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涉税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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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解读2022年08月10日来源:《中国税务》作者:翁经纬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

此次立法按照“税制平移”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对印花税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完善。

为落实好《印花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衔接公告》)。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实施印花税法公告》)。

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施行后有哪些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了解什么,本文对此予以解读。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印花税法》对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基本维持《暂行条例》范围不变。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征税范围,《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征税范围,《政策执行口径公告》依据应税凭证标的不同,分四类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三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四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企业印花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印花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采用文献综述和案例分析相 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印花税管理
进行研究。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对企业 印花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总
结和评价。
结合具体案例,对企业印花税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02
企业印花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印花税征管法规不完善
法规滞后
现有的印花税法规更新缓慢,未 能及时跟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 伐,导致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脱
印花税管理信息化程度低
信息不对称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存在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印花税的监管和管理效率低下。
管理效率低下
企业的印花税管理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由于信息化程度 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效率低下,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管理。
03
影响企业印花税管理的因素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不完善
评。同时,税务局的征管效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降低了人力和物力成
本。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2 3
印花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现行印花税征管制度过于依赖申报和查验,缺乏 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存在漏报 、少报等问题。
征管信息化程度低
印花税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缺乏自动化、智能 化管理手段,导致征管效率低下,数据质量难以 保证。
完善制度与加强宣传并重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管制度,加强监督和审计力 度,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纳税意识和 知识水平。
THANK YOU
由于各种原因,税收征管 效率可能不高,影响企业 印花税管理的效果。
征管成本过高
过高的征管成本可能会增 加企业的负担,影响其印 花税管理的积极性。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闫波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1414 字号:[ 大中小]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顾名印花税。

印花税不论在性质上还是征税方法上,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一是兼有凭证谁和行为税性质;二是征税范围广;三是税率低、税负轻;四是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印花税作为一个小税种,税负虽轻,但征税面广,对书立、领受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事项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也为国家积累了一定的财政资金。

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印花税金额小、税目多,政策陈旧而繁琐,若稍不留意,就会出现漏报、少报税款的问题。

现就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浅析如下。

一、印花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政策方面的问题1、政策不明确,存在漏洞和执法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从这条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依据《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外还应当对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行判别。

但是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应税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难以界定,如果对不具有法律效力或不受法律保护的凭证征了税,税务机关将面临一定的执法风险。

2、政策过于陈旧,列举的征税范围过小,已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

《条例》从1988年由国务院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断出现。

如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及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其它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均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印花税对类似合同失去调控作用,显得不够公平,同时也违背了印花税的立法原则。

3、个别政策规定与税收法律相抵触。

企业印花税涉税风险与防范策略分析

企业印花税涉税风险与防范策略分析

企业印花税涉税风险与防范策略分析V V 张晓姣印花税是指企业开展经济业务或进行经济交往过程中,应用、书立以及领受的一类税。

相较于一般税种,此税种具有“三自”等特征,由纳税主体自行计算、购花与贴花、注销。

在此种特性的影响下,印花税的缴纳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

但是当前大部分企业更重视增值税等,未能意识到印花税管理、筹划的重要性,相关管理方法有待完善,未能形成科学机制。

面对内外部复杂情况,企业应合法、合规地缴纳印花税,防控税务风险。

一、印花税概述印花税的“三自”特征指明了印花税纳税覆盖范围以及义务等,但也带来了涉税风险。

企业各类经济业务与印花税的关系非常紧密,单笔金额小又需要企业自行计算,所以非常容易忽视。

与此同时,随着企业经济活动越发丰富,合同类型越发多元,其分布于如生产、营销、资产、股权等多个部门中,提高了统计、计算难度,部分纳税主体未能意识到此种税种,出现消极纳税等行为。

此外,部分企业也会将印花税与增值税等税种视为一类,变相加大了涉税风险。

二、企业印花税涉税风险(一)征收方式有待完善,企业重视程度不够近些年,虽然印花税缴纳范围越发广泛,影响越来越大,但是漏缴现象仍非常常见。

一方面,纳税人缺乏正确的纳税理念;另一方面,粗放式征管模式难以满足征税、纳税要求,有待完善。

通过分析我国税法可知,纳税主体的纳税理念直接影响着印花税缴纳效果,一般情况下,大部分纳税人并非刻意漏税,而是未意识到此种税务或养成相应习惯。

若缺乏相应的纳税评估机制或此机制不够合理,还会出现守法者多缴纳、违法者不缴纳或少缴纳等现象,未能贯彻落实公平原则。

虽然我国纳税部门坚持轻税重罚理念,想要增强印花税征收的平等性、公平性,但传统的粗放式征管模式仍未消失。

随着我国企业快速发展,不能仅依靠纳税部门监督,要激发纳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涉税覆盖范围广,纳税人掌握难度高如今,我国印花税类型丰富、分散且覆盖面积广,涉及企业全部经济业务,合同分布于多个部门中,增加了缴纳印花税的难度。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

印花税法全文及解读印花税法是一项用于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旨在对特定的交易和行为征收印花税,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发展。

本文将对印花税法的全文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对该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理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印花税法的目的是,依法征收和管理印花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保障税收法律的执行。

第二条印花税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易和行为,以及国际上发生的交易和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印花税法征税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公正、便利。

第四条印花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征税标准、征税程序、税款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二章征税对象第五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六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种类和税额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七条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和行为:1. 货物的买卖、转让、赠与等;2. 不动产的买卖、转让、赠与等;3. 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担保等;4. 保险业务的订立、转让等;5. 合同的订立、转让等;6. 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发行、转让等。

第三章征税标准第八条印花税的征税标准是以交易和行为的发生额为基础的。

第九条印花税的税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依法确定。

第十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第四章征税程序第十一条印花税的征税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的计算、缴纳和报告。

第十二条纳税申报的主体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三条税款的计算由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款计算公式自行计算。

第十四条缴纳税款的主体为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申报表和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缴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印花税税目解读介绍讲解讲义

印花税税目解读介绍讲解讲义

印花税税目解读介绍讲解讲义印花税是一种针对特定交易或行为征收的税收,通常以固定金额或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它的征收对象包括文件、合同、票据、证券等各种商业和财务交易。

印花税的征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法定的一种形式,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是一种管制手段,可以调节特定市场和行业的发展。

印花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率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和文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贷款合同、股东协议、房产买卖合同等各种经济合同和商业文件都需要征收印花税。

税率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而定,通常是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

2.票据和证券:票据包括支票、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等;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期权等。

征收印花税的目的是鼓励电子支付和电子证券的发展,减少现金交易,提高财政收入。

3.银行和金融交易:银行贷款和借款、股票交易、外汇交易、保险业务等金融交易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这些交易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和高风险,征收印花税可以增加对金融市场的管控和监管。

4.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往往涉及到巨额资金和高额交易金额,因此征收印花税可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防止过度投机和泡沫,同时增加政府收入。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而定,一般来说,税率会根据交易金额的大小和类型来确定。

较低的税率适用于低额交易和非营利性组织,而较高的税率适用于高额交易和商业交易。

印花税的征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市场的规范化,但同时也可能对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高额的印花税税率可能导致交易的减少或者避税行为的增多,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来确定合理的税率。

另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者社会群体,也可以通过减免或者优惠的方式来减轻其负担,以促进其发展和社会公平。

总之,印花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了解和掌握印花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征收方式对于商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也有助于理解和支持国家财政政策的运行。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鲁税三字(89)40号各市、地区税务局: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

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合同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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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涉税问题解读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在印花税纳税中存在许多涉税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注意事项。

1.财产租赁合同涉税问题:房产租赁合同未贴花。

许多纳税人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房产,但在签订合同时却未按规定贴花,从而造成少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应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1)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其税额不足1元的,应按1元贴花。

(2)有些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多个年度或月份,应就租赁期合同总金额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贴花,而不应分期贴花。

例如,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应在签订时贴花30000×5×1‰=150(元)。

2.财产保险合同涉税问题:汽车保险单未贴花。

当前许多纳税人拥有汽车,而一般汽车每年办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纳税人应对签订的合同性质的保险单按规定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要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注意事项:汽车保险单贴花,计税依据是保险费金额,千万不能将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计入保险费。

例如,某纳税人一辆汽车交强险保单总金额为1310元,其中车船税为360元,交强险为950元;商业险金额为4250元。

则纳税人应贴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涉税问题:向银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据未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照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注意事项:(1)小微企业暂不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纳税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其相应的合同或单据不贴花。

(3)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贴花,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执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涉税问题:总分包合同按差额贴花。

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后,经常将部分工程对外分包,这就需要再与分包方签订合同。

这时,总包方既要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又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在计算总包合同印花税时,是按减除分包合同后的金额作为依据,还是按合同总额计算,往往容易犯错误。

注意事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不管是总包、分包还是转包,每次计算印花税时,都应该按照签订合同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并且每次参与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应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此外,有些小型装修企业及个体户,在接到分包工程时,往往都容易疏忽缴纳印花税,认为总包方已缴纳过印花税。

其实,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签订合同,双方每次都应按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有什么区别问: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防暑降温用品是不是应该计入劳动保护费,那么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呢,计入劳动保护费的是不是可以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不在14%扣除限制内?答: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应作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说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三类:1)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减轻家务劳务而举办的集体福利设施,如食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医务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浴室、理发室、缝纫组、洗衣房、医务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解决职工不同需要、满足职工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需求、减轻其生活费用开支而建立的各项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洗理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煤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卫生费、书报费、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丧葬补助费、安家费等。

3)为活跃和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的各种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属于此扣除范围就列入职工福利费,否则列入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险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据此,专家解读,职工福利费用与福利费区别在于,劳动保护支出是因生产经营管理必须提供上述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福利费是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不得以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应依据有效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用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合同总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白条入账问题全解析一、什么是白条?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白头单据。

白条真正出现的原因是: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即你用非正式单据来当发票用的时候才说是“白条”。

二、白条入账的主要影响:“白条入帐”主要是影响会计的成本费用确认以及税务上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是“白条入账”那必然就要发生一种业务相对应就是企业的某项资产被“白条”顶替拿走了,那么从的税务考虑白条主要对费用及所得税的影响。

三、涉及到白条的主要法律规范:1.《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6.《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的“白条入账”就可以适用这条进行处罚。

四、结论从以上一、二、三项的内容来看,在我国,业务招待费“白条”不允许入账,更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来说,真实的成本、费用得不到扣除,从而导致多缴税款,这无疑是一种惩罚。

另外,也导致了所报出的会计信息不准备,这往往也是企业有两套账的原因,因为真实存在的“白条”只能入企业的内账了。

税务机关不会考虑你能否能够取得发票还是不能够,上述试吃的事情,只能个人掏腰包或入企业的内账了。

五、相关疑问有人可能会觉得只要自己没有逃税、偷税,白条就可以入账。

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发生的招待费支出取得发票的部分已经超过销售收入的5‰,此后的招待费支出无论是否取得发票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如果此时企业有该方面的白条入账就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款的缴纳。

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不影响税款征收,不但是不影响“白条入账”纳税人本人的税款征收,也没有影响收款方等其他纳税人税款的征收。

这样看来,无论什么情况,业务招待费的白条是没法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了。

六、以往案例某企业支付餐费后未向酒楼索取发票,在费用列支时以收款收据作为凭证入账,虽然只有一千多元,但该企业日前被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根据税法,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以收款收据等“白条”而不是发票入账,收款方就可以把这部分收入隐瞒而不申报纳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因此,企业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主动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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