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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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用车管理规定(3篇)

事业编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管理职责,加强对车辆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配置第五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车辆配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服务范围和人员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出编制和标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八条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车辆购置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按照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三)购置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事业单位购置车辆的资金来源应当是财政预算、自筹资金或者其他合法渠道。

第三章车辆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公务活动需要;(二)节约使用,降低运行成本;(三)安全使用,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应当实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当载明用车时间、事由、目的地、乘车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二)不得私自出借、出租或者转卖公务车辆;(三)不得利用公务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四)不得私自改装车辆或者改变车辆用途。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档案管理: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维修、保养、保险、事故处理等记录;(二)车辆使用管理:制定车辆使用规定,明确车辆使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三)车辆维修保养:按照规定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四)车辆保险:按照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确保车辆安全;(五)车辆事故处理:发生车辆事故后,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应当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购置、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纳入公务用车范围:(一)无纳税人个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的车辆;(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上级报备并纳入公务用车范围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标明单位名称、车辆类型和车牌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章购置和配备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依法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数量和规格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务用车可以报废:(一)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务用车使用寿命年限;(二)重大事故或损坏,经评估不宜修复;(三)不再需要使用的。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保险、年检和维修等费用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和档案,及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务活动的需要和效益。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行申请和审批制度,详细记录公务用车的使用事由、目的、路线和时间等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须经批准,并在公务出行当天办理车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天,特殊情况下可以酌情延长,但需尽量减少使用时间。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范围行驶。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有效的驾驶证件,且须持有本单位颁发的公务用车驾驶证。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XX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单位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行车,保障单位业务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管理科室公务车辆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定期检修和驾驶员管理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调派车辆的原则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

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一)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公务用车应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各科室须提前向办公室报用车计划,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车辆和驾驶员,并及时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

(二)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指定停车位,确保车辆的安全;严禁公车私用;公车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并停放回指定车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封存停驶,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的,须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备案,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使用完成后需及时将汽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公务车辆调派使用时,只能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驶公车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专职驾驶员在出行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扣分、罚款、交通事故等情形的,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四)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高速路过桥过路费和驾驶员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五)公务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得到批准。

(六)驾驶员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四、公务车辆用油管理(一)公务车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去加油站预充值和副卡金额额度分配,驾驶员配合圈存分配金额。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维护和处置。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二)合理配置,提高效率;(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备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三)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主要用于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小客车,具体标准如下:1.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小客车,排量为1.6升以下;2. 特殊地区和特殊岗位,经批准可配备1.6升以上小客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执法执勤用车应配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专用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根据公务需要,配备以下车辆:1. 应急保障用车应配备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2. 应急指挥车、应急救护车等车辆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数量:(一)一般公务用车:按照单位编制人数、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二)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工作任务和公务需要配备;(三)应急保障用车:按照应急需要配备。

第三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务优先,保障公务活动;(二)节约使用,提高效率;(三)规范使用,严格监督;(四)安全驾驶,确保安全。

第八条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一)承担日常工作、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等公务活动;(二)执行公务、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等任务;(三)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公车制度监督,提高公车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及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原则,发挥好公务用车的作用,确保用人单位公务用车行为合法、规范和廉洁。

第四条公务用车是指机关单位为公务需要或职务需要而购置、租赁或委托他人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公务用车应当便于履行职责,具有规模适度、购置合理、价款合理、用车落实等特点。

第六条公务用车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规定制度进行管理,严禁私自购置和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条机关单位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做到诚信守法、合理有效、经济适用、廉洁高效。

第八条公务用车管理应有配套制度,包括公务用车购置制度、使用管理制度、年检维修制度、报废处理制度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九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购车数量。

(二)经济适用,合理配置车型和规格。

(三)价款合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采购程序。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购买程序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财政预算部门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需求确定购车总量,并按照规定流程报批。

(二)机关单位应当对购车进行比选和招标,选择最具性价比的车辆。

(三)购车合同应当明确车辆的配套设备和维修保养事宜。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机关单位的需要和公务用车的用途,配置相应的车型和规格。

(二)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统一车型和规格,避免不必要的重复配置。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保证工作需求。

(二)廉洁使用,杜绝滥用。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私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工作需要进行,不得长时间停放或私自用于私人事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确保公务用车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公务差旅以及公务接待等工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业务相关的外出活动。

第五条公务差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因公外出,进行工作调研、考察、培训、会议、论坛、展览、参观等活动。

第六条公务接待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机关等各类组织和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陪同、指导、考察、观摩等工作。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组织使用公务用车应当制定配备和使用方案,并明确配备和使用的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情况进行科学配置,综合考虑公务差旅、公务活动频率以及公务接待等需求。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以公务活动和公务差旅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公务接待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机关、单位的规模、职能、业务特点以及车辆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并上报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应当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配置、性能等特点来要求,以满足公务需要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车改革的方向,推行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和统一管理,加强对公车的配备与进出库、折旧等操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按照“用车申请、审批、派遣、用车、归还”等程序进行。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是指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1. 公务用车的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公务用车的配备应符合实际需要,数量应适度控制,且不得用于非公务的活动。

3. 公务用车应当按照公务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和使用,防止闲置和私用。

4. 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和保险应按照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5. 公务用车的加油费用应按照规定渠道报销,并建立相应的费用记录。

6. 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相关的职业素养,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7. 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小心保管,并定期向上级报告。

8. 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处罚办法还要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

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

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

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行为,加强对公车的使用监管,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设立、定期组织公车的检修和维护,并负责公车的保险和年检等事项。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严禁超范围使用公车。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报废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公车的数量。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经费制度进行安排,不得违规使用其他资金进行购置。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依法进行,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废弃车辆的合理利用和环保处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规定,禁止私自出租、转借或变相使用公车。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公车,并对车辆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销,不得违规报销或私自支出。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轮换使用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和里程数进行,避免过度使用。

第四章公务用车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用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和报备,确保公车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加强对车辆的保护,防止车辆的损坏和丢失。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车使用人员考核制度,对违规使用公车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将其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规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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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
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
(一)车辆配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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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
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临时机构用车,由承担工作任务的部门负责解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公务用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车辆购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资金应严格控制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工作需要及部门车辆编制、现状,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集中研究,确定购车的标准、数量。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购车资金使用完后,原则上不再追加,特殊情况下确需突破的,应报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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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申请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向区政府提交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理由、购车数量、资金来源及部门现有车辆情况等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将购车申请批转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以及部门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状况,提出车辆配备初步意见,报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集中研究并提出车辆购置意见和采购方案。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车辆购置意见及采购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后下达投资计划。

特殊情况下急需的公务用车配备,经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区发展和改革局可直接下达投资计划,进入采购程序。

因工作需要,需突破配备数量和购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决定以及区主要领导批示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车辆投资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并拨付资金。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需再申请购车资金。

公务用车的报废或拍卖,按国家及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车辆编制内需报废、拍卖、调配的车辆,按照交旧配新的规定,在部门对原有车辆办理报废、拍卖或调配手续后,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三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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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进行登记、核实,建立车辆配备及使用情况台帐,并定期公示,保证帐物相符。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车辆调配、报废、过户等变更事项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做好所属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工作,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违反规定造成事故和车辆损坏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借用、换用基层或企业的车辆,不得用借款、挪用其它专项经费或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款购车。

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我区今后原则不再增加驾驶员专项编制。

对新需求的驾驶员,由部门向区人事局申请,由区人事局按照临时雇员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组织对公务用车的保险进行政府采购,实行定点保险,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保险公司。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精神,逐步对公务用车的加油及维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本规定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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