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析要点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析摘要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
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
《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
如实告知是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是否如实告知,对保险人和承保人都具有重大的影响。
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简要探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和法律后果。
[关键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评判标准法律后果ABSTRACTContents: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insurance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should maximize th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The insured shall perform the duty of disclosure, which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utmost honesty and trustworthiness. “Insurance law” provisions of article seventeenth, the applicant shall truthfully answer the insurance people make about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insurance or the insur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efore the inquiry. Truthfully inform the insurer of insurance is whether and how to set the important insurance condition, insurance rates make the right decision,whether or not truthfully inform,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insured and the insurer.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a brief inquiry breaks the obligation of the judge standard and legal consequences.[Key Words]: T he duty of disclosure Insurance contract The judge standard Legal consequences目录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概述 (1)(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定义和特征 (1)1、如实告知义务的定义 (1)2、如实告知义务的特征 (1)(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构成要件 (1)1、如实告知义务内容 (1)2、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2)(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时间 (3)1、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3)2、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4)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和法律后果分析 (4)(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 (4)1、世界各国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评判标准的规定 (4)2、我国关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评判标准的规定 (5)(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7)1、世界各国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7)2、我国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8)三、现行法律规定上的不足及建议 (10)(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10)1、现行法律制度在告知义务主体规定上的不足 (10)2、关于完善如实告知义务主体的建议 (11)(二)对“重要事项”的认定 (12)1、现行法律制度对认定“重要事项”上的不足 (12)2、对“重要事项”认定标准的建议 (13)(三)告知义务的时间 (13)1、现行法律制度对如实告知时间规定上的不足 (13)2、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间的建议 (14)(四)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 (15)1、现行法律制度对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上的不足 (15)2、对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建议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评判标准与法律后果之分析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概述(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定义和特征1、如实告知义务的定义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的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示基础上的。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一方在交易或合作过程中,对另一方应当知晓的相关信息故意隐瞒或不完整揭示,造成对方无法做出正确决策的行为。
在商业、法律和道德层面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都是被明确禁止和谴责的。
在商业交易中,如实告知是商业诚信的体现,也是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基础。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隐瞒了关键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另一方出现误解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常常会引发纠纷或法律诉讼,给双方都带来不良后果。
在法律层面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标准由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共同确定。
虽然各国法律体系有所不同,但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要判断某一方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主要是根据以下几个标准:1. 信息的重要性:首先需要确定被隐瞒或不完全披露的信息对于另一方的决策和利益有多大的影响。
如果这些信息属于重要信息,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结果或者对方的权益,那么隐瞒该信息就更加严重。
2. 意图和故意:判断一方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故意或者恶意的隐瞒行为。
如果一方明知对方需要该信息,仍然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明显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3. 行为后果:根据被隐瞒信息的后果来判断一方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被隐瞒的信息导致对方蒙受了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那么违约方的责任也将更加严重。
在道德层面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损害诚信和信任的行为。
在商业和社会交往中,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双方要相互信任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合作关系。
如果有一方在交往过程中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等于是在伤害对方的信任,可能会导致长期合作关系的破裂。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利后果。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务必遵守如实告知的原则,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正,维护交易的诚信和公平。
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1.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含义保险人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2. 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 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意味着,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人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
2.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虽然无效,但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构成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 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好的保险拒赔理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拒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理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不符合理赔条件的申请进行拒绝赔付的行为。
保险拒赔处理流程是保险公司内部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好的保险拒赔处理流程。
二、保险拒赔的原因1.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通常包含免责条款,如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虚报损失、未及时报案等,这些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3. 保险期限已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权拒绝赔付。
4.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
5. 保险金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金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 保险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等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三、好的保险拒赔处理流程1. 接到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如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
2. 审核保险合同审核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存在免责条款。
如发现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存在免责条款,应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 调查核实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勘查、事故责任认定、损失评估等。
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
4. 审理赔付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结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审理赔付。
如认定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不存在免责条款,应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如认定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存在免责条款,应拒绝赔付。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在合同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义务,它要求合同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对方相关信息,以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会导致合同被判无效或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判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呢?本文将探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
要判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需要考察其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真实指的是告知的内容必须是实事求是,不能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完整指的是告知的内容必须涵盖所有对方需要知道的信息,不能有遗漏。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那么就属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要判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需要考虑是否有告知义务的情形。
事实上,并非在所有合同关系中都存在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才会存在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告知房屋的质量情况等。
要判定是否存在如实告知义务,需要具体分析合同的具体情况。
要判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还需要考虑其告知的时间。
告知时间是否及时也是判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信息的及时告知对于对方的决策至关重要,如果一方故意推迟告知或者拖延时间,导致对方损失,那么也属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
要判定一方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还需要考虑其对方是否有能力获取信息。
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并不需要对对方进行无限制的告知,只需要在对方有能力获取信息的情况下就可以了。
如果一方有能力获取相关信息,但是却选择不去获取,那么就不能怪责另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告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告知义务的情形,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需要知道的信息,告知时间是否及时以及对方是否有获取信息的能力等。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标的的情况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对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构成如实告知义务违反。
如实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信息不真实: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例如隐瞒被保险人
的健康情况、车辆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
2.重要性:被隐瞒的信息是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必须知晓的
关键信息;
3.故意或者过失:投保人对被隐瞒信息的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即对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意识。
如果投保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者宣告保险合同无效,并有权对投保人要求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几点思考

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几点思考卞春元;陈晖【摘要】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rn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由保险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一、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保险制度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以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而保险关系则建立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基础之上,如果投保人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却能获得不应得的利益,就会使保险成为轻易获利的工具,保险金的不当支付会减损保险人的正常赔付能力,保险的功能无法实现,保险行业也就无法正常运行;如果保险人一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会使大众怀疑乃至否定保险的保障功能进而失去投保意愿,保险业务也就无法正常开展.【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2(028)001【总页数】3页(P99-101)【作者】卞春元;陈晖【作者单位】商河县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由保险活动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一、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
保险制度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以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
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而保险关系则建立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共济基础之上,如果投保人一方缺乏诚意或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却能获得不应得的利益,就会使保险成为轻易获利的工具,保险金的不当支付会减损保险人的正常赔付能力,保险的功能无法实现,保险行业也就无法正常运行;如果保险人一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就会使大众怀疑乃至否定保险的保障功能进而失去投保意愿,保险业务也就无法正常开展。
所以说,诚信是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1〕12号(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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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的审理要点
作者:薛闳引发布时间:2009-08-12 16:16:32
【要点提示】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理赔,从而导致纠纷。
审理此类案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二是应区分投保人系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法律后果,三是保险人是否尽到如实告知的双向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2184号
二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540号
【案情】
原告(上诉人)王永生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永生与王广胜系父子关系。
2006年6月26日王广胜向被告填写本案保险合同附件《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以下记载为“投保单”),内容:保费金额168元;在健康告知事项是否有肾炎、肾病综合栏症一样中,王广胜注明为否;在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约定“本人对本投保单、与投保单有关的各份问卷及文件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贵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贵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王广胜签名确认。
该保险单记载的投保险种是“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其中如投保人意外伤害
身故、残疾可获保险人理赔人民币100000元。
6月29日,被告与王广胜签订一份《个人短期人身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07年6月28日止,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为155000元及意外伤害住院补贴费用。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警大队及派出所证明:王广胜因救人溺水身亡。
另查:王广胜于2005年6月24日在南平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肾病综合症。
被告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子公司。
2007年9月,原告因本案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
同年11月23日,被告在相关法律规定的60天内向原告发函,表示拒不理赔并解除本案保险合同。
原告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原告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
福州市鼓楼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永生之子王广胜与被告泉州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投保单是签订保险单的前提条件,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投保单已明确告知王广胜如有隐瞒投保单规定的病史,被告将不给付保险金。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永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永生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以投保单约定王广胜如隐瞒病史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有严格限制,而该条款是以格式条款排除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且该格式条款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无限扩大,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投保人王广胜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既往病史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重要告知事项,被上诉人要求王广胜告知病史没有法律和理论依据。
因此,被上诉人本应将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单与健康险、人寿险的投保单进行区分,不应再要求投保人告知病史,但被上诉人仍然使用通用型投保单。
而根据保险法理论,
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若能够证明不为重要事项的,可以拒绝告知。
三、王广胜未告知曾患肾病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决定承保和增加保费,且其死亡与其病史无任何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保金。
四、王广胜系上诉人夫妻独子,且上诉人夫妻均为残疾人且依靠儿子王广胜赡养。
现王广胜系救人而溺水死亡,被上诉人却滥用解除权拒付保险金,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及基本的社会公德。
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保险理赔金100000元及利息。
被上诉人泉州支公司辩称:投保人王广胜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符合法律规定。
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一栏有投保人签名确认,这表明投保人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就有关事项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在投保时严重违反了该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泉州支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符合法律规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死亡、残疾等,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不承担责任,可以说明疾病所致伤害不在本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投保人王广胜在该保险合同中没有隐瞒病史的必要。
投保人王广胜系因救人而溺水死亡,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病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投保人如实告知病史的义务并非本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或必要事项。
因此,上诉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上诉人即可解除合同的相关免责条款,加大了合同相对方即投保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只有在条件成就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现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王广胜未如实告知病史一事,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所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享有合同解除
权,上诉人上述相关免责条款自行免除了已方应负的法定责任,且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被上诉人泉州支公司关于依该免责条款其可拒赔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王永生之子王广胜与被上诉人泉州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主体适格,除前述无效条款外,其余部分均有效。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投保人王广胜系意外死亡,故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王永生有权向被上诉人泉州支公司主张相关保险赔偿。
被上诉人泉州支公司有义务按双方有有效约定理赔。
【评析】
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通常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按照常识性原则判断,该原则就是造成损失的近因。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保险事故原因和保险人免责事由均应围绕保险人承保范围进行审查。
本案投保人王广胜系因意外溺水死亡,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肾病病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投保人既往病史不应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
二、区分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其法律后果。
在实际的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主体之间认知能力差异,保险格式合同的限制,以及实际操作人员的规避、变通甚至只是图省事的想法,导致了这种双向告知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变得非常复杂。
而投保人未告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对此,《保险法》第17条第4款规定,投保人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理赔责任,并退还保费。
因在现有保险立法的框架下,审理此类案件,只要不是重大事项未告知,就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不告知。
因此,在保险人相对强势而投保人相对弱势的情况下,本案一审中单一加重投保人义务与证明责任,是不妥当的。
本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仅为意外伤害所致的医疗、死亡、残疾等,疾病所致伤害不在本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之内,因此,投保人王广胜在该保险合同中没有隐瞒病史的必要。
投保人王广胜系因救人而溺水死亡,该意外事件与其既往病史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投保人如实告知病史的义务并非本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或必要事项。
因此,上诉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上诉人即可解除合同的相关免责条款,加大了合同相对方即投保人的责任,
三、有关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审查。
保险合同中的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双向告知义务,即订立保险合同,首先是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配率的”,和该条第四款规定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因此,在本案中还可以继续审查的是,如保险人主张投保人是故意隐瞒既往病史,保险人首先应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对询问的重要事项的妥善详尽阐明义务;其次应证明是已经询问事项,且是与保险项目有关的事项;再次要证明投保人在客观上有隐瞒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最后,还要证明投保人目的是通过故意行为,达到适保条件要求,或者为了降低保险费率。
而不能仅以投保人在格式条款上签名的单一事实,认定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