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防卫紧迫性判断标准的刑法教义学诠释

防卫紧迫性判断标准的刑法教义学诠释防卫紧迫性是正当防卫的生命线,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便成为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前提,但实务中围绕这一问题经常出现偏差。
许多带有正当防卫性质的案件如山东聊城于欢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争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审理案件的法院在防卫紧迫性判断上出现了偏差,以致从根本上颠覆了案件性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此,笔者对防卫紧迫性的判断标准进行检视,在对中外相关刑法理论进行梳理、诠释、甄别的基础上提出新的认识。
一、防卫紧迫性的域外判断防卫紧迫性,即不法侵害已经存在或正在迫近。
①对于防卫紧迫性的认定,域外刑法理论中存在主观标准说与客观标准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前者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认识,后者系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认识。
(一)主观标准说及其评述1.主观标准说的基本观点依据主观标准说,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存在或正在迫近,应当充分考虑反击者的主观意识,即只要防卫行为人有理由相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则即使该不法侵害客观上并不存在,也应当认定其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基本前提。
②英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以正当防卫作为辩护事由的被告人应当在其所确信事实的基础上接受审判,一般而言,只要被告人内心确信其正在遭受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致命性武力攻击,且使用武力进行反击是出于合理抵制该不法侵害、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其对于该武力反击引起的犯罪指控便获得充足的辩护理由,而不问其内心确信合理与否。
③美国判例法和制定法都把“防卫人合理地相信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需的”作为“为自身防卫进行合法辩护”的基本条件,即在是否存在不法侵害的判断中加入了一般人认识标准,而不是纯粹依据防卫行为人的主观臆测。
④总体而言,美国法虽然表述不同,但丝毫未改变依据主观判断的基本立场。
2.主观标准说评述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之所以在防卫紧迫性判断上普遍主张主观标准,与其奉行主观主义刑法传统有密切关系。
由于判断立场错位、判断对象狭隘,主观标准说存在以下明显缺陷。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郭自力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
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
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
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
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
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
一开始,自卫行为仅仅限于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不法侵害,不能用于防卫第三人,后来慢慢扩大到允许防卫第三人。
成文法上.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这才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正当防卫。
外国刑法学复习资料(牛牛考资)

牛牛考资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外国刑法学(根据张磊老师授课课件整理;)选课号考试时间考点(2015-2016-1)-04393110-2114107-12016年1月11日(10:10-12:10)2010403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广义:普通刑法、特别刑法和保安处分法犯罪法与刑法Criminal law &Penal law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自由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二)法益保护机能(三)行为规制机能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与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 中后期——19C 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现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2.边沁:英国法学家、哲学家、功利学派创始人。
3、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最先提出以心理强制理论,并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4、泷川幸辰:日本。
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牛牛考资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关注焦点:行为预防理论:一般预防(简单实用)刑罚本质:报应刑(公正)其口号是“因为犯罪,所以处罚他”(三)新派(近代学派、刑事实证学派19C30年代以后)产生原因:犯罪现象的增加、犯罪学发达代表人物:1.龙勃罗梭: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犯罪学之父。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孙凤荣【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作为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理当对人权保障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的表现是,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并免除刑罚处罚的寥寥无几.刑法条文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欠缺确定性和规范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现实压力和部分司法传统增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难度,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地位不断下降,经常被讥讽为“僵尸条款”,这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基于此,要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和完善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9(035)002【总页数】5页(P87-91)【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权保障;立法规范性;界定标准【作者】孙凤荣【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近几年,正当防卫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夺刀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河北反杀案等。
其中,第三起案件由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第五起案件是由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责任担当方面确实有一些进步。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排除刑罚适用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不应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上,更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
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实践部门难以回避的课题。
全面落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条文精细、严密,然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
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和规制作用,通过了解法律,公民可以产生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法律不应该让公民感到困惑,更不能强人所难,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敢说不,并且清楚该如何说不,这一难题亟需刑法学界努力解决。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概览[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堪称为刑法学的摇篮圣地和学术生命之始,针对犯罪构成如何建构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各种构成体系理论各有优劣。
大体有三种犯罪构成理论代表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况,分别是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是由主观和客观的一系列要件组成的,这种要件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构建形成的理论体系。
由于世界各国政治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各国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以及对于犯罪构成认识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和我国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何为犯罪构成首先要注意的是犯罪与犯罪构成二者的区别。
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从客观上揭示一切犯罪行为的共同基本特征,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犯罪构成则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行为的内部结构及其成立要件,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
由此看出,我国的刑法理论承认犯罪概念也具有划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这便在认定犯罪时确立了两套标准,容易导致混乱。
如果犯罪构成的标准服从于犯罪概念的标准,势必抹杀具体犯罪的个性特征,如果犯罪概念标准服从于犯罪构成的标准,则会丧失犯罪概念的指导意义。
言外之义,我国犯罪概念或者犯罪构成概念二者在表述上、内容上还有待完善之处。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构成的概念表述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有机统一体)。
日本的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则概括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
关于正当防卫的外文文献资料及翻译

《欧洲国际法期刊》第16卷第1期。
文章名:Targeted Killing of Suspected Terrorists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or Legitimate Means of Defence?杀害被怀疑的恐怖分子:司法外执行还是正当防卫?摘要:一个受到跨国恐怖主义集团攻击的国家是否可能以该集团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活跃成员为目标引起了争议。
一些人把有针对性地杀害恐怖分子嫌疑人称为法外处决,其他人则声称这是合法的战争行为(正当防御行为)。
发件人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准则审查了这种屠杀的合法性。
在前一种制度下,只有在为防止无法用其他手段制止的迫在眉睫的攻击而进行的杀戮才能合法。
在后一种制度下,如果将恐怖主义嫌疑犯视为战斗人员,这种杀害可能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虽然在国际武装冲突中,恐怖主义嫌疑分子通常不是战斗人员,但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他们很可能是战斗人员。
在这种冲突中,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准则不能独立存在;适用的制度必须是一种混合的模式,它结合了国际人权法的特点。
在最后一节中,作者讨论了以色列的定点杀戮政策和美国对也门基地组织嫌疑成员的攻击,并将混合模型应用于这些案例。
1介绍2002年11月,一辆行驶在也门偏远地区的汽车被一架无人驾驶“捕食者”无人机发射的导弹摧毁。
车内6人全部被怀疑是基地组织成员,从而被杀。
尽管美国没有公开承认对此次袭击负责,但官员们表示,此次袭击是美国中央情报局所为。
被击毙的其中一人名叫卡伊德·萨利姆,据说是前本拉登的一名保安,他被怀疑在2000年10月美国“科尔”号驱逐舰遇袭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两年前,以色列采取了一项“有针对性地害”巴勒斯坦人的政策,据称这些巴勒斯坦人是参与组织、促进或执行在以色列和被占领领土上的恐怖主义袭击的恐怖主义组织的积极成员。
这一政策始于对侯赛因的阿巴亚特的袭击,随后发生了一系列袭击,最近最严重的是对哈马斯领导人艾哈迈德·亚辛和阿卜杜勒·阿齐兹·兰蒂西的袭击。
英国关于正义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允许个人在面临非法攻击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保护自己或他人。
在本案例中,我们将探讨一起因正当防卫而引发的争议案件。
案件简介:2015年,英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
受害者约翰·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在一次争吵中被邻居汤姆·汤普森(Tom Thompson)攻击。
在冲突过程中,约翰·威廉姆斯声称自己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汤姆·汤普森进行了反击,造成汤姆·汤普森受伤。
汤姆·汤普森随后被警方逮捕,并被控以故意伤害罪。
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汤普森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英国法律,正当防卫是指在以下情况下采取的必要行动:1. 面对非法攻击;2. 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或减轻伤害;3. 行动与威胁的严重性相称。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和争议点:证据一:目击者证词目击者1:在事件发生时,我目睹了汤姆·汤普森攻击约翰·威廉姆斯。
约翰·威廉姆斯看起来很害怕,并试图躲避。
目击者2:在冲突中,我看到约翰·威廉姆斯试图用手臂保护自己的头部,这表明他正在遭受攻击。
证据二:汤姆·汤普森的陈述汤姆·汤普森在法庭上表示,他在冲突过程中一直在试图逃跑,但约翰·威廉姆斯紧追不舍,并用拳头攻击他。
在绝望的情况下,他不得不反击以保护自己。
证据三:医疗报告医疗报告显示,汤姆·汤普森的伤口较轻,但确实受到了伤害。
争议点:1. 汤姆·汤普森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约翰·威廉姆斯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汤姆·汤普森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法官指出,在冲突过程中,汤姆·汤普森确实面临了非法攻击,并且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避免或减轻伤害。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较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费尔巴哈所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说法。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以“法的正当程序”来表述。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刑事古典学派着重强调处罚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成正比。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其观点,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等如何,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的机能:即刑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包括评价机能和导向机能两个方面。
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
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评价各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害于社会。
导向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5、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同类性质,来使用法律的情况。
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是全部禁止,仅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6、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殊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不论多轻,均适用本法。
7、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
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变化
浅析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变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研究正当防卫制度的变化,并结合域外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为我们更好运用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防卫;变化;域内;域外;发展正当防卫,指的是针对执行不法行为的人所施行的一种避免发生不法侵害的措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自从新中国成立,正当防卫在中国经历了四次重大变化,分别是1979年修改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二十条三个款项的规定1、2018年最高检公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2020年发布的如何正确使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而在域外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美国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有不退让法及城堡法。
英国则是在刑事法的修订过程中逐步赋予公民以自卫权。
这都对我们研究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域内正当防卫制度的变化(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演变新中国建立以后,首先在1979年刑法的第十七条划定,为了制止公共利益、自己的和他人的人身、其余权利,不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侵害,是以施行的正当防卫活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防卫行为超出应有的限制而造成更大的危害结果,理应负刑事责任,可是应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规定并不完善,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什么是“不应有的危害”没有明确地规定。
这一不明确就体现在了1984年争议颇大的孙明亮案中,案件中孙明亮在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翔等人纠缠两位少女便上前阻止郭某等人逃跑,不久郭某纠集多人拦截孙某,郭某主动进攻并在孙某面部揍了一拳,两人纠缠过程中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刺向郭某,导致郭某死亡。
甘肃平凉地区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该地区检察院以量刑失轻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后经审查决定撤回抗诉,幸运的是,经省高院提审,认为孙明亮的捅刀行为是为了制止郭鹏翔的违法行为,只是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应该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正当防卫7个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7个典型案例English Response:1. Case 1: A person is being attacked by an intruder who has broken into their home. The person defends themselves with a weapon, causing serious injury to the intruder.2. Case 2: A person is being threatened with a deadly weapon by an attacker. The person fears for their life and shoots the attacker.3. Case 3: A person is being physically assaulted by an attacker who is significantly larger and stronger. The person uses a weapon to defend themselves, causing injury to the attacker.4. Case 4: A person is being robbed and the robber is armed with a weapon. The person fights back and disarms the robber.5. Case 5: A person is being carjacked and thecarjacker is using threatening language. The person defends themselves with pepper spray, causing the carjacker to flee.6. Case 6: A person is being stalked and harassed by an individual. The person obtains a restraining order against the individual, but the individual continues to harass them. The person responds with physical force, causing injury to the individual.7. Case 7: A person is being threatened with violenceby an individual who is known to be dangerous. The person reports the threat to the police but no action is taken.The person decides to defend themselves, causing injury to the individual.Chinese Response:正当防卫的7个典型案例:1. 案例1,某人遭到闯入者袭击,闯入者已经侵入他的住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日期: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郭自力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
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
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
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
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
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
一开始,自卫行为仅仅限于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不法侵害,不能用于防卫第三人,后来慢慢扩大到允许防卫第三人。
成文法上.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这才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正当防卫。
但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武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自身防卫(self defense)当一个人受到攻击,又没有办法寻求援助时,他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措施,使自己免受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防卫措施,主要针对谋杀、非预谋杀人、企图谋杀、企图伤害、殴击,或者加重的企图伤害和殴击,只要防卫人的自卫行为是适度的,即使给对方造成伤害,也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至于什么是合理的限度,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倾向于规则从严,将来有可能放宽自卫的标准,要考虑防卫的起因等情况。
针对侵害人实施自卫行为时,防卫人主观上至少要相信对方的武力是非法武力,即是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
对于合法的武力不能实行自卫。
行为人要区分致命武力和非致命武力(中等程度的武力)的界线。
根据具体情况,如果适用非致命武力是合理的限度,就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
所谓致命武力包括两点:第一,使用者的目的是引起另外一个人的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第二,他知道会产生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的实质危险性。
假如—个人用枪瞄准另—个人,意图杀死或者严重伤害对方的身体,即使完全没有击中受害人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身体伤害,也是使用了致命的武力。
但是仅仅威胁要杀死对方或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并不打算实际实施这种威胁,就不认为是使用了致命的武力。
例如一个人只是用枪指着攻击者,但并未扣动扳机。
虽然正当防卫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原则,但在具体案件中仍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武力的程度(amount of force)在自卫中可以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呢?法律认为,行为人使用的武力应当与其试图避免所受到威胁的损害之间具有合理联系,才能认为是正当地使用了武力。
假如行为人合理地相信,另外一个人正在对他实施非法的身体伤害(没有达到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程度).他就可以在自卫中使用非致命性武力(他相信使用这个武力是防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在这种情况下,他不构成企图伤害罪(假如他只是威胁使用非致命武力或者用枪瞄准对方并没有扣动扳机)或者殴击罪(假如他伤害了另一个的身体)。
假如他合理地相信另外一个人正在对他实施非法的杀害或者严重的人身伤害时,他在自卫时使用致命的武力则是适当的(他也必须相信,使用致命武力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二)合理地相信对于使用武力的必要性英美关于自卫的判例法和成文法都要求被告人相信,他使用武力防止自己免受不法侵害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因此,当一个人诚实地但却不合理地认为,自己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就不构成为自卫的辩护理由。
但是,当行为人相信是合理的,而实际上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他仍然可以提出合法辩护。
例如被告人开枪杀死了正在威胁要杀掉他的人,他以为威胁者当时将手伸向口袋是试图掏枪,但实际上受害人口袋里并没有枪,只有一个手绢。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认识,但这却是合理的。
霍姆斯法官有一句名言,“当刀子高高举起时,不能要求防卫人作出分寸适当的反映”。
确实,当一个人面对枪支和匕首的情况下,怎能要求防卫人作出恰如其分的反应呢?但是,当—个喝醉酒的人,认为自己正面对急迫攻击的危险,一个神志清醒的人却不会这样认为,这就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合理的相信。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防卫人诚实地相信自卫是必要的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加上一个合理的相信。
模范刑法典就是支持这种观点的。
当然,无论是否需要合理地相信,被告人必须实际上相信武力是必要的。
当行为人杀死他的对手时,完全忽视对方还没有对他发动致命攻击的事实,就不是一个辩护理由。
不过,假如他的自卫行为是适当的,除了防卫自身以外,还夹杂着一些不太好的动机,例如他从自卫中获得某种享受,因为他憎恨对方,这种不好的动机,不影响自卫行为的成立。
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在谈到使用武力的合理性时指出:“法院考虑武力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当时所有的情况,包括使用武力的强度、损害的严重性以及其他手段制止侵害的可能性等等。
但是法律不必详细说明在判断这一合理性时的标准,它只是个一般意义上的规定。
”(三)攻击的紧迫性美国的判例法和国会制定的法律,都要求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对方的非法暴力是紧迫的和直接的。
假如威胁使用的暴力尚处在比较遥远的将来,被告人可以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就不必杀死或者伤害这个预期的攻击者。
模范刑法典规定,只要攻击是现实存在的,就可以使用武力制止这种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直接的”范围。
英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防卫人必须面临直接的武力侵略时,才可以正当防卫。
假如不法侵害不是立即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时刻发生就不能实行防卫。
但是,这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例如,A被B绑架,并且知道几小时之内不交付赎金.B就会杀死他。
在这种情况下,A为预防B将来杀死他,而先采取了防卫行为,就是—个合理辩护的理由。
相反,假如A在B要杀害他之前,可以得到警方的帮助,就没有必要杀死对方,否则就是不合理地使用武力。
(四)侵略者的自卫权总的来说,侵略者没有自卫权。
但是,两种情况下,侵略者也许拥有自卫权。
(1)侵略者使用非致命的武力,例如拳头或者其他非致命武器,而防卫者使用了致命的武器,此时侵略者有权防卫。
这是因为侵略者的受害人,使用致命武力对付非致命的武力,这种武力就成了违法的行为。
(2)侵略者为了防止与他的受害人的冲突进一步扩大,主动从冲突中撤出(必须通知受害人或者至少采用合理的步骤通知受害人),而被害人变为主动攻击者,此时恢复侵略者的自卫权。
同时,当一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处在危险中,因为对手已经撤退,但仍然用非法武力攻击对方,对方有权进行自卫。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杀害对方的企图,一方眼疾手快,先开枪射击,将对方打死,就不应看作正当防卫。
例如,A和B有仇,都想杀死对方。
一天,两人同时向对方的家中走去,结果在路上迎头相遇.A虽然不知道B也是来杀他的,还是先开枪将对方打死。
这种情况,可以称为不自觉的防卫或者不知悉的防卫,由于当事人双方都是潜在的侵略者,事先已经形成杀人的故意,就不应视为正当防卫。
能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都可能会引起不少争议。
(五)退避的必要性实行防卫之前是否要求行为人先行退避,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能退避就尽量退避;另一种观点认为,退避就意味着向犯罪分子示弱,是一种耻辱的行为。
多数人都同意,使用非致命性武力之前,如果能安全撤退,就没有必要实行自卫。
这样,实际上所谓先行退避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使用致命武力的时候,行为人该怎么办?美国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认为,被告人不需要先退避,即使退避是安全的,因为攻击者使用致命武力在前,被告人合理地相信,攻击者将杀死他或者给他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但是也有少数州认为,假如被告人能安全撤退,他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就必须撤退,但即使在这些要求撤退的州,也只能是防卫人知道他能够安全撤退的情况下,才可以先行退避。
在自己家里或者工作地点内受到攻击,不要求先行退避,除非攻击者是这所房屋的拥有者。
在英国刑法中,退避不是正当防卫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是陪审团考虑的一个事实因素,即使用武力是否必要和合理。
假设被告人站在一个酒吧边,旁边的一个人对他说:“如果他不想让啤酒瓶砸到脸上,就赶快离开这里,到别的地方喝酒。
”假如被告人昕到这句话后,不仅没有离开反而重伤了那个人的身体,陪审团就会认为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只需走开就可以避免冲突了,尽管整个过程有损被告的个人尊严。
根据挑衅的比例原则,应当考虑撤退的可能性。
但是英国在法律上不存在能躲避就尽量躲避的义务规则。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被告人并没有犹豫或者退却,就采取了防卫行为,也可能成为一个很好的辩护理由。
(六)反抗非法逮捕在正当防卫中,行为人能不能对非法逮捕实行自卫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自卫人来说,他面临的威胁不是死亡或者严重伤害,而是逮捕过程中受到的羞辱和骚扰。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被非法逮捕的人可以使用非致命的武力,但不能使用致命武力。
假如他使用了致命武力,故意杀死进行非法逮捕的人,行为人可以从谋杀罪减为过失杀人罪,因为这种非法逮捕是一种挑衅行为,他会造成一个有理智的人失去自我控制。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容易引起争议,就是被逮捕的人知道对方是一个警察,能不能抗拒逮捕呢?根据《模范刑法典》的规定,不能用武力反抗警察的逮捕,即使这种逮捕是非法的。
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也认为,如果一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正在受到治安警察的逮捕,他就有义务避免使用武力反抗逮捕,即使这种逮捕是非法的逮捕,行为人也不能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