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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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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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版@]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版&%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体系建设专项和基础前沿研究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新@&*^版新](二)主管部门。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省科技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的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豫教考院〔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考院〔2024〕1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现将《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障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考员的选聘监考工作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位在职教师应尽的义务。

所有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组织和监考员选聘的责任,每位在职教师都应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

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职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职人员;(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三)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细心周到;(四)熟悉并能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要求;(五)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六)视频监考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七)无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有关精神,激发我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活力,提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效能,提高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决定开展2024年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申报单位: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技术合同限定时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间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且资金到账时间,即转账凭证和发票时间均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之内。

二、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奖补,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注册地在省内)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二)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技术转让、技术许可(5年以上)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买方注册地在省内);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补助:1.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相互隶属关系,或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2.输出方技术来源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或社保缴纳不正常;4.2023年1月1日至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之间,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为准)、或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豫科项〔2023〕49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通知豫科项〔2023〕49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财政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县(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河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省重大科技专项指南发布的专题进行申报,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河南转型发展需要,聚焦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公益,不在指南范围内的项目不予受理。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特殊要求除外)。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注册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前,建有省级(含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对一流大学(科研机构)郑州研究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项目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须有实际研发活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申报要点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申报要点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申报要点
一、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能够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

2.能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或能够在民生公益领域形成应用示范效应。

3.应依托市级及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2.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3.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4.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三、项目经费支持情况
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资金总额,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或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后补助支持,可事先拨付一定比例启动经费。

项目采取绩效评价形式,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三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三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2006年第三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
项目计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化工》
【年(卷),期】2006(37)12
【摘要】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年省第三批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主要围绕节能降耗、环境治理、新农村建设和传统产业改造等方面。

在公开征集和推荐的基础上,经过调研初选和主动设计。

并组织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会审,提出了涉及15个重大科技专项和1个优先主题的51个项目,现予以下达。

项目补助经费另行通知。

【总页数】1页(P30-30)
【关键词】科技发展规划;项目计划;浙江;科学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传统产业改造;“十一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4
【相关文献】
1.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科〔2019〕96号) [J],
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陕科发〔2020〕1号) [J],
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和星创天地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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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填写说明

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填写说明

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填写说明第一篇: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填写说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经费编制说明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1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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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聚焦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是具有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条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分类实施,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示范转化的导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

第四条专项主要包括重大创新专项、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三个二级专项。

其中,重大创新专项包括《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豫政办〔〕号)中的创新引领专项和重大创新示范专项,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政府主动布局,强化省市联动,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打造标杆、形成示范,突出产业化目标,助推产业转型发展;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省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主要依托自创区优势资源,瞄准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突出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瓶颈,一体化全链条组织实施,力争培育一批具有核心力的优势产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一)省级管理部门,包括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等。

(三)项目承担法人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管理的监督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专项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省级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配合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完整、真实的提供专项实施相关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十条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能够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

(二)项目能够快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或能够在民生公益领域形成应用示范效应。

(三)项目应依托市级及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二)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四)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其中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专项项目征集通知;各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推荐上报。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价,财务专家负责对通过技术评审论证的项目进行预算评估。

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等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

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实行任务书管理。

省科技厅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完成任务书设定的实施目标、关键节点目标和考核指标等。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督促指导。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拨付经费。

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再根据项目阶段目标完成情况或绩效评价情况给予后补助。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满后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验收与会议验收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实行专家组负责制。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并作为确定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连续滚动支持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前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绩效考核结果较差的,收回结余资金。

对企业承担的后补助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总额拨付后补助资金;绩效考核结果中和差的,适当调减后补助金额或不再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执行期结束前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年。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终止,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准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项目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项目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纳入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加强项目实施成效和重大成果宣传。

第五章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加强信息公开。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的申报受理、论证立项和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通过“河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主管部门及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取得的明显进展和重大成效,加强成果宣传;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重大问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强化科研诚信建设。

参与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申请单位、申请人员、评审专家要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对项目实施各类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如实记录,对于列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取消其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河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

第二十五条建立重大创新容错机制。

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项目,承担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组织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的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评审、绩效评价、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专项项目的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等具体要求,分别由省级重大创新专项、省级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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