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龄妇女健康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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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四章婴儿保健第五章技术鉴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乡镇卫生院健康咨询工作制度

乡镇卫生院健康咨询工作制度

健康咨询工作制度一、以关爱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宗旨,规范开展健康咨询服务,以期群众自觉关注健康,提高群众健康质量。

二、设置健康咨询室,健康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健康咨询服务要有专人值班,对群众的健康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和登记。

三、值班人员在接待健康咨询群众时,要热情服务,认真负责的对群众提出的健康问题进行客观如实回答。

四、健康咨询服务时值班人员要向群众免费发放健康教育各种宣传资料。

五、健康咨询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咨询教育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特制订公共卫生工作制度:(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使用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医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一卡通”。

3.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规范填写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并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及时,准确,动态录入。

4.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一卡通),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5.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6.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7.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育龄妇女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育龄妇女的权益,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范育龄妇女的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的所有育龄妇女员工。

第三条育龄妇女员工按照法定年龄(已婚女性为18岁至49岁,未婚女性为20岁至49岁)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目标是促进育龄妇女员工的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单位应当为育龄妇女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尊重、平等、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职责与权益第六条育龄妇女员工具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单位不得因其婚姻状态、怀孕状况等因素进行歧视或限制其就业机会。

第七条育龄妇女员工有权获得婚育假、哺乳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并且享受相应的待遇。

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假期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应当为育龄妇女员工提供良好的培训机会,帮助其提升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单位应当为育龄妇女员工提供妇女特殊岗位的保护和照顾,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育龄妇女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育龄妇女员工的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和妇女职业病筛查等。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育龄妇女员工提供婚育知识和生育保健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健康素养。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育龄妇女员工个人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婚育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育龄妇女员工的关怀和帮助,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安排和灵活的工作时间,满足其工作和家庭的平衡需求。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育龄妇女员工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保证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育龄妇女员工的投诉和举报,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育龄妇女员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对于表现突出的育龄妇女员工,可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等激励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定期评估本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断改进完善。

产前咨询工作制度

产前咨询工作制度

产前咨询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我国孕产妇的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机构从事产前咨询工作的医务人员。

二、产前咨询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开展产前咨询工作,尊重妇女权益,保护胎儿权益。

2. 坚持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为孕妇提供专业、全面的产前咨询服务。

3. 注重预防为主,加强孕前、孕期、产后的健康教育和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4. 充分发挥多学科合作优势,提高产前诊断和产前咨询水平。

三、产前咨询工作内容1.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普及优生优育知识,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提高孕前健康水平。

2. 进行孕期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监测孕妇和胎儿健康状况。

3. 提供产前诊断服务,对胎儿发育异常、遗传性疾病等进行诊断和咨询。

4. 开展产前筛查,及时发现高风险孕妇,提供相应的干预和治疗措施。

5. 制定分娩计划,根据孕妇和胎儿健康状况,提供科学的分娩方式建议。

6. 提供产后康复和新生儿保健指导,促进母婴健康。

四、产前咨询工作流程1. 孕妇首次就诊时,由接诊医生对孕妇进行全面评估,确定产前咨询需求。

2. 根据孕妇需求,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产前咨询,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与。

3. 产前咨询过程中,详细记录孕妇的个人信息、家族病史、孕期检查结果等,确保资料完整。

4. 根据产前咨询结果,为孕妇提供个性化孕期保健方案,定期跟踪随访。

5. 产前咨询结束后,对孕妇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五、产前咨询工作制度1. 加强产前咨询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严格执行产前咨询工作规范,确保咨询服务质量。

3. 建立健全产前咨询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与其他科室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服务质量。

5. 定期对产前咨询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六、产前咨询工作保障1.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产前咨询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妇女保健部工作制度

妇女保健部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妇女保健技术指导工作。

二、做好育龄妇女的系统化管理,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及健康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提供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及生殖健康指导,提高本地区妇女的健康素质。

三、开展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女职工保健、心理卫生等妇女保健工作。

四、做好妇女群体保健服务。

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普查普治,分析病因,掌握发病规律,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妇女常见病的防治措施,降低妇女发病率。

五、开展预防常见妇科肿瘤和生殖道感染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宣传展板、健康教育处方、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妇女保健科普知识。

六、定期对本地区妇女保健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和讲座,定期开展业务交流。

七、做好辖区内妇女保健工作信息的统计、上报,针对本地妇女健康状况,搞好科研工作。

八、制定基层妇女保健专业及适宜技术培训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

卫生院计生服务管理制度

卫生院计生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等。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科学规范,优质高效;(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四条婚前检查:(一)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进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二)检查内容包括:生殖系统、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三)对检查结果异常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第五条孕前检查:(一)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免费孕前检查;(二)检查内容包括:生殖系统、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等;(三)对检查结果异常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孕产期保健:(一)为孕妇提供免费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孕期营养指导等服务;(二)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母婴安全;(三)开展孕妇学校,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

第七条计划生育手术:(一)提供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二)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程,确保手术质量;(三)为手术者提供术后随访、康复指导等服务。

第八条避孕节育:(一)提供多种避孕方法,包括避孕药具、避孕套等;(二)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指导,帮助其选择合适的避孕方法;(三)对避孕失败者,提供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生殖健康咨询:(一)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二)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三)对生殖健康问题提供必要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高效、便捷。

第十一条婚前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免费服务项目,由我院统一安排,群众可持相关证件前来就诊。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手术、避孕节育等服务,由我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负责,群众可提前预约。

孕产妇及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及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1.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3.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4.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去有助产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各进行1次随访。

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

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育龄期妇女的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制度,以确保育龄期妇女得到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对象与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育龄期妇女,即年龄在15-49岁的女性。

三、组织架构1. 成立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设立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 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工作内容1. 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育龄期妇女保健知识宣传。

(2)开展“世界人口日”、“世界卫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的关注度。

2. 健康检查(1)定期开展育龄期妇女健康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甲状腺功能检查等。

(2)做好妇女孕前、孕早期保健,提供生育指导和服务。

(3)加强对流动人口育龄期妇女的保健服务管理,确保她们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健服务。

3. 疾病防治(1)加强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等妇女常见疾病的筛查和防治工作。

(2)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妇女的生育安全和生殖健康。

(3)加强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4. 培训与科研(1)加强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鼓励开展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五、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保健服务活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 监测与评估定期对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反馈与公示(1)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将工作公示于社区、医院等公共场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育龄期妇女保健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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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健康咨询制度
1、热爱热爱咨询事业,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热情、真诚、尊重、关心和理解健康咨询客户。

2、除每周固定的咨询时间外,客户可预约时间,如果预约了时间,请守约。

3、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问题已超出健康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其它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或发现客户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客户应积极配合咨询员工作,保持室内整洁、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客户须明确咨询目标,并愿意在咨询员协助下达到目标;一次咨询晤谈原则上不超过50分鈡,如须延长请适时征询咨询员同意或另约。

5、咨询员应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自觉维护和保持咨询室卫生。

下班时必须关窗、锁好门,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

严禁在本室私接电源,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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