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体检第九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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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九项规定内容(3篇)

安全生产九项规定内容(3篇)

第1篇为确保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修订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下简称《九项规定》)。

以下是对《九项规定》内容的详细解读,共计2500字以上。

一、总则1.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医疗机构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私立、社会办医机构等。

3. 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4. 设立消防安全组织:医疗机构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5.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等。

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8. 消防安全设施: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更换。

9. 消防器材:医疗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消防安全检查10.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医疗机构应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11. 重点部位检查:医疗机构应对重点部位(如手术室、病房、药房等)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12. 消防安全演练: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火灾事故处理13. 火灾事故报告:发生火灾事故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

14. 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是指在煤矿员工进入工作井下之前,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和安全检查的规定和程序。

主要目的是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身体健康检查:员工需要接受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方面的检查,以确保员工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2. 职业病筛查:员工需要接受职业病筛查,如肺功能检查、胸部X射线检查等,以排除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进入井下工作。

3. 安全培训:员工需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对井下工作环境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4. 安全装备检查:员工需要接受安全装备的检查,包括矿工帽、安全鞋、防护眼镜、呼吸器等,确保他们配备齐全、符合要求。

5. 个人物品检查:员工需要接受个人物品的检查,不得携带可能引发事故或危险的物品进入井下。

6. 安全检查:矿井管理人员需要对井下工作环境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隐患。

通过煤矿入井检身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筛选出身体健康、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员工在进入井下之前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装备,从而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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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制度

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1第一条: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和标准。

第二条:实施定期检查。

1、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项目部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车间及施工队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第三条: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安全检查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如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等)的安全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单项检查。

第四条:经常性安全检查。

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2、各级安全员及安全值日人员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并作相应记录。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同时检查安全。

第五条: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风季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

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

第七条: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根据检查要求,配备力量和相应的检测工具。

第八条:安全检查要认真、详细记录,特别是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

第九条:根据安全检查定性定量进行安全评价,研究对策,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

第十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要建立隐患登记,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建立复查、销案制度。

附:建筑工程安全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名单安全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小组名单组长:冷莲副组长:杨勇组员:陈立、刘跃忠、王强、任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公章)(公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联合检查制度2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管理,项目发展部须建立联合检查制度。

总分包单位经自查自检合格后项目发展部联合监理单位共同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前验收、入伙前质量普检等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总分包单位逐项进行维修整改。

联合检查验收制度,即对隐(来自:小龙文档网:联合检查制度)蔽工程、工程关键部位我方各专业工程师组织监理、施工方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验收,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将质量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 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2021/10/8
煤矿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第51
号令)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 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在总结卫 生部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 上起草而成。《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 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2021/10/8
(八)职业卫生培训(2分) 基本要求: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 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九、十条 安监总煤调[2012]121号第十九条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主要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没有参加省局安排的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没有针对性 培训记录不完整 应按照“依据3” (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 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 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三)人员配备(1分) 基本要求 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依据:(1)安监总局47号令第八条 (2)安监总煤调121号第八条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依据(1)、(2)”的要求配备专职职
2021/10/8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煤矿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是安全风险极高的行业之一。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

下面将从煤矿安全检查的背景和意义、检查内容和方法、责任主体以及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细致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来源,但矿井地质条件复杂,职业危害较高,特别是瓦斯、煤尘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在,给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威胁。

煤矿的安全生产是保障国家能源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因此,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矿山煤矿的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瓦斯、煤尘等危险物质的监测与防控、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等方面。

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通风系统、照明设备、排瓦斯设施等的状态检查。

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是煤矿生产的重要要素,包括排瓦斯、通风、粉尘等浓度的监测和检查,地质结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瓦斯、煤尘等危险物质的监测与防控是防止煤矿火灾和爆炸的重要环节,要对矿井井下的瓦斯、煤尘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是煤矿安全的关键,要对矿工的操作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等进行检查。

煤矿安全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设备设施检查和文书档案检查三个方面。

现场检查是煤矿安全检查的核心环节,通过对矿井井下和地面的实地踏勘和观察,对设备设施、作业区域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设备设施检查是对煤矿的生产设施进行逐项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和缺陷,并及时进行修复和更换。

文书档案检查是对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检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和审查。

三、责任主体煤矿安全检查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矿的管理人员和工会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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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体检
第九项
防灭火管理检查依据
第九项防灭火管理
第一小项煤层自然倾向性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小项防灭火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小项防灭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
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
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四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

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七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四小项密闭墙构筑(无)
第五小项采空区防火观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
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六小项采空区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
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定期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

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
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密闭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七小项井下火区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七条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八小项动火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九小项淘汰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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