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

(一)》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保险法修订后新旧法的衔接问题。为了便于理解该解释,现对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新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新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法。但是对新法施行前成立、新法施行后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该如何适用法律.由于对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和法学原理的理解不一致,存在争议。另外,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如果在新法施行后不加区别地简单适用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也有悖于此次法律修订的宗旨。为此,有必要对保险法的新旧法适用衔接问题做出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在保险纠纷的审判实务中,绝大部分案件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急需解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特别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新法的此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也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适用新法。而人民法院关于保险业管理方面的案件较少.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所以《解释》仅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规定。

一、指导思想

首先,《解释》的制定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保险业在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代理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遵守诚信原则,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群众对此很不满意。此次新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制定新旧法的衔接办法,也要把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贯彻下来,把立法修订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但是,保险合同毕竟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自主意思表示.对其权利的保护不能走向保护一方利益的极端,否则,最终合同双方都会受到损害,对保险业的发展也是不利

的。为此,解释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同时,遵循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注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其次。《解释》的制定贯彻了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遵循保险法特殊性规则的精神。保险合同首先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共性,解释的制定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因此,解释的第1条、第2条和第6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中关于合同法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基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性规则,又规定了解释的其他各条内容。

二、条文详解

第1条:新旧法衔接的基本原则

首先,关于新旧法的适用。要确定一个区分时点,这个时点是《解释》的基础。既往的新旧法适用司法解释或者文件中,有的是以合同成立时,有的是以行为或事件发生时,有的是以案件受理时作为区分。考虑到遵循《合同法解释(一)》的原则及保险法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将合同成立作为保险法新旧法适用的原则区分时点。《合同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见,合同法的新旧法律适用是以合同成立时为原则区分时点的,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理应受此原则的规范。在讨论过程中,有人提议以合同订立作为基础的区别时点。我们认为,如果以合同订立作为衔接点,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合同订立的时间点难以确定,当事人亦难以举证。而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且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

其次,从保险法的角度,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新法,即新法对此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保险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和保险合同成立的部分作了较大修改.加大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强化了保险人的义务.如果对于保险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据旧法订立合同的行为一律适用新法,对于保险人而言将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因此我们规定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原则上适用旧法。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解释第2至第5条规定了可以适用新法的情形.这些规定多数属于不溯及既往的情形。溯及既往的两种情形包括:第2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4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新法的规定,具体理由将在后文说明。

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虽然是依旧法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在新法施行后尚未终止,依然处于延续状态。应该受到新法的规范。对新法施行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新法不予改变,而对新法生效后处于延续中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向将来发生效力并影响其法律上的效果.这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不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是对将来的法律关

系进行评价,所以不真正溯及既往并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解释第3条规定的新法施行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适用新法就属于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情况。

“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补白性溯及。此规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海商法、收养法等法律新旧衔接规定的一贯做法,也符合法学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补白性溯及的作用在于消除法律原来规定的模糊、漏洞状态。例如新法第21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律后果,第36条关于在合同效力中止前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的责任承担,第42条关于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的规定,在旧法中都是没有相应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会处于旧法无相应规定可依的无奈处境,因此,有必要设立此种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即参照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这在理论上也被称为“空白追溯”。此外。经我们的检索和比较,旧法中没有相应规定,新法中有规定的还包括第19条、第55条、第56条、第65条等条款的相关内容。

再次,对于新法第17条需要特别加以说明。该条第2款规定的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否属于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旧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过对二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新旧法都是对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只是新法第17条第2款增加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而且明确规定未尽提示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我们认为,这不属于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而是属于与当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所以,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依据新法的规定,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新法第17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旧法第18条的规定。

此外。解释第1条第2款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判断合同成立适用法律的指引。因为合同成立是区别适用新旧法的一个时点.而合同本身是否成立.需要有一个适用法律的规则。具体的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待于以后的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另外,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同志建议,考虑到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应该在解释第1条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以解决2009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合同约定与新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经过再三考虑,我们没有采纳这个建议。

首先,考虑到保险合同多为附合合同的特点。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只有在民事主体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自由。由于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普通投保人一方很难真正理解条文的含义。投保人一般只有选择是否签订保险合同的自由.并无就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保险人协商的自由。如

果不加区别地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一律优先,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一定是非常不利的。

其次,由于新法尚未施行,此类问题尚未暴露出来,无法对其加以归纳和总结,就更无法提出对策。而且,类似的问题不仅会存在于新旧法的衔接中,就是2009年10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也有一个与新法规定不一致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此外,解决这个问题还涉及到对保险法中规范性质的识别。这些问题,都需要积累一定的审判经验后才能解决。所以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有待下一步解决。

第2条:合同和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

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前提。因此,首先要对保险合同效力认定设立法律适用的规则。这里的合同效力,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整个合同的效力,也包括合同某一条款的效力。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须对合同条款的效力做出认定是经常遇到的情形。

本条规定遵循了为促进交易尽量促成合同有效的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也有利于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按照解释第2条的规定。依据旧法认定无效而依据新法认定有效的条文主要是新法第31条和第34条。相比较于旧法第53条,新法第31条增加了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同时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对于新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如果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依据新法将该合同认定为有效,将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旧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新法第34条第1款把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改为“同意”,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保护。所以,新法施行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口头同意并认可保险合同金额的,按照新法第34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保险合同和合同条款的效力规定.新旧法的变化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适用《解释》第2条时应当加以注意。

一是旧法第12条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未加区别,笼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新法则区别人身和财产保险,对合同的效力加以规定。新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并在新法第31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新法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而是在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样的变化。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带来哪些影响.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变化对投保人是不利的,因为按照旧法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无法得到赔偿金,但是因为合同无效,保险人应该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而按照新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合同有效。投保人不能要求返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又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故建议在本条增加1款,排除新法第48条的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变化对被保险人实际上是有利的。就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而

言,是为了使保险标的获得保险保障,而不是退回保险费。而且.投保人也可以通过转让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对被保险人不利的后果出现,所以没有必要做出特别规定。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更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保护,故予以采纳。

二是新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按照旧法第18条有关“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免责条款未经提示依然产生效力.而按照新法则是相反的后果,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与第2条规定的适用旧法认定无效而适用新法认定有效的、适用新法的规定情形是不同的。所以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新法第17条第2款同样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

三是新法第19条属于新增的条款。该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虽然该条也是效力性的条款,但不属于《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这是因为,其一,《解释》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仅指新、旧保险法的适用,其二,新法第19条的规定内容,旧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当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第19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解释》第1条的规定,参照适用新法第19条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新法第19条是《合同法》第40条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1999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期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设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时,虽然当时的保险法没有相应规定,但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同时引用《合同法》第40条和新法第19条的规定:而对于1999年10月1日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则按照《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适用新法即可。

第3条:适用新法的行为和事件

第3条是《解释》的核心条款,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应适用发生时的法律。换言之,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新法施行后仍在履行,此时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对此原则。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均没有不同意见,但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具体的文字表述上,争议较多,经过了反复的斟酌。起初的文稿中,表述为:“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但因保险法施行后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和保险公司提出对“行为或事件”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问题,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因此,我们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加以表述,规定为“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这些方面,而且此次新法

的修订,相应条款内容变动较大,新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对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这些行为或事件适用新法的规定。既遵循了法律的时效性原则,也体现了保险法修订的宗旨。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新法第49条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旧法第34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修订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此内容的修订.将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发生的保险合同变更由“通知变更”即保险标的转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保险合同,修改为“自动变更”,有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从而避免因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人同意承保之间产生保险合同的“空白期”,减少争议。同时,为防止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加大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该条还相应增加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并作了相应的平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该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样的修订既有利于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又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该如何承担责任,直接影响着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新法的修订对于保险事故的相关规定内容变化较大.除个别条款外,都是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在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事故,适用新法,有利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但比较新、旧法整个合同章的修订,也有个别情况下适用新法可能对被保险人不利。如新法第45条把旧法第67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扩大至“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前文讨论过的新法第48条的规定。在相应情况适用下可能会对被保险人不利。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部分同志认为。对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凡是新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利的规定,就应当适用,反之就不适用。但多数同志还是认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保护。对一方当事人的绝对保护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从总体而言,新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已经给予了加强。

保监会和保险公司提出.在新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能一律适用新法。要根据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决定如何适用。如果因新法施行前的原因导致新法施行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适用新法。我们认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事故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受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偶然性。即便在新法施行前发生了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事由,也并不必然就会发生保险事故。而且,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到底是哪一个行为或者事件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在审判实务中予以认定相当困难,所以如果将保险事故发生原因作为法律

适用的依据.难以把握。对保险事故的处理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法律。既符合保险法修订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例如,1999年,王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险一份.指定其妻子和儿子为受益人,后因夫妻矛盾。其妻子自2009年8月起向王某食物中投人微量的毒物,王某最终因慢性中毒死亡。如果王某的死亡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就应适用旧法第28条和65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王某的死亡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就应适用新法第27条和第43条的规定,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王某的妻子丧失受益权.但王某的儿子仍然享有受益权。

关于理赔。旧法施行期间,保险理赔程序繁琐,客户需要多次往返才能将理赔资料提交齐全,保险公司理赔速度慢,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被保险人迟迟领不到赔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于是,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保险法此次修订,顺应了民意.对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义务给予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对保险人的理赔行为提出了“及时一次性通知”、“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核定”等要求。这对于解决“理赔难”是非常有效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同样延续了法律修订的精神。按照该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保险法施行后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需要强调的是,按照《解释》规定的保险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地适用新法。例如,前例王某死亡的时间为2009年9月28日,王某的儿子10月2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查明王某之死是由于其妻子故意造成后拒赔,由此发生纠纷,这一纠纷虽然是在理赔阶段发生的,但当事人所争议的是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是因为理赔的行为本身,应该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法律判断。但如果王某之死并不是其妻子所致,而是因为正常的交通事故在2009年9月28日死亡.王某的儿子在当日即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在2009年10月1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就应当符合新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及时一次性通知”、“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核定”的规定,否则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的损失。

关于代位求偿。旧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新法第61条第3款将其修订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处分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固然应注意保护保险人之代位求偿利益.但基于被保险人的认知能力有限,该注意义务不应过重。在此意义上,被保险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对于“一般过失”行为不承担责任,事实上更为公平。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解除合同也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但《解释》中对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单独规定,其原因是,第一,在保险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营的需要,一般是不会解除合同的,只有在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行使合同解除权。由于保险人(包括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大多与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的发生等行为或者事件相关连.故我们认为通过《解释》第3条的适用可以解决解除

合同的多数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在《解释》制定的过程中,对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该受到新法的限制,各方意见一致。但对于合同解除事由是否成立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存在不同意见。有同志认为,按照适用行为和事件发生时的法律的原则,对解除合同的事由和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分别确定适用的法律。如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但在新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新法施行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对解除合同事由是否成立的认定,应该适用新法。以新法施行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该适用旧法的规定。但还有同志认为,对于解除合同应该统一适用解除合同行为即行使合同解除权时的法律,不再区别解除事由和解除行为分别适用。由于各方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加之对新法的适用尚没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对于解除合同可能涉及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研。

另外,按照《解释》第3条所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审判实务中或许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中有几个行为和事件,分别适用新、旧法的情形,从而产生案件处理结果上冲突的情形。例如,如果保险标的在新法施行前转让,保险法施行后,发生了保险事故,按《解释》第3条规定,保险人是否会依据旧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而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是否会依据新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考虑到新法施行后.是否可能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具体会产生什么冲突尚不能准确把握,该问题还有待于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调查和研究,所以在《解释》中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可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4条: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释》第4条的规定赋予新法第16条和第32条以溯及力。该规定体现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

旧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按照旧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因为投保人的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并可以拒赔。而新法第16条第1、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相当于旧法,新法的这两款规定对保险人解除合同事由进行了限制。

而新法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以及第32条第1款则对保险人的解除行为加以限制。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6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旧法第54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而新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即新法第32条第1款在延续了第54条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外,还增加了知道解除事由的。要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的限制。按照新法的规定,以新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2条第1款规定的解除事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解除行为要受到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的限制。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均认为:对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新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要受到新法第16条第3款和第6款的限制。这符合适用行为时法律的要求。而且。第16条第6款规定的弃权和禁反言原则也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审判实务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往往以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也常常会成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而言,第16条第2款规定的不如实告知只能发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也就是新法施行前。由于旧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设定的条件很严格,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设置的条件较低,很容易成为保险人滥用解除权的一个事由,不利于公平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新法第16条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解除权限定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剔除了因投保人一般过失就能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保险业界人士在内的多数人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如果不赋予新法第十六条溯及力,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将存在着被轻易解除的风险.从而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危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按照新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行使“前款”规窟的合同解除权,要受到30日和两年的限制,而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是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主观状态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在新法施行后,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不受新法的约束,保险人完全可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是因为存在一般过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就规避了新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使《解释》第5条第2、3项的有关规定失去了意义。而保监会和保险公司坚持新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30日和两年的时间应该从新法施行之日起算。鉴于此,我们认为,必须要有本条的规定内容。我们与保监会就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

《解释》第5条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采取了并列的写法,是因为对于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是否属于不如实告知的情形之一.保险界和学界的认识不一致。考虑到新法分别规定在两个条款中,也为了避免理解上的分歧,我们一并列出。

第5条:适用新法时一些期间的起算

《解释》第5条是在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法时,一些期间起算的特别规定。新法第16条、第32条、第49条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这可以督促保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能够防止有些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采取“静观其变”的态度,即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就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就获得了收取保险费的利益。

新法第23条对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的期间作出了规定。保险人在新法施行

后行使解除权或者核定保险责任应该受其约束。对于上述期间的起算点应该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加大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角度出发,计算始点应该严格按照条文规定起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新法已经公布,但毕竟尚未生效,有关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前,如果按照条文规定的起算点起算,就会出现保险人实际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甚至新法施行之日。其权利已经无法行使的状况。在此问题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从新法施行之日起再给予30日或两年的期间比较公平。我们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此类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亦多有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18号)规定: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被侵害人知道与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或第136条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解释》第5条的第2、3项还需要特别说明。由于旧法第54条对投保人以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做出了两年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制,所以,这个两年的除斥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不会影响保险人的权利。《解释》第5条的第3项规定的自2009年10月1日起算的仅适用于保险人以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的情况。这与《解释》第5条第2项规定是不同的.需要注意这两项之间的区别。

第6条“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

这是新旧法衔接的一般原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衔接办法中一贯遵循的。

注释:

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

为了表述的方便,本文称修订前的保险法为旧法,修订后的保险法为新法。

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相关内容可以参阅:孙晓红:《法的溯及力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版,第10—12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同注,第84页。

昊定富主编:《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均衡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江苏法院近5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21日第5版。

同注,第45页。

出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

(完整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营运能力分析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营运能力分析 一、营运能力指标 格力电器2011-2013年度营运能力指标表 二、营运能力主要竞争者及同业比较 1、2011年度营运能力比较。 格力电器与竞争对手及同业2011年度营运能力指标比较表

2、2012年度营运能力比较。 格力电器与竞争对手及同业2012年度营运能力指标比较表

3、2013年度营运能力比较。 格力电器与竞争对手及同业2013年度营运能力指标比较表 三、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1、总资产周转率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总资产 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 ●总资产周转次数公式:总资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 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 ●个人分析:总资产周转次数:总资产周转率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用销售收入收回总资产的速度。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余额 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少,则表明一家公司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就越强。由上图可知格力电器2011年度总资产周转率0.98;2012年度总资产周转率0.92;2013年总资产周转率0.89;宏图高科2011-2013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1.15,1.05,1;格力相比20家企业排名靠后,低于其他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说明格力电器在这段时期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低,其结果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减弱。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效率高。格力13年,12年总资产周转率比11年稍微下降,其总资产周转速度有所下降,说明企业的销售能力降低,格力应该尽快找出原因提高销售水平。企业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办法,加速资产的周转,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

高一语文期末质量分析报告

高一下语文月考质量分析总结 高一语文备课组 一、月考成绩概况 本次语文月考,人均76分,及格86人,最高分106分,最低分22分。高分段人数少,差生面积较大,优秀率为零,及格率偏低,总体成绩不够理想。二、试卷评价 本次月考试题,题型与近年高考相仿,与教材关系密切,难易适中,结构规范。试题注重学生知识与能力考察,题型稳定,切近高考,切近教材,考查的测重点突出,没有偏题难题,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答卷情况 通过答题情况及得分对比分析看,学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规范答题的意识差,卷面潦草、不规范。 2、学生中存在眼高手低、忽视基础的现象。对知识掌握不够扎实,思维不严密,会做的题得分率低。 3、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差,不善于归纳、总结,学生学习动力不足,作业、练习落实不到位。 4、学生应试能力还不够,还没有形成科学的答题习惯;审题不仔细,答题不严谨,规范性不够,很多答题中的常规步骤写的不全、不准。 四、月考暴露出的教学问题 1.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讲授和训练不够。【从学生的试卷来看,古代诗文阅读,对文言文关键的虚词的意义和用法理解不准确,成语运用判断不准即是明证;客观性选择失分严重,说明学生整体阅读能力差,不能仔细阅读,不能审清题干要求,不能仔细深入探究比较,只是读了大概,凭印象和语感作答,没有一定的把握度。】 2.教师教学知识落实不力。【如古诗默写出现空缺、关键字错写说明学生识记不牢固,小说阅读基本的文学常识缺乏。】 3.不够重视对学生语文学习习惯的培养,忽视语文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如语言文字运用,成语积累较少,病句辨析找不到病根失分明显,语言连贯题填写虚词弄不清逻辑关系和层次,不能按要求仿句,作文在选材和立意上比较一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内科学名词解释及问答

呼吸系统疾病 名词解释 1.医院获得性肺炎(h o s p i t a l a c q u i r e d p n e u m o n i a,H A P):是指患者入院时不存在,也不处于 潜伏期,而于入院48小时后在医院(包括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发生的肺炎。 2.社区获得性肺炎(c o m m u n i t y a c q u i r e d p n e u m o n i a,C A P):是指医院外患的感染性肺实质炎 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发病的肺炎 3.支气管扩:直径大于2毫米中等大小的近端支气管由于管壁的肌肉和弹性组织破坏引起的异常扩。 大多继发于支气管—肺组织感染和支气管阻塞,由于支气管管壁的破坏,形成管腔扩和变形。临床表现为慢性咳嗽、咳大量脓痰和(或)反复咯血。 4.肺性脑病:由于呼吸功能衰竭所致缺氧、二氧化碳储留而引起的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的综合征。 但必须除外脑动脉硬化、严重电解质紊乱、单纯性的碱中毒、感染中毒性脑病。 5.L T O T:即长期家庭氧疗。对C O P D慢性呼吸衰竭者可提高生活质量和生存率。目的是使患者在海 平面,静息状态下,达到P A O 2 大于或等于60m m H g和或S A O 2 升至90%以上。 6.肺心病:是指由支气管-肺组织、胸廓或血管病变致肺血管阻力增加,产生肺动脉高压,继而右 心结构和功能改变的疾病。分为急性和慢性。 7.自发性气胸:胸膜腔是不含气体的密闭的潜在腔隙,当气体进入胸膜腔造成积气状态时称为气胸。 自发性气胸分为特发性和继发性,前者发生在无基础肺疾病的健康人,后者常发生在有基础肺疾病的患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 O P D)。 8.上腔静脉阻塞综合征:癌肿侵犯纵隔压迫上腔静脉时,上腔静脉回流受阻,产生头面部、颈部和 上肢水肿以及胸前部淤血和静脉曲,可引起头痛、头晕或眩晕。 9.H o r n e r综合征:位于肺尖部的肺癌称肺上沟癌(P a n c o a s t癌),可压迫颈部交感神经,引起病侧 眼睑下垂、瞳孔缩小、眼球陥,同侧额部与胸部无汗或少汗。 10.类癌综合征:肺癌癌细胞浆含有神经分泌型颗粒,具有分泌和化学受体功能,能分泌5-羟色胺、 儿茶酚胺、组胺、激肽等肽类物质而引起的肺外表现。 11.呼吸衰竭:呼吸衰竭是由于呼吸功能受到损害,导致缺O 2或合并C O 2 潴留而产生一系列生理功能 紊乱及代障碍的临床综合征。一般认为,当患者位于海平面,静息状态吸入空气时,无心右向左 分流疾病,而动脉血P a O 2低于60m m H g,P a C O 2 高于50m m H g,即为呼吸衰竭。 问答题

2018年财务报表分析网上作业:任务2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分析

《财务报表分析》 作业2:营运能力分析 企业营运能力主要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与效益。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主要指资产的周转率或周转速度。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益通常是指企业的产出额与资产占用额之间的比率。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就是要通过对反映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与效益的指标进行计算与分析,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指明方向。因此,营运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营运能力分析是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稳定与否和获利能力强弱的关键环节。 一、格力电器近三年营运能力指标分析 根据格力电器公司2014—2016年的年度报告数据,可以得到以下营运能力计算分析表。 格力电器近三年营运能力分析指标

(一)总资产周转率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总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总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总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总资产周转天数=360/总资产周转次数。从公式可看出,总资产周转速度快,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高,资产的有效使用程度高,其结果将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增强;反之,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能力差,效率低,最终还将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如果企业

总资产周转率长期处于较低的状态,企业则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程度,对那些确实无法提高利用率的多余、闲置资产及时处理,提高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少,则表明一家公司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就越强。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6年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966、0.633、0.64,说明格力电器在这段时期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低,其结果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减弱。 (二)固定资产周转率分析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固定资产占用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固定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其中: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期初固定资产占用额+期末固定资产占用额)/2;固定资产周转天数=360/固定资产周转次数。 固定资产的周转率越高,周转天数越少,表明公司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反之,则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弱。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6年固定资产周转率分别为9.644、6.622、6.651,固定资产周转率从9.6降到6.6,固定资产利用效率有所降低,固定资产周转率的降低主要原因在于格力电器主营业务收

二年级语文期末质量分析报告

二年级语文期末质量分析报告 一、对试题的认识 本次测试试卷共设102个考察点,卷面整洁另奖励2个点。此试卷共分基础知识乐园、积累与运用乐园、口语交际乐园、阅读乐园、我会写话五大版块。整份试题难易程度适中,试卷基本体现了:注重基础,突出能力,联系生活的原则。 重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试题主要从字词句、按课文内容填空等方面来命题,基本技能则是从课文理解,各种句式的灵活运用等方面来考查,试卷基本上涵盖了语文书上八个单元的内容,这些内容含量分布平均,而且都是学生需要掌握的内容。因此试卷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很好地涵盖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要点,能客观准确地检测出学生的语文能力。 写话重生活性。 语文来自于生活,语文的学习最终服务于生活。本次写话清楚明了,选材接近孩子们的生活,并且以日记的形式展现,既考察了学生对日记格式的掌握,又考察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考试概况 本次测试年级共有226人参加,从整个卷面来看,学生

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比较牢固,但还有部分学生学得较死,所以在运用知识的能力方面还有一定的欠缺,具体得分为: 三、典型错例分析 第8题:我会补充词语。此题所考的四字词语都是本册书中出现的,在平时的教学中我们教师都一一进行了检查,但写到卷纸上的情况却不尽人意,其中错误率最高的是:画脚。 各班具体得分率如下: 分析失分的主要原因: 学生的口头积累和书写积累是两回事,能说对不一定能写对。 学生的生字还不够扎实,在背写过程中出现同音字混用、错别字等现象都造成了一定的失分。 教师训练不够,尤其在复习过程中强化不够。 第10题“我会根据课文内容填空”的第四小题:蓝天是雄鹰的,是老虎的家,是熊猫的家,是的家,是的家。 此题主要考察的是学生对课文内容的理解以及运用,句子的句式与原文做了一些修改,部分学生在答题时就手足无措,造成大量失分,各班具体得分率如下: 失分的主要原因: 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过于死板,在答题过程中不能灵活运用。

内科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集-1

内科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集-1

阿司匹林哮喘:无论既往是否有哮喘病史,当口服阿司匹林后数分钟内或数小时内出现诱发的哮喘发作,称阿司匹林哮喘。 气道高反应性:指气管、支气管树对多种抗原或非抗原(物理或者化学的刺激)的过度反应,主要表现为支气管平滑肌痉挛、收缩增强、气道粘膜腺体分泌增多。 右中叶综合症:因局部支气管或者肺部炎症或者淋巴结肿大压迫右中叶支气管,使管腔狭窄,引起的中叶体积缩小,不张,慢性炎症导致的临床症状 类癌综合症:在肺部肿瘤中,可见到因分泌5-羟色胺过多而引起的哮喘样支气管痉挛,阵发性心动过速,皮肤潮红,水样腹泻等症状,以燕麦细胞癌和腺癌多见 弥漫性泛支气管炎:指

两肺终末细支气管及肺呼吸性细支气管呈弥漫性慢性炎症。大环内酯类对其有效。Pancoast综合症:Pancoast综合症指由于位于肺尖和肺上沟的肺肿瘤导致臂从神经和颈交感神经受累,临床上以Horner综合症及肩部和上肢的疼痛等为表现 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指平均每晚7小时睡眠中呼吸暂停反复发作次数在30次以上,或呼吸紊乱指数大于5次以上。 呼吸暂停:睡眠中口鼻气流停止超过10s 呼吸紊乱指数:平均每小时睡眠中,呼吸暂停+低铜器指数大于5次 低通气:呼吸气流降低幅度超过气流的50%以上,并伴有4%以上的血氧饱和度下降。Picknickian syn:肥胖,嗜睡,周期性呼吸

三联症。 盘状肺不张:指亚段以上的肺不张,多位于膈顶上方,约2-6cm长,扁平条状阴影,外端达胸膜表面,不穿过叶间裂 干性支气管扩张:以反复咯血为主要症状,而无咳嗽,咳脓痰表现的支气管扩张Kartagener syndrome:指具有内脏转位(右位心),支气管扩张,副鼻窦炎三联症的先天性疾病。支气管哮喘:指由嗜酸性粒细胞、肥大细胞和T细胞等多种细胞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这种炎症使易感者对各种激发因子具有气道高反应性,引起气道痉挛,表现为反复发作的呼气性呼吸困难,出现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大多可自行或经治疗后缓解。Horner Syndrome:肺尖肿瘤或颈部肿块

小学语文期末质量分析

夯实基础厚积薄发 试卷评析 1.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区教育局学生学业成绩检测的精神,本次试卷1-3年级采取分项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语文综合期末检测的试卷由组内命题学校改动30%,全面涵盖了语文学科中学生应掌握的学习内容。试卷中既有基础知识的掌握,又有基本技能的训练,从基础知识和阅读理解两大方面考查了学生的双基、思维、阅读的能力,全面考查了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整体语文试卷的题量较大,此次检测如果学生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是很难获得高分的。 4-6年级本次语文期末质量检测由区进修学校统一命题,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学生语文学习情况。试题题量适中,难易适度,覆盖面广,从字词、积累、课内阅读、课外阅读和习作几方面进行了检测。试题内容注重阅读基础和能力,紧密结合学生的语言实践运用和积累,注重了基础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突出了阅读的特点,以积累、实践、综合运用命题,体现了《语文新课程标准》的精神。有利于考察语文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利于教学方法和学法的引导和培养,有利于考察学生的语文能力。 2.试题特点分析:试卷知识覆盖面全,题量适中,难易度适中。

下面是各年级的语文成绩与分析。 二、成绩统计 (一)分项考试 1-2年级的拼写成绩如下3年级习作各等级成绩统计:

此次分项考试主要检测学生应知应会的字词积累和基本词语书 写能力,整体学生成绩优秀,书写规范工整,正确率很高,但还需提升薄弱学生的拼写和书写速度及质量;三年级学生习作,条理清晰,语言丰富,感情真挚,但B等人数有所增加,望引起教师的高度重视做好调控,加强读写训练。 (二)综合考试 一年级成绩统计显示,平均分最高分96.54与最低分93.38,年级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内科学名词解释和大题 内科学重点简答题

内科学名词解释和大题内科学重点简答题社区获得性肺炎: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炎症,包括具 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 医院获得性肺炎:是指患者入院时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而 于入院小时后在医院(包括老年护理院、康复院等)内发生的肺炎。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包括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临床上以进行性气流受阻为主要表现,部分有可逆性,可伴有气道高反应性。 呼吸衰竭:是指各种原因引起肺通气和(或)换气功能障碍,使 静息状态下亦不能维持足够的气体交换,导致低氧血症伴(或不伴)高碳酸血症,进而引起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和响应临床表现的综合征。肺性脑病:由于胸肺疾患而引起的低氧血症伴二氧化碳潴留(II 型 呼吸衰竭)而出现的一些精神症状,如躁狂、昏睡、昏睡、意识丧失等称为肺性脑病。 Horner综合征:肺尖部的肺癌可侵犯或压迫颈交感神经,引起患侧眼睑下垂、瞳孔缩小、眼球内陷、患侧额部和胸部皮肤潮红无汗或少汗,感觉异常。

心力衰竭: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脏不能泵出足够的血液以满足组织代谢的需要,或仅在提高充盈压后方能泵出组织代谢所需要的相应血量,同时由于心肌收缩力下降即心肌衰竭所致的一种临床综合征。 高血压危象:短期内血压急剧升高,舒张压超过120或130mmHg 并伴有一系列严重症状,甚至危及生命的临床现象,成为高血压危象。 Barret 食管:食管粘膜因受反流物的反复刺激,食管与胃交界处的齿状线2cm 以内的食管粘膜鳞状上皮被化生的柱状上皮所替代,称为Barret 食管,是食管腺癌的主要癌前病变。 肝性脑病:严重肝病引起的以代谢紊乱为基础的神经、精神综合征,其主要临床表现为意识障碍、行为失常和昏迷。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功能衰竭,造成全血细胞减少的一种疾病。临床上以红细胞、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所致的贫血,感染和出血为特征。 急性胃炎:胃粘膜的急性炎症,有明确的发病原因,表现为多种形式。 贫血:是指人体外周红细胞减少,低于正常范围下限,不能运输足够的氧至组织而产生的综合征。

语文期末质量分析模板

五年级语文期末检测试卷从基础知识、阅读、作文等方面对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较全面的检测。整份试卷密切联系教材,关注学生的实际,题量不大,难易适中,覆盖面较广。下面就学生答题情况以及对今后的教学等方面作点分析,谈点看法。 本试卷分为三大板块,共十个大题。 1、第一板块为积累与运用,有32分值。主要考查学生的语文基础知识。 2、第二板块为阅读与感悟,有38分值。主要考查学生的语文知识的运用与迁移。 3、第三板块为作文,有30分值。作文改变了以往紧贴教材的形式,首次突破教材,给予了学生广阔的自由发挥空间,有利于让学生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想法和情感。 三、学生答题得失分析 尽管试卷的一、二部分都是一些基础题,但大多数学生在答题过程中所暴露的一些问题和弱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1、字音、字词(一、二题,共12分) 试卷中要考查的字音、字词,都是本册教材中学生必须掌握的,应该是很容易的。从得分来看,学生对字音、字词的掌握较好。部分同学看拼音写词语错误主要集中在“歧途”、“谨慎”、“销毁”、“嫌疑”这些词上,同音字“厉”与“历”分辨不清。失分的主要原因,一是答题时粗心大意;二是对字音、字词掌握得不牢固,答题时出现判断的错误。 2、积累(三、四题,共8分) 三题是默写,所考查的内容是本册的古诗《秋思》。学生大体情况较好,部分学生丢分的原因是写错别字,如:“匆”字少一点写成“勿”或写成“忽”;“临”把左右结构写成上下结构;“洛阳”写成“洛阳”等。 四题是根据课文内容连线。除了极个别学生外,都得了满分。 3、句子(五、六题,共12分) 五题是要求学生选择正确的修辞手法。这三个句子都是五年级单元测试题上的原题,非常简单。从卷面来看,失分的原因有:一是课文读得太少;二是平时练习时没有认真答题,错题也没有订正。 六题是按要求写句子。1、2、3、4、6题学生的得分率较高。稍要加强的是5题按要求改写句子,此题其实就是反问句改为陈述句,可学生理解能力不强,题目换个说法就无法理解了。7题修改病句有的同学喜欢画蛇添足,大多数同学的语言习惯不规范导致考试出错。八题是修改病句。此题少数学校的学生不会使用修改符号来修改病句。 4、阅读(七、八、九题共38分) 七题是课文感悟,对我们所学习过的课文掌握的较好,可一旦涉及到课外读物就无法下笔了。还有错字别字现象也特别多。 八题是课内阅读,对《七律·长征》这首诗歌的理解。失分比较严重,尤其是下确划分诗句的停顿没有一个同学全对,说明在平时的阅读中要加强这方面的练习。 九题是课外阅读,虽然这篇短文学生没有接触过,但文章篇幅不长、浅显易懂,学生阅读起来没有什么困难,阅读短文后,要回答的问题也比较简单。可此题的得分率偏低,具体表现如下: 第1小题是开放性题型,学生得分率相当高;第2题加上正确的标点符号,失分严重;第3小题(送分题)要求学生从短文中找出词语填空,可有些同学题目理解错误,不是在短文中找的词语,而是自己随便写的;4题找排比句做得还不错,题目不难,可容易也现错字书掉字现象;第5题找拟人句有些同学把拟人句和比喻句分辨不清;第6题也是思维扩展题,学生出错的地方是表述不清,表达能力不强。 5、作文(十题,共30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内科学考试名词解释和大题总结

肝硬化腹水:治疗原则:1基本治疗:休息、限水、限盐、加强营养;2控制水、摄入;3利尿;4排放腹水,输注白蛋白;5自身浮水浓缩回输;6经颈静脉肝内门体分流术;7腹腔-颈内静脉分流术。 肺性脑病及治疗原则:由慢性肺、胸膜疾病所致的呼吸衰竭,引起的精神障碍、神经症状综合症。治疗:1抗感染,2通畅呼吸道,清除分泌物、扩张支气管3给氧,持续低流量吸氧。 肺结核分类及化疗原则: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其它肺外结核、菌阴肺结核。化疗原则: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全程。 风湿热Jones氏诊断标准:1主要表现:心脏炎;多关节炎;舞蹈病;环形红斑;皮下结节。2次要表现:关节痛;发热;血沉加快; C反应蛋白增高或CRP增高;心电图上P—R间期延长。3链球菌感染证据:咽培养链球菌阳性、Anovo升高、近期患过猩红热。 急性心肌梗塞的诊断要点:1典型的临床表现:梗塞先兆,疼痛程度较重,持续时间久,伴随症状及全身症状等;2特征性心电图改变,坏死型Q波,ST弓背抬高,T波倒置;3血清酶的升高,肌红蛋白增高;4年老病人发生原因不明的休克、心衰。严重的心律失常或较重持续性胸闷或上腹痛,应考虑本病的可能性,应进行相关检查。 高血压危象表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心动过速,面色苍白,肢冷多汗,胸前疼痛。高血压脑病鉴别要点:脑病患者还有神志模糊,意识障碍,昏迷抽搐。 缺铁性贫血的实验检查项目及需鉴别的疾病:项目:1血象:小细胞低色素性,2骨髓象:增生活跃,以红系增生为主,有核老浆幼现象,3铁代谢:血清铁下降,总铁结合力上升,铁蛋白下降,3红细胞内卟啉代谢增高。鉴别:1地中海贫血,2慢性感染性贫血,3铁粒红性贫血。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治疗原则:1补液,恢复细胞内、外容量;2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滴;3补钾,防治血钾;4血PH低于7.1时纠正酸中毒;5抗感染;6防治并发症。 急性白血病的治疗:1一般治疗:紧急处理高白细胞血症,防治感染,成分输血支持,防治尿酸性肾病,维持营养;2抗白血病治疗:诱导缓解治疗,缓解后治疗。3诱导分化;4骨髓移植;5免疫治疗;6造血因子;7中枢神经系统的白血病防治。 溃疡性结肠炎与结肠克罗恩(Crohn病)病的鉴别:1症状:溃疡性结肠炎是脓血便多见,结肠克罗恩病是有腹泻但脓血便少见;2病变分布:溃疡性结肠炎是病变连续,结肠克罗恩病是呈节段性;3直肠受累:溃疡性结肠炎是绝大多数受累,结肠克罗恩病少见;4末段回肠受累:溃疡性结肠炎罕见,结肠克罗恩病多见;5肠腔狭窄:溃疡性结肠炎少见、中心性,结肠克罗恩病多见、偏心性;6瘘管形成:疡性结肠炎罕见,结肠克罗恩病多见;7内镜表现:溃疡性结肠炎是溃疡浅,粘膜弥漫性充血水肿、颗粒状,脆性增加;结肠克罗恩病是纵行溃疡,伴周围粘膜正常或鹅卵石样改变;8活检特征:溃疡性结肠炎是固有膜全层弥漫性炎症、隐窝脓肿、隐窝结构明显异常、杯状细胞减少;结肠克罗恩病是裂隙状溃疡、上皮样肉芽肿、粘膜下层淋巴细胞聚集、局部炎症。 折返激动形成条件:从某处发出的激动遇一条径路的单向阻滞区,改循另一条传导缓慢的径路折回原处,其时已脱离不应期的单向阻滞区再次被激动形成反复或回头搏动,连续发出折返搏

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分析

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分析 一、公司简介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集研发、生产、销售、格力电器标志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格力电器旗下的“格力电器”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格力电器旗下的“格力电器”品牌空调,是中国空调业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5年至今,格力电器空调连续16年产销量、市场占有率位居中国空调行业第一;2005年至今,家用空调产销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2011年,格力电器全球用户超过8800万。2012年,格力电器实施全球化品牌战略进入第五年。格力电器将继续发扬“创造资源、美誉全球”的企业精神和“人单合一、速战速决”的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信息化流程再造,以人单合一的自主经营体为支点,通过“虚实网结合的零库存下的即需即供”商业模式创新,努力打造满足用户动态需求的体系,一如既往地为用户不断创新,创出中华民族自己的世界名牌! 二、历史比较分析 资产运用效率,是指资产利用的有效性和充分性。资产运用效率的衡量与分析,对于不同报表使用人各具重要意义。股

东通过资产运用效率分析,有助于判断企业财务安全性及资产的收益能力,以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债权人通过资产运用效率分析,有助于判明其债权的物质保障程度或其. 安全性,从而进行相应的信用决策;管理者通过资产运用效率分析,可以发现闲置资产和利用不充分的资产,从而处理闲置资产以节约资金,或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改善经营业绩。为了帮助大家对格力电器公司有个更好的了解,对格力电器公司的资产运用效率作如下分析: 数据指标值整理如下表 格力电器营运能力历史指标表 表1-1 总资产周转率: 1. 历史比较分析 历史比较分析:、总资产周转率1 11 图—

内科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内科学复习资料一、名解 呼吸系统 1.医院获得性肺炎(HAP ):是指患者入院时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而于入院48小时后 在医院(包括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内发生的肺炎。 2.社区获得性肺炎(CAP):是指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 3.原发综合征:指原发灶、引流淋巴管炎、肿大的肺门淋巴结统称为原发综合征。 4.Koch 现象:机体对结核菌再感染与初感染所表现出不同反应的现象,称为Koch 现象。 5.肺性脑病:由于呼吸功能衰竭所致缺氧、二氧化碳储留而引起的精神障碍、神经系统的综合征。但必须除外脑动脉硬化、严重电解质紊乱、单纯性的碱中毒、感染中毒性脑病。 6.LTOT :即长期家庭氧疗。对COPD 慢性呼吸衰竭者可提高生活质量和生存率。目的是使 患者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达到P a O2大于或等于60mmHg和或S a O2升至90%以上。 7.肺心病:是指由支气管-肺组织、胸廓或血管病变致肺血管阻力增加,产生肺动脉高压,继而右心结构和功能改变的疾病。分为急性和慢性。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是一组气流受限为特征的肺部疾病,气流受阻不完全可逆,呈进行性发展,但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疾病。 9.慢性支气管炎(chronic bronchitis ):是气管、支气管黏膜及其周围组织的慢性非特异性炎症。诊断依据:咳嗽、咳痰,或伴有喘息,每年发病持续 3 个月,并连续2 年或2 年以上, 并排除其他慢性气管疾病。 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慢性肺心病,是由肺组织、肺血管或胸廓的慢性病变引起肺组织结构和(或)功能异常,产生肺血管阻力增加,肺动脉压力增高,使右心室扩张或(和)肥厚,伴或不伴右心功能衰竭的心脏病,并排除先天性心脏病和左心病变引起者。 11.呼吸道高反应性(AHR ):指气道对各种刺激因子出现的过强或过早的敏感性增高反应称为AHR ,其气道炎症是其产生吸道高反应性的基础。 12.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和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这种慢性 炎症导致气道高反应性相关,为可逆性气流受限。 13肺血栓栓塞症(PTE):是指来自静脉系统或右心的血栓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所致的疾病,以肺循环和呼吸功能为其主要临床表现和病理生理特征。 14.肺栓塞(PE):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系统为其发病原因的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症的总称。

2019年营运能力分析(格力电器)

企业营运能力主要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与效益。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主要指资产的周转率或周转速度。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益通常是指企业的产出额与资产占用额之间的比率。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就是要通过对反映企业资产营运效率与效益的指标进行计算与分析,评价企业的营运能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指明方向。因此,营运能力决定着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营运能力分析是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稳定与否和获利能力强弱的关键环节。 格力电器近三年营运能力分析指标 根据格力电器公司2014—2016年的年度报告数据,可以得到以下营运能力

(一)总资产周转率分析 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总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总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总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余额,其中:总资产平均余额=(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总资产周转天数=360/总资产周转次数。从公式可看出,总资产周转速度快,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高,资产的有效使用程度高,其结果将使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增强;反之,说明企业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能力差,效率低,最终还将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如果企业总资产周转率长期处于较低的状态,企业则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程度,对那些确实无法提高利用率的多余、闲置资产及时处理,提高总资产周转率。 总资产周转次数越多,周转天数越少,则表明一家公司全部资产的利用效率越高,公司的获利能力就越强。从表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有限公司2014—2016年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966、0.633、0.64,说明格力电器在这段时期利用全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低,其结果将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获利能力减弱。 (二)固定资产周转率分析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固定资产占用额的比率,它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或者一个营业周期)的周转次数,另外固定资产周转率还可以采用时间形式表示的固定资产周转天数来表达。其计算公式为:固定资产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其中:固定资产平均占用额=(期初固定资产占用额+期末固定资产占用额)/2;固定资产周转天数=360/固定资产周转次数。

九年级语文期末考试质量分析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九年级语文期末考试质量分析 一、试卷分析 本次考试试卷满分为120分,共有四个版块:第一题:积累与运用(18分),第二题:综合性学习(6分),第三题:阅读(46分),第四题:作文(50分)。今年的语文学科试题严格执行大纲要求,同时又体现了新课改理念。试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注重语文基本知识的考查。全卷对于课内所学知识的考查占了18分的比重,相对以往的考试这样的比重还是比较高的。阅读第三个考查了学生对于课内所学《岳阳楼记》和《醉翁亭记》的学习情况。作为对比阅读,两篇都是课内的也比较少见。 2、更加注重能力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注重对文章整体的感悟能力、分析能力和评价欣赏能力的考查。如作文仍保持较大的比重,命题宽中有严,打开了学生的作文思路,同时淡化了文体要求。 3、注重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考查。全卷题型以主观题为主,加强对语言感悟能力和语言文化素养的考查。主观题允许合理的不同答法,探索开放性试题,鼓励个人看法。 4、贴近社会,贴近生活,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强调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如阅读题中的《神奇的魔术师》,通过魔术师巧妙的劝告约当茨对生活树立信心的事,表现了魔术师坚强乐观的生活态度,蕴含着深刻的人生哲理。 二、对学生答题情况的分析 全部参加考试一共119人,总分7068分,人均分59.39分,最高分97,最低分7分,及格人数36人,及格率30.25﹪,优秀人数1人,优秀率0.84﹪。 第一部分积累与运用,稳中求变。如:前三题是选择题,考查字音、字形和词语的正确使用,满分6分,大部分学生完成的比较好,但是字形相近的字、同意异形的字,易混淆,少部分学生掌握的还不够牢固。第四小题考查经典诗文的默写,满分6分,这都是课内学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内科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内科学复习资料 一、名解 呼吸系统 1、医院获得性肺炎(HAP):就是指患者入院时不存在,也不处于潜伏期,而于入院48小时后在医院(包括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内发生得肺炎。 2、社区获得性肺炎 (CAP) :就是指医院外罹患得感染性肺实质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得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得肺炎。 3、原发综合征:指原发灶、引流淋巴管炎、肿大得肺门淋巴结统称为原发综合征。 4、Koch现象:机体对结核菌再感染与初感染所表现出不同反应得现象,称为Koch现象。 5、肺性脑病:由于呼吸功能衰竭所致缺氧、二氧化碳储留而引起得精神障碍、神经系统得综合征。但必须除外脑动脉硬化、严重电解质紊乱、单纯性得碱中毒、感染中毒性脑病。 6、LTOT:即长期家庭氧疗。对COPD慢性呼吸衰竭者可提高生活质量与生存率。目得就是使患者在海平面,静息状态下,达到PaO2大于或等于60mmHg与或SaO2升至90%以上。 7、肺心病:就是指由支气管-肺组织、胸廓或血管病变致肺血管阻力增加,产生肺动脉高压,继而右心结构与功能改变得疾病。分为急性与慢性。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就是一组气流受限为特征得肺部疾病,气流受阻不完全可逆,呈进行性发展,但就是可以预防与治疗得疾病。 9、慢性支气管炎(chronic bronchitis):就是气管、支气管黏膜及其周围组织得慢性非特异性炎症。诊断依据:咳嗽、咳痰,或伴有喘息,每年发病持续3个月,并连续2年或2年以上,并排除其她慢性气管疾病。 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简称慢性肺心病,就是由肺组织、肺血管或胸廓得慢性病变引起肺组织结构与(或)功能异常,产生肺血管阻力增加,肺动脉压力增高,使右心室扩张或(与)肥厚,伴或不伴右心功能衰竭得心脏病,并排除先天性心脏病与左心病变引起者。 11、呼吸道高反应性(AHR):指气道对各种刺激因子出现得过强或过早得敏感性增高反应称为AHR,其气道炎症就是其产生吸道高反应性得基础。 12、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就是由多种细胞与细胞组分参与得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这种慢性炎症导致气道高反应性相关,为可逆性气流受限。 13、肺血栓栓塞症(PTE):就是指来自静脉系统或右心得血栓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所致得疾病,以肺循环与呼吸功能为其主要临床表现与病理生理特征。 14、肺栓塞(PE):就是以各种栓子阻塞肺动脉系统为其发病原因得一组疾病或临床综合症得总称。 15、肺梗死(PI):肺动脉发生栓塞后,若其支配区得肺组织因血流受阻或中断而发生坏死,称为肺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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