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x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范文《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合理优化车辆运行效益,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处于公务活动之中,为了完成公务目标,实现公务活动的高效运行,必须建立科学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严禁滥用公车私用,坚决杜绝公车私用造成的浪费行为。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车辆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各部门在进行公务活动时,根据需要提出用车申请。
用车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用车时间、地点、里程。
(三)用车事由及车辆数量。
(四)车辆具体要求。
第七条用车申请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车辆管理部门。
对于非常规用车申请,应提前到达一个月以上。
车辆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审查检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车辆的调度安排。
对于申请材料不全、不真实的用车申请,车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驳回。
第九条车辆使用期间的延误、增加、减少和终止需要提前5小时申报,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决定。
第十条涉及车辆使用补助的问题,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车辆使用补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查验。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期间,用车人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干净,妥善保管车载物品。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期间,用车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和行车安全标准使用车辆,不得违章、超载、超速或者酒后驾驶。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用车人员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年度检验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doc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公务用车管理,勤俭节约,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一体化费用的原则,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车辆,调度使用原驻单位车辆。
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2+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
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公务用车年度营运费用预算。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居民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统一审核、支付、实际营运费用结算。
新区财政局监督实施。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车辆调度审批,建立公务车辆运行台账,专人管理。
常驻单位每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车辆使用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发放车辆调度单。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车辆使用时间、原因、地点、里程、油耗、成本等信息第五条新区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新区政府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商和加油站。
等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分配、调整、报废、挂失等工作。
,并根据规定的程序提交审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应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工作、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车辆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调度使用公务车辆驾驶员,工资。
支付第九条常驻单位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维护、维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常驻单位负责制定公务车辆运行计划,并根据新区综合服务中心调度表,做好车辆运行调度和管理。
工作第十一条常驻单位负责公务车辆年度营运包干费用的控制,严格执行包干费用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营运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常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严禁使用私人汽车。
严禁领导干部驾驶2辆以上公务用车夜间存放。
节假日期间,除紧急情况、任务和工作。
需要停止驱动和密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工作调整或调动时,新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工作车辆,不得占用原单位车辆。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与管理,合理配置和运用公务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用的原则,科学合理、依法用车。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应实行全面、细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应与各部门的绩效考核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等相衔接,形成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依法依规,防止滥用职权和浪费资源。
第九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倡导绿色出行,提倡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二章公务车辆的配置和编号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应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应考虑到行车里程、车龄、燃料消耗等因素,避免闲置和过度配置。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禁违规操办和差旅中带家人、友人乘坐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应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和编号管理,确保车辆的使用情况和流向可追溯。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编号应采用统一的编码原则,编号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公务车辆的登记、备案和编号管理资料,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三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公务车辆应严格按照公务需要进行使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私人用途。
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等。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三篇)

公务用车公车管理规定第一章绪论第一条基本原则公务用车公车管理是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采购、使用、保管和管理,保障公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公车滥用、浪费和损失,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公共服务。
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采购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务用车的采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原则,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第四条采购程序公务用车的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申报、评审和采购实施等环节。
1. 需求申报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公务用车需求申请。
需求申报应包括用车数量、车型要求、预算金额等。
2. 评审上级主管部门对需求申报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采购。
评审时应考虑节约、环保和其他相关因素。
3. 采购实施使用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需求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拟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
采购程序应包括招标或比价、评审、中标或定价、签订合同、付款等环节。
第五条采购要求公务用车的采购应符合以下要求:1. 车型选择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公务用车的功能要求,选择适合的车型。
车型应具备良好的舒适性、安全性和节能性能。
2. 质量要求公务用车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注重选择品牌信誉好、售后服务完善的车辆。
3. 节能减排要求公务用车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具备高效节能、低排放的特点。
使用单位应优先选择油耗低、尾气排放达标的车型。
第六条经费保障公务用车的采购经费应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财政规定安排。
使用单位应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确保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七条用车登记使用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的登记制度,对公务用车进行统一登记。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使用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公务车辆是指用于承担本单位公务活动任务的,由本单位拥有并供本单位员工及相关人员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公约、公平、公平、透明、亲民、保证等原则。
第五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作风,廉洁奉公。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应依法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车辆的申请和调度第七条公务车辆申请应遵循事先申请、审批后用车的原则。
事先申请是指用车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程序、要求填写用车申请表,事先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用车。
第八条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用车人员,应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办理公务车辆使用手续。
第九条用车申请应明确用车人员、用车时间、用车目的、用车路线等信息。
第十条公务车辆的调度应合理安排,以保证用车人员的公务活动需求为导向。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和道路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应珍惜使用设施,杜绝不必要的搬运和借用。
不得擅自私用、转借、调配或出租公务车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是经过相关培训和合格考试的驾驶员,且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第四章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第十五条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选择正规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公务车辆的维修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车辆维修工作,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五章车辆的清扫和保养第十九条公务车辆的清扫和保养应由用车人员负责。
用车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后,应当及时进行车内和车外的清洁工作。
第二十条公务车辆的清洗工作应定期进行,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工作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机关及下设部门和单位的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信访工作,加强车辆使用监督,确保车辆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化。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应依法、依规、依纪办事,遵守车辆交通规则,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应加强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和运行状况良好。
第六条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应加强车辆使用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车辆使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机关公务车辆采购工作应坚持科学经济、合理配置的原则,确保车辆购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单位领导应树立廉洁从政意识,自觉抵制铺张浪费行为。
第二章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与使用第九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性能、质量、价格比较优的车辆。
第十条机关公务车辆采购资金应按规定的程序经过预算审批并拨付到位,不得超出预算安排的资金范围。
第十一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严格按照公务需要使用车辆,不得挪作他用;(二)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使用车辆,不得随意私自出行;(三)遵守车辆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四)定期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五)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上报车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车辆的报废程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的灭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车辆的出租、借用和转借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明使用目的和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岗位职责进行使用,并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分析。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执行公务活动而配备和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应坚持公正、节俭、廉洁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务用车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配备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公务用车的配备,明确配备数量、分类和类型。
第六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精打细算,严格控制数量。
第七条公务用车的分类和类型应根据行政职能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救护车、消防车、抢修车等特殊用途车辆可以适当增加。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来源于合法预算,不得违规从他处调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注重节能环保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遵循公务需要、节约用车、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坚持开展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且驾驶技术熟练。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道路交通秩序,文明驾驶。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及配备设施,严禁私自改装和挪用。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包括配备审批制度、使用申请制度、维修保养制度等。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车辆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巡视检查,防止滥用和贪腐现象的发生。
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副本

==========人民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随着我乡各站所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有效的节约支出,更好地为乡政府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的配置:依据我乡实际情况,各站所车辆兼顾各中心工作的同时,以片为单位配置到各片,进行日常工作的开展。
具体配置情况如下:均才片:原安监站晋进圭片:计生站宋庄片:安监站晋西潘片:林业站晋李庄片:财政所晋高庄片:乡工会晋二、公务用车管理(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各站所负责人和片长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站所要和片上的工作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协调处理好站所和片上工作,兼顾轻重缓急,共同维护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出盂县,切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县,需告知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三)各站所负责人和片长要及时联系,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公务用车需要。
三、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各站所中心工作,2.乡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3. 乡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4.各片日常值班、乡党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 5.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五)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六)严禁无证驾驶,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
(八)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九)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各站所和各片在各自用车期间,各负其责,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十一)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十二)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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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只能购买国产经济型小汽车,价格控制在8万元以内。
第八条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
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
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三)由国家投资、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的条款,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单项列支。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九条单位购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财政拨款;(二)本单位资产收益;(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单位不准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购车。
单位有预算外收入任务未完成、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负债行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购置小车规定的,一律不准购置小车。
第四章报批和采购程序第十一条凡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单位在购置公务用车时,按以下程序报批:(一)购车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领取《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二)购车单位落实资金来源;(三)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四)区政府审批(指定一名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五)购车单位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已经办理完毕了的《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上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单位购车意向、资金来源和相关部门意见,与购车单位会商确定单位欲购车辆品牌、型号、价格;(六)购车单位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中的确定的有关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等,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到指定供应商购买。
第十二条购车单位用本级财政资金购车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购车的,必须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购车单位完成采购后,凭购车发票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定编证,购车单位凭购车审批表和定编证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
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必须分车建立公务用车费用专帐,核算油耗、维修、保险等费用,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购买、社会捐赠或上级配备的车辆必须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并按一车一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
第十六条除区级领导干部按规定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外,其余车辆由单位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用,由区财政局按定编车辆核定标准,单位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车辆的相关证件必须齐全,必须按国家规定购买保险。
第十九条对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失的处理办法:(一)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指定地点存放,发生盗抢或财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员要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责任人赔偿70%,分管负责人赔偿20%,主要负责人赔偿10%。
(二)对不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不按规定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车辆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单位车辆被盗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划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
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车调车使用;不得弄虚作假,以下属单位名义购买车辆和与下属单位换车;不准公车入私户或私车入公户。
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调离不得长期借用原单位车辆或者带走车辆。
第六章报废、调配和维修第二十一条车辆报废、调配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一个月内,要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
公车变卖给私人的必须在15天内办好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车辆累计行驶达到30万公里(含30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年限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单位根据财力可申请调剂或更换新车的,须附相关报废的车辆的技术鉴定证明材料);累计行驶达到50万公里(含50万公里)以上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报废,报废证明作为单位购车申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单位符合前条更新车辆条件的,旧车要上交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由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剂或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处置,其调剂或处置收入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分单位建立专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国资办公室负责办理车辆的资产核销和车辆的资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单位现有车辆超编的,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有偿调剂超编车辆。
凡是需要处置的车辆都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交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公开拍卖处理。
严禁单位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购买旧车辆必须手续合法。
不准购买无证照的旧车辆。
第二十六条车辆维修和购买保险必须在区政府统一招标采购指定的单位进行。
审计和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和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的监管。
第七章车辆驾驶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一般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
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私自驾车。
除执纪执法等部门中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以外。
第二十八条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务车辆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先个人书面向本单位申请,本单位张榜公示,后通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四大家”领导和党政机关“一把手”驾车申报批准,由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
其他领导干部和干部驾车由各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以及公费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驾驶执照年审费。
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本人承担。
第八章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
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二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区党政机关小车定编初步方案表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