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做好当前的公安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警察公共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不断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
它是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公安机关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公众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传播则是连接公安机关与公众的桥梁。
警察公共关系的本质是公安机关运用传播手段开展的活动,其任务是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的职能是促使公安机关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警务活动在公众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提出公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同时通过传播和沟通,再收集反馈的信息,对下一阶段的警务活动进行新的策划。
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为公安工作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取得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精神是诚实、开放、互惠互利。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载体。
二、什么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外延与内涵。
警察公共关系有它广泛的外延和深邃的内涵。
在外延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公众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公众是指与公安机关存在着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从而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社会群体,它与政治学、社会学中的公众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不仅由人群构成,还包括政府、社区、媒介等机构。
公众是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对象,因此,公众对公安机关确立警察公共关系的认同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成功与否。
浅议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浅议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执法主体,在社会舞台上担任着重要的角色,其警务活动和形象,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的理解和支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也成为需要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现就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警察公共关系,培养警察公共关系意识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的影响力,为社会提供最佳服务,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
这一模式的关键在于“双向对称”,即警察公共关系在信息传播上的双向性,以及注重公安机关利益与公众及社会利益的对称性。
警察公共关系的最终目的,是要在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而良好的关系。
要实现这种关系,一方面要向公众传播和解释公安机关的想法和信息;另一方面又要把公众的想法和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传播和解释。
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求得双向沟通和对称平衡的最佳生存发展环境。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首先要解决民警对警察公共关系认识上的问题,要在民警思想上树立警察公共关系不是一个部门、几个人的工作,而是基础工作的一部分,是需要全体民警参与的工作,并通过对警察公共关系的学习和认识,逐步培养民警的警察公共关系意识。
二、不断提升公安队伍素质,增进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民警的理解和支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胡锦涛指出:“在所有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是保证”。
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了各项教育学习活动,都是旨在增强公安队伍“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让政府放心,人民满意,提升公安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

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公安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要关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如何构建与社会、群众的关系也就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领导提出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毫无疑问,警察公共关系已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立新型警民关系、实现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重要体现,是公安工作转型、树立警察公共形象的关键要素。
那么,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警察公共关系、如何实现警民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开创公安工作新局面?在此笔者粗略地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概念首先来了解公共关系:英国公共关系学会为公共关系下的定义是:公共关系的实施是一种积极的,有计划的,持久的努力,以建立及维护一个机构及其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
美国《公共关系新闻》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当局的职务,这职务是估量公众的态度,使一个机构的政策与程序和公众利益一致,并执行一连串有计划的行动以赢得公众的了解和接受。
1978年8月在墨西哥城召开的世界公共关系协会大会上通过定义:公共关系的实施是分析趋势、预测后果、向机构领导人提供意见、履行一连串有计划行动以服务本机构和公众利益的艺术和社会科学。
再来了解警察公共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双向信息传播,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赢得公众理解、支持和合作,最大限度获得公安事业成功的一种管理功能和工作艺术。
这是对警察公共关系含意的高度概括和精准定义。
笔者以为,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和途经,加强与社会、人民群众之间的双向联系与沟通,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推行政策措施、了解群众意见并制定既符合法规又符合民意的管理政策措施、最终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形象、维护社会和平的新型公安管理和工作形式;警察公共关系则重于警察内部公共关系工作体系的建立进而向外延伸到与群众良好关系的建立,是通过建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内部公共关系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等一系列有目标、有步骤的行动而逐步实现的。
浅析如何建设基层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

浅析如何建设基层公安机关警察公共关系“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与其相关的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信息传播三个基本要素组成。
近两年,省厅将综合考评中公众测评权重提高到50%,更加注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把对工作的评判权交给了群众,因此,“警察公共关系”在公安工作中的发挥着越来越强大的功能。
基层公安机关要取得群众理解和沟通,在综合考评中取得好成绩,都必须加强“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
一、基层警察公共关系现状当前,全国各级公安关对警察公共关系的构建越来越重视。
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XX县面临着很多困境: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权益维护没有提到应有位臵;二是经费保障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对公众权益的维护;三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XX,矛盾更多,而许多社会矛盾焦点最终落到警察面前,我局既无法独立承担又不得不去面对,矛盾的运作冲突必然会带来危机的爆发。
四是由于对警察公共关系的不重视,缺乏与群众和领导的有效沟通。
五是警营文化的缺失导致警察的信仰危机,金钱至上的观念在警营中有所抬头。
由于近年来XX县的休闲娱乐产业发展迅猛,在政法队伍中出现了干警参股、家属参股或家属经营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警察形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下跌。
虽然我局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和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XX县从未有“地下六合彩”出现,但在去年全省公众安全安全感测评中,XX县仍排名靠后,给我局的警察公共关系敲响了警钟。
二、如何建立XX警察公共关系公共关系的作用在于使矛盾双方尽量达到某种平衡点,从而化解危机,消除不良影响。
2010年,我局着力打造好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构建和谐互动的沟通平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具有XX特色的警察公共关系,从而达到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公众形象的目的。
(一)牢固树立警察公共关系新理念警察公共关系不是公安机关传统工作的附属活动或仅仅是专门机构的职责,而是每个民警的职责和公安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工作;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相互沟通的关系,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和行为,其目标是整合警察与公众的共同要求,而不是以警察为主体的单向沟通和传播的行为;每位民警是警民关系的“公关员”、XX公安形象的代言人,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为促进警民关系作出努力。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几点探讨

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几点探讨近年来,警察公共关系作为新的理念逐渐被我国各级公安机关所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正形成热潮。
从当前状况看,随着我国发展建设与国际接轨、融合的进程不断加快,民众的法制与参政意识的日趋提升,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已经到了必须突破性发展的重要时期,可以说这是深刻教训的阵痛与先进经验的引入所产生的结果。
这一理念的建立,是赢得公众理解、支持和合作,建立新型警民关系、实现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是展示公安机关和中国警察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也是最大限度获得公安事业成功的一种管理功能和工作艺术。
毫无疑问,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已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警察公共关系理念的确立与现状“公共关系”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
它首先兴起于工商企业界。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关系的理念在政府部门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如今公共关系已经成为政府各部门协调内外关系,树立良好形象的一门科学和艺术。
警察公共关系是政府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警察公共关系作为公安机关塑造形象和沟通内外关系的管理活动和艺术,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警务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通过运用信息传播和情感沟通等手段,促进警察机构内外和谐,塑造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形象,增进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是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更好地履行政治和社会责任的一种管理活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国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基础十分薄弱,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快速成熟与完善,公安警察队伍现代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的迅速跟进,中国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理念与构架才初步形成。
2003年在全国“二十公”会议上,公安部领导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要求。
对现代警务与公共关系的思考

对现代警务与公共关系的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公安机关的改革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不断有新的警务思想和警务战略被创立,不断有新的警务机制和警务模式被探索和实践。
我们看到,在中国警务改革的进程中积极并卓有成效地借鉴和运用了公共关系的理念、方法和手段,从而使公安机关的各种决策、活动和措施更加符合公众和社会的要求,赢得了公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工作的理解、信任、支持与合作。
下面就“现代警务与公共关系”的有关问题来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对警务公开制度与公共关系的思考警务公开制度的实施顺应了社会管理体制发展的趋势,是合乎国情、民情的举措。
警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则,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便于群众知情并参与监督。
实施警务公开制度密切了警民关系;建立了良好的信誉;优化了执法环境;有效制约了权力,遏制了腐败;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警力。
但是,如何完善和深化警务公开制度,还有一些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1、从民心工程、人权保障的高度来提高认识。
实施警务公开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项民心工程、人权保障,体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目前,有些公安民警对警务公开的认识远远没有到位,停留于形式上的表现和满足,对实施警务公开缺乏应有的热情、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深化对警务公开的性质、内涵、作用和意义的认识。
提高了认识,才能转变观念,才能在警务实践中注入为民、便民、亲民的思想。
2、从科学性、实效性上完善警务公开制度。
首先,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针对现实要解决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规范性设计,经民主讨论民主评议,制定科学的制度。
其次,要有全局性的观念和长远性的计划,对。
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

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浅谈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严⽉林内容摘要:公安机关在实施社会管理⼯作过程中,⽆论是社会原因还是公安机关⾃⾝原因,警察与公众之间的关系都极为敏感,这就使得公安机关注重协调和公众的关系成为⼀种必要。
但是如何因地制宜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成为时下各级公安机关⾯临的⼀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应以树⽴全新公关理念、健全公关机制、打造公关⽴体空间为着⼒点,全⾯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关键词:新形势重要性问题建设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新形势下,公安机关为了取得公众的⼴泛⽀持与理解,不断推进业务⼯作和队伍建设,树⽴⼈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需要。
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推进新时期公安⼯作和队伍建设,树⽴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新形势下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
(⼀)信息研判的需要。
包括对内对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对内部信息⼯作当中,⼀⽅⾯要全⾯掌握本公安机关单位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另⼀⽅⾯要准确收集当前公安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对此加以整理、分析。
对外信息⼯作重点放在对社情民意的收集掌握上,尽可能做到细致全⾯。
针对社情民意组织召开警民恳谈会、民警与⼈⼤代表、政协委员、内部单位职⼯⼲部定期交流会晤会、协调与群众在观念、事件上的不同想法和做法等。
(⼆)警民和谐的需要。
⾸先,要加强各⽅⾯的社会资源储备,要对公安机关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公众⽭盾防患于未然;其次,在⽭盾甚⾄摩擦现实发⽣后,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来与公众取得沟通和谅解,从⽽妥善解决⽭盾。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达到增加了解,增进感情的⽬的。
如可以开通公安局长电话热线,在⼴播电台、电视台定时接受公众咨询、监督、建议等;开展“警营⼀⽇”;还可以在报纸、书、电视、⼴播和⽹络上不断刊播有利于树⽴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稿件,占领舆论制⾼点。
(三)决策咨询的需要。
新形势下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思考分析

新形势下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思考分析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警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但是,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等新媒体的兴起,警察的形象和行为也更容易被公众关注和批评。
如何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必要性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公共安全的维护者,受到大众的期望和关注。
公众对警察的评价和信任程度,会影响到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具有以下必要性:1.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众对警察充满信任和支持时,警察执法就更容易得到公众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更容易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提高警察执法能力和形象。
良好的公共关系建设,可以帮助警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会需求,更好地发挥执法作用,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3.降低举报犯罪的门槛。
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可以使公众更容易向警方举报犯罪行为,便于警方依法打击犯罪,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方法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需要警察部门采取一系列行动,如下:1.加强宣传教育。
警察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新媒体渠道,积极传播执法知识和防范犯罪的信息,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强化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
警察部门应加强对警察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警察的执法水平和形象。
3.推动警民互动。
警察部门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警民互动活动,增进双方的了解与信任,加强警察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4.优化服务体验。
警察部门应加强服务理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尽可能满足公众需求,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综合评价通过以上讨论不难看出,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于公共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实现良好的警民关系需要警察部门与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和支持,也需要警察部门加强自我建设和改进服务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证公共安全,为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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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做好当前的公安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警察公共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不断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
它是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公安机关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公众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传播则是连接公安机关与公众的桥梁。
警察公共关系的本质是公安机关运用传播手段开展的活动,其任务是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的职能是促使公安机关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警务活动在公众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提出公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同时通过传播和沟通,再收集反馈的信息,对下一阶段的警务活动进行新的策划。
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为公安工作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取得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精神是诚实、开放、互惠互利。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载体。
二、什么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外延与内涵。
警察公共关系有它广泛的外延和深邃的内涵。
在外延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公众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公众是指与公安机关存在着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从而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社会群体,它与政治学、社会学中的公众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不仅由人群构成,还包括政府、社区、媒介等机构。
公众是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对象,因此,公众对公安机关确立警察公共关系的认同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成功与否。
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公众对公安机关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力,公安机关必须通过正确处理各种公众关系来确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其次是传播媒介。
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沟通与合作活动,公安机关要建立警察公共关系,就必须广泛与公众进行接触。
将信息或观点有计划地向公众进行传播,则是公安机关与公众进行沟通的中介和桥梁。
鉴于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就应当是双向的,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发布信息给公众,使公众透彻了解每一个时期的公安工作和治安形势,从而积极地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心、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又不断地了解公众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评价,知道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发现公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公安工作的思路和布局,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如警方开辟的警界播报、治安信息联络员、行风监督员等。
第三是形象使者。
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以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不但主导着警察公共关系的走向,而且左右警察公共关系的状态。
在日常公安机关开展的所有警务活动中,都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
公安机关形象的好与差,不但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的知名度和满意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庄严和声誉。
因此,公安机关只有树立起一个能被公众接纳、得到公众信赖和支持的良好形象,才能和公众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才能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与发展。
应当明确,公安机关形象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精髓。
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公安机关形象,是形成良好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内涵上主要表现在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
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灵魂,是公安机关每位民警必备的基本素质。
而有了这种意识,才具备建立和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内驱力。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形象信誉意识为基。
形象和信誉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意识中的核心意识。
要树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意识,首先必须牢固树立警察形象和信誉意识。
在我国执法环境、执法条件发生巨大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新形势下,警察形象、信誉等已经成为公安机关谋求生存、争取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良好的警察形象和信誉,能够赢得公众真诚的信赖、支持与合作。
否则,公安机关一切警务活动就会失去公众这个重要基础,公安机关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公众导向意识为先。
公众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意识中的导向意识。
在警务活动中,以公众为导向不仅是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中的基本观点,而且是公安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的共识。
公安工作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信赖,就应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始终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满足公众的需要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公众服务,对公众负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
(三)传播沟通意识为本。
传播与沟通意识是公安机关进行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基本功能意识。
公共传播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信息交流,增进公安机关与公众的相互了解,进而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的相互关系。
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警营开放日”、“警务公开”、“警民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接访”、“约访”和“回访”等形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从中了解到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让公众更直观地了解公安工作,以促进公安工作的更好开展。
(四)互惠双赢意识为重。
互惠是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功利意识。
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也是一种追求利益的活动,但其追求利益的方式与最终目的同其他单纯的利益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公安机关的利益是在满足广大群众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实现的,是与广大群众利益相一致的。
其次,警察公共关系中的互惠互利不是直接的等价交换,而是公安机关以优质的、无偿的服务去换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有时还可赢得群众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帮助。
如公安机关在侦破由黑社会组织所作的系列案件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首先取得一些突破,鼓舞了群众,调动了群众检举揭发的积极性,从而扩大了案源线索,查清了黑社会组织的全部罪行。
又如当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一方面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受害者也有义务、有责任向警方提供有关情况。
也只有双方互动,才能使案件真相大白。
(五)改革创新意识为要。
创新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中最具活力的俱进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它要根据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警务、不同的目标,制定出与之相应的公共活动方案,使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能够在社会治安日趋严峻和复杂的形势下,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如公安机关当前大力推行“警务前移,警力下沉”、“三基工程建设”、“信息主导警务”、“社区警务战略”、“户户平安工程建设”的新型警务机制,就是一种创新。
因此,创新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力之所在,生命之所系。
三、警察公共关系的特点。
(一)强制性寓服务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这种特殊性质也决定了警察公共关系的两重性,即强制性与服务性并存。
一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在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中,必须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要求,强化专政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打击、管理行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是公安机关根据各方面客观情况适时作出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
只要公共关系另一方行为触犯了法律,危害了社会,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也是警察公共关系区别于其它公共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服务性。
公安机关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人民群众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两者之间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是由公安机关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的。
比如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相对人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治安部门为管理相对人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户籍部门为相关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交警车管部门为相关当事人办理驾驶证照、管理交通秩序等,都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在这方面,公安机关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也直接导致警察公共关系的优劣。
当然,强制性与服务性是警察公共关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交替运作、相互作用的。
(二)开放性寓封闭性。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本身要求各种行为、活动具有开放性。
只有互为开放,才会增进警察公共关系中双方的相互理解,赢得警察公共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支持,从而构建和谐共振的良性关系。
但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着并非所有的警务活动都能对外公开。
比如公安机关侦办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利用技术侦察手段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过程等,就不能公诸于众,否则就是泄密。
毋庸讳言,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阶段中,我们曾过多地强调过公安工作的秘密性,而较少考虑它的公开性、社会性,从而使公安工作充满了神秘主义的色彩,使相当多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敬而远之,甚至畏而避之。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就必须建立一套开放、动态的警务模式与之相适应。
应该肯定,经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当前公安警务活动开放程度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处于一种半封闭的状态,与信息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仍有一定的差距。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警务公开活动,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公安工作。
这对于塑造公安机关形象,推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特殊性寓普遍性。
警察公共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具有社会关系的一些普遍特征。
但是,警察公共关系由于主体、客体的不同,致使它也有不同于其它社会公共关系的地方,这就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特殊性。
不言而喻,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以其为主体的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双方往往是执法与服法的关系。
如在刑事司法中,警察公共关系的另一方是为数不多的犯罪嫌疑人,而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就必须有法律手段和一些相关的特殊措施。
在行政管理中,警察公共关系则具有普遍性,广泛存在于公安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之中。
鉴于公安机关职能多,工作覆盖面广,因此,警察公共关系之内涵与外延都比任何一个行政部门来得丰富。
如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部门虽也依法各自行使自己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职能,但其管辖范围却均比公安机关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