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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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与法规分析

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与法规分析

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与法规分析土地资源管理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领域。

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本文将对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进行分析,探讨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土地资源管理的背景与重要性土地资源是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要素之一,对于推动产业升级、增加就业机会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非可再生性使其具有特殊性,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土地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1. 土地使用权政策土地使用权政策是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核心政策之一,它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使用期限、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政策,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

2. 土地保护政策土地保护政策旨在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滥用和破坏。

政府通过制定土地保护政策,加强对土地的监管和保护,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土地开发政策土地开发政策是指鼓励和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政府通过制定土地开发政策,鼓励产业投资和土地资本的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4. 土地收入分配政策土地收入分配政策是指对土地收益进行合理分配的政策。

政府通过土地收入分配政策,推动社会公平、制衡土地利益,避免土地资源的恶性竞争和寡头垄断。

三、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性与内容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土地用途、流转、承包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权益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的保护。

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分析

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分析

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国土资源管理及利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及利用的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

要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
和保护土地资源。

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解决土地流转、整治等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流转,要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土地流转中转移农民职业和社会保险权利,提高土地集约化、高效
化的水平。

2. 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加强资源管理,发展以节约资源为主题
的经济,提升资源利用效益,降低资源消耗和排放,促进资源环保和持续利用。

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3. 推动多元化用地方式。

要把握好用地政策的调整和指导,发展多元化、高效化、
灵活化的用地方式。

强化土地多元化利用的优势,发展农村产业,推进产业升级,提高土
地生态效益,促进区域发展。

4. 加强控制污染和遏制资源倒流的措施。

积极推进环保,加强处罚污染企业,加强
环境监管。

加强资源节约和保护,支持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资源的浪费问题,防止资源
倒流。

5. 加强对土地红线的划定和监管。

制定农业用地红线,环境保护用地红线和城市建
设用地红线等三大种类的土地红线,加强土地红线的审核、监管和执行,并加强对违规行
为的处罚。

总的来说,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必须加强规划、节约、环保、多元化用地
以及控制污染和遏制资源倒流等多方面的措施,实现国土资源优化配比,实现经济社会持
续发展。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近年来,我国农业领域不断发展,但在加快发展过程中,耕地保护问题仍然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国家建设、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耕地面积不断缩减,使得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需要不断推出新的政策以及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加快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基础性的工作。

一、改善土壤质量当前我国耕地在面积的缩小和数年的机械作业和化肥施用过程中,造成土壤生产力低下和土地质量下降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耕地保护,要尽可能保持土地的生态平衡,改善土壤质量。

因此,农民应积极开展有机肥料的使用运动,逐步舍弃化肥的使用,同时,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加强绿色植被的覆盖,扫除耕地的垃圾并维护耕地的生态,以此维持耕地生产的长远发展。

二、加强耕地保护监管为了随时了解耕地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加强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设立一套高效、科学、严密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通过现代科技等手段,实现对耕地资源的监测、评估和监管,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为查处违法耕地行为、构筑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制定科学依据,大幅提升耕地保护的效果与可持续发展的成效。

三、执法力度应加大对于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应该严格用法律手段处理,还耕地一个公道,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公众知晓侵占耕地的严重后果。

同时,完善媒体宣传,加强示范,提高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工作,以筑起耕地保护的长城,保护好每一块耕地。

四、保护农民利益在加强耕地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受益人的正当权益。

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确实需要征收或改变用途的耕地,要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的意见,确保补偿到位,让农民有充分的利益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耕地流转制度在保护耕地的同时,应积极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鼓励农户公开流转地块信息,建立完善的流转体系,让土地发挥最大的效能。

同时,要落实土地流转监管责任,重点防范和制止中介机构非法侵占、非法牟利等行为,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管理,在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前提下,让农民在流转土地中受益。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耕地资源日渐紧缺,而耕地保护和监管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是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民幸福的重要保障。

下面,我将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管执法、多元化保护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建议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切实加大对通过非法手段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耕地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明确土地使用权和土地转让的手续和标准,加强对耕地用途调整、土地拆迁补偿、土地流转等政策的引导和监督。

此外,还应探索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耕地资源安全。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耕地利用的监管执法,是确保耕地保护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责任制,完善耕地管理监督体系,加强对耕地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此外,还要加大对“三违四不”的查处力度,加强保障耕地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针对耕地的监管,也需要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实现对耕地的精准监管和科学保护。

三、多元化保护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耕地区域,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耕地保护机制,促进低效农用地的整治和提高农业效益。

对于人工地类耕地,应该加强管理和保护力度,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推进科学种植和规范化管理。

对于生态度耕地,要保护其生态功能,促进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建设。

对于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情况,应加强土地保护监管,做到“一张脸、一套规则”。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度和认知,是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加强对新形势下的耕地保护宣传,普及耕地保护知识,引导公众重视耕地保护,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做到公众认知、社会共治,为国家耕地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总之,在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工作,要综合采取法律建设、监管执法、多元化保护机制、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措施,实现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结合。

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解析

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解析

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解析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则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解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则和目标。

一、土地资源管理的背景和重要性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涉及到农业、工业、建设、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因此,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土地资源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合理配置。

这意味着要保护好土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同时要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资源管理的原则和政策1.可持续利用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在利用土地资源时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破坏生态平衡。

同时,要注重土地的长期利用价值,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2.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原则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这意味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和布局土地利用。

例如,将农业用地集中在农业发达地区,将工业用地集中在工业园区等。

3.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优先原则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意味着要优先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重要的农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监管,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三、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1.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土地资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土地的使用范围和期限。

例如,农民可以通过承包土地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政府对土地的征收程序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对被征收者的补偿和安置政策。

这样可以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

3.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制度之一。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与措施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与措施

土地资源管理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与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口增长,土地资源成为一个越来越紧缺的资源。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与措施。

本文将阐述这些政策与措施,并分析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能够明确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建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的产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

如明确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租、流转等。

其次,要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对违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打击,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完善土地流转和交易的法律法规。

通过制定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推动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规范化,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力。

二、推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总体规划,能够科学合理地布局土地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首先,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应考虑到各个领域的土地利用需求,如城市建设、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布局。

其次,要进行分区管理。

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和功能需求,将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分区管理,比如将城市用地划分为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将农田划分为粮食生产区、农产品加工区等,在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土地资源管理政策。

三、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首先,要推动土地的多功能利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实现土地的多功能利用,如将屋顶、墙体等空间用于绿化、农业或太阳能发电等,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其次,要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

加强对农田的保护,保护耕地不被非农业建设占用,保障粮食生产安全。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对策与建议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推进,耕地资源面临着严重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保护好现有的耕地资源,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耕地保护和监管。

首先,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地位的法律保障。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将耕地资源保护放在突出位置,确保规划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完善与土地利用规划相配套的审批程序,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征地审批的管理,尽可能减少耕地面积的损失。

其次,需要加大对耕地资源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耕地资源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未批先建行为的查处和惩处,统一处罚标准,增加违规成本,从而震慑违规行为,减少耕地面积的流失。

再次,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安全。

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确保农民获得合理收益。

最后,要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保护意识。

加强耕地资源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各方增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耕地保护的“合力”。

综上所述,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推动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的工作,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更好地加强耕地保护与监管,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一、加强科技支撑。

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研发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和节水技术。

研发使用智能监测仪器,对耕地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农药或化肥残留等问题,提高耕地环境与土壤质量的监管水平。

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及流转合同的订立,加大对违规土地流转及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加强耕地承包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权益保护制度,提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证和收益水平,有效遏制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善的农地规划和管理制度,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和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2.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保障和继承传承机制,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3. 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整治工程,清理非法占地和乱占乱建,恢复土地原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4. 提升政府引导作用:加强政府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形成农村土地整治的共识和合力。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土地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农民对土地整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6. 加强监督和执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整治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能够有效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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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解读。

一、现行土地管理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我国,公民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并特别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二是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上级政府每年都对我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考核。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这是为保证我国耕地的质量和基本数量提出的要求。

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一地块的划区定界与保护,并予以公告。

28号文件中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所谓的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五是运用经济手段保护耕地。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对违法用地的确需补办手续的,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等,都是保护耕地采取的经济手段。

(三)用途管制制度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前提。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另外,下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确立了规划体系的总体控制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法律地位。

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从1987年至今,我国已先后实施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作为实施《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2004年启动了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我市的规划,已按上级部署,于2010年6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7月23日经省政府批复。

二是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是实现用途管制的重要保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28号文件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

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2 006年修订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三是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用途管制的关键。

实行用途管制的关键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论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凡是进行建设占用农用地,都应当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在上收征地审批权限的同时,允许按规划、计划,分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有利于市、县政府主动地安排建设项目和集约用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除此以外,由省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权限:国务院1、基本农田2、耕地35公顷以上。

3、其他土地70公顷。

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在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为最终实现规划目标确定了过渡措施。

(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一是关于征收的范围及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与《宪法》相适应,《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同时将原有的“征用”改为“征收”。

现在的征收,涵义同于原《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现在的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类似于临时使用土地。

征收和征用的共同点在于强制性。

征收和征用,均仅依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发生效力,无须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征收和征用的不同点是: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强行收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征用的实质,是国家强行使用集体土地,使用完毕再返还原集体,并不改变所有权性质。

二是关于征地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的审批程序,即征收土地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收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充方案。

具备了申请征收土地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方可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批准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实施。

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实施机关,包括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人民政府,但一般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办理实施征地方案的具体工作,确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批准征收土地的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的当地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征收土地的补偿办法、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8号文件中还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是关于征地补偿费。

确定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是: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8号文件对征地补偿作出了新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五)有偿使用制度一是我国土地供应方式有划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供地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单一的国有土地供应方式,即土地资源集中控制在政府手中,任何用地都得经过行政划拨。

这种国有土地供应方式的实质是高度集中、计划配置。

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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