。

求真务实,讲求方法,善于听取和采纳不同意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和管理;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以德服人,注重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

3、严于律己、作风严谨。

识贤任能,敢于负责,谦虚谨慎,作风深入,平易近人,密切联系群众;仪表端庄,文明礼貌,以诚待人,不弄虚作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开展批平与自我批评。

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廉洁。

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不与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建立经济关系,不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担任有报酬的职务;不接受礼品、礼金,不在被监督单位用餐,不接受被监督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吃请、娱乐以及各种消费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获取各种利益和方便。

2、礼貌。

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热情,耐心倾听、不使用训斥、命令语气。

3、公正履行职责,除尘滤布忠于职守,公正公平,一视同仁,秉公执法,实事求是。

4、严谨。

按规定着装制服。

执行公务时,制服整洁,风纪严肃,持证执法;遵守监督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告知执法依据和执法对象的权利;手续完备、文字规范清楚;取证及时、完整、科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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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四十条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一、着装规范1、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戴帽端正,扣好衣扣、领扣,佩戴帽徽、肩章和胸章,统一系卫生监督专用领带,穿黑色皮鞋。

不配穿其它颜色的裙、裤等。

2、按季节统一换装:每年4—5月和10—12月着春秋装,1—3月着冬装,6—9月着夏装。

也可根据实际气温,各单位统一换装。

3、着春秋装时,佩带大号硬肩章、臂章、胸牌,戴蓝色大沿帽。

内着蓝长袖衬衣下摆系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4、着夏装时,着白短袖衬衣下摆可不系于裤内,佩带小号硬肩章、臂章、胸牌,戴白色大沿帽;着蓝色长袖衬衣时下摆系于裤内,系制式领带,佩带小号硬肩章、臂章、胸牌,戴蓝色大沿帽。

5、着大衣时,佩带套式肩章、臂章、胸牌,戴蓝色大沿帽,内着蓝色长袖衬衣下摆放于裤内,扎系制式领带,衬衣外可添加其它低领保暖服。

6、戴大沿帽时,帽子的饰带应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徽应端正。

7、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卫生监督制服不得与其他衣裤帽混合穿戴。

8、非工作时间及休息日不得戴大沿帽、佩戴胸、肩章上街购物、外出旅游及就餐。

9、严禁将制服转让或出借他人,执法人员调离卫生监督工作岗位时必须将帽徽、肩章和胸牌交回单位。

10、执法时悬挂执法证于制服外,或佩于上衣左侧胸前。

二、言行规范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服从组织,严守纪律。

2、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执法态度严肃、庄重,不随便发表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不散布小道消息,不背后乱说他人是非,不大声叫7、不参加影响公务执行的宴请、庆典、产品鉴定会、推销会等。

8、不接受被监督单位的礼品、礼金、购物券、娱乐券等。

9、工作日及执行监督公务时中午禁止饮酒。

10、不截留、私分样品。

四、执法规范1、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务,遵守卫生执法程序、标准、规范及制度。

2、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监督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陪同下开展检查,做好记录。

3、调查取证及时、完整、方法科学、程序合法、书写规范、手续完备。

4、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超越或滥用职权,处罚遵循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行政处罚必须事先告知,实行作出处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

6、样品监测采集数量符合规定,采样按规定出具凭证,样品采集后三小时内送检。

7、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快速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

8、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9、监督检查、处罚、控制封存、采样监测报告的出具、许可证核发等应按法定时间或承诺时间办理。

10、耐心接待投诉、举报,认真倾听,做好记录,有明确答复,并做好有关调查处理的衔接工作。

附件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机关管辖。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由法制科在2日内制作案件移送书,与相关材料一起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2日内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并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通报所属管辖的卫生行政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受理与立案第六条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2、卫生机构检测报告及其它法定检测机构的报告;3、社会举报;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5、新闻舆论等;第七条案件受理后,由经办人在案件受理记录上提出处理意见,经办科室负责人签署负责人意见。

第八条案件受理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制作立案报告,报卫生监督所所长签署审批意见,所长对同意立案的案件要确定立案的具体时间,指定案件主办、协办监督员。

第九条立案前,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第十条案件立案后3日内报卫生监督所法制科登记备案。

调查取证第十一条立案后,指定的办案人员在2日内开始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案情重大、复杂或存在疑义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并主动与法制科联系,由法制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讨论或参与调查。

第十三条案件调查取证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1、一般案件15日;2、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听证案件30日。

调查取证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

不包括公告、检验、书面请示时间。

特殊情况报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行政控制、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主办监督员应当按规定在2日内报所在科室登记,重大的报分管所长。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所长签署负责人意见。

所长认为需合议的,应提出组织合议的意见。

合议第十六条下列案件适用合议程序:1、对公民处罚2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罚40000元以上的案件;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重大的突发性公共卫生案件和疑难案件;3、案情较为复杂,如需认定违法所得、违法主体、事实、适用条款等方面需作进一步说明的案件;4、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5、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卫生秩序,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6、其他需要合议的案件。

第十七条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日内举行。

第十八条合议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组织并主持,参加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由案件主办监督员如实记录合议内容。

第十九条合议采用分级合议制:1、拟对公民处以2000 -20000元罚款,或对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员参加合议。

2、拟对公民处以20000-50000元,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40000-100000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重大的突发性公共卫生案件和疑难案件、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由所长、法制科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员参加合议。

3、拟对公民处以50000元以上,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或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卫生秩序,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由局长、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所长、法制科负责人、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人员参加合议。

行政处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合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初审,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指出并督促改正后,将案卷按装订顺序整理后,移交法制科。

第二十一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制作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书,同时进行案件质量评分,依照《绍兴市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质量评分表》对案件质量审核评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质量等级。

第二十二条法制科案件审核时限为7日,案卷退回修正时间除外。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到法制科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并由法制科组织合议后,重新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听证的案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由法制科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员进行合议,提出听证意见,如对违法事实与原认定有出入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二十五条法制科审核结束后,在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书上签字后,呈报所长审核,局长审批。

局长批准后由法制科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员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符合当场行政处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当场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八条当场处罚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经执法人员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处罚案卷交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归档保存。

执行和结案第三十条卫生监督所法制科负责处罚决定执行、结案归档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诉讼申请期满尚未执行的案件,由法制科在诉讼期满18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需要回访的案件,案件承办员应在处罚决定送达30日内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在次日交法制科归档。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人会同法制科提出意见,经卫生监督所所长同意,报局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各卫生监督机构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对案件质量进行抽查复评。

第三十五条各卫生行政机关对已结案的案件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同时将报告表报绍兴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发生违法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破坏社会公共卫生秩序,或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立即报绍兴市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

第四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发生卫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按顺序装订成卷,提交复议机关或法院,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诉讼答辩。

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应在收到通知7日内将情况书面报绍兴市卫生所法制稽查科。

第五章立卷第三十九条案件结案后,由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案件受理记录;5、立案报告;6、证据材料;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合议记录;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0、陈述申辩、听证相关材料;11、卫生行政执法审批书;12、送达回执;13、财物处理单据、缴款凭证;14、结案报告;15、案件回访记录;16、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所长批准,不得借阅案卷。

借阅案卷必须进行登记建档。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提到的签署负责人意见的局长、所长包含授权的分管局长、分管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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