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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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2021年浙江省公考《申论》题(C类)及参考答案

2021年浙江省公考《申论》题(C类)及参考答案

2021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题(C类)温馨提示:2021年浙江申论ABC卷材料相同,只有作答第二题有所不同。

一、注意事项1.本题本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2.请在题本、答题卡指定位置上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的数字上填涂。

3.请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上指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4.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5.所有题目一律使用现代汉语作答。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6.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材料材料1我国科技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一代又一代矢志报国的科学家前赴后继、接续奋斗的结果。

从李四光、钱学森、钱三强、邓稼先等一大批老一辈科学家,到陈景润、黄大年、南仁东等一大批新中国成立后成长起来的杰出科学家,都是爱国科学家的典范。

希望广大科技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继承和发扬老一辈科学家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优秀品质,弘扬“两弹一星”精神,主动肩负起历史重任,把自己的科学追求融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中去。

——2020年9月1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材料22020年9月,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在省委党校秋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强调,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必须结合新阶段新形势,认真思考和回答10大新课题,其中一项是:步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后,如何依靠创新驱动、技术进步、高素质人才激发强大内生动力。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第六条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

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集中力量攻克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杭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第一条杭州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是由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市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由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研发类项目。

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立项要求,由市财政资金给予配套补助的项目(包括课题,下同),一并列入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重点支持数字经济、新制造业计划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先进制造、新材料等杭州优势特色领域、重点培育新兴领域的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包括前沿科学重要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等。

通过项目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发展瓶颈问题,开发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产品,为杭州市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补助主要对象包括:(1)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补助;(2)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实施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市本级配套补助。

二、市重点科技研发项目立项对象及申请补助条件第四条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包括对国家、省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对象是:在杭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市新型研发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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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是支持我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旨在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集聚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关键瓶颈技术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开发一批标志性目标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方式第四条省重大科技专项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一)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等9项产业技术,原则上由企业或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二)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1项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由高校、医院及科研机构开展重大与高发疾病的早期诊断、预防、治疗、控制技术难题攻关和临床转化应用;(三)省科技厅会同省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跟踪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每年联合主动设计不超过15项产学研重大公益性科技攻关项目。

“十三五”及以后重大科技专项支持范围的设定,可根据五年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条除少数公益性攻关项目外,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坚持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以开发标志性产品和高端装备为目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企业申报的项目;(二)创新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和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申报的项目;(三)工程建设单位应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四)有风险资本介入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项目;(五)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

第六条省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

为体现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对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

欠发达地区企业申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办法。

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及以上的研发项目主要采用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对项目补助经费总额度在150万元以下的研发项目及事后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第八条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1年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中长期专项实施方案,明确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和任务,印发年度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确定立项的项目数。

同时,公布由省级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的公益性项目方案和攻关主题。

第九条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限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将企业(省属企业按属地管理)申报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汇总。

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汇总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进入市县项目储备库,按规定限额择优推荐,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同时在科技项目申报信息系统上做好电子数据的提交工作。

省部属高校(高校所属医院通过高校申报)、省部属科研院所、其他省属医院(通过省卫生厅申报)的公益性攻关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按限额向省科技厅推荐提交。

限额推荐名额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和上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前3年立项情况及项目实施绩效审核确定。

允许风险投资公司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其股权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落户我省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申报条件。

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

企业为申报主体的,其上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需达到或超过1.5%。

特殊项目上述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项目与省重大产业技术需求具有较高的关联和密切程度。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四)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五)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社会事业领域公共技术项目、联合主动设计项目申报单位不受本条第(二)项的限制。

第十一条申报公示。

省科技厅将通过上述渠道收集的限额推荐项目进行汇总、分类,会同省财政厅将申报项目的分类结果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专家网评。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网络远程评审(以下简称网评)。

网评重点是对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参评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可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三条建项目库。

对专家网评结果为推荐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对产业发展影响度,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目标的吻合度,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和创新能力等,分推荐和可选两类提出竞争性项目立项初审建议。

初审建议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

为简化程序,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项目可由省科技厅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项目储备库。

省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主动设计项目的申报单位如果很少但又必需实施时,由省科技厅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考察,联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入项目库。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

当年进入储备库的竞争性项目数按年度可立项项目数的130%掌握。

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细化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

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集中评审。

成立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对已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终审。

审议小组由省科技厅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技术专家、风险投资人、企业家代表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参与。

评审人员采取临时随机确定的方式,以保证项目评审的公正性。

评审时可邀请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评审过程实施监督。

审议小组重点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根据年度可立项项目数,按得分高低确定拟公示项目,同时适当照顾欠发达地区。

第十五条异议处理。

集中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确定结果。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下年立项项目。

根据上年立项情况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年度预算批准后,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下达项目补助经费。

第四章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中期评估。

由省科技厅组织中期检查,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申报单位原计划承诺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中期评估。

中期评估项目一般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中期评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主要绩效指标必须接近或达到50%。

第十八条后期经费。

由省科技厅对中期检查评价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省财政厅作为后期项目补助经费拨付依据。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对未通过中期检查或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停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

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承担项目经费监管的法人责任,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负责人变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过程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省科技厅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经费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规定,公开项目经费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评。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结束周期进行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或考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绩效目标实现或完成情况、专利申请和成果应用情况,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情况,经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采用材料核对检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

验收或考评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并纳入项目档案,作为以后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绩效报告。

以科学技术发展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回顾总结和周期性绩效评价,对纳入档案的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督促转化应用,并联合向省政府报送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按照《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停止拨付后期项目补助经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不予核定项目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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