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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
鼓励投保人维权
鼓励投保人积极维权,对于发现的 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和举 报,以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权益。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总结词
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
VS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告知保险公司 自己患有某种疾病。后来,该疾病在保险 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 事故。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投保人未履行告 知义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
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事实属于保险人询问范围,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保险人告知相关信息。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询问表,以便投保人按照要求进行告知。
03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向 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与保险风险相关的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 够准确评估风险并决定是否承保。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 务,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
告知义务的履行有 助于防止保险欺诈 和误导行为,维护 市场秩序和稳定。
02
告知义务的具体内容
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当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相关,并符合保险人的要求。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得隐瞒、误导或欺骗保险人。
告知的时间
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告知,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案例二:不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总结词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
详细描述
某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自己的一 些重要事实。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发生 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调查 后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权拒绝赔偿 。
案例三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解与认定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可见,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关乎保险合同双方的重要制度,笔者以《解释(二)》为视角,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进行简要探析。

一、如实告知义务概念的理解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对保险人询问和投保单列明的事项,投保人应主动、如实向保险人说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的这项告知义务是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只有投保人将相关情况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才能搜集到保险标的相关风险信息,对是否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做出准确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确定是否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人扩大投保人告知义务范畴的情形,而主张拒绝赔偿,损害投保人及保险受益人利益。

对此,《解释(二)》就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规定了几项原则:(一)告知内容规定为投保人明知的情况《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该条规定一方面要求投保人明知的内容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面明确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内容为由而拒绝赔偿。

(二)告知内容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可以理解为能够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费率承保的各种客观事实和情况。

由该条规定可知,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无论保险人是否知道该事实,投保人都没有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直接拒绝赔偿《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 定义与背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应如实告知。

这些重要信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的评估和决策,以及对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定价。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旨在确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义务,在我国的民法典和保险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2. 如实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个人信息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这些个人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保险风险和核保决策非常重要。

b. 健康状况投保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应如实告知,包括过去的疾病和手术情况、当前的健康状态、病史、家族病史等。

健康状况对于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尤为重要。

c. 资产和财务状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和财务状况,例如房产、车辆、投资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财产损失赔偿非常关键。

d. 风险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可能对保险事项产生影响的风险情况,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曾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e. 其它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保单的历史情况、曾经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等。

投保人在如实告知时应当诚实守信,不隐瞒真相,不谎报、不虚报、不遗漏信息。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或保险费的定价产生不利影响,投保人也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3.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原则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

只有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从而让投保人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

b.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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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而如实告知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双方必须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合同义务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目录引言 (1)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一)如实告知的涵 (2)1、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 (2)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1、先契约义务 (3)2、法定义务 (3)3、“片面“的强制义务 (3)4、间接义务 (3)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一)履行主体 (4)1、问题的提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4)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三、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1、保险人的解除权 (8)2、保险费的返还 (9)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引言保险业是21世纪的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

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所有的投保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

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例解析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例解析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例解析一、案例引入1. 咱今天就来讲讲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

有这么一个事儿啊,有个投保人,咱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去买保险的时候呢,保险公司问他身体咋样,有没有啥病。

老张呢,觉得自己偶尔有点小咳嗽,也不是啥大事儿,就没当回事儿,跟保险公司说自己身体倍儿棒。

结果呢,过了没多久,老张因为肺炎住院了,这时候他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2. 保险公司一调查,发现老张之前有咳嗽这个情况没如实告知,就拒绝理赔了。

老张就觉得很委屈啊,他觉得那小咳嗽又不是啥大病,咋就不给赔呢?这时候就涉及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个事儿了。

说白了,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就得把自己知道的有关身体状况、健康情况啥的,老老实实地告诉保险公司。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1. 这如实告知义务啊,不是随便说说的。

就好比你去交朋友,你得把自己真实的情况告诉人家,不能骗人吧。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呢,是保险合同里很重要的一部分。

保险公司得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评估风险,决定是不是承保,还有承保的条件啥的。

2. 那投保人要告知啥呢?一般就是自己的健康状况,像有没有得过啥病,家族有没有遗传病之类的。

还有自己的生活习惯,比如是不是抽烟很凶,是不是经常喝酒这些。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重要信息,保险公司就可能像老张那个案例一样,拒绝理赔。

三、案例中的责任分析1. 在老张这个案例里啊,老张觉得自己的小咳嗽不是大病就没告知,他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对的。

虽然他可能觉得这只是个小问题,但是对保险公司来说,这可能就是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信息。

2.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呢,从他们的角度来看也是有依据的。

他们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办事儿的。

不过话说回来,保险公司在询问的时候是不是也可以更详细一点呢?比如把可能影响承保的疾病种类都列出来,这样投保人也能更清楚地知道自己该告知啥。

四、如何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 对于投保人来说啊,在投保之前一定要认真对待如实告知这个事儿。

得把自己的身体状况好好想清楚,有啥病,哪怕是自己觉得很小的病,都要告诉保险公司。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对双方应当相互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实及情况的义务。

保险活动的告知义务是保证保险人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已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前,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告知,详细介绍产品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一系列保险条款和寿险产品细节,帮助投保人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

投保人也需要遵守告知义务,就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特点等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以便保险公司给出合理的保险方案和费用计算。

对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特定类别的保险,告知义务更为重要。

因为这些保险涉及更高风险的情况和更多的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没有充分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保障缺陷、理赔困难等问题。

同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会难以保证。

以下是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的几点重要内容:1. 告知真实情况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及有关事实,包括健康状况、职业状况、家庭状况等。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费用增加,但保险合同效力和理赔失败的风险都很高。

如果被发现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对保险公司提出不真实的声明,可能会取消保险合同或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产生不利影响。

2. 相互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相互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都有告知的义务,而且两者都需要确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充分的信息共享。

如果保险公司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没有告知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没有告知重要信息,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降低或者潜在保险风险的增加。

3. 区分正当保密在告知义务的范围内,投保人并不需要告知所有信息,只要对合同履行和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有显著的影响即可。

例如一段较为敏感的隐私信息,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时候投保人可以保密。

但是,如果那段隐私信息的确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投保人必须坦白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投保⼈的告知义务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投保险合同订⽴时,投保⼈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保险法第⼗六条第⼀款⼀、⼀、保险合同订⽴时,投保⼈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有关的情况,属于保⼈“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投保⼈基于⾃⾝原因为被保险投保,且确实不知被保险⼈存在不符合承保条件的风险的,应予以保护,投保⼈与被保险⼈不⼀致的,保险⼈对被保险⼈的询问不能视为对投保⼈的询问,保险⼈不能要求投保⼈告知其向被保险⼈询问的内容,保险⼈如就相关事项同时向投保⼈和被保险⼈进⾏询问,投保⼈或被保险⼈只要有⼀⼈如实告知的,则应视为投保⼈就该事项的告知义务已履⾏,投保⼈与被保险⼈对同⼀事项告知不⼀致,只要有⼀⼈的告知符合客观状况,保险⼈也不能以投保⼈违反告知义务进⾏抗辩。

投保⼈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负举证责⼆、投保⼈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任,保险⼈以投保⼈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概括性条款,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条款,概括性条款⼀般是以“其他”、“除此以外”等兜底条款进⾏询问视为没有询问,例如,近3年内是否患有其他疾病等,并不是所有的包括有“其他”、“除此以外”等表述的条款都属于概括性条款,特别是“其他”所限定的内容较为明确的情况,例如,是否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第第三、保险⼈在保险合同成⽴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依照保险⼈在保险合同成⽴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依照保险法三、⼗六条第⼆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持保险⼈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在保险合同成⽴后,不包括保险合同成⽴前或成⽴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在保险合同成⽴前或成⽴时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仍然向投保⼈签发保单的,适⽤《保险法》第16条第6款的规定“保险⼈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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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临床试验责任保单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如保单明细表中所示)在此同意: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单明细表、定义、承保范围、延伸条款、免责条款、条件、特别条款、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形式增加的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他方代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所作提议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考虑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相关保险期限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但前提条件是,除非本保单经过保险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否则本保单应视为无效。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签字日期:出单地点:制单人:1.保单明细表2.定义本文出现的具有特定含意的词语和表达介绍如下。

2.1.索赔系指•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列名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要求;或者•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附加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时,列名被保险人就此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通知。

2.2.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为对象的任何研究,用意在于•发现或验证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临床药理作用或其他药效作用•确定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是否会出现不良反应•研究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目的在于确定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临床试验应包括任何非侵入性试验。

根据单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的所有研究应视为一个临床试验,不论有多少机构或地区参与到研究当中。

2.3.损害赔偿系指一切形式的法定补偿性货币损害赔偿,有别于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政府部门(民事或刑事的)罚款或罚金,或遵守公平救济产生的成本,是指由于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相关责任的判决或和解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包括抗辩费用。

2.4.伦理委员会系指建立并获得承认的任何伦理委员会。

2.5.知情同意系指:•研究受试者,或者•对未成年人负有父母责任的某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给出的参与某项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但前提条件是,•相关人员必须是在了解试验的性质、意义、影响和风险之后自由地做出给予知情同意的决定,和/或•相关人员以书面文件的方式,上面载明日期和签名或者其他标记,表明他的同意,或者•如果相关人员无法签署文件或在文件上做标记来表明他的同意,即该人员是以口头的方式表明同意,则以口头的方式表明同意时必须至少要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必须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

知情同意的证明人包括,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某成年人在发病前给予的知情同意的证明人。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惯例,任何形式的知情同意都必须遵守以“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为基础的适用指导方针。

2.6.许可部门系指职能政府部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惯例设立的任何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

2.7.责任限额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阐明的金额,这应是保险人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的每次索赔的最高赔偿责任,以及所有索赔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数量和/或索赔的数量。

责任限额应包括抗辩费用。

2.8.非侵入性试验系指对获得销售许可的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进行的研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相关医药产品依照销售许可的条款以正常的方式向患者开出,并且•将参与研究的任何患者归于某个特定的治疗策略并非事先由临床试验方案决定,而是属于即时的做法,并且•给患者开出某个特定医药产品的决定与将该患者纳入研究的决定无关,并且•没有对参与研究的患者应用任何诊断或监测程序,除了那些在特定治疗策略执行过程中通常应用的诊断或监测程序之外,并且•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对研究得出的资料进行分析。

2.9.医药产品系指•供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或者•给予人们服用的、以期进行医疗诊断或恢复、矫正、改变人体生理机能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

2.10.临床试验方案系指说明临床试验之目标、设计、方法、统计考虑因素和组织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2.11.伤害系指个人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患上的疾病,包括死亡。

2.12.雇员系指•与列名被保险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学徒训练合同的任何人员,或者•为列名被保险人工作的下列人员:o分包商或其提供的人员o任何自雇人员o被保险人借用或租用的人员,包括从海外国家的借调人员o正积累工作经验的见习人员o经列名被保险人评估认定适合雇用的准雇员o任何自愿帮忙者2.13.自留额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第六项阐明的金额,为所有损失赔偿的第一部分,即每当索赔发生时,在保险人进行理赔之前,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部分。

2.14.被保险人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的列名被保险人和附加被保险人,或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其他方。

2.15.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保险单明细表列出的附加被保险人。

2.16.抗辩费用系指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内,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方因进行索赔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内部律师)的薪金、工资和福利,及被保险人的行政开支。

2.17.其他方系指•应列名被保险人请求而指定的,列名被保险人的任何合伙董事或雇员•以上任何一方的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

2.18.药用目的系指•疾病的治疗或预防•疾病的诊断,或者某种生理条件存在水平或程度的确定•以各种方式协助或改变避孕过程,或者调查、参与避孕方法•诱导麻醉•阻止或干扰某项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转2.19.研究受试者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不论是否患者,•作为某种正接受研究的医药产品的使用者或其他治疗过程或产品的接受者,或者•没有接受任何治疗或使用任何产品,作为对照组而参与某项临床试验的个人。

3.保险范围3.1.法律责任对于任何研究受试者因参与符合下列条件的任何临床试验项目而造成的伤害,保险人将赔偿列名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在责任限额之内的经济赔偿责任:o临床试验开始于保险期限之内,并且o临床试验在中国境内进行,并且o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将临床试验通知保险人并且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表示认可,并且o有关临床试验的任何索赔在保险期限或保险期限终止日期后12个月之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和通知保险人。

3.2.责任限额根据本保险单,保险人在所有索赔中的责任不应超过责任限额(具体限额见本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阐明的金额),抗辩费用应包括在责任限额内。

4.延伸条款——对其他方的赔偿4.1.附加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亦应享受上述第3.1款阐明的承保服务,但前提条件是•附加被保险人代表列名被保险人实施了某项临床试验,并且•附加被保险人必须对试验造成的伤害事故负责,并且•若索赔是针对列名被保险人提出,则列名被保险人本应有权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

4.2.其他方其他方亦应享受上述第3.1款阐明的承保服务,但前提条件是•其他方为列名被保险人的合伙董事或雇员:o应承担临床试验伤害事故责任,并且o若索赔是针对列名被保险人提出,则列名被保险人本应有权因此种责任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就好像每个合伙董事或雇员被单独指定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一般,并且o在医生或牙医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开展工作时,不会获得任何赔偿。

•其他方为上述任何一方的个人代表:o各方本应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偿;•其他方为被保险人的个人代表:o责任为被保险人所招致。

并且前提条件是,•每一方应遵守、履行并从属于本保险单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并且•相关人员不应拥有根据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权利。

4.3.责任限额应适用第3.2款。

5.免责条款本保险不适用于:5.1.受雇人员雇员遭受伤害的赔偿责任,除非该雇员是某临床试验项目的研究受试者。

5.2.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只根据某协议的条款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5.3.罚款、违约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与下列有关的任何赔偿责任•罚金、罚款或违约赔偿金;•惩罚性、惩戒性或加重赔偿和/或由于补偿性赔偿金增值导致的任何额外赔偿;•由刑事审判法庭命令或裁定的赔偿。

5.4.自留额条款保险单明细表指明的自留额。

5.5.伦理委员会和许可部门批准未获得某伦理委员会批准及取得所有负责的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所有必需的授权和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所发生的任何赔偿责任。

5.6.未达到预期药用目的由于任何医药产品未能达到预期药用目的而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5.7.蓄意或预期伤害被保险人蓄意为之或能够预期的任何伤害事故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5.8.背离临床试验方案背离商定的临床试验方案或伦理委员会和/或负责的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5.9.未取得知情同意由于未从任何研究受试者取得知情同意而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5.10.医药产品的继续使用在临床试验结束后继续使用某医药产品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5.11.原已存在的身体症状若原有健康损伤的加剧,或任何身体或精神症状的恶化,公平地说,不论研究受试者是否参与临床试验项目,都将会发生或出现,则此种健康损伤加剧或身体或精神症状恶化所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

6.条件6.1.先决条件本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的遵守和履行,应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支付责任的先决条件。

6.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6.4.交付保险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6.5.承保风险变更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生或做了对承保风险造成重大影响的任何事项,被保险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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