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英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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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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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特殊辩护事由,即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犯罪中的阻 却理由,这类事由不具有普遍适用于各罪的效力, 只具有个别意义。 一般辩护事由

二、一般辩护事由
主要有未成年(infancy) 精神错乱(mental disorder)错误 (mistake)醉态(intoxication)被害人承诺(consent by Victim)上级命令(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胁迫 (duress)紧急避险(necessity) 正当防卫( justifiable defense) 警察圈套( entrapment )其他一般辩护事由 美国将其分为两类: 辩解(excuse):infancy、insanity、mistake、intoxication 、 duress、 order by high authorities、 consent by Victim 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necessity、 justifiable defense

Tips: The requirements for being patrial included birth in the United Kingdom, having a CUKC holding parent, married to a patrial male and legal resid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for more than 5 years. Those with patrial status had a right of abod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ose who were non-patrial did not. In 1981,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nacted the British Nationality Act to reflect the patrial notion. The act was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October 1981 and came into effect in January 1983. This law divided CUKC holders into three categories: British Citizens (BC), 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y Citizens (BDTC), and 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浅谈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一、严格责任概述(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

”[1]第二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在这种观点看来,控方在起诉犯罪时不需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心态,同时被告人也没有辩护的余地,只要行为人有相关的行为就可以被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3]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罪过,推翻推定,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严格责任的含义具有多重性,但是在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二是不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严格责任。

对于不允许被告人辩护的严格责任,学者们称它为绝对责任或是绝对严格责任。

真正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的犯罪,法官并不把犯意作为决定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要求检察官加以证明,只要被告实施了一定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包括已尽自己的能力注意和避免,则被告有可能被判有罪。

”[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得以适用,但是在理论上却没有对它们进行清晰的区分,认为它们都属于严格责任,从而导致了对严格责任理解的分歧。

英美刑法的刑事责任

英美刑法的刑事责任

英美刑法中的刑事代理责任摘要:刑事代理责任是英美刑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 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因此必须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英美法系有一套严密的程序保障机制, 以确保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 灵活的追求其保护社会的功利目的。

但若将这样一种制度移植到我国的刑法体系中, 必将在理论上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难以真正落实的局面。

关键字:英美刑法刑事代理责任在英美刑法中, 一般来说, 犯罪必须有犯意或过失, 但在某些情况下, 既没有犯意也没有过失的违法行为, 也要负刑事责任, 这种责任称为无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有两种,即严格责任和代理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为绝对责任, 是指只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某项法令规定禁止的行为, 就可以定罪。

至于被告证明他尽了最大的努力以防止此项行为的发生, 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

代理责任, 是指被告人被判有罪, 并不是由于自己的作为或是不作为, 而是由于别人的危害行为和主观罪过的一种责任制度[ 2] ( P114) 。

一般来说, 一个人不应该为别人的行为负责任, 但是代理责任却是这一规则的例外, 它被认为是一种推定的责任。

在一些案例中, 别人的主观罪过被转移于被告人身上。

有的学者认为它的存在是法定解释的产物。

英国上议院认为是否适用代理责任取决于制定法的规定, 代理责任是否有实行的必要也要取决于立法。

有严格责任的地方就会有代理责任, 但是它不限于这些犯罪。

如果某一犯罪被发现在严格责任起作用的地方,那么被告就要对受雇于他或者经他授权、批准的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任。

但是雇主只对雇员在其授权犯围内所从事的行为负代理责任。

例如, 一个司机使用雇主的汽车来作为抢劫犯逃跑的交通工具, 就是超越了其雇用范围的行为。

一、适用的理由及范围为什么需要代理责任呢? 为什么不是仅仅起诉行为者本人呢? 这里有很多不同的理由来要求起诉雇主: 1. 这一罪行可能是只有雇主才可以构成的, 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条件。

英美刑法笔记

英美刑法笔记

英美刑法及刑诉法(上)教材:教学安排:上学期英美刑法(实体法)下学期英美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要求:分组做报告;先预习,做case briefInjunctionn.禁制令法院签发的要求当事人做某事或某行为或者禁止其做某事或某行为的命令。

它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

当普通法上对某种损害行为不能提供充分的救济时,便可寻求以禁制令来作为补救。

它主要用于防止将来某种损害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对已发生的损害给予补偿,或者是对不能以金钱来衡量或给予金钱损害赔偿并非恰当的解决方式的损害行为提供救济。

根据其内容是要求做一定行为还是禁止做一定行为,可分为命令性禁制令〔mandatory (compulsive) injunction〕和禁止性禁制令〔restrictive (preventive) injunction〕。

根据其存续时间长短,又可分为中间(或临时性)禁制令〔interlocutory (interim) injunction〕和终局(或永久性)禁制令〔permanent (perpetual) injunction〕。

Remedy早期英国的remedy:靠领主施恩,符合施恩条目方可诉讼,导致许多情况无法救济equitable relief/remedy关于救济,台湾民法184-185条,189条开始类型化common law 习惯法(eg.伤害→赔偿;无法抑制事件发生)equity law 衡平法(注重良心conscious,法官造法)法律:定分fèn(分清楚)止争——《管子》“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定分:确定名分。

止争:止息纷争。

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Trespassn.(1)(英格兰古法)侵害之诉英格兰中世纪的一种诉讼形式,指因自己的身体、财产、权利、名誉或人际关系被侵害而索赔的诉讼。

巡回初审〔nisi prius〕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种诉讼形式在14世纪才普遍起来。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日期: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郭自力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

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

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

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

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

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

绪!!论一!英美刑法的形成和发展!!英美刑法实际上是英美法系刑法的简称!英美法系是在中世纪以来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独立后又基本上仿照英国法#因此#英美法系的刑法主要以英国刑法和美国刑法为代表!此外#以英国刑法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斯里兰卡等国的刑法也属于这一范畴!这样#探寻英美刑法的发展足迹#我们要从英国刑法的发展开始!!一"英国刑法的发展英国刑法的形成与发展是与英国法的创立和发展同步的!在公元!世纪左右#不列颠群岛是罗马的一个省%殖民地&!自"世纪中期起#盎格鲁$撒克逊等部落入侵不列颠#建立了一些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王国!公元!#世纪形成统一的英吉利王国!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不列颠的同时#也把自己的习惯带到新的地区!此时#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故而这一时期的英国法律和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在本质$特点和基本内容上大体一致!!#$$年#诺曼人在威廉公爵率领下侵入英国!征服英国后#威廉没收了大部分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的土地#封赠给亲信和教会#使封建制在英国得以确立#并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中央集权!由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十分分散#因人$因地而异#大多数习惯仍是口耳相传#没有一种权威性的陈述可供引用#所谓盎格鲁$撒克逊法典也只是一些不完整$不系统的汇编#所以给统一管理全国带来了很大不便和困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亨利二世时进行司法改革#扩大王室法院和巡回法官的管辖权#削减封建领主的审判权!王室法院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除根据国王敕令外#主要根据该地习惯#因而巡回审判的过程也就是调查了解各地盎格鲁$撒克逊习惯的过程!各地巡回法官回到伦敦#聚集在威斯特敏斯特审理案件时#经过相互磋商#使各地分散的习惯法冶于一炉#成为统一的制度#并施行于全国#从而促成了通行于全国的普通法的形成#并使英国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和法国等西欧大陆国家明显不同的特点!普通法表现在法官的判决中#由判例汇集而成!然而#由于普通法来源于习惯#因而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的特点!普通法院的法官也往往拘泥于成例而不愿轻易改变!这就使得普通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情况变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新产生的而又不能由普通法加以解决的案件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即按自古以来的习惯请求国王进行审判!!%&’年#理查二世命大法官裁判这类案件!大法官裁判案件的程序比较简单#不要求令状#不设陪审#凡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均可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不受法律约束#而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裁判!这种通过大法官的实践活动形成的法律体系就叫’衡平法(!按某些西方学者的解释#’衡平(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因此#他们认为大法官判决案件是以’公平正义(为根据的#是英王的’仁慈与恩惠(!但形成大法官判决所依据的规范#实际上是罗马法#所以#衡平法实际上是罗马法在英国不系统的$片段的运用!但英国法对罗马法的接受不像欧洲大陆各国从基本原则到体系$制度$术语都予以接受#而只接受某些基本原则和基本思想#不接受其体系$制度和术语#并且这种接受是枝节的$时断时续的#缺乏前后一贯的联系!这使得英国法不同于大陆国家法的特点更为突出!!(世纪中叶#英国开始了资产阶级革命#并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尽管英国资产阶级仍然坚持革命前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并存的法律形式#但其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世纪下半叶起#英国开始了资本集中和垄断组织的形成#同时加紧了扩张殖民地的侵略战争#成为世界最大的殖民地帝国!其将殖民地分成’白人领地(和’有色人领地(#采取’自治(和’监督保护(的不同政策!然而#无论是自治领地还是殖民地#都必须以英国法律作为断案的最高依据!这样#英国法的影响大大扩展#逐渐形成了英吉利法系!此时的英国刑法#也带有浓重的英国法律特色#那就是仍然以封建时期的普通法为基础#适当辅之以单独立法#赋予法官和陪审员以很大的回旋余地#使之在法律形式和诉讼程序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二"美国刑法的形成和发展美洲大陆的主人原是印第安人!!)’&年#哥伦布航行到了美洲!此后#大批西班牙人$荷兰人$法国人$英国人相继蜂拥而来#并对美洲殖民地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此时#北美各地被英$法$荷$西等国分割#法律很不统一!!*世纪以后#英国逐渐战胜了它在北美的竞争者#各地相继适用英国的普通法!至!*世纪中期#随着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法庭#学习英国法律风行一时#英国的普通法遂在北美殖民地占据优势!美国是在英国殖民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独立战争胜利之初#美国举国上下敌视英国#一度反对普通法!但是#胜利了的美国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维护统治秩序#要求迅速创立和完备法律制度!同时#英$美之间在历史上存在着法律的渊源关系#因此#美国统治者仍然以英国的法律为基础创制新法律#条文法的实施也按照英国的标准解释!尽管美国各州和联邦也制定了不少成文法#但从基本情况看#仍以习惯法为主#美国刑法也带有明显的从英国移植过来的痕迹!也正因为如此#通常认为英国法与美国法共成一个法系#即英美法系!不过#美国刑法在接受英国刑法的影响的同时#也表现出一些不同于英国刑法的特点#突出表现是一些州制定了刑法典#修正了若干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条文法替代了不少古老的英国普通法!这种发展也正是英国刑法与美国刑法虽共属一个法系#但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的原因所在!)&)英美刑法论要二!英美刑法的特点英美刑法作为英美法系的法律部门之一#当然具有英美法系的共同特点#那就是判例是法的重要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即奉行遵循先例原则!而且#在刑事领域里#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英国$美国#多没有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刑法典#而采用习惯法$判例法及单行法规相结合的形式!但从刑法这一角度说#我们认为英美刑法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实用性!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从英美刑法的产生看!从前面介绍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刑法是从盎格鲁$撒克逊人和诺曼人的习惯演变过来的#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矛盾调和的结果!将在习惯基础上形成的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既方便适用#也容易为被统治者所接受#因此#可以大大减少其适用中的阻力#增加法律的适用性!第二#从英美刑法的运作方式上看!在将盎格鲁$撒克逊人及诺曼人的习惯作为法律原则适用的过程中#统治者发现各地区有各地区的习惯#甚至所使用的语言也不相同!因此#为了方便全国的统一管理#成立了王室法院并派出巡回法官#以便将不同的习惯加以整理#并上升为通行全国的法律!而当旧的习惯不能包容客观情况时#由国王任命大法官对普通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加以审理!尽管从体系$形式上看#两种法律$两种法院及两种诉讼程序并存不利于法理上的说明和统一#但采用这种特定的运作方式#一方面可以保持法律传统及适用上的稳定#另一方面又可以适应客观需要以解决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更便于维护统治秩序!第三#从英美刑法的法律渊源上看!习惯上#人们一般将英美法系概括为判例法!这从法律渊源上确实突出了英美法的特点!英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客观需要#采行和发展了普通法形式#并确立了遵循先例原则!这对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或本级法院以前对相同案件所作的判决中适用的原则#即使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这就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卷帙浩繁的判例不仅对于一般公民来说是一座迷宫#即使是法律职业者也常为其苦恼!加之社会关系日渐复杂#新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具有浓重保守色彩的判例法在急速发展的形势面前穷于应付而又捉襟见肘!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系国家中的成文法大量增加起来#甚至某些国家成文法的数量已经超过欧洲大陆国家!但是#从法律渊源上说#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这一特点并未改变#普通法系国家也很少有严格的$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成文法法典!对此#英国学者达维和布莱尔利曾指出*’今天#我们说在英国成文法的地位并不低于法官法#这是不错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在当代条件下#英国法律仍然保持着它的法官法的本质特征!因为首先#司法判决继续在一些领域引导着法律的发展#而且这种引导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英国的立法者们由于习惯于数世纪以来法官立法占优势的观念#尚未从他们传统的立法风格中解脱出来!()%)绪!!论应该说#在法律渊源上仍然以判例为主要渊源#更利于视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判#充分发挥法官的立法作用#使之较之法典化的法律更具灵活性!第四#从英美刑法的发展上看!英国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及美国独立之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现象#就是没有废止革命前的法律制度#而沿用传统的英国法!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实用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新的社会制度$新的国家建立后#都急需创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巩固新生的政权和社会制度#而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很难一下子割断历史与现实的联系!相反#承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沿用已为公众熟悉的法律原则#更利于社会的稳定!正像一些学者分析的那样#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仍然保留判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以妥协告终#贵族在革命后仍然保存了相当大的势力!为了调和矛盾#胜利后的资产阶级不能不使其政治$经济及法律制度带有极大的保守性!表现在法律方面#就是封建时代的法律形式被继承下来!二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英国的许多著名法官#如柯克等人#一方面用资产阶级观点对普通法进行重新解释#使之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凭借其地位和权力抵抗王权对司法的干预和国王利用星座法院对政治犯的迫害#从而使普通法在注入新的内容后成为反对王权专政的工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英国资产阶级对革命前封建时期普通法的保留#还是美国对英国法律传统的继承#都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适应客观发展而变换其内容!如英国革命后不断限制叛国罪的范围"加重或减轻对一些特定犯罪的处罚!美国独立后#也是因地制宜地采用英国法#使之适应美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领域日益扩大#犯罪手段也日趋复杂#此时#从形式到内容都具保守特点的判例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民主观念和人权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和普及使得罪刑法定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制定成文法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如印度$斯里兰卡#开始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可以说#这也是英美刑法以实用为目标的一种表现!第五#从英美刑法的内容上看!储槐植老师在其+美国刑法,一书中评价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时#曾指出*’如果说大陆法的理论重思辨#那么英美法的理论重实务!前者是学者型的理论#后者是法官型的理论!(!这虽然是针对美国刑法理论而言#但笔者觉得#其对于英美刑法也基本适用!在英美刑法中#犯罪确定$刑罚权的运用等方面都反映出以经验为逻辑起点#以实用为价值目标这一突出特点!如关于法人犯罪问题#英美刑法就率先从社会实践出发去承认法人犯罪现实#然后以此为前提反过来去补充传统刑法理论#达到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目的!再如#在刑罚权的适用上#英美刑法往往赋予司法人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在理与法冲突时#司法人员能以统治政策为指)))英美刑法论要!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前言!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导而加以合理调节!又如#为了督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加重社会责任心#维护大众的健康和福利#规定了严格责任犯罪#允许对某些行为在无须证明犯罪心态存在的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随着我们介绍内容的全面和深入#我们对英美刑法实用性的特点会有更深刻的认识!三!犯罪的本质和犯罪分类!一"犯罪的本质!!在英美学者那里#谈及犯罪的本质一般是指犯罪的定义!由于定义犯罪总被视为一大难题#而且至今尚无令人满意的定义可言#以致以定义开始法律著作这种做法变得不时兴了!按照英美学者的解释#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受普通法本身的历史影响!在古代法中#刑事的和民事的违法行为之间并无明显的差别#两者被称为’黏合物(!任何损害个人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是损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与侵权行为这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普通法中一些程度划分中使用的语言起初是作为感情的标志的#如’重罪(一词原来是指某种残酷$凶暴$邪恶或卑鄙的东西!进一步说#任何行为#只要任何特定社会的某一具有足够权力的部门感到它有害于其自身的利益#如危及其安全$稳定或舒适#该部门便通常将其视为特别邪恶#并力图以相应严厉的措施加以镇压!而且#只要可能#它便确保将国家主权所能支配的强制力用于防止危害或惩罚造成危害的任何人!而这种危害行为便被称为犯罪!当然#对于犯罪产生这一结果来说#可能有许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要明确地鉴别它们是不大可能的!所能说的是#作为许多不同社会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一种忤逆行为可能变成犯罪!显而易见#在原始君主政治或专制政治中#当所有名义上的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或少数人手中时#具有试图取代统治集团之性质的任何东西#都会被列为叛逆#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并受到统治者所能采取的一切手段的镇压!这样#认定犯罪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二是受犯罪作为一个法律定义本身的影响!正如史密斯和霍根所看到的*’如果我们试图定义什么是罪行#我们立即就遇到了一个困难!如果我们所作的定义是一个正确的定义#那么#它就应该使我们能够通过检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是否包含了定义中的所有成分而断定该行为是一项罪行或不是一项罪行!但是通过仔细的思考表明#这是不可能的!当国会通过法律规定某一特定行为将成为一项罪行#或某一现在构成罪行的行为将不再成为罪行#行为本身的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行为在法律上的归属和分类!在有关法律生效之前与生效之后#行为的所有可以观察的特性都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任何定义罪行的尝试都面临着这样的困难*可能在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不再是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包括在罪行的定义中#或者某一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成为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将它排除在罪行的定义之外!如!’$!年*月%日之前#自杀是一种罪行#但根据+!’$!年自杀法,#在!’$!年*月%日以后#自杀却变成完全合法的了!可见#有关行为)")绪!!论的性质$它们的道德性和不道德性#以及它们的后果#并不会在一夜之间就发生变化"但是它们在法律上的性质却完全可能如此!(!可见#犯罪源自当时的社会政策#而且#只要犯罪由政府的政策创设#犯罪的定义便不可能把握!虽然界定犯罪的定义困难#但一本刑法著作又必须以关注犯罪的法律含义为己任#它应该告诉读者罪行是什么!这样#很多英美学者倾向于概括犯罪的基本特征#将罪行的基本特点描述出来!通常认为#犯罪是对于公共利益有特别危害而不仅仅是践踏纯粹个人权利的行为!从英美学者对犯罪性质的一般认识来看#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公共危害公共危害是相对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民事行为而言的#其通常是指对公共利益有特别的危害!如卡莱顿)阿兰指出*’罪行之所以是罪行#是因为被称为是罪行的错误行为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福祉构成了直接的和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因为将这样的错误行为留给伤害的一方自行纠正是危险的!(&+道德错误犯罪经常为人们强调的第二个特点是#它们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不过#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争议!如果说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态度#犯罪是需要加以惩罚的本质上不道德的行为!在罪行的数目很少的早期#这种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现在#许多行为之所以受到禁止#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因为它们的不道德性!有许多行为#如通奸#人们普遍认为其是不道德的#但这些行为并不是罪行!因此#一些人认为在现代条件下#是否合乎道德不是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与这一特征的争论相关#某一行为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其不道德性而成为犯罪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主题!有些学者认为#维护道德不应成为刑法的正当目的#刑法的目的应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尊严#保护公民免受侵犯性或伤害性的行为影响#为公民特别是那些特殊易受伤害的公民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他们受到其他人的利用和破坏!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公共道德是维系社会的基本纽带之一#社会可以使用刑法维护道德#正如社会使用刑法维护其他任何对其存在来说必不可少的事物一样!不过#从英国上议院的基本倾向看#其还是拒绝了’扩展刑法以实现良好道德(的建议!%+必须应用刑事程序加以处理由于不可能界定行为的罪行性质#大多数作者以及法官不得不求助于因为实施该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程序的性质!埃特金%,-./0&勋爵曾指出*’行为是否是罪行不能通过直觉加以分辨#也不能根据任何其他标准加以发现#而只能根据一个标准*该行为是否受到刑事后果的禁止!(这样#问题就变成了如何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问题!而任何区)$)英美刑法论要!参见-英.1+2+史密斯#3+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页#北京#法律出版社#&###!分犯罪和侵权的努力所遇到的困难与因为定义罪行本身而遇到的困难是完全相同的*大多数侵权同时也是犯罪#尽管有些侵权不属于犯罪#而有些犯罪不属于侵权!这样#有些学者将定义罪行的努力集中在如何区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上!其中#较为人们所接受的是看应该对之适用刑事诉讼的规则#还是对之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因为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受害者可以起诉#其也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终止诉讼"如果其诉讼成功可得到一定的赔偿#其也可以宽恕被告人和免除被告人的责任#这完全是属于个人决定的事务范围!而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诉讼是由与诉讼结果并没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公诉人员提起的"发动一项诉讼的个人不能任意终止诉讼#因为该项诉讼不仅与他个人有关#也与每一个公民有关"当通过总检察长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王室法院可以无须原告的同意而在任何时间终止诉讼"如果诉讼成功和法院作出判决#诉讼的发起者无权赦免罪犯!赦免罪犯的权力属于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诉讼事务的王室法院!!二"犯罪的分类在英美刑法中#一些学者常常要谈及犯罪的分类问题!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英美刑法中也包括多种分类#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其中较有特色的分类有*!+重罪和轻罪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的划分!这种分类源于英国!早在!)世纪#英国普通法就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类#而重罪中的叛逆罪又往往单独成为一类!最初#重罪与轻罪的区别旨在表明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差别#如每一重罪都不言而喻地导致剥夺财产#而轻罪则否"所有重罪%除轻微的盗窃外&都处以死刑#而轻罪均不处死刑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重罪和轻罪的差别逐渐变得模糊!这一区分在实践上的重要性在于某些情况下#行为的结果取决于相关的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如每遇重罪发生#凡有合理根据怀疑是罪犯的人#都可以即时将疑犯逮捕#且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武力#而在轻罪的情况下#普通法则不允许犯罪的目击者在未经治安官员批准的情况下逮捕罪犯"只有在重罪中才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私下和解重罪构成犯罪#而私下和解轻罪则不构成犯罪!随着+!’$(年刑法法案,的颁布#重罪和轻罪之间的所有区别都被废除了!此时#无论普通法上的重罪还是制定法上的重罪#和轻罪之间已经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二者都可以呼之为’犯罪(!然而#对于达到某些目的的情况#特别是在没有逮捕令而实施逮捕的场合#保留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之间的差别还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严重犯罪来说#没有逮捕令实施逮捕是必要的权力#而对于轻微犯罪而言#则没有实施这一权力的必要!为了解决刑法法案取消重罪和轻罪划分而实践中又要参照犯罪程度确定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有无行使逮捕权的必要#+!’$(年刑法法案,在第&条中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可逮捕的犯罪!这一定义现已经被+!’*)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所取代和修改!根据该法令#可逮捕的犯罪是指有法定判决或犯罪者将被判处"年刑期的犯罪或任何这类犯罪未遂!在可逮捕定义中还包括一些特定的犯罪#如+!’"$年性犯罪条例,第&&条规定的猥亵攻击")()绪!!论。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

试析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1)论文关键词:英美刑法严格责任制度借鉴论文摘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进行了深人探讨,澄清了我国一些学者对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制度的误解,提出严格贵任制度符合现代社会有效预防和遏制危害公共福利犯罪的要求,并从我国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犯罪构成理论、举证责任制度等方面,对严格责任制度适用于我国的观点作了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

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对于这种制度,英美学者评论不一,褒贬损誉皆有。

我国刑法学者对于严格责任制度也进行了一定范围的探讨,但对于严格责任制度的含义,严格责任制度的可借鉴性等问题众说不一。

严格责任制度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制度呢?我国刑法是否能借鉴这种制度?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严格责任制度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刊事责任制度。

对于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的认识各异。

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解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认为绝对责任也可以称为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绝对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第二种是认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严格责任并不与罪过相对立,而是罪过责任的一种.只是罪过的具体形式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明确而已第三种是认为严格责任强调举证责任的转移,某些特定案件中,检察官只需对犯罪行为的存在以及犯罪行与被告的关系进行证明,被告是否具有与犯罪行为相应的犯意的证明则交由被告进行匡第四种是将严格责任理解为: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处于法律规定的状态中.或导致了法律否定的结果,司法机关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可使其负刑事责任。

英国著名刑法学教授米切尔·杰菲逊在其所著刑法学教科书中详细地解释了严格责任的含义。

他说:“在有些罪中,控方不需要证明与犯罪行为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相关的犯罪心理因素犯罪行为是必须存在的.但对于犯罪行为的每一可、要件,并不都要求有相应的心理认识因素、例如,某一法律禁止出售不适于人类食用的肉类.如果某人违法出售了这种肉,即使该人并下知道所出售的是变质的肉类,法院仍可以对他定罪。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

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王志远关键词:区分制/教唆/共谋/狭义共犯内容提要: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

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一、英美共犯制度的宏观解读在现代刑法观念当中,对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样态有典型与非典型之分。

一般而言,单独犯罪被理解为典型形态,设定惩罚犯罪之直接标准的刑法分则就是以单独犯罪为标准加以规定的。

相对于单独犯罪,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就是一种非典型的犯罪形态,理论上称之为犯罪的“方法形态”。

①共同犯罪情况下,加功于犯罪事实的犯罪样态有“实行犯”与“参与犯”之别。

在自然意义上,“参与犯”犯罪样态可以具体划分为犯罪的分担、犯罪的并行、教唆、帮助、利用、参与共谋、组织、策划、指挥等不同的类型。

这些参与犯样态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符合刑法分则具体个罪犯罪构成要件当中的实行行为类型,犯罪的分担情况下则可能出现不能适用刑法分则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的情况,②因此需要设计共犯制度来解决参与犯的处罚根据和处罚原则问题。

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是所有国家共犯制度的目的所在。

由于对“参与犯”样态的理解不同,出现了明显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而导致了不同的共犯制度模式。

大陆法系刑法学者一般认为,世界范围内明显存在着的共犯制度模式有两种相互对立的基本区分,即正犯与共犯区分体制和单一正犯体制。

英美法系的共犯制度属于其中的何种共犯制度模式,抑或是上述两种共犯制度模式理解之外的特殊制度建构,这是正确理解英美共犯制度的一个前提。

我们首先需要在一种对照的语境下明确其各自的制度内涵,以便为理解英美共犯制度模式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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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1432012
课程英文名称:UK-US criminal law
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法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0.7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英美刑法》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选修课。

本课主要介绍英美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主要罪名。

对于中国大陆学生,了解英美法系在刑法上的一些理论和犯罪刑罚上的特有规定,将有助于开阔视野、拓展思维。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掌握英美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犯罪论体系。

2.了解特有罪名和相关刑罚思想和体系。

3.能够结合所学(我国及大陆法系刑法),进行对比研究和思考。

(三)实施说明
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应确保大纲中重点、难点问题的教授,其他内容可根据学时和学生接受情况酌情安排课时。

本课程应尽量采用案例式、讨论式教学方法。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要求学生在学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上开设本课程,要求牢固掌握上述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能力,为本课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为了锻炼学生分析能力,在习题课上,应多布置些案例,在学生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再进行总结。

(六)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考查。

2.考核目标:考察学生对英美刑法特殊制度和特有犯罪规定的把握;通过不同法系对同一
问题的不同解决方式、方法的比较,能够进行评析。

3.成绩构成:本课程的总成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情况、出勤情况等)
占40%,小论文占10%,期末考核成绩占50%。

(七)参考书目
1.《美国刑法》,储槐植著,高教出版社,2004年10月
2.《英美刑法学》,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
二、英文摘要
本课程是专业选修课。

我国现行刑法属于大陆法系刑法,了解英美刑法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

本课程通过英美刑法基本制度和各罪的讲解,使学生了解到:对于同一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基于法律发展的必需,相关制度、具体罪名的设计,可为我用。

犯罪总论部分,重点介绍双层面犯罪论体系;各论部分重点讲解夜盗罪、杀人罪等特殊(或特有)犯罪规定。

三、课程学时分配表
四、教学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01部分总学时4学时讲课4学时实验0学时上机0学时
标题:导论
第1.1部分导论(上)(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英美法系论要
2)英国刑法概述
重点:
英美法系论要
第1.2部分导论(下)(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美国刑法概述
2)学习方法和要求
重点:
美国刑法概述;英美法系刑法的特色
第02部分总学时14学时讲课 14学时实验0学时上机0学时标题:总论
第2.1部分犯罪本体要件(讲课4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刑事责任基础的一般说明;
2) 掌握犯罪行为;
3) 掌握因果关系;
4)掌握犯罪心态
重点:
犯罪行为;因果关系;犯罪心态
难点:
因果关系;犯罪心态
第2.2部分排除合法辩护理由(讲课4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辩护理由: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同意;警察圈套和安乐死
2) 掌握犯罪构成结构比较
重点:
责任充足条件
难点:
犯罪构成结构
第2.3部分不完整罪(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犯罪未遂
2) 了解罪数
3)掌握犯罪教唆
4)掌握犯罪共谋
重点:
犯罪未遂;犯罪教唆;犯罪共谋
第2.4部分共同犯罪(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共同犯罪概述。

2) 掌握有组织犯罪。

3) 掌握恐怖主义犯罪。

重点:
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
第2.5部分刑罚及其执行(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2) 了解刑罚制度。

第03部分总学时14学时讲课 12学时实验2学时上机0学时
标题:分论
第3.1部分侵犯人身罪(讲课4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杀人罪的谋杀和非谋杀;
2) 了解堕胎罪、非法拘禁罪;
3) 掌握伤害罪、强奸罪和绑架罪;
重点:
谋杀、伤害和绑架
难点:
杀人罪
第3.2部分侵犯财产罪(讲课4学时)
具体内容:
1) 掌握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
2) 掌握抢劫罪、夜盗罪、伪造罪;
3) 了解其他财产犯罪;
重点:
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抢劫罪、夜盗罪、伪造罪
难点:
刑法的目的
第3.3部分刑法典中的其他犯罪(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损害道德罪;
2) 了解妨碍公共治安罪;
3) 了解危害国家主权或行政管理罪。

重点:
损害道德罪
第3.4部分经济犯罪(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1) 了解经济犯罪概述
2) 掌握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重点:
破产诈骗、托拉斯犯罪、商业间谍
第3.5部分习题课(讲课2学时)
具体内容:
讲习案例。

编写人:闫卫华
景冬梅
姜桂金
审核人:景冬梅
批准人:杨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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